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4 16:1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部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健全部系统专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体系,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及部门对本系统的专用计量器具需依法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是承担交通部系统内的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检定站)。
第三条 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建立检定站。
第四条 检定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开展计量检定、测试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检定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公开地开展工作,在专业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二)有与开展的专业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备。检定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需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发证。
(三)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检定人员需经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
(四)有能保证专业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场所设施。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建立检定站,应当由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测试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站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经初审同意筹备建站的单位,在自查具体条件后应向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提交考核评审申请书及其它规定文件;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考核评审。经考评,合格的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印章;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七条 检定站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交通部系统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测试任务;如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可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
(三)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开展本专业项目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参加有关计量技术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改。
(五)负责交通部系统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建立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档案,根据需要向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
(六)承担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检定站业务上接受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的领导。行政上隶属于申请承担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检定站站长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免,并报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检定站应接受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检定站必须在经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未经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和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中止工作。新增加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项目、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对检定站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会同检定站的行政主管部门责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不得从事承担的检定、测试工作。经改进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吊销其证书和印章。
第十二条 检定站的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执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失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新增计量器具检定的收费标准,比照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报部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检定站考核评审申请书;考核评审表、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及合格证书、印章式样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2005〕4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依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就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通过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建立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1.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县区政府负责制。

2.实施农村低保的原则是:保障基本生活;公开、公平、公正;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实事求是,动态管理。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决定》提出的“到2007年,初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予以完善,到2012年基本建立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2005年,各区已实行农村低保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尚未实行农村低保的乡镇,要抓紧组织实施。当涂县要抓紧开展农村低保试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农村低保工作规划。

2.2006年起,各区在对农村低保运行情况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着力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动态管理。当涂县在总结农村低保工作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工作。

3.至2007年,建立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农村村民的工作高效、保障有力、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1.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2.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

全额享受保障待遇的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90岁以上生活困难老人;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家庭;获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生活困难的劳模家庭等。其中,农村五保对象除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由县区、乡镇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确保其基本生活。

其他符合农村低保的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保障标准

1.市辖各区执行统一的农村低保标准。2005年各区农村低保标准为户月人均110元,年人均1320元。

2.当涂县农村低保标准,2005年为户月人均85元,年人均1020元。

3.各区、县确定农村低保标准,要考虑与城市低保标准的衔接,并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以及社会物价波动等情况,建立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机制。

三、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与发放

(一)低保资金筹措

1.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可用于农村低保的补助资金;社会各界为农村低保提供的捐赠资金;其他可用资金。

2.低保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分级负担。市与各区按2:8的比例,市与当涂县按4:6的比例分担。县区与乡镇、村的分担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

3.市本级低保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每年年底由市民政部门提出计划,商市财政部门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4.市和县区财政在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时,要做到足额准备。如果乡镇财政出现严重困难,致使分担的低保资金难以按比例配套时,市和县区财政要托底,不允许出现向低保对象“打白条”现象。

(二)低保资金管理

1.每年年初,市与县区民政部门核算出农村低保对象所需的保障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用款计划,及时将保障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

2.每年年终,市和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完成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决算编制工作。年度结余的低保资金,应冲抵下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

(三)低保资金发放

市财政建立农村低保专用帐户,市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支出帐户,县区、乡镇均建立相应帐户。纳入低保的农村困难人员统一在指定银行开户。全市一次性启动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100%社会化发放。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一)市民政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统一和规范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检查等。并加强对县区农村低保工作的协调、指导。县区在组织实施农村低保时,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二)农村低保的工作要求。一是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的农村困难家庭和人员,都要纳入低保,不能漏保。二是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的农村困难家庭和人员,该保多少就保多少,不能少保。三是实行工作动态管理,既要应保尽保,也要应出尽出,不能错保,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以及严重违反低保政策的行为发生。

(三)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的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和通报制度。各基层民政机构和统计机构按照市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对本地低保对象、资金发放、人均支出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认真、准确统计,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严禁在统计报表上弄虚作假。二是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制度。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表》、《申请批复通知书》、《保障金领取证》、《工作手册》、《人员花名册》等,由市统一制式下发,基层工作人员应帮助低保对象按内容和要求准确填写。三是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制度。四是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农村低保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科学管理水平。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切实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构建我市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和相关部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既要充分考虑到其组织实施中的困难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又要把实施农村低保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摆上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政府要为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服务、规范运行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市、县区人事编制部门要针对民政部门强化低保职能,工作任务增加的新情况,提出加强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意见和方案。各乡镇要通过内部人手调整,进一步充实民政工作力量。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低保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低保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关于四川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四川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四海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川劳社〔2002〕
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日前按规
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请你们
尽快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