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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时间:2024-07-02 17:5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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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1991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027号“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中“食品控制的决定”时,可以直接对食品及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设施进行查封。
二、马成不服新源县卫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冷饮店一案,请你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抑制两极分化,基于房地产理想供需模型的法律调控

一、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与法理依据 1
1.1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 1
1.1.1、基尼指数高企,社会两极分化明显且存在继续扩大趋势 1
1.1.2、“按劳分配”丧失主体地位,按 “土地等资本要素”分配渐成主流 2
1.1.3、房地产的财富分配机制,正在放大我国的收入差距,使两极分化雪上加霜 2
1.2、中国房地产调控的法理依据 3
1.2.1、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理想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及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念 3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第15条及第33条 6
二、基于理想的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房价合理性预测 6
2.1、理想的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 6
2.2、理想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下,各收入人群的需求呈梯度横向竞争形态 7
2.2.1、各收入人群的需求呈梯度横向竞争形态 7
2.2.2、随着各收入人群所处的收入层级的提高,形成相关住房市场的梯度退出机制 8
三、基于非理想的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当前房价的非理性上涨分析 8
3.1、非理想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 9
3.2、非理想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下,各收入人群的需求呈梯度纵向竞争形态 9
四、如何避免非理想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住房需求非理性竞争,促进住房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10
五、非理想的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房价非理性上涨的六种动力分析 10
5.1、动力1——货币流动性泛滥,货币贬值加剧,房地产市场成为大众实现自身财富保值增值的最佳选择 11
5.1.1、货币流动性泛滥,货币资产贬值加剧 11
5.1.2、CPI先是超过了1年期利率,很快又超过了5年期利率,中国正全面进入实际负利率时代 12
5.1.3、CPI居高不下,M2水涨船高的背景下,投资正逐步取代储蓄成为大众理财的第一选择 13
5.1.4、房地产战胜基金、股票等,成为大众投资首选 13
5.2、动力2——房市收益率惊人,热钱趋之若鹜 14
5.2.1、关于热钱的规模 14
5.2.2、热钱进入中国的原因——套利套汇投资(房地产)获利 15
5.3、动力3——国内购买力惊人,房地产消费、投资需求旺盛 17
5.3.1、改革开放三十余载,我国居民理论购买力显著提高 17
5.3.2、中国购买力的绝对不均衡分布,是中国的理论购买力最大化的转化为现实购买力的奥秘 17
5.4、动力4——刚性的消费需求为投机投资需求托底 18
5.4.1、城市化逐年加剧,城市人口逐年增加 19
5.4.2、家庭小型化加剧,家庭数量增加 20
5.4.3、中国首次购买房产人群年龄小龄化 20
5.4.4、婴儿潮跨入中年,改善性需求增加 21
六、抑制或延缓住房需求,减少住房的当期需求,防止住房需求的集中爆发,消解住房价格上涨动力 24


抑制两极分化,基于理想房地产市场供需模型的法律调控
一、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与法理依据
1.1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
1.1.1、基尼指数高企,社会两极分化明显且存在继续扩大趋势
图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形态变迁及趋势预测走势图

