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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5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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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六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以下内容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
(一)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二)非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三)股东、投资者(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经营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查账)、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重点纳税人。
(五)外籍人员(含雇员和非雇员)的档案内容包括:纳税人编码、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年月、境外地址(中、英文)、国籍或地区、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任职单位(也应包括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受聘或签约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英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英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是否重点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六)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七)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对档案内容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并根据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高的实际,以及个人收入的变化等情况,不断扩大档案管理的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档案资料,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定期对重点纳税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个人档案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查找税源变动情况和原因,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第三章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第九条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核实。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与其同期财务报表交叉比对,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其说明情况,并依法查实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税务(注册)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登记证照类型、发照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纳税人数、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减免税额、滞纳金、罚款、完税凭证号等。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情况。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五)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六)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
第十六条 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对双向申报的内容进行交叉比对和评估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第十九条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的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以下部门的协调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收入信息。
(一)与公安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出入境情况及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暂住情况,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境制度,掌握个人购车等情况。
(二)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的变化情况和股份制企业股东及股本变化等情况。
(三)与文化体育部门联系,掌握各种演出、比赛获奖等信息,落实演出承办单位和体育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等情况。
(四)与房管部门联系,了解房屋买卖、出租等情况。
(五)与交通部门联系,了解出租车、货运车以及运营等情况。
(六)与劳动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劳动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把大力宣传和普及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征管工作的要求、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本地征管的重点,加强与上述部门的密切配合。制定周密的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



第六章 加快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框架下,按照“一体化”要求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以此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具有共性的部分,由核心业务系统统一开发软件,个人所得税个性的部分单独开发软件。根据个人所得税特点,总局先行开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和基础信息管理(税务端)两个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系统的要求是:
(一)为扣缴义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报税工具。
(二)可以从扣缴义务人现有的财务等软件中导入相关信息。
(三)自动计算税款,自动生成各种报表。
(四)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
(五)方便扣缴义务人统计、查询、打印。
(六)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打印功能。
(七)便于税务机关接受扣缴义务人的明细扣缴申报,准确全面掌握有关基础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的要求是:
(一)建立个人收入纳税一户式档案,用于汇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资料。
(二)传递个人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及纳税信息给征管环节。
(三)从一户式档案中筛选高收入个人、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并实施重点管理。
(四)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五)通过设定各类统计指标、口径和运用统计结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完善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六)建立与各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七)按规定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现有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应再自行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



第七章 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
(一)收入较高者。
(二)知名度较高者。
(三)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
(四)收入项目较多者。
(五)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六)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重点纳税人应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建档管理掌握的重点纳税人信息,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评估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以前,分别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况及收入、纳税等情况,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账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使用税控装置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
(二)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对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并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三)加强税务系统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情报交流和异地协查制度,互通信息,解决同一个投资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投资和取得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监控难题。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五)要严格对个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严格按照规定征税。
(六)加强对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行预扣预缴办法,从源泉上加强征管。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每年应当通过有关媒体公开曝光2至3起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征管制度、办法。日常检查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税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实施日常检查应当制定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防止多次、重复检查,防止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第八章 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摸清底数。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档案,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继续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提高扣缴质量和水平:
(一)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制度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
(二)要对本地区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扣缴义务人进行清理和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纳税档案管理的指标建立扣缴义务人台账或基本账户,对其实行跟踪管理。
(三)配合全员全额管理,推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制度。
(四)对下列行业应实行重点税源管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连续3年(含3年)为零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以下简称长期零申报单位)。
(五)对重点税源管理的行业、单位和长期零申报单位,应将其列为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或对其纳税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与各部门配合的协作制度,从公安、工商、银行、文化、体育、房管、劳动、外汇管理等社会公共部门获取税源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从有关部门获取的信息,加强税源管理、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应定期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对变动较大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查帐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四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应纳税额。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3%。



