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

时间:2024-07-07 07:5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通信管理,保障邮电通信安全,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业务和通信行业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是本辖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邮电部门的领导下,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加快邮电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邮电部门编制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时,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邮电局(所)、邮电服务网点、电信管线建设纳入统建配套范围,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时,建设单位和当地邮电部门应将电信管道等项目与该项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时,建设单位和邮电部门应将邮电局(所)、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出入通道等设施与该项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未将前两款规定的有关设施与该项工程同时设计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除由地方政府统筹建设的外,邮电局(所)、邮电服务网点、电信管线、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等邮电设施的建设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已由建设单位统一出资的,应按成本价与邮电部门结算。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邮电通信设施,需经过公路、铁路、桥梁、河道、隧道、街道及其他建筑物的,邮电部门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
第十条 城镇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或标准信报箱;新建、改建的应预设电信管线。
第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密度和通邮需求,按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报刊亭、信筒(箱)、公用电话亭。有关部门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在选址和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因通信建设需要设置电杆和敷设地下电信管线,需使用土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因建设邮电通信设施毁损青苗、树木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邮电部门或承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邮电部门负责国家通信网的建设与管理。
地方各部门可与邮电部门合办邮电通信事业,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各专用通信网的潜力,加快通信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下列邮电业务允许非邮电部门经营: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二)800MHz(兆赫)集群电话业务;
(三)450MHz(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球站)通信业务;
(五)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六)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七)电子信箱业务;
(八)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九)可视图文业务;
(十)邮政终端业务;
(十一)经国务院或邮电部批准允许经营的其他邮电业务。
经营上述邮电业务,实行申报制度或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 申办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到邮电部或省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使用频率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 在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或部门,因特殊需要,经邮电部门批准,可建设专用通信网。
专用通信网只限建网单位内部使用。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邮电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专用通信网可代办部分公众通信业务。
向公用通信网租用专用通信线路的,由邮电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进口、销售通信设备、产品,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接受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邮电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取得入网许可证的通信设备、产品,不准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 外国及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从事通信业务的经济技术合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保护下列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义务: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邮政编码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间、信报箱、报刊和集邮销售门市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的邮件转运站;
(三)公用电话亭(点)、电信管线、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机房、卫星通信地面站、天线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邮电通信业务代办点、单位和住宅区设立的收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迅速、准确、完整地传递邮件、电报,并负有保管和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征得当地邮电部门同意,迁改工程由邮电部门负责,迁改单位应承担迁改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通信线路、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地面站等通信通道的保护区域范围内兴建影响通信畅通和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凡是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敷设管道、水下作业、砍伐树木等,如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应事先取得邮电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四条 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凭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通行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规定的限制,但遇有交通警察要求停车时,应停车接受检查。
持特种车辆通行证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和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优先放行。
持特种车辆通行证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和工作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交通警察应就地处理后放行;确需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处理的,由交通警察登记后放行,待其完成该次邮电通信任务后再行处理;因严重肇事不能放行的,交通警察应迅速通知有关邮电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用通信网上安装电话机、传真机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缴纳邮电通信资费。
不得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程控电话号码或密码使用电信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不得伪造或冒用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电专用品。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优先发运,并保障邮件的安全;电力部门应优先提供邮电通信的电力供应。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民使用邮电通信的自由和秘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通信业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邮电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通信纪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一)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或中止邮电通信业务;
(二)不得隐匿、毁弃、私拆邮件;
(三)不得故意延误邮件、电报传递;
(四)不得借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刁难和勒索用户。
第三十条 各级邮电部门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及时为已缴交初装费的电话待装户安装开通电话。交费后超过六个月未安装开通电话的,自交款之日起的电话初装费(含工料费)的利息,邮电部门应返还待装户。
第三十二条 城镇电话发生故障,属用户线路故障的,邮电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属电缆故障的,邮电部门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修复。如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应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尽快修复。超过十五日不能修复的,用户免交当月的月租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告营业时间、营业种类及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其开取的次数和时间。
第三十四条 邮件、电报、报刊应及时、准确、按址投递。经批准开办邮件特快专递、快递业务的,递送邮件的时间应符合邮电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及时答复用户对邮电通信服务提出的查询,接受社会对邮电通信服务的监督,并在十日内答复用户的投诉,及时处理用户的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或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通信业务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止中继线服务、没收违法经营所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邮电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由邮电部门停止中继线服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通信设备和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断、损坏通信线路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其按邮电部门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修复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拖延或拒缴邮电资费的,由邮电部门中止其通信服务,并从逾期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资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盗用电话号码、密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冒用邮电专用品的,由邮电部门没收有关物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邮电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通信设备和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盗用电话号码、密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2009—2013年)

