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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3:3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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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保证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以下简称《专家手册(2012年版)》)。现予印发,供在开展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中使用。
《专家手册(2012年版)》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010—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



附件(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手册).doc be05ac79afaba947d8179ca298e30f8f.doc (2.65 MB)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评审专家手册
(2012年版)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二○一二年六月


目 录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组工作职责和要求………………………1
评审专家组组成及任务分工………………………………………………2
评审专家组预备会…………………………………………………………3
评审工作预备会……………………………………………………………4
评审专家组工作会…………………………………………………………6
评审工作反馈会……………………………………………………………7
评审工作日程安排…………………………………………………………8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报告提纲…………………………………10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11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综合服务能力)………………14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合计表(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22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合计表(综合服务功能)…………23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核心指标检查记录表…………………………24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检查记录表
第一部分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650分)…………………………30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检查记录表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350分)…………………………………140
临床类别医师考核试题…………………………………………………198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评审专家组组长职责
(一)负责培训本评审组的成员。
(二)负责撰写评审报告或指定专家组成员撰写,并按时提交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
(三)向评审组织反馈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职责
(一)服从组长的分工和工作安排,完成组长分配的任务。
(二)按照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及专家手册要求,认真开展评审。
(三)按照评审日程,按时报到和撤离,中途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三、评审专家组要求
(一)熟悉《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手册》及相关文件;了解评审工作内容和意义;掌握基本方法和工作流程。
(二)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1天到达被评审医院所在地。
(三)召开预备会议,落实评审各项工作和材料准备。
(四)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乱表态。
(五)着正装,佩带相应证件,准备手提电脑。
(六)不接受超标准食宿安排,工作期间不饮酒,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活动。
(七)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八)使用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手册》。

评审专家组组成及任务分工

专家来源 专业组 人数 任务分工
外省 管理 2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七章和第八章
临床科室组 2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
重点专科组 2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四章
药事组 2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五章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四章
护理组 2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六章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五章
本省 管理组 2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
医疗组 2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一、二”和“四(一)、(二)、(三)”,以及第三章的“五”
其他专业组 检验
输血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一)、(五)”
病理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二)”
影像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三)”
医院感染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四)、(六)”
合计 18

评审专家组预备会

一、目的
评审专家组培训、分组、分工,互相熟悉,学习评审标准。
二、场所
医院协助安排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无。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时间
各评审专家组成员报到后。
六、内容
(一)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对评审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学习《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手册》,熟悉评审指标和评审方法。
(二)进行评审工作的任务分解,根据承担的任务分发评审的相关记录表。
(三)评审专家组成员明确各自的任务,熟悉承担任务的指标和检查方法,了解相关记录表填写的要求。

评审工作预备会

一、目的
介绍评审组成员和医院领导人,并对评审方式、方法和主要内容作阐述。
二、场所
医院自行安排院内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一)医院领导。
(二)负责协调检查日程的医院工作人员。
(三)医院指派的其他人员。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内容
(一)介绍评审组全体成员。
(二)介绍医院领导组成员。
(三)评审人员介绍评审日程安排方面的问题和主要活动。
(四)说明评审的标准及相关问题,介绍评审方式、方法,需要院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五)确定评审日程。了解被评审医院的准备情况,评审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是否准备好。
(六)确定食宿、乘车等有关安排,在保证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尽量节省时间、开支。
(七)确定离开当地的时间。
六、相关的准备
(一)准备会议室。
(二)通知医院接待人员,使评审组成员直达会议室。
(三)与会人员人手一份评审日程安排。
(四)确定陪同的领导和相关人员。
(五)安排用餐。
(六)将评审日程安排通知相关人员。
(七)评审组成员佩戴身份牌。














评审专家组工作会

一、目的
评审专家沟通、汇总评审工作情况。
二、场所
医院协助安排合适的地方。
三、参加人员
评审组全体成员。
四、时间
通常安排在检查结束后。
五、内容
(一)各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及细则,填写完善检查记录表及打分汇总表等。
(二)汇总评审情况,归纳发现的亮点与问题。
(三)讨论评审报告框架和主要内容。




评审工作反馈会

一、目的
由评审专家组按照专家分组向医院反馈评审工作总体情况,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二、场所
医院自行安排院内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医院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或全院职工。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会议内容
(一)专家组反馈医院评审的总体情况,包括亮点与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
(二)医院院长发表意见。

