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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06:2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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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前言

为了实施“火炬”计划和《青岛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规划纲要》,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在我市开发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高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专家咨询组织,归口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为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高新技术开发指导委员会提供开发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接受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计划、开发项目和产品进行咨询、论证,对新技术开发企业的认定进行评议;
3.开展与国内外高新技术开发机构、企业集团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人才、奖金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促进我市企业界与科技界的联合,帮助建立科技开发实体,协同开发高新技术产业;
5.对我市开展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方针和政策进行科学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政策性建议。

第三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参与制订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参与讨论我市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以及重大的科技政策措施,并提出建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政府召开的科学工作会议、市高新技术开发指导委员会如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成就;
3.在技术经济、企业管理、产业政策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专业知识;
4.现任高级技术职务并具有明显专长; 身体健康、尚能承担某些咨询业务的离、退休专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可聘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第五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聘任。

第六条 外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专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愿意应聘的,经市政府批准,可聘为“驻外地咨询委员”。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国外进修、留学人员,凡愿意为我市开发高新技术作贡献的,按规定程序经市政
府批准,可聘为“特聘咨询委员”。

第七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义务聘任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续聘的,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给荣誉证书。 聘任期内困特殊情况,不能承担咨询任务的,作为辞聘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专业组长若干人。 上述人员组成咨询委员会常务会议。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负责主持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业组长联席会议,签署以咨询务员会、咨询委员会常务会议名义提出的研究、咨询、论证、评议等报告以及重要的政策性建议。

第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联络各专业的活动,协助主任、副主任组织跨专业组的专项研究、咨询、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组长负责主持专业组会议,组织开展专业组的咨询工作,签署以专业组名义提出的研究、咨询、论证、评价等报告。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各专业组设秘书一人。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生物技术、微电子及计算机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精细化工、海洋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市场与经济效益评估、高技术企业管理、高技术产业政策、高技术人才培训和交流等专业组。

第四章 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筹集。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对市党政领导机关委托的各项咨询任务,实行义务服务;对市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咨询、论证、评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可适当收取咨询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建交公报

中国 缅甸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建交公报



  缅甸外交部长依·蒙关于中缅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问题致外交部长周恩来的信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外交部
周恩来部长阁下:

  缅甸联邦政府业已收到阁下于十月一日函送我国驻南京大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十月一日发表的公告,并表感谢。

  缅甸联邦政府相信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人民所拥护,并因中缅两国人民间的传统友谊,兹决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期望外交关系之建立与使节之交换。
  
                     缅甸外交部长依·蒙

                       十二月十六日仰光


  .缅甸前驻华使馆三秘藻文关于中缅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问题致南京外侨事务处长黄华的信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径启者:兹奉命转达本国外交部部长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先生之公函,以资参考。公函内容如左:

  ?缅甸国政府兹声述,由本国驻南京大使转达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席十月一日发表之声明,连同阁下同日之公函,业已收到。由于绝对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获得中国人民之拥护,又鉴于中国人民及缅甸国人民之传统友谊,缅甸政府特兹证实,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希望建立外交关系及互派使节。?

  此致

                   南京外侨事务处处长黄华

                     藻文(签字)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外交部长周恩来关于中缅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问题给缅甸外交部长依·蒙的复信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仰光
缅甸联邦政府外交部
依·蒙部长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收到阁下本年十二月十六日来电关于缅甸联邦政府期望建立缅甸联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的通知。我现在通知阁下:在贵国政府与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残余断绝关系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之间的外交关系,并望贵国政府派遣代表前来北京就此项问题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缅甸外交部长藻昆卓关于中缅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问题给外交部长周恩来的信

             (一九五O年一月十八日)

部长阁下:

  本人荣幸接到由本府驻南京办事处转来阁下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通知,缅甸声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日,国民党驻仰光大使已获得与他们断绝关系的通知,因此他们的大使馆即告关闭,随着第二天台北国民党外交部部长证实外交关系的完全断绝。

