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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8:3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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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容环〔2006〕56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的相关原则,为进一步适应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和全行业综合改革的新形势,实现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明行业创建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上海市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根除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推出便民利民举措为抓手,以建立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和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为基础,以弘扬市容环卫行业精神和提升全社会市容环境公德意识为支撑的行业建设系统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文明行业是:市容环境卫生领域中,以职业类别为划分,或以区域的服务对象为主体,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的系统,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综合水平达到国际接轨、国内领先、行业示范、群众满意的要求,符合标准,经过考核,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先进行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文明行业的创建范围是市容环境卫生领域中“关乎城市形象、关系百姓民生”的服务性行业,例如公厕服务行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行业(清运)、道路保洁行业(清道)、水域市容环卫行业等。具体的分类方法,可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不断发展适当进行调整。

  第五条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交通文明委)的统一部署下,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创建办)会同相关职能处室规划协调;市局所属各专业管理处组织管理;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推动实施;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协助;从业企业(单位)落实;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文明行业的标准

  第六条文明行业是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行业应符合市文明办的共性考评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85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进步,管理水平、科技含量、创新能力在全市名列前茅,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行业党政领导团结协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强,领导班子勤政廉洁,民主高效。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三、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贯彻“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根据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建立服务诚信体系,推出便民利民举措,兑现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中有较高的满意度,行业公信力好,全行业实现规范服务达标两年以上,综合考评和社会专业机构测评连续两年在全市保持领先。

  四、设施运行安全有序,产品质量优质可靠,服务供应保障有力,服务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服务环境整洁美观,服务标识统一醒目。

  五、开展和谐社会理念教育,加强员工文明素质教育,在从业人员中普遍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技术素质逐步提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深入人心,职工在单位是文明职工,在社会是文明市民,在家庭是文明成员。

  六、行业精神深入人心,企业文化丰富多彩,有行业标识、行业歌。全行业文明单位的比率高于其他行业,创建活动形成系列和特色,有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先进群体、先进人物和服务品牌。

  七、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全行业普遍开展与社区同创共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立条块结合,互为依托的工作机制。行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各类志愿者服务。

  第七条文明行业创建应完成“三个平台,十二个环节”的行业创建规定任务。“三个平台”即“完善规范打基础”、“除陋便民树形象”、“树立品牌出成果”三个递进的平台,每完成一个平台任务可进入下一平台,完成三个平台任务可申报接受考评。“十二个环节”即上述每个平台设定四个递进的创建工作环节,每完成一个环节任务,可进入下一环节,完成四个环节任务可进入下一平台。具体内容见附件《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鼓励各行业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依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创新。

  第三章文明行业的创建和管理

  第八条按照市文明办、市建设交通文明委和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分工协作机制。

  一、市局创建办对口市文明办、市建设交通文明办,依据全市和建设交通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部署,负责规划安排市容环卫领域内各行业参与创建,组织开展申报评审、交流推进等工作,同时协调相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文明办建立“条条”、“条块”的联动机制,推动开展市容环境文明实践活动;市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制订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每年度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计划以及各类服务品牌创建标准。

  二、各专业管理处是管理职责范围内各行业创建的责任主体,对口市局创建办及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和创建规定任务,负责开展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建立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和服务质量监督体系,推动落实每年度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计划,组织评比行业服务品牌。

  三、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各行业创建的责任单位,对口各专业管理处,根据每年度创建计划,负责辖区内企业(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文明服务规范,加强日常质量监督,完成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相关任务,树立推荐辖区内的服务品牌。

  四、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代表”和“自律”功能,受专业管理处委托,负责会员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单位的创建工作。。

  五、上海市市容环卫人才培训中心发挥职业教育功能,为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培训提供服务。

  六、上海市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发挥热线监督和质监监督功能,加强各行业服务质量监督,建立重点服务窗口的质量跟踪档案。

  第九条建立文明行业创建责任落实机制。市局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各专业管理处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专业管理处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各区县市容环卫综合考评;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企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条各专业管理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文明行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基层一线,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各专业管理处室(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文明行业创建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创建工作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组织协调本行业(辖区)所属各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建立完善与各地区、社区以及服务对象的服务和管理信息沟通网络,取得各方支持,协调和帮助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提高行业与社区的共建水平。

