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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30 00:1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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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西宁市机动车排汽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王小青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以内的机动车(含轻便车、残疾人专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排放定期检测合格标志制度。机动车排放的污染气体由依法取得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监制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合格标志。


  第五条 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并应逐步采用天燃气、优质燃料油或者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确保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对新购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实施初次检验和对在用机动车实施年度检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检测达标的,方可核发牌证或确认年检合格。


  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应到取得技术合格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治理(含积碳清洗),或者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确保维修治理质量,因维修治理存在质量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未达标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维修企业免费维修治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销售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有关技术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排气污染超标的,不得销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进行限期治理。


  第十条 按规定可延缓报废的汽车,经污染物排放检测达标后,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第十一条 销售、安装机动车排气装置,必须按规定取得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在本市销售、安装前,须将样品送西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并具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适应性检测。


  第十二条 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合格标志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停放地抽测有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限期治理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未按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证书,或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并具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适应性检测合格的,每销售、安装一台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西宁市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07)71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枣庄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节能,减少能源浪费,加强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依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及《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三条 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限额标准)×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加价倍数
  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第五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节水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经贸委、节能办、物价局等部门单位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以上(含市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用能单位各项能耗指标,认真核实用能单位的相关数据、超标准消耗的能源品种、数量,计算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确认用能单位的超标准耗能行为。
  第七条 用能单位超标准耗能确认后,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超标准耗能单位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
  超标准耗能单位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陈述意见或者申请听证。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超标准耗能单位超过限额标准情况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20日内,将超标准耗能加价费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九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不履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缴纳决定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超标准耗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责令超标准耗能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超标准耗能单位能耗情况仍未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十二条 从事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申报、推荐2011年度“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申报、推荐2011年度“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航学发[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航海科技奖”,是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而设立,根据交通部厅人劳字[2006]137号文件规定:此奖“可参照为部级科技进步奖”,今年申报、推荐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推荐时间定于今年3月1日至6月15日止(以收到申报、推荐材料的日期为准),逾期按下年度申报处理。申报、推荐要求按《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见附件4)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办理。可通过中国航海学会网站:www.cinnet.cn或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c.gov.cn查询。
  二、申报、推荐项目推荐书(见附件1)要严格按《奖励办法》及《中国航海科技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的规定办理。申报材料制成光盘(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一致)将光盘内容发送:sundp@wti.ac.cn邮箱。申报、推荐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推荐书提交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各一式3份(含原件1份);
  2.项目验收(鉴定、评审)技术文件资料(包括: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应用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它能证明项目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材料)提交电子文件一式3份;
  3.项目评价简表(见附件3)提交电子文件一份和纸质材料一式30份(内容尽可能压缩成A4纸一页)。
  申报、推荐项目材料评审后不再退回。
  三、2011年度申报、推荐项目其总体技术必须经一年以上应用和实践考验,方可推荐。
  四、申报、推荐项目须经省、市、部属有关部门或中国航海学会等权威单位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鉴定、评审),并出具合格技术评价证明文件:验收(鉴定、评审)证书。
  五、根据国家科技奖励规定要求,同一技术内容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类似奖种评奖,一旦发现、查实,取消评审资格。
  六、项目推荐书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单位排序原则:按贡献大小,并与技术评价证明文件:验收(鉴定、评审)证书相一致。凡存在完成人、完成单位或知识产权等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申报、推荐中国航海科技奖。
  七、推荐“一等奖”以上项目,须作好现场答辩准备,答辩项目、时间、地点等将在评审会前15日通知项目第一主要完成单位及人员。
  八、申报、推荐项目须交技术服务费,标准为:特等奖、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三等奖1000元。可通过银行汇至中国航海学会,并在汇单上注明:汇款单位、推荐项目名称,同时将银行凭证复印件与推荐材料一并寄出。
  收款人:中国航海学会
  银行帐号:0200083309022100828
  汇入银行:工商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内大街分理处
  九、申报、推荐项目的推荐材料寄送中国航海学会办公室。
  地址1: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1201室,邮政编码:100029;
  地址2: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401室,邮政编码:100013。
  传真:010-64987245、65299796
  联系人:郭琦贵、孙敦屏
  联系电话:010-64987245、65299793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2.《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3.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四类项目)评价简表
  4.《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