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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18:2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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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国税函〔2007〕899号
成文日期:2007-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以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6日,中央文明办、北京奥组委在京召开了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组织广大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营造喜庆热烈的奥运会氛围,展示我国人民期盼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精神面貌。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大意义
  奥运会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国际体育盛会和以体育为载体的文化庆典。举办2008年第29届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企盼,也是一个向世界展示中国的舞台。通过举办奥运会展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展示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示中国人民的良好文明素质。现在距2008年奥运会只有350多天的时间,紧紧抓住并利用好举办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的历史机遇,广泛深入地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是实现人文奥运目标、成功举办奥运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税务系统文明水平的有效载体,是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央文明委、北京奥组委联合下发《关于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紧紧抓住迎接和举办奥运会的有利契机,以讲文明、树立文明新风为重点,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积极开展文明风尚宣传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文明观赛教育等活动,提高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实施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提升办税窗口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配合地方的奥运志愿者招募工作,推进志愿者培训计划等多项工作。
  总的来看,全国税务系统“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产生了广泛影响。“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已在全系统推开,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支持奥运、参与奥运、共享奥运的氛围日益形成。
  二、结合实际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根据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展安排,下一阶段,全国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四项主要任务,着力抓好文明风尚宣传普及活动、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奥运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环境综合改善工程等重点工程。对于税务系统来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奥运教育培训,积极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提升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干部职工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旗帜鲜明的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讲座及知识答题等各类主题实践活动,普及奥运礼仪知识,强化岗位行为规范,使“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全系统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迎接奥运会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建立和谐征纳关系。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抓手,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要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考核监督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纳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明确纳税服务的工作流程与标准,实现事项、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依托信息化,积极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
  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援助,规范12366热线服务,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制。将纳税服务与依法治税、税收政策落实、办税流程简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促使纳税服务不断优化。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大力推进“窗口”建设。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的奥运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纳税环境,更方便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等“窗口”单位,要合理安排纳税申报时间,在纳税人密集的地方适当增设服务网点,根据业务量合理调配各类窗口数量,可配置“排队取号机”,按号分散等候。办税高峰时,可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工作人员、延长办税时间。要将性能较高的计算机设备优先配置到办税服务工作方面,提高办税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积极配合地方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实施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努力创造井然有序、优美舒适的办税环境。使办税服务厅真正成为服务工作高质高效、功能设施齐全、环境优雅的税务系统迎奥运“窗口”。
  四是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展示税务行业文明形象。各级税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宣传本单位采取的措施、出现的变化、取得的成效,宣传税务干部职工对“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支持、参与以及愿望、意见和建议,及时推广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典型经验。要对全体税务干部职工进行文明礼仪宣传教育,着力营造讲道德重礼仪的浓厚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掀起优质服务迎接奥运、树立税务新风尚、推动行业文明建设的热潮。
  三、“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务求工作实效
  各级税务部门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扎扎实实、齐心协力、团结合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作为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呼应、多方联动的工作合力,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各负其责,各展所长,密切配合,共同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二是发动群'众'参与,形成全体税务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北京和协办奥运的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城市是“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点城市,这些城市的国、地税局要走在前列,迅速启动,形成热潮,在全国税务系统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同时其它省(区、市)税务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把活动开展起来,动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人人动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摒弃各种不文明现象,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共同塑造税务干部职工讲文明、讲礼貌的良好形象。
  三是同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增强整体效应。税务系统多年来广泛开展的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改陋习、树新风工作的有效载体。
  要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主题,充实内容,拓展领域,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要在引领文明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迎接和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中再立新功。
  四是从实际出发,防止形式主义。从现在起到奥运会开幕还有不到一年时间。税务部门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扎实推进、务求实效,避免好大喜功、做表面文章。要通过这项活动,提升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道德素质和职业修养,提高依法治税能力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促进税务系统的全面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城〔2008〕170号),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为社会公众服务,解决目前我市公厕配置不足,市民和流动人口入厕难等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加油站、宾馆、酒店、餐饮店、招待所、景区、公园、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游(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单位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向市民和游客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无故停用。
第四条 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进行登记,按国家规范标准统一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并列入市、市辖区公厕地图。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景区、高速公路加油站、公园、码头、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交首末站等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必须达到国家二类以上公厕标准。
第六条 市民和游客使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时,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内的设备、设施;如损坏设备、设施,应当照价赔偿。
第七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做好卫生保洁和设施维护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九条 鼓励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对内设厕所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厕所设施标准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 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厕所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改意见的单位,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对全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工作的宣传报道,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公众开放、管理不达标、拒不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整改意见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古代律学(成就)述略



