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委、经贸委、体改委(办)、人事厅(局)、建委(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现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
富余人员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服企业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就业的需要,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创办和发展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它在国家很少投资的情况下,依靠国家和
社会扶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主要通过劳动积累创造财富、创造就业岗位,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道路。劳服企业已成为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基地,在平抑失业率,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繁荣,推动劳
动制度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劳服企业担负着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支持并推动这一新兴事业的发展。
二、劳服企业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己任,为劳动就业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方向,在继续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安置富余人员的任务,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服务。安排富余人员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定
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主办单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
三、劳服企业要充分利用已形成的优势,在国家政策和社会各方面的扶持下,巩固现有第一、二产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安置效果,努力拓展第三产业新领域,进一步扩大吸收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能力。
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要充分发挥网点多、分布面广、核算单位小、经营灵活等特点,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要按照市场经济的需求,继续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托幼、修理、搬运、劳务、居民服务等行业;要积极创造条件
,努力开拓旅游、金融、交通运输、物资、信息咨询、科技服务、对外贸易、高科技等新兴行业。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要面向社会,积极吸引各方面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国家和主办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对各种专业人员的需求。
各类劳服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自己的发展目标。厂办劳服企业要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承揽主办单位各项第三产业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与主办单位后勤服务改革紧密结合;军办劳服企业,要
在承担安置待业人员和富余人员任务的同时,为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提供条件;校办劳服企业和校办工厂一样,要着眼于为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区街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上档次上水平,进一步扩大生产和服务范围;乡镇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为乡镇人民教师、干部子女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
力资源开发利用服务。
四、为鼓励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国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精简下来的富余职工合并计算,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减免税政策执行。
(二)劳服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三)为了使更多的残疾人有就业的机会,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服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对其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减免税照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五)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六)经贸部门对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应赋予产品和商品进出口自主权。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支持劳服企业用国有资产发展第三产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地筹集劳服企业的发展资金。
(一)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待业保险金,重点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
(二)通过租借、有偿转让、借贷、联营、投资入股等形式,与主办单位互惠互利,共同开发生产服务项目。
(三)通过待业人员集资、职工集资或入股等形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四)银行、金融部门要在信贷上择优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五)通过建立合资企业等形式,引进外资。
六、劳服企业要加快推行股分合作制步伐。劳服企业实行股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合作为基础,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可以吸收少量的法人股;企业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和按份所有,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份红相结合,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可以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组建两种方式。原有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先由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体改委审批,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
原有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按下列原则界定产权: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由职工自己投入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能够确认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不能确认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
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按照国家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服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和安置能力。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和经济核算。要运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要开展经济联合,发展集团化公司。
劳服企业要根据灵活方便、合同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劳服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按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在处理好积累和消费关系的前提下,
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标准。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原则上应参照劳服企业同类人员(同岗位、同职务)工资水平确定。经济效益好,企业有一定承担能力的,对所安置的富余人员可参照本人原工资水平适当确定。要建立、健全职工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
度,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安排到劳服企业的富余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等,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劳服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劳服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按国家统一考试确定和统一规定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劳服企业自主决定。
八、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和1991年88号令关于劳服企业聘任厂长(经理)的规定,保障其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要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任意平调、上收、侵占企业财产、随意撤换企业厂长(经理)等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行政管理
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劳服企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
九、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领导。要把劳服企业的发展纳入地方、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经济、产业和行业发展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确定发展重点和目标。要加强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提高
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对企业的分类指导。
要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的作用,加强职工培训,开展经济、法律、信息咨询,推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为劳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牵线搭桥,提供有效服务。
要大力宣传劳服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推广劳服企业为国有企业转换机制、为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服务的经验和做法,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劳服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劳动企业管理机构,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做好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1993年8月25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三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按照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部署,结合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一)总体进展情况。
据统计,1-9月,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488.3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708.7万项,整改率93.9%。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2.12万项,整改率75.2%。
(二)工矿企业进展情况。
1-9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160.0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292.4万项,整改率94.4%。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4588项,整改率77.5%。
(三)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进展情况。
1-9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328.3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416.3万项,整改率93.6%。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1.66万项,整改率74.5%。