  三、积极推进行业的现代化建设和管理,行业内主要骨干企业须通过ISO9000国际认证标准或国家2005年1月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积极实施服务品牌战略,树立服务标杆,培养并形成社会认同度较高的服务品牌,不断提升行业形象。

  四、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大力弘扬行业精神,增强从业人员对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认同感和自觉性。每一届考核年,要对全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包括学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做出评估。

  五、根据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依据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要开展服务承诺,不断向社会推出便民利民的服务新举措。

  六、广泛深入地开展道德实践活动,积极参与“与文明同行,做可爱的上海人”主题实践活动,坚持以“文明用厕”专项活动为示范,开展市容环境文明实践活动。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行业的各项业务紧密结合,与地区和社区的公益性活动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和激励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志愿者队伍,把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从单位延伸到社会、社区、家庭等活动之中。

  七、建立健全检查、监督、评估机制,抓好创建的过程化管理,加强中途检查考核。建立自查、总结、整改工作机制。要聘请人大、政协的代表、社会监督员、市民巡访员、新闻媒体以及服务对象,对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整改。

  八、建立创建文明行业的档案。主要有:行业概况;《文明行业创建规划》;行业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年度重点工作简介;年度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分值和行风评议情况总结、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年度根除服务陋习和管理顽症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年度推出便民利民举措计划和落实情况;建立重点服务窗口质量跟踪档案;行业服务品牌(示范企业)介绍等。

  第四章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形式主义。评选以明查暗访与抽查相结合,行业自评和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社会专业部门测评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评议相结合,择优推荐,好中选优。

  第十三条上海市文明行业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凡按照文明行业标准制订《文明行业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明行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行业标准的行业,可向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报。申报前,必须进行文明行业创建的自我评审,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行业的各项基础工作进行初审后,在评选新一届文明行业之前,向市文明办和市建设交通文明委提出预申报。市文明办与市建设交通文明委共同对预申报行业《创建规划》、《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主要目标和创建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文明委备案。在考核年末,市文明办要广泛听取意见,全面组织对申报行业进行评估,并进行社会公示,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在参与市级文明行业创建的同时,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也可从实际出发,组织本地区从事市容环卫工作的企业(单位)参加区级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可参照公厕、清运、清道等分类创建的市级文明行业创建模式,也可区域市容环卫行业整体参与创建。

  第十五条文明行业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行业,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失去先进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的行业,市文明委及市局将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凡获得文明行业称号的行业,可按照市文明办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局创建办要根据本细则制订符合各行业实际的测评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各专业管理处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创建规划等文件。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市局创建办,所做的解释各项条款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阶段名称
环节名称
主要内容

完善

规范



基础
编制规范
编制文明服务规范体系(细化到各岗位工种)

