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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13:1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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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装配、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除火车、电车外,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污实施管理。
第五条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检测。
第六条 机动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产品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保证产品的排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经维修的机动车排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机动车及其发动机的生产、维修企业和排气净化装置生产企业,应配备排气检测设备,严格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制度,如排气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出厂。
从国外引进机动车及其发动机生产线和生产技术,应当保证其产品排气污染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 凡本市生产的机动车及其发动机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新产品,必须具有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排气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准投产。
外地生产的机动车及其发动机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产品如在本市销售的,必须取得产品排污认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销售。认证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应对进口机动车及其发动机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法定检验。排气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及其发动机,不准进口。
第十条 凡进口机动车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订明机动车排气符合我国国家规定标准的条款,如出口国标准严于我国国家标准的,执行出口国标准。
第十一条 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排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机动车排气的检测情况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对机动车进行初检、年检、路检,加强对机动车排气的管理,初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发给牌证,年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继续行驶,路检达不到排放标准或目测可见冒黑烟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
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止行驶或限期采取有效的排污净化措施,经复检合格后,方能行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更换牌证和年检,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收缴牌照,强制淘汰。
第十四条 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的,市民有权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巡报员,经培训合格发给聘任证书。巡报员对目测发现排放黑烟的机动车,应填写《冒烟车辆报告表》,及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对机动车及其发动机、排污净化装置的生产、装配、经营维修企业以及用车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排气检测。
本市的交通进出口处结合洗车场建设,设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点,对进入市区的车辆进行检测,排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禁止进城。
第十六条 凡机动车及其发动机的生产、维修企业从事排气检测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凡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业务的单位,必须接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对有关监测仪器的年检标定工作,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考核上岗。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生产、装配、维修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经检测其排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放“检测证”。
第十八条 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户外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市区建成区范围外,在户外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的,不得污染扰民。
第十九条 汽油车必须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国家《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的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生产、装配、维修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其排气超标的,按《广东省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四)项规定处罚;
(二)在用机动车经检测(路检除外)排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车主按每辆(次)车处以200元罚款;
(三)拒绝检查或检测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检测单位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排气检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检测资格;
(五)对不具备检测资格而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持有“检测证”而在本市生产、装配、维修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辆车或每台机处以100元罚款;
(七)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在户外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屡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环境监测、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委会字第10号通知的通知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委会字第10号通知的通知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委会字第10号通知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黄火青检察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月九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为了及时地依法惩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定团结,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2月12日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特此通知。



1980年3月11日
树立全新理念 强化监督职能
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孙小为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绘制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检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司法职能部门,在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同时,也应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探索服务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通过优质高效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理清工作思路,树立全新服务观念
  检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这是检察工作党性观点的重要体现,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
  (一)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观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检察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质量和效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检验、衡量标准。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检察机关应在增强服务的坚定性、自觉性、有效性,把推动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牢固树立运用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观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良好发展环境的形成和维系,离不开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一方面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确立运用检察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并使这一观念成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主题,制定和落实服务的措施和办法,保障和维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良好发展态势。
  (三)牢固树立办案就是服务的观念。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只能通过诉讼活动来实现,办案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要一如既往地坚持检察工作方针和各检察院的工作思路,按照“多办案、办好案”的要求,切实抓好办案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对各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优质、高效的法律保护。
 (四)牢固树立在服务中发展自己的观念。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要强化有为才有位的思想,通过优质高效服务,提升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形象和声誉,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和社会的公信度。
 (五)牢固树立全面服务的观念。一是切实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服务。要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重组等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发展。二是扎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中新的、强力的增长点,也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解决就业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是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通过狠抓落实,依法维护个体、私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全力做好为招商引资服务的工作。一方面,要给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让其满意当地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要真心实意地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他们需要检察机关办理的事项,优先办理、优质办理;再一方面,要把党委、政府对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都是开放形象的要求落到实处。
 (六)牢固树立服务必须优质、高效的观念。优质、高效应当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也是检察机关立足于检察职能做好服务工作的检验标准。一是强化调研,有的放矢,要围绕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服务的方向和重点,增强服务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二是立足效果,把握标准。要坚持效率优先、质量第一的服务理念,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施,加强机制建设,保证服务水平和质量逐步提高。
 二、把握工作重点,全面提升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效果
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工作重点的准确把握,是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障。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创造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社会治安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程,直接关系投资环境的好坏和影响投资者的心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教育人民的法定职责,必须持续做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工作。一是始终保持打击态势。要注意克服松劲、厌战情绪,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两个基本”的办案原则,做到快捕快诉,及时介入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尊重和保护人权,促进社会治安大局平衡。二是突出重点,增进打击效果。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的要求,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和重大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继续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及“保护伞”。三是强化打击的保护功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骗税、金融诈骗、洗钱、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着力打击杀人、伤害、绑架、抢劫等危害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人身权和盗窃、诈骗、哄抢其个人和企业合法财产的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地方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收取“保护费”和强迫交易等犯罪要从重打击,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和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犯罪也要依法打击。同时,对严重侵犯外来投资者利益、经济发展有功人士利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要督促其立案查办,对此类案件判决不公的,要依法提请抗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注意对经济犯罪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对策措施,加强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对此类案件应立案不立案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刑事案件而不移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予以追究。五是做好检察环节的综治工作,促进社会治安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推行首办责任制,做好文明接待、检务公开等项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重要措施。一是要加大办案力度,突出查办大要案件。要突出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案件、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案件、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二是强化服务功能,突出查办行政和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要围绕经济建设大局,突出查办国有企业经济“蛀虫”,查办建筑、金融等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要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依法保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追诉、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从业人员人身、民主权利后果严重的职务犯罪,要依法查处。三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推动“双优”目标的实现。要按照中央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要求,以“保双优、保开发”为主题,实行预防重心转移,加强系统预防,推进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重点预防和专项预防,加强廉洁准入制和诚信社会建设,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要立足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从监督违反诉讼程序问题入手,以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为重点,促进司法文明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一是抓好刑事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枉法裁判、轻罪重判、重罪轻判、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二是抓好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以解决裁判不公问题为重点,对因贪赃枉法导致严重不公正裁判的,因当事人恶意串通、编造假案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以及因司法不公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裁判,要依法提请抗诉,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特别是因歧视非公有制经济或司法腐败造成的错误裁判,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提请抗诉。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违规操作、一般违法与构成犯罪的界限,故意与过失的界限,行贿和被索贿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教育失足者。四是切实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作用,促进检察队伍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的转变,提高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
  三、加强自身建设,为搞好服务提供保障
  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为搞好服务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一是抓好政治建设,进一步坚定全体干警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全体干警,用“三个代表”重要指导检察队伍建设,使干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坚定信念。二是不断加强业务素质建设,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立足于建立学习型检察院和学习型检察干警目标,实施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计划,大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三是扎实推进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造就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要通过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加强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考评等措施,搞好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弘扬“忠诚、公正、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落实从严治检措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加强系统评价、内部评价和公众评价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公信度评价机制建设,推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四是继续推进检察改革,提高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能力。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高检院的部署,围绕公平与正义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工作改革,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工作创新的途径和办法,保证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市创建西部一流城区保驾护航。

(作者系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