论文提纲:
引论----------------------------------------------------1
一.律、律学------------------------------------------2
二.中国古代律学的阶段分野及其成就---------2
1.律学在先秦的初萌--------------------------------2
2.秦汉时期——律学的发轫阶段-----------------3
3.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独立与勃兴-----------4
4.成熟与发达的隋唐律学--------------------------5
5.走向衰微——宋元时期的律学研究-----------6
6.律学在明清时期的的历史性终结--------------7
尾论---------------------------------------------------- 7



内容摘要:律学在中国古代法制建构与完善的过程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扩充了法的内容,解决了由于成文法条的抽象性、具体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带来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从先秦到明清,古代律学因应时代,一脉相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中国古代法制进程的推进提供了持久稳定的动力,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整个东(南)亚古代社会的发展演进提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法理支持。其斐然的成就、独特的法学视角和学术文化系统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学研究乃至于国家法治的最终实现都有着特殊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律学 律学成就 阶段分野 再认知 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引 论
法学论域内的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而独特的领域,也是中华法系文化传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中国古代法学中的至显之学,律学萌芽于先秦,滥觞于秦汉,独立于魏晋,成熟于隋唐,衰微于宋元,终结于明清1 。本文拟从一个较为宏观的视角对古代律学的发展及其成就予以概括性的阐述和再认知。

一.律、律学
“律”,是一个很古老的字,甲骨文中有之,《易经》和《尚书》中亦有之。《说文解字》曰:“律,均布也。”按前人的解释,“均”是一种木制的工具,长八尺,上面有弦,用以调声。“布”是分布之义。用“均”将十二种音调和谐地分布在乐器上,即为“均布” 。从古人对“律”的释义中可以看出,“律”的本义为音律。古乐中有以六律较五声(宫、商、角、徵、羽)之说。以律较声,律由是得出“范天下之不而归于一”的引申义 。律在师旅中又引申为纪律、约束之意(如《周易》中就有“师出以律”的说法),这一用法在先秦的军队中已得到广泛使用。从公元前356年起,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他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2,制定了秦律 ,“律”即成为当时及后世绝大多数王朝最主要的基本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律学(亦称“刑名之学”、“刑学”)以注释法学为主体,它主要研究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解释及其相关理论。作为一种以古代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形态,律学关注的视角既包括立法原则的确定、法典的编纂,也包括法理的探讨、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等。秦汉以来,律学研究名家辈出,成果斐然,不仅出现了如郑玄、张斐、杜预等一大批杰出的律学家,而且产生了以《律注表》、《唐律疏议》为代表的诸多律学经典著作。可以说,律学的发展对于中华法系的确立与发展、对于古代中国及其周边国家的法制建构都给予了重要而有益的理论支撑。

二.中国古代律学的阶段分野及其成就

1.律学在先秦的初萌
先秦时期律学研究的萌芽,有着多方面的历史表征。早在西周初期,刑法原则中就有了针对犯罪主观心理状态如眚[过失]与非眚[故意]、终[惯犯]与非终[偶犯]的明确区分,诉讼程序上也出现了狱[刑事]、讼[民事]之别,这说明当时已经开始从理论的高度探讨法的现象与其适用的问题。春秋时齐国的管仲曾从概念上对法的含义予以阐释,他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作《竹刑》,虽然该书内容已不可考,但从当时的执政者将其作为成文法加以应用来看,《竹刑》当属萌芽期的律学著作,邓析本人也被后世奉为古代“讼师”及律学研究的鼻祖。战国初年魏相李悝在变法中主持撰成《法经》一书。虽然是一部战国时期的成文法典,但就编撰体例、篇章结构和实体内容来看,《法经》不愧为初萌期律学的最高成就,它在律学乃至中国古代整个法律文化史上都是里程碑式的著作。《法经》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和“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封建律典法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对后代王朝的封建立法及其法制内容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先秦时期初萌律学的发展还很稚嫩,这种探索性研究其本身还处于偶然和自发的状态,其初衷甚至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功利性和一味用刑的法家偏激主义倾向;然而它却为律学在秦汉时期的发轫乃至于后世的长足发展提供了适宜的背景,作了十分必要而有益的准备。