第九章 加强全员全额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先扣缴义务人后纳税人,先重点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后一般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先进“笼子”后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尽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为实施全员全额管理打下基础。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并根据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个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全员全额管理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扣缴义务人信息、税源监控信息、有关部门、媒体提供的信息、税收管理人员实地采集的信息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对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判断,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提高全员全额管理的质量。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独立劳务者等无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税源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应按“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基本原理和流程是: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及其变动、行业收入水平及其变动等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因素,建立纳税评估分析系统;根据税收收入增减额、增减率或行业平均指标模型确定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具体评估分析,查找锁定引起该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变化的具体因素;据此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并纠正错误,或者交由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并进行后续的重点管理。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范围和来源采集纳税评估的信息: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1、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均工资水平。
2、当地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均工资水平。
3、当地分行业资金利润率。
4、企业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5、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情况。
6、其他有关数据。
(二)信息采集的来源
1、税务登记的有关信息。
2、纳税申报的有关信息。
3、会计报表有关信息。
4、税控收款装置的有关信息。
5、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信息。
6、相关部门、媒体提供的信息。
7、税收管理人员到纳税户了解采集的信息。
8、其他途径采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纳税评估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业户不良记录评析指标,通过分析确定某一期间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源发生增减变化的主要行业、主要企业、主要群体,确定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程序、指标、方法等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从以下项目进行: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重点分析工资总额增减率与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人均工资增减率与人均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分析,同行业、同职务人员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对比分析。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该项目税款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企业转增个人股本情况,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其行业利润率、上缴税款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等情况;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五)劳务报酬所得,应重点分析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与过去对比情况,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况,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况。
(六)其他各项所得,应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估分析。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群众的生命健康,及时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事故,减轻污染危害,现将《南阳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八日

