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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4:3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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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2〕7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现将《安庆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安庆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不隶属旅行社,而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并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导游服务机构,是指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成立的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导游人员和导游服务机构实施管理。
编制、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导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从事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手续,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依法参加全国统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到依法成立的导游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持该导游服务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书,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后,取得社会导游人员资格。
第六条社会导游人员应当服从其所登记的导游服务机构的管理。
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登记、代办、中介、推荐等服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社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经过其所登记的导游服务机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第八条旅行社需要使用社会导游人员,应当通过导游服务机构与社会导游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私自雇佣社会导游人员。
第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的行政管理,并依照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社会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旅游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导游服务机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七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七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9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规定,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九七年本议定书项下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绥中”、“伊敏”、“蓟县”电站的设备、材料供货和提供服务将按照本议定书附件一进行,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商品和服务对俄方上述设备、材料和服务的支付将按照本议定书附件二办理。上述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供货和支付将在以下原则基础上进行:
  --严格完成合同及其补充书的义务;
  --不改变两国有关组织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签订的纪要中所确定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以供应商品、提供服务支付的比例;
  --本协定范围内双方组织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符合国际市场现行价格。

  第三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将由本议定书附件二列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组织和附件一列明俄罗斯联邦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和贸易部协调下签约执行。
  双方将通过各自主管机构创造必要条件,以完成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对其中在相互联系基础上进行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结算,将通过中方的中国银行和俄方的对外经济活动银行为本议定附件二和附件一列明的中国外贸组织和俄罗斯外贸组织间办理结算而开立的专门帐户,以瑞士法郎办理。上述结算不动用两国间可自由兑换货币。
  两国上述银行将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三周内确定开立帐户和办理结算的具体程序,并由其通知两国有关组织。
  如果上述专门帐户的差额超过相互供货总额的百分之四,即一千四百七十四万四千瑞士法郎,则其超出部分将按年利百分之四计息。
  在结束对上述帐户的结算之后,帐户的可能差额和利息由有关合同双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和贸易部协商处理。
  本议定书确定的中国组织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对“绥中”和“伊敏”电站的支付,将以合同双方按国际银行间惯例确定的方式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在由中国外贸组织和俄罗斯联邦外贸组织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市场相应商品的现行价格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值此,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两国组织间进行的结算将以国际惯例通用的方式办理:信用证、跟单托收(预先承兑的托收)、汇款。

  第六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未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相互结算和支付方式将由中国经济组织和俄罗斯对外经济联系参与者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其它未尽事宜将按照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其条款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使用。
  对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但在其有效期内未完成的合同,本议定书的条款将继续使用。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弗拉德科夫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议定书
 附件一:  一九九七年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商品和提供服务清单

                          金额单位:万瑞士法郎

-----------------------------------
|   俄罗斯组织   |商品和服务名称|    金   额    |
|-----------|-------|-------------|
|俄“技术工业出口”对 |电站设备和材料|    30030    |
|外经济联合公司    |  (总额) |             |
|-----------|---------------------|
|           |中方以现汇支付:    11600    |
|           |其中:                  |
|-----------|---------------------|
|           |  绥中电站:      7960    |
|           |  伊敏电站:      3640    |
|-----------|---------------------|
|           |中方以商品支 |     18430   |
|           |付:     |             |
|           |其中:    |             |
|-----------|---------------------|
|           |绥中电站:      12090    |
|           |伊敏电站:        5640    |
|           |蓟县电站:         700    |
-----------------------------------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议定书
 附件二:  一九九七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
          出口商品、提供服务和支付现汇清单

                          金额单位:万瑞士法郎

---------------------------------------
|序号|     中方公司名称  |支付现汇金额|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金额  |
|--|-------------|------|-------------|
|1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 11600|    3930     |
|--|-------------|------|-------------|
|2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   -  |    3000     |
|--|-------------|------|-------------|
|3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4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5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6 |中国轻工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7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8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   -  |    1200     |
|--|-------------|------|-------------|
|9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10|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  |    1500     |
|--|-------------|------|-------------|
|11|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   -  |     800     |
|--|-------------|------|-------------|
|  |总计           | 11600|   18430     |
|  |             |      |             |
|  |其中:          |      |             |
|  |             |      |             |
|  |  绥中电站:      |      |   12090     |
|  |             |      |             |
|  |  伊敏电站:      |      |    5640     |
|  |             |      |             |
|  |  蓟县电站:      |      |     700     |
---------------------------------------

  注:1、本议定书项下中方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和商品及服务支付俄方上述电站设备和材料的总金额为三亿零三十万瑞士法郎;
  2、在签订本附件中国商品出口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该供货所支付的俄方供货的电站名称。双方将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规定的供应商品的进度调整本附件的商品供货。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6〕456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超市(卖场)熟食卤味销售加工行为,提高本市超市(卖场)熟食卤味的食品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