国家邮政局


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2009—2013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邮政局《邮政业“十一五”规划》,为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制定《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2009—2013年)》。规划区域是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的行政区划范围。

  一、现状、环境与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快递服务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朝阳产业,是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已经成为全国快递服务最发达的区域之一,长三角快递服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快递服务快速增长,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平稳健康发展,长三角快递服务呈现高速增长势头。截止到2008年,快递服务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0%。快递服务的发展为促进长三角进出口贸易,改善投资环境,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求,扩大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长三角已经成为全国快递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长三角规模以上快递企业的业务量达到 5.1亿件,业务收入达到147.1亿元。长三角快递业务收入占区域邮政业业务收入(不含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60%,占长三角GDP的比重达到0.22%。

  2.总部经济效应显现,区域战略地位凸显

  长三角依托其区位优势和战略地位,吸引了众多快递服务企业,长三角已经发展成为快递服务的竞争高地和市场风向标。同时,快递企业纷纷将总部设在长三角,总部经济带来的产业聚集效应开始显现。2008年,长三角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占全国市场份额为36%,高于长三角GDP占全国GDP的比重14.2个百分点。目前,长三角已经成为全国快递市场的重要区域,其战略地位日益突出。

  3.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

  到2008年底,在长三角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快递企业有1883家,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并存,差异化竞争。长三角作为“加盟制”快递企业的发源地和聚集地,兼容了“直营制”、“混合制”等多种经营模式,区域快递市场呈现出各具特色、共同发展的格局。

  4.基础设施较为健全,企业综合实力较强

  区域内规模以上快递企业的网络较为健全,设立了国际国内和区域等不同规模的转运中心;收派作业、分拣作业、客户服务、营销管理、财务结算等各环节的机械化操作程度或信息化应用水平明显提高。规模以上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众多,运营管理水平较高,综合实力较强。到2007年底,长三角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拥有汽车10227辆,从业人数达56865人。

  5.服务覆盖范围广,服务产品多样化

  到2007年底,长三角规模以上快递企业的服务网点共8945处,基本覆盖区域内的地级城市。服务网点的密度较高,县级城市服务覆盖率已达到85%,部分企业的服务深入乡镇村庄。服务种类较为丰富,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普遍提供“次日达”、“隔日达”、“次晨达”、“当日达”等服务,部分企业还提供代收货款等增值服务,涉足电子商务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服务领域,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需求。

  6.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区域联动效应显著

  不同市场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开展错位竞争、差异化竞争。以邮政EMS为代表的国有快递企业主导了长三角国内异地服务市场,民营快递企业占有区域内及同城快递服务的主要市场份额,外资(合资)企业在长三角国际快递市场竞争中优势显著。快递企业通过服务商务区、园区(经济、工业、高新技术)、校区和社区,带动周边,辐射全国。长三角内部互寄快件量已经占据长三角国内业务市场的“半壁江山”,与环渤海经济带、珠三角互寄快件量已占据长三角国内异地服务市场的较大份额,国际与港澳台业务呈崛起之势,快递服务与区域经济发展日益互动互联和互融。

