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2:3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函[2004]4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开行贷款资金“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财政信用承诺的开行打捆贷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及还贷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开行打捆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同管理原则:开行打捆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还本付息)严格按贷款合同执行。

(二)专户管理原则:设立承贷主体、财政双控贷款专户,开行贷款资金全部通过本帐户下拨。项目业主必须按开行要求,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设立开行贷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贷款资金由一个帐户进出。设立财政、承贷主体、项目业主偿债基金专户,归集还贷资金。

(三)专帐核算原则:开行打捆贷款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帐,实行专帐核算。

(四)专款专用原则:开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市政府批准的开行贷款用款计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优先还贷原则:开行贷款到期,凡属于还款来源的所有资金,优先用于还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承贷主体、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开行贷款资金;严格执行“五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程施工、竣工决(结)算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立开行打捆贷款项目还贷机制。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负责还贷资金管理。承贷主体、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在市开行贷款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湘潭市开行打捆贷款资金还贷机制,设立湘潭市开行打捆贷款偿债基金专户,具体负责落实还贷资金来源及各项还贷资金的归集、偿债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审核开行打捆贷款的到期还本付息数额,拨付还本付息资金。

(二)市计委负责开行打捆贷款资金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建立项目投资效益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建设项目的未来经济效益,指导项目业主制定还款计划,在项目选择上保证开行打捆贷款的还本付息稳妥可靠。

(三)市承贷主体负责指导县(市)区承贷主体和项目业主制定具体的还本付息方案,核实并通知各县(市)区承贷主体和项目业主的贷款到期本息数额,督促其按计划落实还款来源,并按时足额上缴到财政偿债基金专户。

(四)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做好投资的可行性研究,特别要做好项目投资的预期收益论证,保证开行打捆贷款资金的还款来源,具体落实建设项目的分年度还本付息计划,按计划将还款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偿债基金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开行贷款资金由开行拨付承贷主体、财政双控贷款专户,承贷主体、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开行贷款年度用款计划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将资金拨入项目业主。

第七条 市政府批准的开行贷款年度用款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贷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项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按季(月)向承贷主体、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贷主体、财政部门与开行衔接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贷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未纠正整改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不完善的;

(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的;

(七)未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将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财务报表、财务决算送审的;

(八)未按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年度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可用于支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建设单位管理等费用。

第十一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报建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业主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二条 开行贷款项目业主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数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申报资金的进度表,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

(三)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业主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业主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有关执法部门要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章 投资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业主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章 偿债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开行打捆贷款还贷资金进入偿债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基金规模视开行贷款和偿债期限而定,按财政作为信用承诺的贷款总额进行计提。如遇财政承诺的贷款项目经营收入不足或无经营收入,出现还本付息困难,在基金中予以补贴和代偿。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偿债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开行打捆贷款还贷资金的收集和归还。项目业主在其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相应设立偿债基金专户,对专户实行双控,由同级财政部门加盖印鉴。业主单位运营资金首先进入偿债基金专户,满足到期还本付息资金需要后再进入单位基本结算户。

第二十条 可进入财政偿债基金专户的还贷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项目业主和各承贷主体的经营收益;

(二)土地经营收益;

(三)经营城市有形无形资产收益;

(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净收益;

(五)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的用于还贷的专项资金;

(六)每年财政新增财力中安排用于还贷的资金。

第七章 保证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开行打捆贷款的建设项目还款来源,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约束机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扣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市开行贷款领导小组要在对各县(市)区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其贷款规模,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财政信用承诺函,作出付息还贷计划,每年将应付利息、应还本金上缴市偿债基金专户。还贷资金如未能按时上缴,直接通过当年财政决算扣到湘潭市偿债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的建设项目,要分盈利性、非盈利性项目,采取不同的还贷模式,执行不同的扣款方式。

(一)盈利性项目,即经营性项目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益,具有盈利能力的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其经营收益要首先用于开行打捆资金的到期还本付息,在保证还本付息的基础上计算盈利,进行利润分配。

(二)非盈利性项目,即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还贷来源可考虑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经营城市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收益、每年新增财力中安排。

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和承贷主体要约束项目业主,对开行贷款还本付息实行项目业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如项目业主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政府要追究项目业主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原有的开行贷款资金、偿债基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 2003 】 14号





第14号



《通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7月10日至1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37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2〕55号)及省财政厅、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吉财综〔2003〕2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入工程总成本,列入总概算。
第四条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代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收尽收。
建设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和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文件计划到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事宜。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开具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通知书”,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审批和开工手续。未见“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通知书”,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65%(含手续费)缴入同级国库,35%上缴省级国库,监、代收部门的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缴入国库征收基金总额5%的比例核定。专项基金具体征收缴库办法按省墙改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撤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过度账户及使用新票据缴库办法的通知》(吉墙改办联字〔2002〕1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符合省政府第137号令规定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持相关证明及有效文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领取《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减免审批表》,经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对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实行全额或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的办法。其中,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全额返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低于40%(含40%)的建筑工程,不予返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超过40%以上的建筑工程,按已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同比例予以返还。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程序:
(一)在建筑墙体面层覆盖前,由建设单位向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现场查验;
(二)在建筑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出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收据和审查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决算、设计图纸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市本级及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和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办理返还手续。退库手续办理完毕后,各地要将退库单据及相关材料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未经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现场查验或者建设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提供有关资料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一条 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以月报形式上报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各县(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上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和新技术与新产品的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及经费自理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管理等项费用;
(六)经省财政厅、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共同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上述(一)、(二)、(三)、(四)项每年的开支合计数,占当年本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90%的比例。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或国家资本金处理;用于项目贷款贴息的,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宣传、管理、推广、研究等项支出的,作为冲减管理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为平衡发展,合理布局,避免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工程项目重复建设,对较大数额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实行报批制度,市本级及各县(市)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各县(市)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备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人员编制通过正常预算经费予以核拨;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定额定编的原则,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核拨,今后逐步通过正常预算经费予以核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对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擅自办理建筑工程审批、开工手续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同级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施工的,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规定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建设单位拒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墙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书”,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及《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省级政府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民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省级负责指导各县级编制规划、制订管理办法、对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县级应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级应督促指导县级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省份项目规划工作,汇总编制省级项目规划,经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各地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县级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批复,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备案。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将本省份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所在村组名录等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已建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专项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保证一定的检查面。

  第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及黑龙江省、广东省中央直属垦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