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7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日游”,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时间为一天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区“一日游”管理工作(襄阳区的管理工作按区域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城建、物价、工商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一日游”线路。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规划开发“一日游”旅游资源,新建旅游服务网点,从事“一日游”经营,以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旅游市场需求。
旅游经营者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旅游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四)有必需的场所、设施、资金、从业人员;
(五)经考核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导游和其他旅游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一日游”经营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一日游”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固定经营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证明文件;
(四)专用车辆的行驶证、投保证明以及根据营运线路申领的城市公交运营证、线路牌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证、线路牌;
(五)旅游专用车辆驾驶员有5年以上(含5年)正式驾龄和大客驾驶证的证明文件;
(六)导游员的导游资质证明。
第九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从事“一日游”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不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或消费;
(三)在核定的发(收)车点发(收)车,不来回揽客;
(四)不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五)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自觉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六)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七)导游员取得“一日游”导游员上岗证书,并在导游时佩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胸卡;
(八)驾驶员有法定行车证件,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九)法律、法规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一日游”旅游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况良好,车内外清洁美观,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日游”
车辆标志、市物价部门监制的“一日游”线路价目表、“游客须知”等;
(四)扩音器、无线电通讯设备和车厢消防用具等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五)在公路上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旅游车辆,必须携带县级以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线路牌(加班、包括客运线路牌)及《道路运输证》。
在襄樊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旅游车辆,须持有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证和线路牌。
第十二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一日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收到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一般应在1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天。对署名投诉者,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应书面答复投诉者。
依法应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督促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园区)的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农业园区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引导作用,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是指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集聚土地、资金、科技、人才等各种要素,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起来的,产业特色鲜明、科技水平领先、物质装备先进、运行机制良好、经济生态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
第三条 本办法对县区申报的市级农业园区进行认定管理,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园区内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标 准
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标准。
第四条 规划设计科学
1、规划由具有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农业、水利、规划等相关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规划内容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与地区相关规划衔接,涉及土地流转的生产基地有规范的流转合同。
3、规划包含农产品生产、检测、展示、科普培训及综合服务等不同功能区,有与之相配套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体系。
第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
4、核心区面积3000亩以上,交通便利,能满足鲜活农产品快速运输需要。生产基地、综合服务、市场贸易等不同功能区之间道路畅通,水、电、通信等配套齐全。
5、农田基础设施完善,田间道路、灌排等标准高。
6、加工企业、养殖场以及生活等产生的污水、污物处理率达到100%,园区道路等绿化标准较高。
第六条 物质装备先进
7、充分运用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应用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应用智能温室、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等必要的现代农业设施,设施园艺比重达到30%以上。
8、农业信息服务与农产品加工流通方面,有信息服务技术装备或条件,有与园区基地相匹配的农产品销售市场。
第七条 科技水平领先
9、积极引进应用工程、生物、信息以及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等现代科技和先进的农艺技术。拥有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技术。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10、建有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集成、展示基地,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
11、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推广机构合作紧密,有市级以上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
第八条 运行机制合理
12、以农业园区管委会为管理主体,有吸引资金、人才等入园创业的优惠政策。
13、园区严格实行政企分开,有农业园区投融资平台,生产性投入主体为农户及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企业或有技术入股的农业企业等,有健全的企业或合作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带动能力较强
14、有入园农业项目开工建设,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及注册农产品品牌。
15、农业园区核心区亩均资金投入达到1万元以上,亩均产值1.2万元以上,亩纯效益4000元以上,劳均年收入1.5万元以上。
16、对地方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园区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应用。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园区年培训农民3000人次以上。
17、农业园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组织本地农户建立生产基地,辐射规模1万亩以上,辐射区农民人均增收10%以上。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集高效农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科技创新、产业化经营为一体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园区必须基本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
第十二条 凡符合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申报条件的,由县区农业部门每年3月份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农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2、当地政府批准的农业园区总体规划;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园区资产评估报告、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审计报告及有关附件;
4、园区管理机构说明等相关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三条 市建立园区认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市相关部门参加,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生产与综合处。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市级园区认定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抽取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评审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市级园区认定两年一次,实行达标一个认定一个,已经获得国家级、省级批准的现代农业园区,同时享受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对市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园区资格,收回牌子。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技术经济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市级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农业园区分别于每季度向市级园区认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园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以便及时了解园区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市级农业园区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市农业园区认定联席会议组织的专家评委认定的农业园区,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授予“连云港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牌子。
第十九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农业园区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同类农业园区。
第二十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园区,市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对已经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现代农业园区并获得相应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及市县的农业投资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科技示范推广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园区实施。
第二十二条 将园区建设列入高效设施农业的主要考核内容,在相关考核中给予加分鼓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级农业园区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