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第一天
一、上午(在会议室召开汇报会)
(准备好记录本,由组长指定一名评审专家组成员负责记录)
(一)8:30分评审汇报会准时开始。
(二)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宣布:XX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开始,介绍参加这次评审专家组成员。
(三)由评审组专家组组长介绍此次评审专家组工作基本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基本要求: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医院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工作纪律:由于时间短,人员少,工作量大,因此不要安排与检查评估无关的活动,以保证有足够的评审时间。每家医院评审时间为2天,不得提前结束评审。中午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安排桌餐。
(四)由被评审医院领导介绍评审情况报告(15分钟)。
(五) 8:45-12:00 实地评审开始,评审专家组分组进行实地评审。
二、下午
(六)13:30-18: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第二天
一、上午
8:30-12: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二、下午
(一) 13:30-16: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二) 16:00-17:30 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汇总分析实地评审情况。
(三) 17:30-18:30 召开评审工作反馈会议。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报告提纲

一、评审工作基本情况
包括评审时间、被评审医院名称、评审专家组组成等。
二、工作成效
主要是在评审中发现的典型和亮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针对评审标准在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
评审建议结论、评审分数、报告撰写时间、评审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签字。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西医结合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的措施(30分) 1.1 3 1.3.1 2
1.2.1 2 ★1.3.2 6
1.2.2 3 1.3.3 2
1.2.3 3 1.4.1 3
1.2.4 3 1.4.2 3
小 计
二、队伍建设(95分) ★2.1.1 10 2.2.2 5
2.1.2 6 2.2.3 3
2.1.3 5 2.2.4 4
2.1.4 7 2.3.1 6
2.1.5 3 2.3.2 4
2.1.6 6 2.3.3 5
2.1.7 4 2.3.4 4
2.1.8 5 2.3.5 6
2.1.9 4 2.3.6 5
2.2.1 3
小 计
三、临床科室建设(165分) 3.1.1 10 3.5.1 4
3.1.2 7 3.5.2 4
3.1.3 3 3.5.3 5
3.2.1 5 3.5.4 3
3.2.2 3 3.5.5 3
3.2.3 4 3.5.6 4
3.2.4 5 3.6.1 4
3.2.5 5 3.6.2 4
3.2.6 3 3.6.3 2
★3.3.1 4 3.7 9
3.3.2 4 3.8 8
3.3.3 4 3.9.1 10
3.3.4 4 ★3.9.2 4
3.3.5 4 3.9.3 4
3.4.1 3 3.9.4 2
3.4.2 7 3.10.1 5
3.4.3 3 ★3.10.2 7
3.4.4 2 3.10.3 3
小 计
四、重点专科建设(105分)
4.1.1 4 4.3.5 5
4.1.2 3 4.4.1 2
4.1.3 3 4.4.2 5
4.1.4 4 4.4.3 3
4.1.5 5 4.4.4 2
4.1.6 2 4.5.1 2
4.1.7 2 4.5.2 3
4.1.8 2 4.5.3 3
4.2.1 2 4.5.4 2
4.2.2 2 4.5.5 1
4.2.3 3 4.6.1 3
4.2.4 3 4.6.2 4
4.2.5 3 4.6.3 3
★4.3.1 6 4.6.4 1
4.3.2 6 4.7.1 2
★4.3.3 6 4.7.2 2
4.3.4 5 4.7.3 1
小 计
五、中药药事管理(80分) 5.1 2 5.4 7
5.2.1 3 5.5.1 4
5.2.2 2 5.5.2 2
5.2.3 5 5.5.3 3
5.2.4 2 5.5.4 1
5.2.5 1 5.5.5 3