  (二)环境分析

  1.社会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快

  长三角作为世界第六大城市群,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最大、内在潜力最足、驱动能量最高、发展前景最好的地区之一。在全国经济实力最强的35个城市中,长三角占有10个;在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中,长三角占有41个。2008年长三角GDP达到6.56万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为21.8%,同比增长16.8%,高于全国GDP增速7.8个百分点。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短期内长三角经济增速将有所减缓,但国家正在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扩大内需、振兴产业,长三角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其外向型经济和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将拉动区域快递市场持续增长。信息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市场一体化、现代物流一体化、金融一体化和生态环境治理一体化等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正在逐步推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签署的《长三角现代服务业合作协议》,将进一步推进区域服务业发展一体化,为快递服务发展搭建重要的公共政策平台。

  2.政策与法律环境逐步完善,市场监管格局初步形成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要加快邮政业等服务业的发展,这为快递服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快递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出台,《快递服务》标准的发布实施,邮政法修订工作顺利推进,将为快递服务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邮政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快递协会积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快递市场监管格局初步形成。

  3.交通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技术创新不断涌现

  长三角交通一体化进程加快。随着一批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相继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营,长三角“1小时、2小时、3小时都市圈”正在加紧构筑,区域“同城化”格局加速形成。航空设施日趋完善,正在形成以上海浦东、虹桥机场为国际枢纽机场,以南京、杭州、宁波和无锡等为区域性枢纽机场,以南通、温州、义乌、常州等为干线和支线机场的多级航路格局。日趋便利的交通为区域内快递企业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实现集约化运营搭建了网络运输平台。快件自动分拣设备、手持终端(PDA)、影像监控系统等技术和设备已经成熟,计算机电话集成(CTI)、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射频识别(RFID)技术逐步投入应用,为优化快递操作流程、提高运营效率提供了技术保障。

  4.市场需求旺盛,发展潜力巨大

  未来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势头,长三角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这一时期也是长三角快递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预计年增长将保持在25%以上。长三角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为快递服务参与生产企业供应链管理,提供一体化物流、分销配送服务提供了有利时机。2010年世博会在上海举行,将会大幅度增加对快递服务的需求。长三角是全国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地区,快递配送服务十分活跃。据统计,2008年,每天为“淘宝网”提供的快递配送量150万件中,长三角的配送量超过1/3。预计随着电子商务在规划期内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电子商务配送将成为快递服务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三)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与政策滞后。有关快递服务的法律缺乏,新邮政法还有待颁布。扶持快递服务发展的配套政策不完备,车辆进城难、发展融资难、企业用地难、空运租舱难等问题突出。

  2.服务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快递服务规模偏小,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市场低端服务过剩,中高端服务供给不足。部分企业服务质量差,快件延误、损毁和丢失的投诉率较高。
 
  3.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部分快递企业组织形式落后,管理方式陈旧,经营模式和管理水平不适应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需要,制约了企业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

  4.市场竞争有待规范。部分快递企业把低价竞争作为市场营销的主要手段,导致“谁先涨价谁先垮、谁不涨价谁等垮”的无序竞争现象蔓延,阻碍了市场健康发展。

  5.产业集中度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近年来快递企业数量急增,盲目扩张,“小、弱、散、差”现象突出,缺乏品牌优实力强网络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快递企业。

  6.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快递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多数快递企业没有建立业务和技能培训制度,专业化、技能型人员紧缺,管理、运营、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邮政业“十一五”规划》要求,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谋划发展,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产业做大做强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依托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势,统一制定快递发展政策,优化快递发展环境,建立供需均衡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推进长三角快递服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加强能力建设。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服务的需求,将长三角打造成为快递服务的国内重要基地和国际快递服务的重要门户,将快递服务培育成为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提升产业层次。拓展服务领域,将服务范围向上游产业延伸,统筹协调快递基本业务与电子商务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新业务的发展,加速推进传统服务方式向现代服务方式转变。

  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快递服务的信息化、标准化水平。逐步从价格竞争向服务内涵、服务质量竞争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企业运营集约化,规划布局集群化,产业发展集聚化。

  统筹协调发展。整合长三角快递服务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区域内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快递企业协调发展,推进国际业务、国内业务和长三角区域互寄业务协调发展,推进快递服务在区域内城乡之间一体化协调发展。