  资深的缅甸驻中国外交人员是吴辟,他是大使馆一等秘书兼驻昆明总领事,缅甸政府要任他为临时代办,假如需要时,他可以出席谈判,因为昆明至缅甸的无线电已停止拍发,我们训令不能抵达他处,缅甸政府请给予吴辟及其助手各种方便,俾他能到南京办事处主持。

  本人顺向

  阁下致最崇高之敬意

  又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先生阁下

                       缅甸联邦外交部部长

                         藻昆卓

                       一九五O年一月十八日

  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关于中缅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之先决条件问题面交缅甸谈判代表吴辟的谈话稿

             (一九五O年五月五日)

  缅甸联邦政府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期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周恩来部长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复文表示在缅甸政府与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残余集团断绝关系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缅甸联邦政府建立中缅两国外交关系。

  关于缅甸联邦政府与国民党反动派残余集团断绝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希望缅甸政府将其对于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残余集团目前留在缅甸各种机构以及应属于中国的一切财产,采取如何态度,明确告知。

  缅甸谈判代表吴辟关于中缅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问题面交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的口头答复稿

        (一九五O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缅甸联邦政府与中国国民党残余集团断绝关系问题:

  第一、缅甸联邦政府的态度是,除前中国大使馆外,政府从来未承认过任何中国国民党机构。然而,缅甸联邦政府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后,随即撤消对前中国大使馆之承认。前中国大使馆员被认为是普通公民。

  第二、关于中国国民党财产和资金,缅甸联邦政府并不知道在缅甸应属于中国的任何此类财产和资金。然而,中国在缅甸的任何财产和资金,将被认为已转属他们所承认的政府。

  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关于中缅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问题面交缅甸谈判代表吴辟的口头答复稿

       (一九五O年五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研究了缅甸联邦政府于五月十二日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中缅两国建立外交关系谈判中所提问题之答复,其中缅甸联邦政府确认:

  第一、缅甸联邦政府除前中国大使馆外,从未承认过任何中国国民党机构。缅甸联邦政府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后,业已撤消对前中国大使馆之承认。

  第二、中国在缅甸的任何财产和资金将被认为已转属他们所承认的政府。

  对于上述各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表示满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希望立即开始关于双方交换使节的磋商。

  同时,本人荣幸地通知阁下,中国政府向缅甸政府提出,将派姚仲明先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政府大使,并愿征得贵国政府同意。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拨资助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拨资助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的通知

             (体群字[2003]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2003年11月,由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天津联合召开了首批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命名表彰大会,全国100所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和体育方针,不断提高我国广大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发现、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传统校(见《表彰决定》)受到了表彰。为进一步鼓励这些学校继续开展好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改善体育器材设施,为广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开展课余业余训练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适合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器材资助给这100所学校。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于开展本次资助活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共500万元,每所国家级传统校资助价值5万元的体育器材。其中200万元由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适合全体学生开展体育锻炼的体育器材(每所学校2万元,具体器材目录附后),由生产厂家直接运送到学校并安装;300万元划拨到各省(区、市)体育局,按照每所学校3万元体育器材由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集中购置。
  二、各受资助学校根据本校开展的体育传统项目,按照省(区、市)体育局的统一时间要求,向省(区、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提供所需体育器材目录清单。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根据各学校开具的体育器材目录清单统一购置学校所需的体育器材,并负责发放到各有关学校。不得将资助经费划转给学校自行购置体育器材。
  四、各学校收到体育器材后,主要领导必须在所列器材清单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并将签收清单返还省(区、市)体育局。
  五、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加强对本次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严禁购置与体育器材无关的其他设备和用品(如办公用品等),一经发现,国家体育总局将取消该省今后每年度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的资助资格。
  六、各省(区、市)体育局可视情况匹配相应的资助资金。在整个资助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开展资助活动的总结以及学校的签收清单(复印件)一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凡不上报总结和清单的地区,将取消今后每年度接受资助的资格。
  附:1、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体育器材目录
    2、划拨资助经费一览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体育器材目录
  单杠1 双杠 1 肋木架 1 天梯 1 腹背肌组合器 1 室外乒乓球台 1 摸高器 1 小篮板 2  告示牌 1

  附件2、   资助国家级传统校体育器材经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