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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3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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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能源部、水利部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关于控制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现予印发,从199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附: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设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限额设计就是按照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保证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控制技施设计及其工程投资,使工程总投资不突破国家批准的限额。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精神,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现就开展限额设计提出以下几项规定。
1.为保证设计产品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设计单位要认真比选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既要防止漏项少算,又不能高估冒算,使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真正起到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作用。
2.国家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利用外资项目为批准的内外资总概算,下同)是能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及水利水电工程集资各方据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建设银行施行监督以及投资方和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为控制工程投资,设计单位要对审查批准的工程静态总投资(不包括建设单位、地方承担的项目。下同)不超过相应限额承担经济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
(1)永久建筑工程、永久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工程项目、工程量、设备数量、未计价装置性材料数量的增减,型号、规格变动造成的投资增加(包括设计单位外委的设计项目);
(2)施工导流围堰工程和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发生的量差造成的投资增加;
(3)根据国家规定的现行政策、制度、定额、费用标准确定的投资额度,设计单位未经审批单位同意,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建设和永久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标准,增列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
(4)由于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工作深度不够,或设计标准选用不当,设计单位提出的主要设计方案与工程量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原则同意,在技施设计阶段工程量、机电金属结构设备数量及型号规格仍有较大变动且未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导致增加的投资;
(5)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要求设计单位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建设项目,并经设计单位出图增加的投资;
(6)因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增造成的费用增加;
(7)工程科研试验费用超支。
设计单位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程投资增加不承担责任:
(1)国家政策变动和计划调整;
(2)工资物价调整后的价差;
(3)与工程无关的不合理摊派;
(4)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土地征用费标准改变;
(5)建设单位和地方承包项目超出国家规定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多开支的费用;
(6)经原审批部门同意,超出已审批的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重大设计变动和工程项目增加;
(7)其它单位强行干预设计,而设计单位又提出了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报送了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仍然发生的工程投资增加;
(8)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补充增加的勘测设计工作量相应增加的勘测设计科研费;
(9)审查单位改变设计单位报审的初步设计中推荐的主要设计方案不当,致使设计方案审定后在技施设计阶段又有较大修改而增加的投资;
(10)按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不属水利水电设计收费标准范围内的外委设计工程项目,如对外交通、供电线路、通信线路工程等增加的投资;
(11)其它特殊情况,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超标准洪水和地震等所增加的投资。
3.各设计单位要把贯彻执行限额设计的几项规定作为提高设计质量,抵制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设计项目的依据。要建立以院长、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概算专业主任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各层次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度,把控制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经济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专业处室。
4.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最高限额。技施设计阶段要加强专业间的配合,认真研究优化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不降低功能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方案,经鉴定在有效期内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节约了工程投资,则应根据节约投资额度的大小(以承担责任的工程静态总投资节超相抵计算),对设计单位实行奖励:
(1)节约建筑工程投资,按节约投资额度的5%~12%提成;
(2)节约永久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按节约投资额度的2%~5%提成。
建筑工程和永久设备的具体提成比例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商定。
设计单位节约工程投资的提成资金,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对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工程量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提成额度,提出节约投资报告,由建设单位报经项目投资部门审查同意后,从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拨付。
如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增加了工程静态投资4%以上时,应根据超过相应概算静态投资的大小实行惩罚:
(1)超过限额10%以内者,扣相应比例的设计费,如超过限额5%,扣设计费5%;
(2)超过限额10%~20%者,10%以上部分,扣相应比例1.5倍的设计费;
(3)超过限额20%以上者,扣相应比例2倍的设计费;
(4)超过限额30%以上者,如无特殊原因,建议设计证书批准部门降低设计单位的设计等级;
(5)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试行)》计算工程量,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计量依据。如发现高估冒算,其高估的投资按超过限额计算。情节严重者要通报批评。
5.限额设计投资的计算,应统一按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中采用的工程单价、定额、费用标准、材料设备价格等为依据,在技施设计阶段,每完成一项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图纸后,均由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限额投资、工程量对照表若干份,连同设计图纸提交建设单位和投资方各二份,并抄送建设银行和概算审查主管部门各一份核备。经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对工程量、投资对照表及其依据审查同意后,除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外,还要退回设计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核算工程投资超限或节约的依据。
6.国家批准项目立项开工建设以后,建设单位要同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应按本规定第2条所明确的范围,对工程静态总投资负责,实行限额设计和节奖超罚办法,以保证赏罚兑现。在工程总投资节约已基本实现的前提下,设计单位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投资方同意,可按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累计投资总节约额的提成额预分成20%~40%。
7.设计单独节约或与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形成的节约投资中属设计节约提成的部分,原则上应全部支付给设计单位,同时在整个工程投资节约中不得重复计算。
