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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6 11:1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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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2005年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其中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可以依法使用电子签名。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受理申请,其受理程序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受委托代理提出行政许可,代理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省级行政机关规定的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九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行政机关公示的提交材料目录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许可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不能当场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组织本机关的有关机构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会同各有关机构办理完毕,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字后,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二)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部门所需全部材料,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依法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主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核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按行政许可类别集中设置办公场所,按照行政许可先后顺序安排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核查:



(一)由申请人承诺所述情况真实;



(二)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相互核对;



(三)将已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中的内容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



(五)其他书面核实申请材料内容的方式。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多个申请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拟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办公场所或者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公布考试结果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日内不能颁发、送达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设置的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除在特殊工作场所进行外,应当允许申请人在场。



行政机关应当在检验、检测、检疫的固定场所公示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实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出具统一格式的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凭证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政〔2008〕1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铜陵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共铜陵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代表市政府对外活动。

  八、市长在出国访问或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政策,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着力发展社会事业的同时,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应征询市政协意见并及时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十二、依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及相关法律责任,保证该法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得到遵守和执行。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服务管理过程中力戒缺位、错位和越位,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牢固树立积极践行“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的法治政府理念,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二十六、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十九、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铜陵日报、数字电视专用频道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十、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监察部门要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八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下发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执行,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年中和年末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十九、各部门及直属机构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审议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可以邀请市民代表旁听。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各部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相关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

  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部门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部门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的办公会议的,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市长出席的各类会议,无特殊情况的,秘书长应当参加。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备忘录,涉及相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需经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并尽可能开小会、开短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直接承办或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必须履行会签程序。

  五十二、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署。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四、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市长、分管副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公文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常务副市长同时出访或出差,公文由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好市政府文件质量关。需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或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文件,凡涉及到的办理科室、有关领导必须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的程序逐级做好政策、文字、体式、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集中学习活动。市政府集中学习活动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扰民。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国家部委、省直厅(局)的副司(厅)级以上领导来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按内宾接待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人员,分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和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六十三、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还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

  市长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省政府及市委报告。

  副市长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长报告。

  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出访或出差。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实行AB岗工作制,一般不同时出访或出差。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通报,保持政府工作步调一致。市政府各部门既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又要注意向市政府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和涉及到全局性重要工作要随时报告;对市政府的决定和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要求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和市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严格遵守中央、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27日,最高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