5.2.6 2 5.5.6 2
5.2.7 5 5.6 3
5.2.8 2 5.7.1 2
★5.3.1 3 5.7.2 1
5.3.2 3 5.8.1 2
5.3.3 3 5.8.2 3
5.3.4 2 5.8.3 3
5.3.5 5 5.8.4 2
5.3.6 2
小 计
六、中医护理(60分) 6.1.1 2 6.1.8 2
6.1.2 2 6.2.1 6
6.1.3 4 6.2.2 8
6.1.4 3 6.2.3 6
★6.1.5 3 6.3.1 5
6.1.6 2 6.3.2 10
6.1.7 2 6.3.3 5
小计
七、文化建设(60分) 7.1.1 3 7.3.2 5
7.1.2 3 7.3.3 4
7.2.1 3 7.3.4 5
7.2.2 3 7.3.5 4
7.2.3 3 7.4.1 5
7.2.4 3 ★7.4.2 10
7.3.1 9
小 计
八、“治未病”服务(55分) 8.1.1 2 8.3.2 4
8.1.2 3 8.3.3 3
★8.2.1 5 8.3.4 3
8.2.2 6 8.3.5 5
8.2.3 6 8.4.1 6
8.2.4 4 8.4.2 5
8.3.1 3
小 计
总 计 65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综合服务能力)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分数汇总表(4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西医结合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5分) 1.1.1.1 1 1.1.1.3 1
1.1.1.2 1 ★1.1.2 2
小 计
二、医院服务(15分) 1.2.1.1 2 1.2.2.3 1
1.2.1.2 3 1.2.3.1 0.5
1.2.1.3 2 1.2.3.2 0.5
1.2.1.4 1 1.2.3.3 1
★1.2.2.1 1 1.2.4 1.5
1.2.2.2 1 1.2.5 0.5
小 计
三、应急管理(8分) 1.3.1 1 1.3.3.3 1
1.3.2.1 1 1.3.4 1
1.3.2.2 1 1.3.5.1 1.5
1.3.3.1 0.5 1.3.5.2 0.5
1.3.3.2 0.5
小 计
四、临床医学教育(6分) 1.4.1 2 1.4.3 1
1.4.2 2 1.4.4 1
小 计
五、科研及其成果推广(6分) 1.5.1 2 1.5.3 1
1.5.2.1 1.5 1.5.4 0.5
1.5.2.2 0.5 1.5.5 0.5
小 计
第一章应得分 4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章 患者安全分数汇总表(3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西医结合医院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2.1.1 3 2.3.1 3
★2.1.2 3 2.3.2 3
2.1.3 3 2.3.3 2
2.1.4 2 2.4.1 3
★2.2.1 3 2.4.2 2
2.2.2 3
第二章应得分 3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章 医疗质量分数汇总表(19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西医结合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10分) 3.1.1 2 3.1.3 4
3.1.2 2 3.1.4 2
小 计
二、医疗技术管理(15分) 3.2.1.1 2 3.2.3.2 2
3.2.1.2 2 3.2.4.1 3
3.2.2 2 3.2.4.2 3
3.2.3.1 1
小 计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55分) 3.3.1.1.1 1 3.3.2.3 2
3.3.1.1.2 1 3.3.2.4.1 1
3.3.1.1.3 1 3.3.2.4.2 1
3.3.1.1.4 1 3.3.2.4.3 1
3.3.1.2.1 1 3.3.2.5 2
3.3.1.2.2 2 3.3.2.6 2
3.3.1.2.3 1 3.3.3.1.1 3
3.3.1.2.4 1 3.3.3.1.2 2
3.3.1.2.5 1 3.3.3.1.3 1
3.3.1.2.6 1 3.3.3.2.1 2
3.3.1.3 1 3.3.3.2.2 1
3.3.1.4 5 3.3.3.2.3 1
3.3.1.5 1 3.3.3.2.4 2
3.3.1.6 2 3.3.3.3.1 3
3.3.2.1.1 1 3.3.3.3.2 1
3.3.2.1.2 2 3.3.3.4.1 1
3.3.2.2.1 2 3.3.3.4.2 1
3.3.2.2.2 1 3.3.3.4.3 2
小 计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95分)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95分)

