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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的视窗商标已经通用化了吗?——微软公司诉林多斯案/赖清阳

时间:2024-05-08 13:4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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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的视窗商标已经通用化了吗?
——微软公司诉林多斯案
Microsoft Corp. v. Lindows.com, Inc.(2003)
作者:上海宏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裕祯/滕雪/赖清阳律师

微软是个人电脑软件行业的巨无霸。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风靡全球的视窗(Windows)系统奠定了微软的行业霸主地位。Windows随之成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第一品牌。时至今日,可以说,凡是有个人电脑的地方,便有微软的视窗系统。十几年间,不断有电脑软件天才和软件公司试图挑战微软的霸主地位,无不折戟沉沙,悲壮一场,做了失败的英雄。
1991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有位名叫雷诺斯•托瓦兹(Linus Torvalds)的学生,开始在业余时间撰写一套个人电脑操作软件。经过三年努力,雷诺斯终于发布了一个崭新的操作系统,并根据自己的名字将其命名为Linux。Linux与微软操作系统的重大区别在于,Linux的所有代码都向公众开放,任何人都可以用Linux的代码开发这个操作系统。而微软的大部分代码都属于商业机密,不向公众开放,所以微软的操作系统独有微软一家可以开发。
Linux初一问世,并没有引起微软的过多关注。微软与软件业的同行大都认为Linux不过是一位电脑软件业余爱好者的作品,成不了大气候,可任其自生自灭。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经历了十年拚杀,Linux不但没有自生自灭,反倒逐渐壮大,并开始蚕食微软的Windows市场。在这一背景之下,Lindows.com公司注册成立,正式将Linux操作系统市场化。这一举动令微软十分不安,因为Linux操作系统经过市场化,很有希望成为Windows的有力竞争对手,最终是否成为Windows的杀手,也难以预料。微软一向以灼灼逼人著称于业界,面对Linux的挑战自然不会罢休。在电脑软件业,微软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是软硬交加,或者收购,或者起诉。Lindows.com公司成立后,微软决定以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和稀释(Dilution)驰名商标Windows的罪名起诉Lindows.com。
在商标诉讼战中,商标侵权和稀释驰名商标是原告最常用的、也是最致命的两大进攻武器。原告一旦得手,被告不但要停止使用有争议的商标,而且还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对于被告来说,一旦输掉商标侵权和稀释著名商标的官司,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过,就被告一方来说,与其被动挨打,不如主动出击,如果得手,反倒能化被动为主动。被告这一制胜策略的关键在于证明原告的商标已经成为一种产品的通用名称(Generic name),因而失去了商标的效力。在与微软的较量中,Lindows.com便运用这一策略,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以期证明在微软使用Windows做商标以前,Windows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微软使用Windows做商标后,赋予了Windows次级意义(Secondary Meaning),专指微软开发的个人电脑视窗操作系统,但是微软并不能因此禁止别人使用Windows或近似的词语来描述其他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如果Lindows.com这一着得手,微软指称的两大罪名自然化为乌有,Lindows.com不但可以摆脱微软的诉讼,而且可以继续使用Lindows.com的商标和域名,与Windows在市场上一决高低。
在这场将对软件市场发生重大影响的商标攻防战中,Windows在被微软拿来做商标时是否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就成了决定Windows与Lindows胜负的关键。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成为一项产品的通用名称时,法庭必须首先确定该产品的种类。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同意Windows所指的产品是以图形为界面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确定了产品的种类后,法庭就可以深入到问题的核心,决定一个商标是否已经成为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在这一步,法庭会通过两个问题来决定一个商标否通用化:第一个问题是「你是谁?」(Who are you?);第二个问题是「你是什么?」(What are you?)如果一个商标可以用来回答第一个问题,而不能用来回答第二个问题,那么这个商标就还没有变成通用名称。原因在于消费者知道这个商标是指某家具体的产品,而不是指任何一种相同类型的产品。相反,如果一个商标可以用来回答第二个问题,而不能用来回答第一个问题,那么这个商标就已经变成通用名称。原因在于,消费者已经把一个商标等同于相同类型的产品,而无法把这个商标与某一家产品联系起来。比如说,「阿斯匹林」可以用来回答「你是什么?」,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谁?」, 所以「阿斯匹林」这个商标已经成为一个通用名称,不再具有商标的效力。消费者无法把「阿斯匹林」与某一家产品联系起来,而是与一种退烧药联系起来。与此不同,「柯达」可以用来回答「你是谁?」,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什么?」。所以,尽管「柯达」是世界上最大的胶片品牌,但是消费者并没有把「柯达」等同于胶片,而是把「柯达」与一个胶片品牌联系起来。
