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5] 5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各类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三)检查和监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附件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五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核发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工程建设审批制度。对未经地震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所属单位按照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
第九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州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单位,应持有中国地震局或湖南省地震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到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附件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地震局负责解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近年,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新闻舆论的支持,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和效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全国尚无统一测量标准的情况下,起到了规范测量仪器配备和使用,统一测量和计算方法的重要作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计量监督和仲裁工作做了规定,促进了监督和仲裁工作的规范运行。
由于历史原因,商品房面积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最近,国务院明确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因此,在商品房面积测量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我局原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