8.设计单位为节约工程投资而增加的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费用,可从相应项目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支付,一般不得超过节约投资额度的5%。但由于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科研、试验费用开支大于5%的项目,其勘测、设计、科研、试验所需费用,由设计单位提出报告报建设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和投资方审定后方可从相应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支付。
9.一个工程项目由两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任务开展限额设计工作时,应由承担任务较多的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承包合同。工程静态投资节奖超罚应按各自承担的设计项目分别计算。
10.1991年1月以后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含修改概算,不含追加概算)按本规定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文有抵触部分,均按本规定执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使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及时退下来,促进职工队伍更新,起用和造就一代新人,加速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四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对我省工作人员退休
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干部退休要制度化。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均应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组〔1984〕055号《关于认真执行干部离休、退休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按时办理退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及时退下来的,其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不计发工龄
津贴。超过半年者,可改发退休费。
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或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正式批准后,方可在批准延长的时期内暂不退休。
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二、工作人员退休后除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退休费和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外,可适当加发退休补助费,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
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人员,不另加发退休补助费。
三、按本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与退休费(含特殊贡献待遇)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四、退休费(含特殊贡献待遇)与退休补助费之和,低于四十元的,按四十元发给。
五、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除按《暂行规定》发给退职生活费外,可按下列标准加发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十七元;企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十二元。
六、退休补助费和退职生活补助费,每月随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一并发给。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在原单位退休金的科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所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七、为了增强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闽政〔1982〕44号《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编委、省人事局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联合下达的《关于配备退休干部专职管理人员的通知》,调整充
实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
八、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在此之前退休、退职的工作人员。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统一规定,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986年6月16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执行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执行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经党中央同意,团的十三大已将团章第一章第一条中关于“团员加入共产党在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工作,就不再保留团籍”的规定,改为“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有利于党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使共青团更加自觉地按照党的要求开展工作,有利于保留团组织的骨干力量,进一步加强团的建设。最近,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了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有关问题的报告》(组通字[1993]14号),团的各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和组织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做好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的工作。要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在团的工作、生活中的骨干、表率作用,不断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把团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书记处
《关于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
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有关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是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共青团工作领导的需要,也是党组织加强对青年党员的锻炼培养的积极措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做好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的工作,支持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积极参加团的生活和活动,更好地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关于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有关问题的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经党中央同意,团十三大已将团章第一章第一条中关于“团员加入共产党在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工作,就不再保留团籍”的规定,改为“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将有利于党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使共青团更加自觉地按照党的要求开展工作,有利于保留团组织的骨干力量,有利于青年党员密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用自己的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团员青年共同进步。为了取得各级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落实好团章这一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1.团员入党后仍保留团籍,是党组织赋予青年党员的光荣责任。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要求,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履行团员义务,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在团员青年中发挥表率作用。

2.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遇到党团组织活动时间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也可以在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3.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其团员组织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转接,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

5. 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青年党员,自然恢复团籍,参加其所在单位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6. 团的组织应向党组织汇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情况,取得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团的组织在进行团的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计在团员数内。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党委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