3.4.1.1.1 1 3.4.4.1 1
3.4.1.1.2 1 3.4.4.2.1 1
3.4.1.2.1 1 3.4.4.2.2 1.5
3.4.1.2.2 1 3.4.4.2.3 0.5
3.4.1.3.1 1 3.4.4.3.1 1
3.4.1.3.2 1 3.4.4.3.2 2
3.4.1.3.3 1 3.4.4.4 2
3.4.1.4.1 1 3.4.4.5.1 0.5
3.4.1.4.2 1 3.4.4.5.2 0.5
3.4.1.5 1 3.4.5.1.1 0.5
3.4.1.6.1 1 3.4.5.1.2 0.5
3.4.1.6.2 1 3.4.5.2.1 1
3.4.1.7.1 1 3.4.5.2.2 0.5
3.4.1.7.2 2 3.4.5.2.3 0.5
3.4.2.1.1 1 3.4.5.3.1 1
3.4.2.1.2 1 3.4.5.3.2 1
3.4.2.2.1 1 3.4.5.3.3 1
3.4.2.2.2 1 3.4.5.3.4 1
3.4.2.3 1 3.4.5.4.1 1
3.4.2.4.1 0.5 3.4.5.4.2 1
3.4.2.4.2 1 3.4.5.4.3 1
3.4.2.4.3 1 3.4.5.4.4 1
3.4.2.5.1 2 3.4.5.5.1 0.5
3.4.2.5.2 2.5 3.4.5.5.2 1
3.4.2.6 1 3.4.5.5.3 0.5
3.4.2.7 1 3.4.5.6.1 1
3.4.2.8 1 3.4.5.6.2 1
3.4.3.1.1 0.5 3.4.6.1.1 1
3.4.3.1.2 1 3.4.6.1.2 2
3.4.3.1.3 0.5 3.4.6.2 0.5
3.4.3.1.4 1 3.4.6.3.1 2
3.4.3.1.5 1 3.4.6.3.2 1.5
3.4.3.1.6 3 3.4.6..3.3 1
3.4.3.2.1 1 3.4.6.4 2
3.4.3.2.2 2 ★3.4.6.5.1 1
3.4.3.2.3 2 3.4.6.5.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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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法律制度研究
•宋孝彬
(呼和浩特边防指挥学校 训练处,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方式的探讨,进而为减少职务侵权行为发生,营造健康、和谐的边防执法环境提出法律上的关注。
关键词:边防;职务侵权;执法环境