二、三季度主要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组织学习贯彻,及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方案或实施意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迅速动员部署,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和督查工作,推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湖北省以贯彻国务院《通知》为契机,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着力推动企业主动排查隐患,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坚决克服一些事故隐患“常查常有,反复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广东省组织开展了第二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以对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回头看”检查为重点,督促各地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广州亚运会”安保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查漏补缺,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活动,督促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放过任何隐患。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对今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路段,全部列为挂牌整治路段,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大高温天气下重点设施安全生产监控力度,加强道桥和公交场站建设维护,加强对各类供气设施的安全巡查,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防范因高温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铁道部加强了对重点地段和行洪桥梁的监控检查,严格落实雨量警戒制度和汛期行车安全措施,积极做好台风防范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汛期和台风期的铁路运输安全。中国林业集团公司针对营林作业季节性强、临时雇佣民工多的情况,加强了对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患于未然。
(二)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严防非法违法事故。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各单位认真部署,紧盯重点,分工负责,加强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河北省在国家确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执法检查的行业(领域),由省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选调精干力量、聘请行业专家成立了22个组100余人的执法队伍,在12个行业(领域)开展集中检查执法,把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作为执法检查重点,集中力量实施有效打击。贵州省结合本省实际,将非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细化为71小项,并提出了87项打击措施和要求,已开展了执法检查4233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场所)1.02万家,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8万起。福建省及时下发了“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要重点打击具有共性的及11个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据统计,自“打非”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共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63.1万起。其中: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8.8万起,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1.1万起,查处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行为1796起,其他非法违法行为53.0万多起,有效地减少了各类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发生。
(三)强化治理措施,加快重大隐患治理进度。
各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注重强化措施,持续部署推进,突出监督检查,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黑龙江省以开展“大检查、大整治、大教育、大宣传”会战活动为载体,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车辆110多万台,卸载货物3万多吨,罚款近700万元,落实重大隐患治理资金2亿元,加大了打击“三超”和治理重大危险路段的工作力度。北京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开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重点企业事故隐患网上自查自报,并通过现场勘验和综合评审,确定了5项(600余处)重大隐患为今年第一批市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纳入市政府挂账督办体系,初步安排市级财政隐患治理资金8000万元。海南省强化监控措施,在已查清182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高风险点的基础上,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督导监控平台,把全省最危险点、最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点的安全受控状态一一展示出来,实施有效控制。
(四)吸取事故教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单位针对今年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山东省针对今年发生的几起较大以上事故,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等文件。同时,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将一些典型的矿山、化工和烟花爆竹等企业的事故案例制作成光盘,免费发放到企业,督促企业深刻吸取教训,完善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为深刻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单位立即组织开展石油化工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装卸作业量大的油品码头和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发生后,民航局立即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在民航业内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行业内出现的思想麻痹现象,以及专业人员资质、航空公司和机场等部门设施设备和保障能力、民航从业人员按章办事等情况,要求大检查既要以小航空公司作为检查重点,又要加强对大航空公司的检查,确保检查无遗漏、无盲点。
(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着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湖南省印发了《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规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地方政府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试行)》,规定对查实的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的事故隐患使煤矿企业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或紧急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将给予100元至5000元的奖励。上海市建立了“四级责任、三级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机制,对今年确定的7项市级和30项区县、行业管理部门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逐项落实督办责任,定期对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已分别完成了5项、22项整改任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今年第三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仍不到位。
一些地区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全面、不彻底,排查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较大、重大事故还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对属地企业,尤其是对规模以下小企业底数不清,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漏洞和死角。
(二)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今年1-9月,全国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率同比分别减少了6.4和7.8个百分点。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水上运输等生产企业,以及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库等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少数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展仍缓慢。
有些地区重大隐患治理进度缓慢,个别地区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分析,今年1-9月,在工矿企业中,有11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在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中,有16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
(四)一些地方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事故仍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得力,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仍时有发生。从统计数据分析,有的单位“打非”专项行动进展缓慢,力度不够。
(五)有的地方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报送不及时。
少数地区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专项行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仍不重视,存在没有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专项行动信息统计、统计数据不准确、上报统计数据不及时,以及尚未开展总结分析工作、没有上报季度总结材料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要以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动力,进一步抓好国务院《通知》的贯彻落实,深刻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各单位要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部署,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构建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单位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积极研究对策,加强联合执法,强化综合治理,齐力攻坚克难,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好抓实,努力争取更大的实效。一是进一步把底数摸准查清,使应该排查治理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全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着力消除死角、盲区。二是进一步把“打非”专项行动做到位,针对前一个阶段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类型、行业(领域)、地区,紧盯重点、难点,采取联合执法,实施严厉打击,始终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三是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各类事故隐患要坚决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切实提高各类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整改率。四是进一步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五是进一步把管理措施跟上去。排查是基础,治理是手段,完善管理是治本之策。要夯实基础,建立台账,加强考核,持续改进,不断提高隐患管理乃至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四季度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年底前工业经济运行状况以及季节性等特点,认真落实责任,进一步推动和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部署。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组织部署,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尤其要充分调动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最基层。二是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作用,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联合执法和典型引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的检查。四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五是加强宣传发动。要把宣传发动贯穿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始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单位、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