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4 19:27: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审计署办公厅
审办法发(2001)16号




江苏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审发〔200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问题。审计署1999年6月7日《关于审计决定执行期限问题的批复》(审法发〔1999〕62号)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出的。该意见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该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你厅同意被审计单位推迟执行审计决定,应确保推迟后审计决定能够得到如期执行。


2001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8月19日 生效日期1991年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为进一步发展贸易并使之多样化而创造更有利的条件的目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并在一九七三年四月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政府贸易协定”终止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和条例,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利、加强和扩大两国贸易并使之多样化。

  第二条 两国间的商业交易将遵循本协定的条款进行。本协定项下的货物交换将在缔约双方自然人和法人达成交易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缔约各方将鼓励旨在参加贸易博览会、商业展览和扩大贸易的贸易团组和商人的互访,并为此提供便利。
  对用于展览的货物、样品的免征关税和其他类似费用以及这类货物、样品的运入、运出、出售和处理均应根据博览会或展览会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有关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产品返销贸易和补偿贸易等,以扩大两国贸易。

  第五条 在各自国家有关的法律范围内,包括进出口法、对外贸易法规和其他相关的法律程序,缔约双方将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使双边贸易趋于平衡。

  第六条 两国间的一切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法律和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七条 在征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同意后,在缔约一方领土上出产的下述产品,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可以免征关税:
  一、只作订货样品之用而不是为了出售的各类货物的样品;
  二、为维修、改建、建造、加工所需而从缔约一方进口,在工程完成后将运回至该缔约一方的设备。

  第八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两国间所有货物的交换将在双方可以接受的国际质量标准、国际市场价格以及其他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其他条件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两国的有关机构应为出口到另一国的全部商品颁发“产地证书”。

  第十条 本协定的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缔约双方采取旨在保护国家根本利益,保护人民健康、防止动植物疾病及灾害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的权力。

  第十一条 为保障本协定的实施和讨论贸易关系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将每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首都举行,会议将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回顾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2.审议增进双边贸易并使之多样化的可能性;
  3.向缔约双方提交并研究积极发展贸易的措施;
  4.就本协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将继续适用于在本协定有效期内达成、但在期满之前尚未执行完的所有合同。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双方互换照会确认协定已经各自国家的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九日在北京签字,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如中文和波斯文本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努尔巴赫什
     (签字)                (签字)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1999]1066号


--------------------------------------------------------------------------------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郑州、成都市人民政府,甘肃、河南、四川省经贸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中西部地区开发力度,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兰州、郑州、成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国内贸易局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探索以商贸为龙头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子,1994年以来,在原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原内贸部等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兰州、郑州和成都先后进行了建设商贸中心试点。通过几年来的积极探索和努力,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试点城市市场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得到发展,要素市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试点城市对周边地区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商贸中心试点还处于起步阶段,实现试点的总体目标还需要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对商贸中心试点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推进试点工作。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中西部地区开放开发力度,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兰州、郑州、成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发挥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推进商贸中心试点的各项工作商贸中心试点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第一、第二产业发展为基础,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发挥商贸的龙头带动作用,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成市场体系完整、功能完备、网络畅通、机制健全的区域性商贸中心,发挥中心城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试点城市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试点总体目标,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按照国家五部委批准的试点总体方案制定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今后一段时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市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商品市场建设要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转变,重点是进行改造和提高,加强管理与规范。一是对零售商场、批发市场、仓储设施等大型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对市场前景好、有效益的大型流通基础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其物流和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程度,完善功能,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三是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市场交易方式,选择适宜的产品逐步发展中远期合约交易、电子贸易等,增强和完善交易功能,使不同层次的市场协调发展,互为补充。四是不断调整和优化零售业态,逐步形成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式商场等不同业态协调发展的格局;批发领域要重点培育代理、经销、配送、直供、电子贸易等多种现代批发贸易方式。五是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各类商品展览展销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性展览展销活动,完善服务功能,努力上规模、上档次,切实发挥其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积极作用。

  加快要素市场建设步伐。金融市场要以银行融资为主,积极发展其他融资方式和新型融资工具。房地产市场要进一步规范发展房地产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劳动力市场重点要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健全网络,搞好配套服务。技术市场要充分发挥试点城市大中专院校及科研机构集中的优势,加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信息市场要立足于提高试点城市的辐射能力,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产品市场化、产业化。

  在市场建设中,试点城市要加快城市立法,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严格市场准入,健全市场交易规则,规范流通秩序,坚决消除地区封锁、部门分割、行业垄断等市场障碍,制止不正当竞争;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

  (二)加快流通方式创新,推动流通现代化一是继续发展连锁经营。重点是以品牌信誉较好的商业老字号和其他新兴连锁企业为依托,依靠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积极向周边地区特别是农村市场延伸,更好地发挥连锁经营的优势。二是加快代理配送制的发展。要在继续规范发展钢材、汽车两个代理制试点品种的基础上,积极拓宽代理的品种和范围,扩大代理规模,提高经营效益;要在连锁企业内部配送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社会化物流配送中心,进一步推动专业化配送中心的发展,扩大配送商品规模。三是积极发展汽车、农业机械、大型设备、电脑、音像制品等的租赁业务,鼓励以连锁经营方式发展规范化的租赁企业。四是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培育和发展产加销、贸工农、科工贸一体化的商贸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五是注重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工商关系、农商关系和商商关系,加强银企协作,推进流通产业化。

  (三)做好商品进出口和外资利用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

  要充分利用好生产与流通企业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积极向外贸领域延伸,开拓国际市场。国有外经贸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转换经营机制;要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积极推行外贸代理制,走科工贸结合的路子,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要加快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和深度开发传统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中东、非洲、拉美、中东欧和独联体等市场。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扩大出口和促进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招商引资,采取有利措施吸引外商向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投资,逐步允许外资进入商业、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现代市场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国有小企业要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要重点加强企业成本、财务和质量管理工作,努力按照有关法规和市场原则进行增资减债,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并制定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现由单纯偏重生产管理向重视市场营销和技术开发的转变。要继续在资金、技术、人才、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加城市就业容量,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五)继续抓好各项配套改革,改善投资环境要以试点城市为中心,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要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要继续加强城市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热、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加快发展信息、旅游等新兴产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二、协调制定政策,为商贸中心试点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兰州、郑州、成都商贸中心试点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继续研究协调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发布的有关政策也要向商贸中心试点城市予以一定倾斜,推动试点工作上新台阶。

  一是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支持试点城市的大型商品批发市场、连锁店、商品物流及配送中心的改造和扩建,选择有规模、有效益、市场前景好的流通技改项目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予以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支持试点城市选择条件适宜的重要农产品进行中远期合约交易试点,选择建材、化工、医药等产品发展专业性电子交易市场;积极引导一些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展销和贸易洽谈活动在试点城市举办;支持试点城市发展“菜篮子”产销一体化经营,增加用于“菜篮子”工程的贷款,对“菜篮子”产销一体化建设项目提供相应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支持。

  二是在商品进出口和外资利用方面。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允许试点城市开展流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安排向试点城市予以一定倾斜;对试点城市申请在能源、基础设施、农业等领域扩大利用外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三是在企业改革方面。支持试点城市利用企业兼并有关政策进行流通企业兼并工作,对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和股份制改造上市予以支持,支持探索利用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方式充实企业资本金。

  四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继续加强试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试点城市符合贷款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有关银行积极予以安排;对于跨地区的能源、交通、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进行建设。

  三、加强对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商贸中心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胆创新,把商贸中心试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试点城市所在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市齐抓共建,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国内贸易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并落实有关试点政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