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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废旧物资收购工作的通知(摘录)

时间:2024-07-13 03:4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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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废旧物资收购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废旧物资收购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为了扭转收购下降局面,要求各地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废旧物资绝大部分是工业原料,有些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商业部门能够提供的废旧原料数量多少,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今年以来,钢厂炼钢需要的废钢铁和生产中小农具的残次钢材供应紧张,缺口很大,其它废旧原料也有一定的缺口
。各级供销社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经常研究、检查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收购工作抓上去。
二、正确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扭转有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重视废旧原料经营的现象。要求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商业部一九八五年下发的《全国废旧物资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供销社废旧物资系统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在努力搞
好主业的前提下,再适当发展多种经营。
在收购环节上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各地具体情况,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目前,有的地方反映收购资金紧张,影响回收。建议各地积极向银行反映情况,请银行在贷款上给予支持。
三、坚持回收范围,抓好废钢铁的回收上交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经委、冶金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出了《关于改进废钢铁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国家计委又发了计综字(1985)2124号文件,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国务
院各部直属直供企业废钢铁计划体制改变以后,经营渠道不变,仍“按现行的经营渠道,由当地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收购”。但是,有些地方未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请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争取按照五部委局和国家计委文件妥善解决。
四、加强系统协作,发展横向联合。废旧物资零星分散,遍布城乡。在城市,除了搞好下厂服务以外,要依靠合作商店和街道代购站搞好社会回收;在农村,除动员各基层供销社、分销店普遍开展废旧物资收购外,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发展个体专业代购户收购废品。各
市县公司对基层社上调的废品,除统一定价者外,可只定接收价,收购价由基层自定。利润分配要上小下大,尽量让利给基层,也可以采取分购联销形式,返还给基层一部分利润,调动基层收购积极性。对收购、供应工厂企业的废旧物资,可以发展横向联合,固定购销关系,建立比较稳固
的经营渠道。
五、认真执行收购政策。总的看,多数地方执行政策是好的,通过收购,发现不少可疑线索,协助公安部门破获不少盗窃案件。但是,也有的地方和单位忽视收购政策,对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有的擅自扩大收购专点,有的不按规定索取证明,以致给坏人销赃提供了方便。各地一
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政策纪律教育,克服“只看货值钱,不问货来源”的单纯商业观点,增强政策观念。对问题比较多的收购点要进行整顿,对内外勾结,唆盗销赃的人要依法制裁。



1986年5月2日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6号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局长 袁伟民

2003年7月25日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登山运动发展,确保国内登山活动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
    中国登山协会、地方各级登山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划定供攀登的山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 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 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 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 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第六条 登山团队设置领队(队长)。领队(队长)对团队活动和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服从领队(队长)的指 挥。

第七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第八条 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第九条 申请举行登山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四)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五)登山计划书;
(六)装备清单;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十条 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凭《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可以委托批准部门代办。

第十二条 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登山团队提供包括交通、攀登路线、山峰地区气象特征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和资料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登山团队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山峰,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十四条 登山团队进山前,应当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交验《登山活动批准书》,并按山峰所在地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登山环保费。

第十五条 登山团队应当保持登山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登山垃圾。地方有具体环保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登山团队在登山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批准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团队应及时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登山活动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批准单位。

第十八条 需要交验成绩的,登山团队应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交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登顶或到达高度的图片(取景中须有背景和对照物),登顶处女峰还须提供360度连片照片。
(二) 登顶及攀登过程概述。

第十九条 成绩认定合格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发给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登顶(登高)证书, 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第二十条 登山团队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正式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登山垃圾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人员来大陆参加登山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来华参加登山活动,按《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8日原国家体委发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8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3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2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业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18个全资企业和4个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水利和水电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培训等业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9.6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七、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八、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