全员培训
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合格率达到80%

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率达到80%

强化监管
建立服务监督质量监管体系

除陋

便民



形象
自查梳理
总结以往经验,查找服务陋习,响应市民需求

明确方案
创新治理陋习和便民利民的新措施,并巩固以往的工作成果

具体实施
推进各项创建措施

检查评估
检查和评估各区县成效

树立

品牌



成果
窗口普查
达标窗口达到95%,文明窗口达到60%

明确标准
制定服务品牌的创建标准

区县推荐
按照标准,各区县在文明窗口中树立1个服务品牌

考核评比
在全市评比“十佳服务品牌”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3]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
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府印)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振兴现代制造业,做大本市工业经济总量,鼓励、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并购方)并购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不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并购情形:
  (一)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转让给并购方;
  (二)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并购方;
  (三)国有企业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并购方,并购方以所购买的资产独自或与出售资产的企业等共同设立新企业;
  (四)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投资,将该企业进行改组。
   第三条 市产权交易机构为并购双方提供并购信息、并购申请、评估交易等事项的服务。
第四条 并购程序
  (一)国有企业实施并购,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并购方及交易价格。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采用协议方式的,应当实行挂牌交易。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组织被并购企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并购双方在达成并购意向的基础上,制定并购方案。并购方案主要包括转让产权、股权或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置、转让(出售)比例、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条件、产权交割事项以及企业重整等内容。
  (四)被并购企业应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购方案,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产权交易合同须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审核,由并购双方签订,并在市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第五条 资产评估和交易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并购双方协商或采用招标方式,共同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可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并购当事人须以拟转让产权、股权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二)交易值与评估值的差额通过以下方式认定:
  采用拍卖、招标方式实施并购的,按照《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90号令),以评估值作为底价;交易价格低于底价90%的,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采用协议方式实施并购、交易值与评估值的差额在20%以内的,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认定;交易值与评估值的差额超过20%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认定机构应聘请专家委员会对交易过程进行评审。上述认定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被并购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需要核减国有权益时,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企一[2002]707号)执行。由于产权、股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剥离移交非经营性资产导致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国家资本金下降,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应核减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考核指标。对于国家资本金不减少,而需核减其它资产项目并在当期损益中体现的,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核准,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并购方一般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同意,并购方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其余价款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
  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增加注册资本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分期缴资的规定办理缴资手续。
  第七条 妥善解决企业债权债务和担保问题
  (一)并购双方须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债务和担保问题。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应统筹考虑,就统贷统还、解决为国有企业担保和国有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等问题提出处置方案,并与并购方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
  (二)产权、股权并购的,并购后的企业继承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企业债权债务仍由本企业承担。
  并购双方、债权人可以对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拟出售资产的国有企业有外国政府贷款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字[2000]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被并购企业用地处置方式
  (一)并购前,应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界定企业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地范围。
  (二)被并购企业的工业性质的经营性用地,如维持并购前的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以下简称《划拨用地目录细则》),或改变土地用途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细则》,可暂按划拨方式使用,划拨期限依据《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并购企业的经营性用地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可根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转让、抵押。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改变土地用途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执行。土地受让方交纳地价款后,其中土地出让金部分参照市经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有关规定,用于支付国有企业并购成本。
(五)被并购企业的非工业性质的经营性用地,并购后不改变土地用途并维持现状使用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如规划用途调整后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按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并购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由双方议定。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并购后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
  第九条 妥善安置被并购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并购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和被并购企业必须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被并购企业应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被并购企业与职工实现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并购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具体事项按照《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推进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和移交工作
  (一)并购方相对控股或所占股权比例达到40%的企业,比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将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区县政府管理。
  (二)并购方不控股且所占股权比例未达到40%的企业,要将供水、供电、供暖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分设。
  第十一条 免收并购中机动车过户应收取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费,按有关规定减免并购中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通过并购变更设立或新设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列出主要依据或参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根据驻在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小组与职责



明确本单位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按照各处(科、室)工作职能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处(科、室)应急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反应快速、工作有序。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组织机构可包括所属监察分局。



2.2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职责



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是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故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明确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3.信息处置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本单位与上级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之间的事故信息接收与报告程序、时限、内容、方式、途径以及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信息跟踪要求等(可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框图的形式来描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应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等级要做到相互衔接。



4.2响应程序



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事故调查核实与跟踪取证,协调专家组、调动应急救援队伍与开展技术指导,提供应急救援装备信息等内容。



4.3应急结束



明确现场应急处置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4.4总结评估



对本单位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在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处置方面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信息保障



明确本单位各处(科、室)、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值守电话等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网络或应急平台通信保障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辖区内可调用的矿山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基本信息和调动程序等内容。



5.3应急专家保障



明确参加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家名单、专业特长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5.4应急装备保障



根据事故类型和工作需要,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可以调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内容。



5.5 应急经费保障



结合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明确本单位应急工作经费的支出程序及所属支出项目等。



5.6 应急后勤保障



明确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中负责提供后勤保障的处(科、室)及保障内容。



6.预案管理



6.1预案演练



明确本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和具体要求。



6.2预案修订



明确本应急预案修订部门和具体要求。



6.3 预案备案



明确本应急预案上报备案的部门。



6.4预案实施



明确本应急预案生效时间。



7.附件



7.1辖区内煤矿不同类型事故处置要点



7.2辖区内煤矿分布情况及通讯方式



7.3辖区内所有煤矿简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预案可不含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