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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5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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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6〕45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和相关城市组团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滨海公路沿线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滨海公路沿线是指东起丁字湾(即墨市与莱阳市交界处),西至棋子湾(胶南市与日照市交界处)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2000米区域范围,该范围内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滨海公路沿线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各自分工依法行使职责。
  第四条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的原则,严格依法管理,有序推进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
  第五条 编制和实施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滨海公路沿线城市组团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滨海公路沿线组团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有关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滨海公路沿线组团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区域、重点地段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有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一书两证”前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两侧各500米至2000米范围的具体建设项目由辖区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能进行审批,并在核发“一书两证”前15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有关区市要编制滨海公路沿线村庄发展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对沿线范围内的村庄改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报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严禁以宅基地建设等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 滨海公路沿线涉及海岸带、崂山风景名胜区、城市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城市风貌保护等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加强对滨海公路沿线组团规划确定的生态间隔区的保护,严格控制生态间隔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间隔区的生态环境。
  第十条 严格控制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土地的农转用、征收和出让。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农转用征收报件,应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预选址意见。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能权限进行土地预审。
  第十一条 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收益,由市、区(市)两级政府按比例分配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关区市对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关停,不得办理延续手续,停止颁发以营利为目的的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对废弃采石场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三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滨海公路沿线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广告许可事项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及时告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滨海公路沿线范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规划效能监督检查。
  城管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完善执法巡查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滨海公路沿线范围的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
  对2002年8月21日以后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应严肃查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第十五 条有关区市政府应加强滨海公路沿线市容市貌、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容貌和环卫标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行为。
  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范围内的容貌和环卫的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通知(2011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定于2011年3月下旬,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交流各地职业健康监管和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经验,安排部署2011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3月31日至4月1日,会期2天。3月30日报到。

地点:成都中安酒店(地址:成都市武侯新区武兴四路18号;联系人及电话:黄颖,028-61510585,13558720403)。

三、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及职业健康监管处室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人,有关职业健康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

邀请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派员出席会议。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于3月28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分别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何兵,010-64463517、64463004〈传真〉)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孙晓华,028-86639295〈带传真〉、18980078756)。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本地区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参会,并做好与会代表统一报名工作。

2.会议报到当日在成都双流机场、成都火车站安排接站。需要接站及预定返程票的,请在会议代表回执中注明。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2.会议代表回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及职业健康监管处室负责人。
2.15个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
3.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鞍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各1人。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统计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监管三司、监管四司、人事司、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应急指挥中心各1人。
5.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各1人。
邀请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派员出席会议(自定)。
附件2
会议代表回执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职 务 办公电话(加区号) 手 机



1. 航班号(车次) ,预计到站时间 。
2. 是否需要接站 。
3. 预计返程时间 ,航班号(车次) 。
4. 是否需要预订返程票 。

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5〕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示,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居民健康素质,2003年以来,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一年多的创建,现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通过了所在地的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成为候选示范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区质量,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决定进行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与原则
以上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均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公示,其中12个市辖区、1个县级市同时按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1。公示合格的,由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区);同时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增授予“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以下简称:中医药示范区)。不合格的,不授予称号。
二、公示方式与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中医药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至少要选择一家省党报和示范区所在城市的党报就本地的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05年5月18日-5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参考格式见附件2。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将同时在《人民日报》、《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报纸上进行公示。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公示过程中,各省领导小组与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各省领导小组要及时派人核查,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及时书面报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涉及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由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四、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无与创建示范区直接相关问题社会举报的。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的。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的。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甚严重的。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判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内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候选示范区当地民众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区(市)成为全国示范区的。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当地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正式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取得2/3以上成员认同。正式成员至少包括卫生厅(局)主管厅局长,卫生、民政、中医药三部门主管处长,具体人选由当地省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商定。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省领导小组要将公示事项提前通知本省候选示范区及所在地的市政府。
(二)各地要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各地有关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沟通,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仅涉及全国示范区的,由卫生部门调查核实;涉及同时创建两种示范区的,由中医药、卫生两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四)各省领导小组要于2005年6月10日前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提交公示报纸。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中医药示范区的材料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周巍(010-687923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严华国(010-65914966)
附件:1.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
2.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