  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拓展网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快递企业。

  推进一体化发展。建设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的统一区域市场体系,建立有效的联动服务联合监管机制。

  2.具体目标

  经济与社会效益目标:规划期内,快递服务的年增长率保持在25%以上。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快递企业的业务收入达到500亿元;占GDP的比重由2008年的0.22%提高到2013年的0.51%。新增就业岗位8万个。从业者年人均劳动生产率由2008年的23万元提高到2013年的37万元。

  集中度目标:通过集约化经营,集聚化发展,提高市场集中度。到规划期末,重点培育出年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网络型快递企业。

  服务质量目标:推行标准化服务。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普遍达到快递服务标准。延误率、损毁率和丢失率等指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规模以上快递企业全部建立投诉处理平台,投诉受理率达到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社会用户满意度达到80%以上。

  服务能力目标: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计算机系统,提高快件跟踪查询和信息反馈水平。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普遍采用手持终端(PDA)设备。提高快递转运中心自动传输设备和自动分拣设备的应用水平。增加直发城市的快递班车。实现地级城市间“次晨达”,区域内全国“百强县”间“次晨达”,其它县级城市间“次日达”。推动快递服务延伸到乡村,服务“三农”。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普遍提供“限时达”、“当日达”“次晨达”等多样化和标准化服务产品,并推广实施收件人付费、代收货款、短期仓储、代为包装等系列增值服务。

  一体化目标: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快递企业全部实现内部作业和对外服务标准化。实现服务人员着装、操作和礼仪统一。实现作业车辆和营业网点外观、标识统一。基本实现快递企业与交通、海关和航空等外部系统的标准化连接。统一制定车辆市区通行、快递转运中心用地等扶持政策。建立区域一体化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统一的邮政监管信息平台。

  职业培训目标:实施《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鼓励快递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到规划期末,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超过40%,快递企业普遍推行员工岗前培训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

  三、主要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主要任务

  1.强化快递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依照即将颁布的新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平规范和一体化的快递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实施分类分级的管理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快递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2.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清理区域内限制快递发展的不合理地方规章,制定税务、公安、交通、航空、土地管理等部门的配套扶持政策。引导快递企业由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变,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促进快递服务与其它产业的有机融合。引导国内外资本投资快递服务领域。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内资快递企业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在巩固传统国际市场的基础上,大力拓展新兴国际市场。

  3.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竞争力

  培育若干家品牌优、规模大、实力强、后劲足的网络型内资快递企业。推进长三角邮政速递物流改革,充分发挥邮政企业的骨干作用。鼓励企业之间资源共享,做到优势互补,发挥整体竞争优势。

  4.科学规划,推进快递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打破长三角行政区划限制,建立区域快递服务资源配置一体化机制。统一规划,推进快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快递园区建设,发挥园区的聚集和带动效应,推动企业集约化运营和规模化发展。

  5.拓宽服务领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鼓励引导企业加快进入制造业供应链服务领域,承接电子商务配送服务,大力发展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三流合一”业务,推进快递服务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鼓励企业抓住长三角城乡一体化发展机遇,促进农村快递发展。

  6.建立质量评价体系,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快递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长三角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促进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快递企业建立高于《快递服务》标准的企业服务标准,提供优质的承诺服务。

  (二)政策措施

  1.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区域快递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

  建立区域快递服务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争取区域内有关部门的支持,制定统一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快递车辆进城、企业融资、设施用地、航空运能、快件通关、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人才培育等问题。依托“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率先在核心区域的十六个地级以上城市取得相关政策突破,并逐步覆盖到其他城市。建立长三角统一的监管机制,构建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统一监管标准,实施相关许可证互认制度,协同推进一体化应急机制建设。

