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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0:4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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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3]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特别是2000年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审理案件,案件审限内结案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解决了一批长期超期羁押的案件。但是,在一些地方超期羁押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边清边超”。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超期羁押问题
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法院和国家的形象,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特别是要认识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执法不违法。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超期羁押问题,深刻认识超期羁押的危害性,认识到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清理超期羁押案件
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法院超期羁押的案件和人数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逐件统计,认真分析超期羁押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进行清理,并于2003年8月20日以前将统计数据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严禁瞒报、谎报、漏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超期羁押案件的督办,特别是超期羁押三年以上的案件,在2003年底前务必清理完毕;超期羁押一年以上的案件,在2004年9月底以前清理完毕。需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协调的,主动加强沟通、协商,必要时,应提请当地政法委进行协调解决。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完毕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三、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加强检查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加强对被告人羁押期限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精神病鉴定等法定不计入审限的情况,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及看守所等有关部门,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近期,我院及全国人大内司委等部门将对人民法院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展开相关工作,作好汇报准备。同时,在认真分析超期羁押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有效对策或建议,切实解决审判中出现的超期羁押问题。

2003年7月29日

锦州市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规[1998]10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锦州市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改革进程,建立健全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
度,加强企业产权变动和转产经营中的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
土地资产,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
的企业,因兼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租赁经营和出售、
搬迁改造、合资合作、转产、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
份合作制企业等改革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使用用途
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企业、市属企业和市城区各类
企业改革中的地价评估立项、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
方案的批准或初审以及土地使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土地登记与发
证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属以下企业由县(市)土地
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企业改革时,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地价评估立项。
申请地价评估立项时,应提交《地价评估立项申请表》、工商登
记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经鉴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
印件。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地价评估立项申请后,由经国家土地
管理部门或省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
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土地估价结果应按规定的权限申请确
认, 在领取《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后生效。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手续时,评估机构应提
交《地价评估确认呈报表》、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国有土地使
用证》复印件和《土地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企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
案,然后按规定的权限报批并履行有关用地手续。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改革的形式与内容;
(三)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
(四)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理由及有关
问题。
第七条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由企业拟订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二)《土地估价报告》;
(三)《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
(五)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企业相关图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批准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持原
《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土地资产处置
方案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土
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
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
业集团的;
(二)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企业租赁经营或转产,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
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五)企业分立,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新分立企业的;
(六)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
第十条 企业破产、企业出售、企业搬迁改造、企业解散的,涉
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处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
地使用权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
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
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
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
并中的一方濒临破产的;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
五年。
第十三条 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经
批准可以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或评估确认地价核定的土地租
金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并且出让金数额较大的,经
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分期缴纳的方法,一般应确定在三年内付清,
其分期付款比例为: 第一年付5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20%
。在土地出让金未缴足之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对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按照评估确认地价的
10%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一般可定为二十年。
对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困难企业,经政府批准可
在一至三年内给予减免土地租金的照顾。
土地租金标准一般应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对国家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企业,必须在
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
授权经营批准书》,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签订
土地使用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土地管理部门每年
应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
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不予确认,土
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按本规定擅自处置并发
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用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处
罚。
第十六条 企业改革后,已经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 如需改变
原土地用途或发生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
手续,并按当时的政策交足补齐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
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告[2008]19号


为规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并上市申请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是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

二、申请监管意见书的证券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情况的说明材料,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历史沿革及历次注册资本变化及审批情况。

2、公司股权结构形成过程及报批或报备情况。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4、公司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变化情况。

5、公司业务范围、分支机构及参、控股公司情况。

6、上述情况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不规范情况。

(二)公司财务指标及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1、公司近三年及最近一月财务情况。

2、公司近三年经纪、自营、承销、资产管理(定向、集合、专项分别说明)等各项业务收入情况。

3、公司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比较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审计意见。

(三)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包括最近36个月内是否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最近36个月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24个月内是否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2、公司近三年合规经营情况。包括最近36个月内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过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3、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4、公司证券从业人员的合规性情况。

5、公司落实各项基础性制度情况(如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账户规范情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情况等)。

(四)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意见。

(五)法人治理情况

1、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公司股权的问题。

2、公司最近三年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正常运作。

(六)其他需说明情况(如有)。

三、公司还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四、自本规定公告之日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通知》(证监发[20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