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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

时间:2024-07-06 14:4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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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

财政部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
财政部
财会(2001)1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估计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概念一致。
第三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要求,合理作出会计估计并予以适当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第四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披露是否适当,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会计估计通常是被审计单位在不确定情况下作出的,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程序、方法和相关内容控制,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七条 在审计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审计程序:
(一)复核和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
(二)利用独立估计与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三)复核能够证实会计估计的期后事项。
第八条 在复核和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一)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假设和使用的公式;
(二)测试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
(三)如有可能,将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估计的批准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当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是会计数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其是否与会计系统的相关数据一致。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对收集的数据是否进行了适当的分析并作为确定会计估计的基础。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主要假设是否有适当的根据。
第十二条 在评价特定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根据以前期间的实际结果,判断这些假设是否合理;
(二)判断这些假设是否与其他会计估计依据的相关假设一致;
(三)判断这些假设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计划一致。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主观的、容易引起重大错报的或对情况变化敏感的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处行业惯例及相关计划,评价被审计单位使用的会计估计公式是否仍然适当。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测试的时间和范围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会计估计计算的复杂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程序和方法的评价结果;
(三)会计估计在会计报表中的重要性。
第十五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在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藉以:
(一)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会计估计程序总体可靠性的证据;
(二)考虑是否需要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估计公式;
(三)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两者的差异是否已经量化并作适当的调整或披露。
第十六条 重要的会计估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复核和批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复核和批准是否由适当层次管理人员执行,且有相应的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作出独立估计或从其他渠道获取独立估计,并与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当利用从其他渠道获取的独立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独立估计依据的数据、假设和使用的公式,并测试其计算过程。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可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估计提供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复核此类交易和事项,以减少甚至取代第七条第(一)、(二)项的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影响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或假设的重大期后交易或事项。
第二十条 当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三章 对会计估计合理性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以及会计估计是否与在审计中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相一致,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作出最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如果依据审计证据得出的估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该项差异是否合理。
如果该项差异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该项差异视为一项错报连同其他错报一并考虑,以评价是否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单项差异合理但偏向一个方向,以致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可能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如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或缺乏客观数据,以致无法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会计估计的审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等四个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修订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暂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暂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上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附件: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2.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2001年1月21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预防和控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现将《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建设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民用爆炸物品及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可能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矿山行业概况
截止2001年底,我市共有各类矿山企业400多个,开采的矿种主要有煤炭、石灰石、方解石、金、银、铜、硫铁、铅锌、钼等。在各类矿山企业中,石灰石矿和砖瓦用粘土企业占总数的65%以上,方解石矿和煤矿占20%左右,其它矿山企业占15%左右。
二、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分类
综合考虑我市矿山企业规模、管理水平、职工素质等方面因素,结合事故原因分析,以下四类事故属于防范重点:
(一)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二)矿井透水事故。
(三)矿井冒顶事故。
(四)矿山边坡坍塌事故。
三、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当地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按程序逐级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了解事故准确位置、事故性质、死伤人数及其它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煤矿重特大事故还需报告铜陵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全过程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系统
一旦发生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
(一)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领导和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研究、审批抢险方案;组织协调各方调集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
1、抢险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领导和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3、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问题。
4、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卫生局领导和有关医疗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领导、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怃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工会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煤矿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有关规定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图纸的测绘;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特大安全事故按省有关规定另行组织。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一)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事故中危害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抢险难度最大的事故。由于瓦斯爆炸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低,温度高,非专业抢险人员无法入内。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商请铜陵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在救护队到达之前,抢险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成立抢险组,调集抢险人员,做好协助救护队的准备工作。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做好下井准备,并尽快了解井下爆炸地点、有无人员生还可能等情况,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为抢险工作赢得时间。三是通知后勤组调集风机和风筒向井下供风,并要求供电部门做好供电工作,防止停电。在救护队到达后,由救护队员下井进行侦察,了解井下气体浓度和巷道跨落情况,然后确定抢险行动方案。待井下气体浓度达到允许值之后,方可下井救人。
(二)矿井透水事故。矿井透水事故是一种危害程度较高、伤亡人数较大的事故。透水发生后,由于短时间汇集大量水流,将人员困在井下。判断井下有无幸存者,主要从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标高、被困时间等因素考虑。透水事故救护方法:一是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三是立即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并从水位变化情况判断井下有无水力联系,适时调整抢险方案;四是保持通风,防止老窑有害气体使抢险人员中毒;五是备足必要的材料,用来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
(三)矿井冒顶事故。重特大矿井冒顶事故发生后,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矿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抢险组轮番作业。如果人员被埋,要立即组织人员将矿石扒出外运,同时对顶板进行支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如果人员被堵在巷道里面,要视垮落范围、冒落的矿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若垮落范围不大、冒落矿石量不多、岩性较稳固,则可以在顶板支护后,将矿石扒出,直接通过冒落区进入里面救人。若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另开掘一条巷道,绕过冒落区。同时要通过水管、压风管等向里面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人员知道外面已开始营救,坚定他们生存的信心。对救出的幸存者立即用毛巾等捂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四)边坡坍塌事故。重特大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到达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抢救中如遇到坍塌巨石,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调运。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误伤被埋人员。现场抢救中,还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架头、浮石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预案