南阳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控制污染蔓延,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阳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指挥系统
南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潜在污染事故特点,组织成立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 指挥系统的工作职责
(一)市级指挥机构的职责
1.领导、指挥全市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制定、审批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2.指挥、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外援单位参与救援工作。
3.提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信息、资金、设备、人员等。
4.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的更新、修改和完善。
5.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落实。包括应急救灾人员的组织培训、应急药品储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专用物资设备贮备和食品贮备等。
(二)县市区级指挥机构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2.向市级指挥机构报告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隐患问题。
3.向上级请示支援处理紧急情况。
4.向环境污染事故单位提供救援支援和适当的应急措施。
5.贮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负责对本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进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宣传和培训。
(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及实施方案。
2.监督检查应急计划的运行和落实情况。
3.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和提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和安全生产的措施资料。
4.组织指挥本单位人员进行现场事故处理,保护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必备的设备与器材
(一)地理信息图
各级指挥机构必须配备能够示出建筑物、道路、自来水、煤气、供电系统等公用设施、毗邻工厂、居民区、商业区、医院、学校、娱乐场所、附近河流、农田、村庄、地形地貌等重要信息的精确地图。
(二)计算机预警系统
市级指挥机构应具备根据报告的地点、单位、环境污染事故类型、事故规模、气象参数、水文参数等通过计算机预警系统对事故危险性进行评估、预测和筛选应急措施方案的能力,以便帮助指挥机构在最短时间内作出科学决策。
(三)通讯设备
市级指挥机构应有专线电话、车载电话、手机、对讲机、GPS定位仪等。
(四)交通工具
市级指挥机构应配备警车、专用环境监测车等。
(五)防护器材
市级指挥机构应至少配备四组(每组按3人计)12套防护服、防毒面具等监测防护器材。
(六)监测仪器与设备
1.专用监测车辆2台,监测船2艘。
2.便携式采样、分析仪器:便携式水质采样器4台、多参数水质测定仪2台、便携式分光光度计2台、COD速测仪2台、pH电位仪2台、溶解氧测定仪2台、电导率仪2台、便携式液相色谱仪1台、便携式气相色谱仪1台、多参数气体测定仪2台、电磁辐射监测仪2台、放射性物质监测仪2台。
3.专用试剂盒、试剂箱8--10套
4.气象参数测定仪、河流流速测定仪2套
5.车载通讯设备及移动通讯工具2套
6.应急电源2套
7.车载发电机2台
8.GPS定位仪2台
9.笔记本电脑4台
10.数码照相机2台
11.数码摄像机2台
12.录像机2台
第四条 指挥系统的应急响应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指挥部对本单位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应迅速进行检查,确认为事故后应初步确定事故等级。
(二)在基本掌握环境污染事故情况的前提下,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辖区内上级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级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
(三)市级指挥部根据基层指挥部报告情况,立即启动计算机预警系统,确定事故危害范围、程度、发展趋势和应急反应规模等。
(四)市级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工作,决定事故发生地是否进入紧急状态。
(五)市级指挥部宣布事故发生地进入紧急状态后,应立即协调、指挥、调动各成员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事发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六)特殊情况时,市级指挥部可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第五条 通讯报警
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为了迅速准确报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根据事故等级和影响范围,实行三级报警管理机制。
(一)三级报警
环境污染事故规模小,污染强度低,通过单位内部抢救,临时停车措施,能够短时间内控制污染事故的,且污染影响仅限于车间内部或厂区局部范围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实行三级报警,即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事发车间向单位指挥部报告,由单位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救或回收泄漏物。
(二)二级报警
生产装置或设备泄漏,抢修无效,短时间内不能制止污染物泄漏或污染扩散蔓延,污染影响波及厂区或厂外时,且污染事故可能造成伤亡或人群、牲畜中毒时,应发出二级报警,即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指挥部向县(市、区)级指挥部报告。
县(市、区)级指挥部接到二级报警后,应立即用计算机预警系统对事故影响及发展情况做出判断,并提出处置意见,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实施救援,必要时通知事故现场附近的居民区、学校等单位组织群众疏散,公安部门对事发现场实行戒严管理和交通管制。
(三)一级报警
发生大规模污染物泄漏,污染影响超过厂界且无法进行有效控制,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人群中毒时,事发单位应立即通过110报警或环保热线12369报警,发出一级报警。
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企业内部应急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制止污染蔓延,同时向县(市、区)级和市级指挥部报告求援。市级指挥部接到一级报警后,根据报告情况,立即启动计算机预警系统,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下达抢险命令。调动公安、消防、医疗、部队、专业抢险队、监理、监测人员等救援队伍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控制污染蔓延。同时,隔离事故现场,实行区域交通管制,组织群众疏散。
第六条 污染监测
环境污染事故监测系统应由企业、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和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共同组成。
(一)三级报警时,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监测站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取样监测,及时掌握事故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
(二)二级报警时,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接到报警后,应在指挥部统一调动下,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企业监测站的协助下,确定污染事故程度及范围,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提出处置意见,参谋决策。
(三)一级报警时,南阳市环境监测站接到报警后,应在市级指挥部的统一调动下,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县级监测站和企业监测站的协助下,确定事故污染程度和范围,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提出控制对策,参谋决策。
(四)监测工作人员应急响应程序在接到一级或二级警报时,应急监测人员需携带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和器材赶到预定地点集合,听取行动指令。接受行动指令后,参与行动的监测人员应对监测器材、防护设备、通讯工具、地图等逐项清查,并做好纪录,然后按指令要求进入预定监测点位实施监测。
第七条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系统应由企业、县(市、区)和南阳市三级医疗救护队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警后,分级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护。
当环境污染事故三级报警时,由单位医疗救护人员现场救援。
当环境污染事故二级报警时,由单位医疗救护人员现场救援的同时,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医疗救援。
当环境污染事故一级报警时,由单位医疗救护人员现场救援,将厂内非必要人员撤离,并及时通报县(市、区)和南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医疗救援。
南阳市医疗救援指挥部设在市卫生局,统一指挥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工作。
第八条 保安支援与宣传报道
保安支援队伍由市、县和企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安全保卫。由公安、武警、企业人员联合组成,具体负责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财产安全,维护事故周围区域、疏散路线、临时安置点、救护点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等,确定紧急状态后,应立即进入现场实施隔离。
(二)疏散与撤离。由公安、交警、居委会、医疗救护人员、单位人员组成。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利用高音喇叭或宣传车指挥疏散和撤离工作。
(三)消防防化。由公安消防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确定紧急状态后,迅速进入现场,利用应急装备与器材,及时终止或控制事故源,并做好必要的清理工作,协助其他人员进入现场救护。
(四)物资供应。由交通运输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和商业部门人员组成。在指挥部统一协调和领导下、负责组织、运送有关器材和救援物品以及生活保障品等。
(五)宣传报道。由广播电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记者采访报道,统一向外发布信息,其他任何人不得向外发布有关情况。
第九条 事故评估
(一)人员组成成立由环保、安全、消防、公安、卫生、化工等部门的专家、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事故情况进行鉴定评估。
(二)主要职责
1.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及损失情况;
2.评估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3.制定跟踪监测工作计划;
4.提出清理现场、消除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鉴定结论。
第十条 应急救援部门工作程序及职责
(一)南阳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应急救援的决策指挥机关,领导全市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和公安110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中枢,负责下达救援指令。
(三)环保、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电信、卫生、城建、交通等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责任保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铁路、机场、气象站、广电局、民政局、军分区、驻宛部队、武警等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配合部门,必要时参加救援工作。
(五)南阳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是应急救援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全市应急救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