在双方的较量中,Lindows.com申辩,Windows就像「阿斯匹林」一样,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 微软当然不同意这种说法,称Widnows只能用来回答「你是谁?」,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什么?」,所以消费者并没有把Windows与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等同起来,而是把它与微软的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联系起来。所以,Windows并没有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而是专指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
Lindows.com为了反驳微软的说法,便搬出微软的几个老对头在使用Windows一词时的做法。比如说,「苹果」(Apple)电脑公司和「施乐」(Xerox)复印机公司早在几十年前便经常用Windows来指称图形界面的操作系统。而且,微软自己也经常用Windows一词来描述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为了证明这一点,Lindows.com甚至传微软几位开发第一代Windows的元老出庭作证,并把微软自己出版的产品说明书和电脑辞典呈堂作为证据。
面对Lindows.com步步紧逼的证据,微软针锋相对,除了正面反驳外,还从杜克大学请来了著名的语言学教授,作为专家澄清Windows一词在软件业中的含义。这位专家的确不辱使命,他查阅了26部通用英文辞典,在法庭上历数各部辞典中对Windows一词的解释,得出结论:Windows一词从来没有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成为任何电脑软件的通用名称。
法庭内外,双方互不相让,剑拔弩张,加紧准备最后的审判。这起案件不仅引起了无数软件公司的关注,也牵动着无数Windows和Linux用户的心。世界各地数以亿计的软件开发商和电脑用户均等待这场旷日持久的审判结果。出人意料的是,2004年7月19日,微软与Lindows.com公司发表联合声明,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化解了 Windows商标的侵权之争。协议的大部分内容不为外界所知。不过,按照双方公开的部分条款,Lindows.com同意放弃这个有争议的商标和域名。2004年8月31日,Lindows.com正式改名为Linspire.com。至此,这场引起世界关注的Windows和Lindows的商标之争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律师点评:
微软公司诉林多斯案虽然以双方和解告终,却成为一个商标攻防战的经典案例。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Windows是否是一个指称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generic name)。要理解双方为何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就必须了解美国商标法对商标保护的不同等级。
根据美国商标法和有关法院判例,商标可按受保护力度的不同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通用名称,完全不受商标法保护,如「Computer」之于电脑产品。商标法禁止使用这类产品通用名称做商标,所以任何企业或个人用Computer做电脑的商标,都不会受商标法保护。第二个等级是描述性名称(descriptive name),比如本案中的「Windows」之于「图形界面操作系统」。描述性商标必须在消费者中获得次级意义(secondary meaning)后,才受到商标法保护。当初,微软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注册Windows商标曾经被拒绝,原因就在于这个是一个描述性名称,而当时微软并没有充分证明Windows已经在消费者中获得了次级意义。此后,为了使Windows在消费者中获得次级意义,微软投入了数以亿计的广告费,在市场上大作宣传,最终成功地注册了Windows商标。第三个等级是暗示性名称(suggestive name),比如「Ice」之于薄荷糖。暗示性名称不需要次级意义即受到法律保护。第四个等级是任意使用或稀奇古怪的名称(arbitrary and fanciful names),比如「Apple」之于电脑,「Kodak」之于胶卷等,这种商标受商标法的最高保护。
美国商标法禁止使用产品通用名称做同类产品的商标,其主要用意之一是为了防止垄断。如果一家电脑公司可以把「电脑」注册成自己产品的商标,那么其他电脑公司就不能再用电脑来指称自己的产品。一旦如此,拥有「电脑」商标的这家电脑公司便会轻而易举地垄断电脑市场。但是,美国商标法并不禁止使用一种产品的通用名做另一类产品的商标。比如说,「苹果」是一种水果的通用名称,任何一家生产或销售苹果的商家不能注册「苹果」做自己苹果产品的商标。但是,一家电脑公司却可以注册「苹果」做自己电脑产品的商标,比如说著名的「苹果」电脑公司。这样做并不导致垄断。像
在本案中,如果法庭认定Windows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微软将失去这个已经家喻户晓的商标,其损失将无法估量。而Lindows.com若不能成功证明Windows已经通用化(genericism),就将面临输掉这场官司并支付巨额赔偿的命运。而Windows是否已经通用化的问题在本案中并不明朗。法庭可能会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的判决。显然,在这种关键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微软公司和林多斯均不愿承担败诉的风险,退一步海阔天空,双方终以和解了结了这起官司。从商标侵权诉讼的策略上讲,这可能是双方能够做出的最佳选择了。

