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83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了解,为促进和鼓励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和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互利精神,鼓励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艺术、文学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他有关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合作:
一、安排两国音乐和戏剧团体、艺术家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二、鼓励和组织音乐家和艺术团体相互访问演出以及文化艺术方面的巡回讲学。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为了学习和了解双方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将:
一、鼓励和组织两国教育机构之间交换教科书、期刊、科技出版物、杂志、报纸和其他资料。
二、同意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三、同意为两国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之间交换意见和情况以及在文物、博物学和艺术方面交换情况和资料提供方便。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大学教授、教师、专家和科学研究人员进行访问、考察和讲学。
二、相互尽可能地交换和提供奖学金名额,使对方的大学生和进修生能在其大学、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内学习;并鼓励互派自费留学生。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为如何评定两国授予的证书、大学学位、文凭和其他学衔规定必要条件,以便另行签订一个关于使两国的此类证书、学位、文凭和学衔具有同等效力的协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不仅随时相互提供有益于教育发展方面的统计材料和情况,而且应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和图书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合作,交换广播和电视资料,进行电影和新闻组织之间的交往;安排专家互访,参加对方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体育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接触,这不仅是为了一般地有益于体育的发展,而且为了有目的地安排两国间的体育友谊比赛。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学、公共卫生事业及其技术方面交流经验。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各自的代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社会科学领域的国际性大会、会议、讨论会、巡回讲学和其他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本协定派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的代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和规定。
第十二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应通过适当的代表团的直接会晤或通过外交途径定期调整文化和科学交流的具体计划。为此而举行的谈判将在缔约双方的首都轮流举行。
计划应规定合作的形式、范围和财务条款。
第十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安排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由于理解或实施本协定条款时产生的一切问题。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换文之日起生效,换文表明本协定业已按照缔约双方的宪法程序得到核准,有效期为四年。
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由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拉各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 华 亚历克斯·埃奎梅
(签字) (签字)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国内贸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财办、商业(贸易)、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 0号),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传销企业 )转变销售方式(以下简称转型)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二、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
三、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合法批准设立;
2.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
(二)转型程序:
1.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明确传销或直销业务的企业。
(1)企业投资各方需修改合同、章程;
(2)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无传销或直销内容的企业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三个条件;
2.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 );
3.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
(二)转型程序:
1.企业投资各方根据转型方案的原则修改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
2.企业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依法律程序报外经贸部(转型方案一并上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内贸局,外经贸部征求上述两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并对获批准者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转型方案应符合以下原则:
1.企业必须有店铺,明码标价;
2.企业须制定符合国家各项法规要求的售后服务及顾客退货制度并予公布;
3.企业应同推销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推销人员在劳务合同授权范围内推销企业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4.推销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销人员应具备原劳动部、内贸部颁发的《推销员职业技术技能标准》(劳部发[1997] 10号文件)的基本要求;
5.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推销价格应与店铺零售价一致;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6.销售管理人员必须为企业正式职员。
五、政府印发统一的推销人员证。
六、要求转为销售其他企业产品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单体店和连锁店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七、对转型企业设立的销售分支机构需重新审核。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必须自开店铺推销本企业自产产品。
八、对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各项手续。对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地方外经贸部门上报的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上报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批复后15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