 

为加强消防部队对我市辖区内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扑救重特大火灾和有效处置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于灭大火、打恶仗的要求,从部队现有实力和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点单位、部位、场所的灭火救援作战计划,并加强演练,以便灾情发生时能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民人身财产和国家财产的损失。
二、组织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应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总指挥部。
(一)现场总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秘书长、公安机关领导和消防支队领导组成,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审批总体灭火救援方案;调集各种灭火救援力量;调集各种抢险救援保障物资和交通工具;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总指挥部下设机构
1、作战指挥组(也可以根据现场大小划分若干战斗段,开设若干前方指挥所):组长由消防支队领导担任,成员由消防支队司令部参谋长和增援消防部队有关的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项战斗行动的落实;拟定灭火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的协同作战;发布战斗行动命令。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交警、巡警、内卫部队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警戒、车辆疏通、治安秩序的维护和保证总指挥部的安全。
3、通信指挥组:组长由市电信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电信局有关人员、市公安局通信科的同志、消防支队通讯参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有线、无线联络,保障通讯畅通。
4、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人员和支队后勤处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体参战人员的食宿及器材装备、参战车辆的油料供应等。
5、专家组:组长由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消防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解决技术难题,为总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有关人员和有关医疗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三、现场力量调集及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消防支队立即调集所属消防部队参战,同时向市政府、市公安局、省消防总队报告。当现场消防力量不足时,应立即请示省消防总队调邻近的铜陵、安庆两市消防支队增援,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参战的公安、交警、巡警、内卫、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等力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调集。现场总指挥部成立后,各方力量由总指挥部负责调度。
四、现场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的原则。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参战力量多,现场情况复杂,专业性强,各种力量需在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共同完成。
(二)以快制快、行动果断的原则。鉴于火灾和灾害事故具有突发性,在短时间内易快速发展蔓延,处置行动必须做到接警调度快、到达快、准备快、疏散救人快、战斗展开快,以达到以快制快的目的。
(三)讲究科学、稳妥可靠的原则。由于火灾和灾害事故中,常伴有毒气、爆炸等情况,成功处置必须要有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专业技术过硬的攻坚力量进行攻坚作战。为此,要切实加强消防部队的装备建设和特勤班(组)人员技战术训练,提高部队的攻坚作战能力,并科学制定和实施攻坚行动计划。
(四)救人第一的原则。当现场遇有人员受到威胁时,首要任务是抢救人员。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先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再行解救疏散被困人员。
(五)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原则。各级指挥员要根据现场情况,集中主要兵力、装备、物资用于灭火救援。
五、现场处置的程序方法
(一)接警出动。消防部队接到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调集力量,奔赴现场。接警时,必须问清火灾和灾害的种类,燃烧物质和化学危险品等名称、性质和泄漏情况等,视情确定出动消防车的种类、数量、人员及防护装备;到达现场前,必须先确认现场火灾、化危品等蔓延扩散范围和风向等情况,再决定到场后的停车位置。属于火灾和化危品泄漏事故的,现场指挥部、人员集合地、消防车停车位置和水枪阵地宜选择在火灾和泄漏事故现场的上风或侧上风方向。
(二)外部侦察。在进入事故现场前,首先应进行外部侦察了解查清现场的一些基本情况。如:现场有无人员被困、中毒人员数量,物质燃烧范围、化危品的名称、理化性质、泄漏部位、泄漏时间、泄漏范围、现场周围环境情况,现场布局和固定消防设施情况等。
(三)警戒。查清现场基本情况后,要根据需要立即划定警戒区,由公安机关实施警戒,设立警戒标志和警戒岗。
警戒后要采取果断措施,消除火种,疏散险区内无关人员。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停止明火作业和能够产生火花的作业;切断除装置区内可利用的防爆电器电源以外的其它电源;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警戒区,防止带入火种;参加抢险的人员禁止穿着和使用能产生火花的服装和用具,如化纤服装、带铁钉的鞋、使用手提扩音器、非防爆型手电筒、对讲机和铁制工具等;将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和群众疏散至安全区域等。
(四)内部侦察。进入现场内部侦察必须以作业组为单位,必要时由有关单位技术人员配合,不得一个人独自进出。进入程序为:前沿指挥员向作业组下达战斗命令;登记进入人姓名及数量,进入人员所佩空气呼吸器的标牌指数;检查作业组人员器材装备完整使用情况;确定导向绳位置、命令作业组出发;前沿指挥员在入口处坚守岗位,随时视情组织替换或抢救。
进入现场应查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困、中毒人员位置、数量;物质燃烧蔓延速度、化危品状态、泄漏速度,能否实施堵漏,实施堵漏的工具等;进攻路线和水枪阵地位置;现场危害品浓度区域,如低浓度区、爆炸浓度极限区和高浓度区。
(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总指挥部根据现场侦察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绘制现场总平面图;确定处置方法及作业程序;明确参加灭火救援各单位的具体任务;确定进攻路线和水枪阵地;预测、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险情并制定相关的措施;提出安全要求,提供安全保障。
(六)现场处置。深入现场内部灭火救援和实施技术处置前必须做到:对现场进一步检测,掌握准确的有关数据;落实进入人员的防护装具;检查强攻灭火、抢险救援所需器材装备的性能完好情况;保护力量进入指定阵地,预备队做好随时进入阵地和替换的准备;规定撤离信号等。
实施技术处置的程序:总指挥员下达技术处置开始命令;各路人员迅速按分工实施处置行动;根据情况适时采取破拆、开辟隔离带、切断事故源、转移事故源、工艺控制等措施。
(七)战斗结束。战斗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对人员、装备进行清点;在彻底消除隐患后,应向事故单位和人员交待有关事项,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必要时安排一定看护力量。对处置毒气泄漏事故,参战人员和器材装备还要进行彻底洗消,人员要送医院进行体检。
六、注意事项
针对不同对象火灾和灾害事故的特点、规律及作战原则,现场指挥员要及时提出具体的注意事项,避免战斗事故的发生,防止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本预案由市消防支队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建设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做好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旧危房)、市政、液化气、供水、公交安全工作,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特点,特制订本预案。
一、建设行业概况
我市现有建筑企业149家,从业人数2.75万余人,年产值6.5亿元。液化气企业16家,供水企业35家,公交企业2家,市政企业5家。
二、建设行业事故分类
从历年事故调查分析,建设行业主要事故有:触电、高坠、外脚手架倒塌、危房拆迁,液化气易燃易爆,自来水防毒等。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与时限