边防,即边界、边境或边疆的防御。保卫国家疆界安全,称之边防。随着社会的发展,边防工作的作用和功能不断扩展。边防不仅有卫疆守界的军事功能,还有发展睦邻关系的外交作用、稳定边境社会秩序的治安作用、增强民族团结的社会作用和促进边境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从广义上,边防是国家为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和边境安全稳定而在沿边沿海地区实施的防卫、建设和管理。
一、公安边防部门职权范围阐释
公安边防部门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和国家的授权,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刑事案件管辖权、武装管辖权和涉外问题处理权。鉴于本文论述需要,以下仅对行政管理权和刑事案件管辖权作一阐述。
(一)行政管理权。公安边防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包括两个方面的职权,一是治安行政管理权,二是边防行政管理权。治安行政管理权,通常认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具有的行政职权。公安边防部门担负维护沿边沿海地区治安秩序的任务,其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分权力属于地方治安行政管理权。边防行政管理权是由有关边防法律法规赋予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和《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边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不同方面赋予了公安边防部门的边防行政管理权。
(二)刑事案件管辖权。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边防部门负责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走私制毒物品案。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又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与协作事宜:
1、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要在所属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要求,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刑事法律和规定,掌握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切实担负起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任务。
2、公安边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办案机制,确定以边境调查人员为主体的办案力量,增加必要的投入,以保证办案工作的实施。边境调查机构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和侦查业务的基础建设。办案人员的配备,可在现有编制数额内进行调整。
3、公安边防部门管辖的一般案件由边防大队级单位负责侦办;支队级以上单位负责侦查重大涉外犯罪案件、重大集团犯罪案件和下级单位侦破有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其中,总队以上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跨区域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4、公安边防支队级以上单位在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行使相应的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批权限。县(市)公安边防大队办案,由所属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地区(市、州、盟)公安边防支队(含海警支队、巡逻艇支队、广东边防五、六、七支队、特检站)办案,由支队(站)负责人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办案,由总队负责人审批;侦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组织、指挥、协调或者直接立案侦查,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备案;侦办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特大案件,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组织、指挥、协调或者直接立案侦查。
5、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统一使用所属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以公(边)字单独编号。即县(市)边防大队使用所属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地区(市、州、盟)边防支队使用所属地区(市、州、盟)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海警支队、巡逻艇支队、广东边防五、六、七支队、特检站使用所在地的地区(市)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省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使用所属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各级公安边防部门所需法律文书,可按所属或所在地公安机关文书的格式自行印制。
6、公安边防部门在侦查办案中,对已批准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交由所属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
7、公安边防部门承办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把关,以所属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名义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8、公安边防部门应加强同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及时、有效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对发生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包括海上)的非边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或接到报案、举报、控告的,应立即接受,并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公安机关有关其他部门发现的属边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或接到报案、举报、控告的,也应立即接受,并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边防部门处理。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边防检查站在口岸查获的偷渡案件,除涉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规定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第98、99、100种案件外,移交当地边防部门处理。侦查协作中出现分歧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协调决定。
9、各级公安边防部门要建立内部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办案质量。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公安边防部门管辖、审批的案件,有关应诉、赔偿等事宜由具体办案的边防部门负责。各级公安边防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分清责任,加强监督,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文明办案。
10、各级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刑事办案队伍建设。要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选调懂法律、懂侦查业务的人员充实到办案队伍,并对现有人员实施全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担负办理刑事案件任务的在职业务干部和支队、大队主管领导要统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组织的刑事侦查人员培训和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各级公安边防部门也要有计划地自行组织培训,并保持办案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含义概说
什么是侵权行为,各国学者一直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在国外学者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有三种学说,即过错说、违反法定义务说和责任说。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没有全面地概括出侵权行为的内容和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保护的权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传统侵权行为法仅仅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而现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法对其他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提供保护。学者一般认为,权利与其他法益有划分之必要,权利仅限于指称名义上被称作权利者,属于广义法益的核心部分,其余民法上的利益均称其他法益。基于此,侵权行为的概念可界定为:侵权行为是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职务侵权行为含义及其分类
所谓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才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只有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才为职务侵权行为。由于职务侵权是在行使国家权力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与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非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职务侵权行为发生的职务行为性质,职务侵权行为可分为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司法职务侵权行为和其他职务侵权行为。其一,行政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社会事实或特定的对象所采取的具体行为,如工商管理行为、税务行为、交通管理行为、土地管理行为、治安管理行为、市政管理行为,等等。行政侵权行为一般或者说基本上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发生的。所谓抽象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是行政机关活动的重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发生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侵权行为。其二,司法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工作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在某些情况下也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职能)、行使监狱管理职能的劳改机关等司法机关执行司法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因冤假错案给公民造成损害,因保管不善使依法扣押的财产受损给法人造成损害。其三,其他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除行政、司法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尽管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一般不会实施职务侵权行为,但不排除发生职务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三)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行为构成
其一,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在我国法律传统中,职务侵权行为本质上是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或禁止性规定,当然是违法。另外,在法治的环境中,一个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侵害的职务行为,只要没有合法的根据,就可以认定是违法行为。因为职务侵权责任就是对职务违法行为的制裁,所以,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一个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才能构成侵权。而过错不是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
其二,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行为构成对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的侵害。职务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职务行为,但并不是说侵害他人权利的职务行为都一定是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各国立法和实践都将职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限制在特定方面,我国法律也基本遵循此例。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职务侵权行为的对象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除了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外,还包括其他合法权益。
其三,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根据。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引起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因此是承担责任的根据。一般来说,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而致他人损害,便具有负责任的根据,但是否必须承担责任,还要看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条件。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行为不仅导致损害赔偿责任,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的侵权责任。何种行为构成侵权,并应负何种形式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了“民事责任”一章,另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些都是公安边防部门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三、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责任承担
(一)《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后于《民法通则》制定,但立法者并不认为该法是根据《民法通则》制定的,而是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1条);也没有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准用民法。实际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侵害之构成、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责任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更为详细。公安边防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中,违法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害的,当然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公安边防部门职务侵权承担的各种赔偿责任
1、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对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赔偿。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如果职务侵权造成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死亡赔偿。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4、对受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之支付。如果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被抚养人为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他人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予以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四、结语
侵权责任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只是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填补,损失多少填补多少。尽管如此,我们公安边防部门承担职务侵权责任仍具有两个方面的不利后果:其一,在法律上其行为获得否定评价,被确认为违法行为,行为人也必然因此而获得社会的某种否定评价。作为边防工作人员,这种否定评价不利于其人格尊严也不利于其未来的社会交往。作为公安边防部门,则不利于其执法信誉以及未来的执法活动。一个连续在执法诉讼中败诉的被告单位,很难使人相信其执法是安全的。其二,公安边防部门要为其侵权行为履行一定的义务,或为财产上的给付(如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为非财产上的义务性作为(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通过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责任方式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财产或人身尽可能恢复到收获前的状况,也借此教育我们的边防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任何人不得忽视他人的法定权利和利益,否则侵权责任将发挥其作用,救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我们的边防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切实认识到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减少职务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边防执法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1〕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的上缴
  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
  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财政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中央国库。
  三、关于就地缴库程序
  上述资金的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应根据属地原则到财政部驻该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领取《一般缴款书》,通过填写《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中央国库。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方式:预算科目名称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收款单位一栏:财政机关填财政部,预算级次填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国家金库总库或国家金库××省分库)。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