认股权证及其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应用

刘劲容/刘成伟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
Tel: 65973232; website: www.globallawoffice.com.cn


第I部分 认股权证的基本知识
一 概述
二 认股权证的种类
三 认股权证的投资价值与风险
四 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
五 影响权证价格的主要因素

第II部分 国内市场的权证开发
一 海外权证市场的发展概况
二 我国权证开发的历史回顾及反思
三 现阶段权证开发的战略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四 国内市场权证开发的法律分析

第III部分 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权证应用
一 增发权证
二 配股权证
三 附设权证公司债

第IV部分 权证运作的模式选择及其结构分解
一 权证类别的选择
二 标的资产的限定
三 行使方式的选择
四 有效期的确定
五 发行定价的选择
六 会计处理
七 交易事项
八 未行使部分的处理
第I部分 认股权证的基本知识

一 概述

认股权证,又称“认股证”或“权证”,其英文名称为Warrant,故在香港又俗译“窝轮”。在证券市场上,Warrant是指一种具有到期日及行使价或其它执行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而根据美交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的定义,Warrant是指一种以约定的价格和时间(或在权证协议里列明的一系列期间内分别以相应价格)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资产(the underlying)的期权。
广义上,认股权证通常是指由发行人所发行的附有特定条件的一种有价证券。从法律角度分析,认股权证本质上为一权利契约,投资人于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后,有权于某一特定期间或期日,按约定的价格(行使价),认购或沽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如股票、股指、黄金、外汇或商品等)。权证的交易实属一种期权的买卖。与所有期权一样,权证持有人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与否由权证持有人自主决定;而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持有人按规定提出履约要求之时,负有提供履约的义务,不得拒绝。简言之,权证是一项权利:投资人可于约定的期间或到期日,以约定的价格(而不论该标的资产市价如何)认购或沽出权证的标的资产。
认股权证通常既可由上市公司也可由专门的投资银行发行,权证所代表的权利包括对标的资产的买进(看涨)和卖出(看跌)两种期权。因此有时所称的认股证是广义的(即包括认购证和认沽证两种),但更多的则是仅仅指认购证;而在香港则往往是指备兑认股证。为澄清一些称谓上的混乱,下文将首先对权证的种类加以介绍。


二 认股权证的种类

有关Warrant一词的中文称谓相当不一致,例如有认股权证、认购(售)权证或衍生认股权证等。实际上,这只是缘由不同的划分依据所致。理论上,单就权证标的物而论,凡有明确估价且在法律上为可融通物,如股票(单一股票或是一篮子股票或称类股)、股指、黄金、外汇或其它商品均可为之,此为广义的认股证。而狭义认股证,乃是将权证标的限于一“股”字,即指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认股证。除该广义狭义的一般区分之外,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依据,还可对认股权证作其他不同分类,这主要有以下几种:

(1)美式认股证与欧式认股证
依行使时间的不同,认股证有美式(American Style)与欧式(European Style)之分。美式认股证,指权证持有人在到期日前,可以随时提出履约要求以买进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资产。而欧式认股证,则是指权证持有人只能于到期日当天,才可提出买进或卖出标的资产的履约要求。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欧式或美式认股证,权证持有人均可于到期日前在二级市场上向他人转让所持之权证,但是,过了到期日后,欧式或美式权证持有人都会丧失要求履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