2.秦汉时期——律学的发轫阶段
律学在秦汉时期的诞生,以秦代法律注释书《法律答问》等的出现、西汉和东汉相继展开的以经释律、以经注律活动等为主要标志。律学在这一时期滥觞,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的。首先,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政治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以及国家的制度设计的日益完备等,为律学的诞生与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其次,这一时期成文立法的发达、立法活动的频繁以及法律数量的日益庞杂为律学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客观的需要。再次,秦汉时期封建正统法学世界观的形成、经学的发达以及语言学、文字学和逻辑学的进步为以法律注释活动为主要表征的秦汉律学研究的展开创造了适宜的文化环境。
作为以法家理论治国的典型,秦王朝虽然由于其高压的集权统治而对几乎所有的学术研究活动均予以取缔和镇压,但却异常重视法制,实行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从而为律学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国家支持(以《法律答问》为代表的法律注释书的风行即是很好的例证) 。尽管秦代律学由于缺少其他的学术支撑而在表现形式上仍略显稚嫩,但它却为两汉时期律学的持续的开创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汉朝建立后,经过西汉初年的休养生息,两汉的统治者逐渐认同并采用了“外儒内法” 、“霸王道杂之” 、“德主刑辅” 、“明刑弼教”的治国方针,通过说经解律、引 礼入法以及推行春秋决狱等,把封建法制与儒家伦理密切结合起来,从而开始了封建伦理法制化、封建法制道德化的进程。因应这种时代的政治背景,两汉时期的律学研究也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突出表现为董仲舒等儒家经学大师的以经释律及东汉学者将经学方法应用于律学研究并进行的以经注律的实践。如果说西汉的律学研究因为克服了一味用刑的缺陷而培植了较为厚实的理论基础,那么东汉时期通过训诂方法(经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律学研究则变得更为系统、周密和严谨。据《晋书-刑法志》载: 对当时(汉)的律文“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东汉学者的律章句,是东汉时期最典型的律学著作,为秦汉时期律学诞生的重要标志之一。儒者们通过律章句对汉律令中的概念、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等均作出了各自比较精确的界定和阐述。
比照初萌期的律学,秦汉诞生期的律学研究具有鲜明的特色。首先,它内容更加丰富,注释也更为详尽。秦汉律学有对某项法律、法令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演变的阐述分析,有对律文的立法宗旨、含义的归纳总结,还有对法律概念、术语的训诂、解读和界定,呈现出一种较为系统的状态。其次,律学研究中儒法合流的趋势明显。秦代律学对宗法伦理思想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如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而两汉时期法制的儒家化更使律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被儒家的思维与视角所同化。汉时的儒者不仅用儒家经义来阐述法律文意,而且用经学方法来诠释法律概念。再次,秦汉律学开创了立法与编撰律疏同时(如秦朝的《法律答问》)、法律注释与私学并行和前文已述的以经释律等传统,这些都对后世影响极大。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独立与勃兴
尽管律学于秦汉时期诞生,但对律学研究予以明确记述并使用“律学”来指称法律注释及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是魏晋以后的事。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的过渡性演变时期,秦汉早期的封建法制经由它完成了向成熟完备的隋唐封建法制的转变。在长达近四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封建集权统治的相对削弱及周边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内迁,整个社会的结构(包括文化结构)在剧烈的变动中得到了新的整合。因应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律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独立性明显增强并呈现较前代更为昌盛与活跃的形态。主要表现在:

〈1〉儒家思想在律学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律学研究儒家化基本完成。可以说,律学的诞生过程,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封建正统法学世界观的形成过程,也是律学研究儒家化趋势日益发展的过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在国家立法、司法活动中,在社会的律学研究中的影响,不仅较秦汉更加广泛、深入,而且出现了系统化、制度化的倾向,为隋唐及后世律典的“一准乎礼”奠定了基础。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这一时期“十恶”、“八议”等的出现以及围绕“十恶”、“八议”的入律,律学家们从经义学理的角度对其进行的深入研究和阐述。

〈2〉律博士的设置和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的形成。
公元227年,卫觊上奏魏明帝:“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魏明帝采纳了卫觊的建言,于是曹魏在魏明帝太和元年(公元229年)颁布《新律》的同时,在廷尉之下,置律博士一人,位第六品中中,负责对地方行政官吏和狱吏教授国家的法律、法令。此后西晋及南北朝时期的政权也大都设有律博士或类似职位。魏晋南北朝的律(学)博士,是在司法机构廷尉或大理寺之下的属官。这样,法学教育附属于司法行政之下,律博士们既研究、教授法律,也参与立法与执法活动。又据史书载,后秦姚兴当政时期(394-416)于长安设立律学,“召郡县散吏以授之。其通明者还之郡县,论决刑狱。” 这是中国历史上官方设立的第一个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律博士和独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的设置,使律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偶然自发的状态和单纯的学者热情而具有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对促进这一时期律学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