如图1所示,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基尼指数基本保持在0.2一下,收入水平绝对平均,是典型的一字型社会,但是谁也不富裕,是典型的共同贫穷;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基尼指数不断提高,并在上世纪末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收入差距逐年拉大,截至2010年,联合国《人文发展报告》中指出我国的基尼指数超过0.5,达到0.52,排在美日欧等众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后,位列全球倒数第4,略好于三个最贫穷的南非国家。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单个行业中,证券业、其他金融业和航空业的平均工资分别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5.1倍和2.6倍,具体工资分别为年薪17.21万、8.767万和7.58万。而金融、保险、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国有垄断企业的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及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总额的55%. 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的5%的最富家庭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据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调查发布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房产和企业价值)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到30万人,共持有可投资资产8.8万亿元。而当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是21.8万元,千万富豪的财富占比为40.37%。2009年预计高净值人群将达32万人,可投资产超过9万亿元。
显然,社会主义中国跨入了“收入差距悬殊”的国家之列,并且呈现出L型社会的典型特征,极少数的人占有绝大部分的社会财富,与此同时,绝大部分的人分享极少分布的社会财富,具体表现为两极分化严重并呈加剧趋势。
1.1.2、“按劳分配”丧失主体地位,按 “土地等资本要素”分配渐成主流
全国总工会2010年4月发布的一个调研显示,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55.4%降到了2007年的39.7%,降幅高达15.7个百分点,而企业盈余的占比则从21.2%升至31.29%的高水平。这无疑对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构成了严重挑战。
据WIND资讯不完全统计,2010年上市的340多只新股中,持股市值上亿元的个人股东高达824位,且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相当于平均每只新股上市就有2.4位亿万富翁产生。在《2009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榜单中,前10位超级富豪中有5人从事房地产投资,其中3人的财富完全来自房地产领域;前40位巨富中,有19人从事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业确实是中国富豪们的主要财富来源,”而在《胡润百富榜》上榜的行业中,房地产超过制造业、金融与投资业,高居第一。(12月28日《南方日报》)《2010中国亿万富豪调查报告》显示:”2010中国各省市亿万富豪排行榜”中广东有323亿万富豪上榜,其中101人涉足房地产;浙江308位亿万富豪上榜,其中105人涉足房地产;江苏有185位亿万富豪上榜, 其中37人涉足房地产。各地上榜的亿万富豪中,除北京之外,无一例外地涉及房地产的最多,累计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强。这表明资本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场所,按资本要素与土地要素分配则是该市场的主要特征。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2006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维护国土资源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贡献的。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第十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的岗位津贴和卫生保健福利待遇。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访信息: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和投诉电话;


(二)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三)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六)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与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信访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依法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提出。
信访人重复提起的信访事项仍在办理期限内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不再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向交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结报告》,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六)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者正在依法进行裁决的,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依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接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或者《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情况。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信访人就该信访事项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决定终止办理。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原办理机关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复核。复查机关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或者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信访分析统计制度。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国土资源信访情况年度、季度分析报告。


国土资源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


(二)信访事项涉及的领域和地域;


(三)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四)信访事项反映出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相关政策性建议;


(五)信访人提出的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七章 信访秩序的维护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应急组织并制订应急预案。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其部门负责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及时采取劝阻、批评、教育等措施;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或者拒不执行有关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


(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


(七)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第四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国土资源信访文书格式目录

(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
(二)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
(三)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
(五)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八)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九)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
国土资信告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局(厅)提出的
信访事项,经研究,我局(厅)认为,上述事项属于
,根据《信访条例》第 条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 条的规定,请向
提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
国土资信转字〔 〕第 号

国土资源局(厅):
我局(厅)于 年 月 日收到(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反映的
信访事项,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属于你局(厅)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查收。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
国土资信交字〔 〕第 号

国土资源局(厅):
我局(厅)于 年 月 日收到(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反映的
信访事项,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属于情况重大、复杂,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交由你局(厅)办理,请你局(厅)在 天内,向我局(厅)提交《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结报告》,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关材料一并转去,请查收。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
国土资信受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您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信访事项,属于本局(厅)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厅)将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您出具答复意见,感谢您对我局(厅)工作的关心。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国土资信不受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局(厅)提出的
信访事项,经研究,我局(厅)认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信访条例》第 条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 条第 款的规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国土资信处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局(厅)提出的
信访事项,我局(厅)已经处理完毕。
您反映:


经查,


根据《 》第 条的规定,我局(厅)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如您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 申请复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国土资信查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局(厅)提出对 国土资源局关于 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的复查申请,我局(厅)进行复查,现已经复查完毕。
您反映:

国土资源局(厅)的处理结果为:

经查, 。
根据《 》第 条的规定,我局(厅)作出如下复查意见:

如您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 申请复核。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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