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

(2004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通过定期发布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执行工资指导线、建立工资支付监督预警制度、监督实施劳动
者最低工资
标准等措施,对本市劳动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工资信息、自身经营平均与劳动者协商,
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标准,按
时足额支付工资。
劳动者应当忠于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依法取得劳
动报酬。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
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事、工商、财政、银行、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资支
付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同时报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实行集体协商制度,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
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
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企业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支付清单。
劳动者本人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本能领取工资时,可以
书面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
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清单。工资支付清单必须
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
象、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支付对象签名等事
项。工资支付清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清单及相关资料。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清单及相关资料。劳动者对工资清单提出异议的,用
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用本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日期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每月不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者
考核周期届满时结清。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一
次性临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
方的约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
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
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
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
(一)代扣、代缴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担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瞻养费、扶养费
和其他债务;
(四)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
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
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
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取保候审、监外执行,劳动关
系未解除且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
资。

第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
费,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照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向劳动者
说明情况,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
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未能清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变更后的
单位清偿原单位所拖欠的劳动者工
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关闭、解散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所
欠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垫
付拖欠工资。发包、分包、转包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
资的,工程项目业主应当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向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垫付所欠工资。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督预警制度,对发生拖欠或者
克扣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其不良
行为记人档案,视其拖欠工资情况分别列入监控和警示名单。
被监控、警示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备案管理,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
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逃匿或者转移财产,可能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
的;
(六)以实物、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
(七)其他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
报接待室和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
投诉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是否立案的决定;力案后应
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在60日内
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案件
时,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10日内提供
有关工资支付的相关资料。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
劳动者的投诉以及相关证据依法处
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进行年检,应当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
为年检的内容。对有拖欠或者克扣劳
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暂缓通过年检。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
工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
理。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工商、银行等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
资和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
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诫信评价信息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可以依法
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公布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制度备案的;
(三)拒绝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未保存工资支付清单的;
(五)被列入监控和警示名单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六)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清单和相关资料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将工程发
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或者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工程项目业主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致使承包单位拖
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
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
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
定时工作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其补办审批手续,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拒不执行的,对用人单位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变更后的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清偿所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烧、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或者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移交公安机
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
与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
时间内提供的劳动。

第四十三条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条例第十五条以外,用人单位未按照工资支付制度
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的行为。
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
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
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
小时折算。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活动包括:依法参加选举;出席乡(镇)以上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和各党
派召开的会议;出庭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有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确保圆满完成招生工作任务。
在认真做好常规性工作的同时,要加大高考改革的力度,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今年进行高考科目改革和计算机网上录取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高校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各有关方面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试点成功。非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校也要为今后的改革工作做相应的准备。
计算机网上录取试行办法将由我部高校学生司另行通知。
三、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我部高校学生司批准不得变更。
因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仍实行面向全国招生,其较1998年度国家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优先安排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不得较1998年度减少。
四、今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批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新高职”),其招生对象主要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录取工作须安排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专科录取之后单列一个批次进行。新高职
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的少量应届毕业生须按原国家教委《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参加由省级招生部门负责组织的考试、考核和录取。
五、1999年具有2%招生计划调节权的高等学校(具体名单见教发〔1999〕1号文件附件八),其2%招生计划调节数应集中在录取期间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使用,原则上只用于该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计划数120%调档内的考生。
六、今年在全国对全部保送生进行综合能力测试。保送生招收办法按《关于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8〕81号)执行。
七、巩固招生并轨改革成果,防止出现变相“双轨”现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划定录取批次时,应将同一学校同一层次(本科或专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完成,不得利用批次的划分照顾定向、共建、联合办学等录取。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规定的范围、比例和录取标准做
好定向招生工作。各地各单位不得利用定向招生形式向学生收取规定标准以外的费用。
八、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高等学校不得提出超越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标准并以此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且服从调剂的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
九、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于今年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1998年修订)会有所调整,1999年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十、进一步认真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事件。除查处有关责任人外,因此所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入学,对已入学的坚决予以清退。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可公布在当地招生的各高校录取考生的总人数及平均分等。
十一、加强录取场所的管理,除招生部门、纪检(监察)和录取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的高校,要注意防范计算机病毒,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考生报名、考试成绩汇总、录取工作安排、录取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录取结果等情况及时上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十三、录取工作必须在9月上旬结束,之后一律不得补录。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必须报经我部批准。



19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