1、事故发生后,各县、区及九华山风景区应在4小时内,直属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向市规划建设委报告;市规划建设委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报建设厅。同时督促事故单位报告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2、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四、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以规划建设委主任为指挥长,分管主任为副指挥长的现场指挥组,下设通信、医务、车辆、保卫小组。同时,各县区建设局(委)局长(主任)应立即率领有关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帮助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保证正常生活、生产的需要,预防事态扩大,努力减少事故损失。要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重特大事故救护方法
事故发生后,及时与当地医院急救中心进行联络,分危重、重、轻伤员,采取现场自救与120救护车送医院等方式,进行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六、本预案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在我市境内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交警支队长、政委、分管副支队长任副组长,交警支队法制科、宣传科、车管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接警处置
值班人员在接到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二)迅速向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办汇报简要案情及后果,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商请卫生、民政、保险、交通、消防、检察等部门予以配合,协同进行伤员抢救和现场勘查、施救工作。
(三)封闭、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但应设立明显标志,标明车辆通行路线。
(四)采取抢救、灭火等紧急措施。抢救伤者应尽量就近、集中,尸体转移应注意停放条件。
(五)监护当事人,寻找并调查证人。
(六)确定指挥员指导现场勘查。
三、组织指挥现场勘查
指挥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必须迅速全面地了解现场情况,听取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和有关人员汇报,对事故发生的性质、案件性质、现场范围、现场中心、现场是否发生变动和破坏,以及有无必要对现场采取警戒、封闭或其它紧急措施等作出初步的判断和决策,然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如下分组分工,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一)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组:负责保护现场不受破坏,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等待或绕道通行。
(二)伤、亡人员抢救组:负责把伤员尽快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尸体妥善保存停放。
(三)现场勘查组:负责对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拍照、测量、提取、勘验、制图和记录等工作。
(四)调查访问组:负责走访事故知情人和见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监护当事人。
(五)后勤接待组:根据实际需要,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交通调度、后勤安排,接待受害者亲属等后勤工作。
现场勘查工作结束,经核实无误和指挥员同意,应抓紧清理、撤除现场保护措施,恢复交通。
四、组织临场讨论
现场勘查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员应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临场会议,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调查所得材料,对事故案情作出分析判断。根据临场讨论会的结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如认为勘查不详尽,应及时进行补充勘查。
五、书面报告
在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尽快拟出事故情况的书面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上级机关报告。
六、指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在事故原因查明后,指导事故处理机关按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积极、稳妥地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善后调解。
七、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我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行政领导任组长,安委会成员为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2、制订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加强现场监督,排查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跟踪;
4、对发现的隐患和发生的事故,按隐患和事故大小,按程序上报。
二、保障措施
为确保救护人员及时、准确到达事故第一现场,实施有效救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公布各单位救助值班电话,保证通讯畅通;
2、将池监1号、池监9号船分别作为贵池、东至水域水上交通施救工具,保证随时出航、出发;
3、保障的重点船舶为:“三客一危”船、老龄船。保障的重点水域为:大渡口、池口、江口、学生渡口。保障的重点时段为:重大节假日,客流量大、人员集中渡口,恶劣天气。
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在接到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各县 ( 区 ) 交通局和航管站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汇报,并报省交通厅。市交通局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组织市港监船检处及局有关职能科室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认真调查取证,从技术鉴定方面为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供依据。
3、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总结,吸取教训。处理情况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四、本预案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锅容管特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2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13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锅容管特行业基本情况
我市在用锅炉202台,已建液化气贮罐站24家(在用22家),在用石油液化气贮罐52只,在用压力容器约260只(除液化气钢瓶及液氯、乙炔钢瓶等外),管道液化气铺设长约2991米(用户864户),客运架空索道2条,地面缆车一条,电梯63台(在用45台),在用建筑塔吊15台(主要外来),在用建筑龙门架150台左右,行车(包括电葫芦)约60台左右。
二、锅容管特重特大事故分类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重特大事故可分类为:
(一)锅炉爆炸事故及由此酿成的火灾事故;
(二)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爆炸事故;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中毒事故;
(四)客运架空索道吊厢坠落事故;
(五)起重伤害事故。包括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
(六)厂内车辆伤害事故。
三、使用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业主或者聘用人员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督促事故单位报告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二)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准确位置)、时间;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系统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锅容管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分管锅容管特安全的市长任总指挥长,市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组成成员。现场指挥部职责:研究、制定可行性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方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的通讯联络,并及时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