  2.依托“大交通”平台,整合快递服务资源

  鼓励企业依托“大交通”平台,综合利用社会运输资源,理顺产品成本、服务时限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做到成本省、服务优、客户满意度高。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探索快递企业与其他运输企业的合作模式,鼓励利用城际高速铁路和高速客运班线运送快件;推动建立快件优先配舱、优先安检、快速通关的“绿色通道”,鼓励利用社会航空运力进行800公里以上快件运输。鼓励快递企业在快件运输、分拣场地等方面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依托电子商务,培育快递服务新增长点

  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促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产业紧密结合,融合发展。推动快递企业加强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互利共赢。鼓励快递企业提供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企业对企业(B2B)的配套快递配送服务。充分发挥快递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研究电子商务快递中代收货款、签收方式、快件保险等问题,组织拟定相关服务规范。

  4.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增强快递服务能力

  推动快递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信息化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实现快件分拣机械化,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快递企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利用手持终端(PDA)、计算机电话集成(CTI)、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信息技术及设备,提升服务水平和生产作业效率。支持快递企业设立统一服务热线,建立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

  5.完善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网络布局

  发挥区域内快递企业总部聚集的优势,推进快递园区建设,实现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集聚化、集约化和功能化。有条件的城市,要将快递转运中心建设纳入当地物流园区规划。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规划建设浦东、虹桥、萧山、无锡、禄口航空快递枢纽,和宁波、义乌、温州、台州、连云港航空快递支线等两级航空转运中心;规划建设上海、杭州、无锡、南京陆路快递枢纽,和宁波、嘉兴、金华、温州、泰州、南通、义乌、台州陆路快递支线等两级陆路转运中心。

  6.强化企业管理,实现规模发展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强总部调控,优化经营模式,改造作业流程,提升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资本运作,实现规模化发展,集约化运营。培育若干拥有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快递企业。

  7.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专业人才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引导企业支持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鼓励企业制定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联合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快递培训基地,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利用长三角教育资源优势,与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开设快递专业课程,以委托培养、订单式招生等方式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培养快递专业人才。

  8.强化市场监管,确保运行安全

  加强快递市场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快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对空港快递作业场地、快递园区等重点区域的集中安检方式。落实寄递物品安全责任制,引导快递企业履行“服务安全”承诺。制定完善2010年上海世博会寄递物品安全监管方案。

  9.发挥快递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发挥快递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快递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资源共享,建立业内竞争自律机制。鼓励快递协会开展诚信企业评比活动,建立快递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立快件公共查询平台和客户诚信信息系统。鼓励快递协会与消费者协会等中介机构开展快递服务质量评价活动。


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


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暂行规定


平地社保[2000]81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首先必须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即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属地统筹原则。参保单位必须按照各统筹单位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地直各参保单位缴费从2001年一月份开始,单位按200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要为退休人员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起步阶段个人帐户暂由参保人员自己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只记帐,不管钱。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2%暂不缴纳,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划拨比例随同工资直接发给本人,其它企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按划拨比例直接发给本人。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必须真实记录。
计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职工不同年龄段确定。单位缴费为6%的,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费的3.2%,46岁以上至退休人员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2%(不含个人缴纳的2%,下同),45岁以下的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
  第五条 在职职工的年龄以年度计算。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从次月起按退休职工对待,个人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应发给个人的部分后,作为统筹基金,全额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应缴纳的统筹基金由预算科(股)逐月直接拨入医保统筹
基金财政专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给缴款单位开具缴款专用收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下年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八条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和计入个人帐户的工资基数。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费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内退人员按在职职工对待。
  第九条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含退休)缴费基数之和。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允许参保单位将一个季度直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月初或季初一次性缴纳。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收缴后开具“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款收据”。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旬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专户。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预算,按月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支出户,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支付。
为了结算方便,收入、支出、财政专户应设在同一家国有银行。
  第十三条 存入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基金按规定计算利息,所得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为了不降低一些企业的原医疗保障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建立补充
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入财政专户,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参保单位。既可统一使用也可划入个人帐户。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停止统筹基金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住院病人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
参保单位逾期未缴后又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要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相关的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一经查出要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弄虚作假瞒报或少报工资总额、将在职人员冒充退休人员加大划入个人帐户比例的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24条的规定,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统筹单位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