1、抢险组: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及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检验站派员,协同事故单位,指导并为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安全保卫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派员,协同市公安局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采集证据的物品,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3、后勤保障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派员,协同指挥部搞好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急用物资采集及交通工具的调配。
4、医疗救护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安全人员参加,协同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5、善后处理组:由市质监局监督科派员,协同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的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6、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局锅炉科派员,会同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锅容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发生事故类别,制定详细而具体的抢险方案。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锅炉的燃烧剩余应用水熄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和油类应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伤势严重的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后,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佩带风面盔、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氧气呼吸器等进行呼吸防护,进入现场关闭所有通气阀门或采取堵漏,并将救出人员抬至通风空气新鲜处进行现场救护,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三)火灾发生会伴有浓烟、火光,产生大量的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同时,合成纤维、像胶、塑料等燃烧时还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氧化氮、氰化氢等毒气;苯、汽油等易燃液体燃烧会产生有害的苯、汽车蒸汽。因此,参予消防灭火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必须采取或掌握灭火过程中防烟防毒的基本措施:(1)发生室外火灾,消防人员一般不要站立在着火点的下风侧,避免吸入烟气晕倒。(2)发生室内火灾,消防人员进行扑救前,应先打开门窗。若火灾发生在地下室,消防人员灭火时还应佩戴防毒面具和氧气呼吸器,避免中毒危险。(3)发生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火灾,消防人员在扑救时一定要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穿戴安全帽,防护衣鞋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应根据化学毒剂和有害气体的种类选用相应类型的滤毒罐。当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18%以下,毒性气体浓度在2%以上时,各种型号的滤毒罐都不起滤毒作用,应停止使用滤毒罐,改用氧气呼吸器。如果发现抢救人员有头晕、恶心、发冷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撤离火灾现场,让其安静休息,吸取新鲜空气,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四)如发生客运架空索道吊厢坠落事故,应立即组织熟悉地形和富有登山经验的人员,携带急救器械和物品,下入山涧营救吊厢中的生还人员。其它情况则先现场实施救护,对伤势严重和有生命危险的应立即派车送往医院抢救。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在组织抢救过程中,应按这些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迅速、妥善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保障事故处理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故处理指挥系统: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由所在地党政领导挂帅的指挥部,并由所在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所在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长。下设五个组:(一)救援组:由所在地卫生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伤者救护。(二)现场勘查组:由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包括死者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走访)。(三)事故现场警戒组: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主要负责疏散群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四)事故调查组: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调查事故的起因、经过、责任。(五)事故善后处理组:由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根据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死、伤者,进行妥善处理。
三、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发生事故准确位置、死伤人数及有关情况向党委、政府报告;各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各地公安局、公安分局要随时向市公安局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如出现聚众闹事现象,公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妥善处置。要坚持原则,讲究策略,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和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将闹事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市、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应组建应急队伍(除九华山风景区之外,一般不得少于50人),随时准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若警力不足,按有关规定程序请示增调警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严格报告制度。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县、乡两级都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各地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预案的实战演练,具体确定应急处置重特大事故的相关人员并确保随时到位。
(三)重特大事故处置,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做到令行禁止。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严守纪律,保证事故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5届]第11号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6日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房管、工商、质监、安监、消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文明施工、质量合格、安全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本;

(二)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从事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条 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承揽工程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空气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推广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变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房屋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生产安全作业措施,确保装饰装修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拆除、破坏建筑物的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或者超标准加大建筑物荷载;

(二)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

(三)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四)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及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与生活垃圾相区分,并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堆放、清运。

第十六条 鼓励施工企业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

在不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降级或者吊销的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后三十日内将工程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

(三)施工合同;

(四)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施工企业的相关资料;

(五)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方案;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的相关资料;

(八)建筑装饰工程场地使用相关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企业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二十六条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消防验收的,还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二十九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进行核实,汇编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

第三十二条 提倡居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进入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的企业承接住宅装饰装修。

居民对住宅自行装饰装修的,提倡选择持有上岗证书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第三十三条 居民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房屋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电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等有关管理规定告知居民和施工方。

第三十四条 居民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住宅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住宅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相关单位、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居民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属施工方责任的,居民先行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限制居民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居民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四)违法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居民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居民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进行统一装饰装修的,适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一章规定。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出售、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三条 出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合格证书;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应批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使用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于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材料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三)实施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和执业资格及企业信用管理;

(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五)受理建筑装饰装修行政相对人投诉;

(六)查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文明、公正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等。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三)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到当事人的书面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越资质等级的,可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变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燃气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禁止时段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未向居民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各类管线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或者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施行的《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