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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化肥接储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7 15:1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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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化肥接储工作办法(试行)

物资部


物资部化肥接储工作办法(试行)

1989年8月17日,物资部

为搞好化肥港口接转和仓库接储工作,现根据国家储备局港口接转工作细则和综合管理制度规定,并针对化肥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港口接转
一、港口接转单位接到船期预告后,立即填制海运到货通知书,寄送有关省局和接收单位,并适时申请车皮,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运抵接收单位。
二、船靠港口,会同理货公司参与理货,实地了解,掌握品名、规格、配舱及有无受潮、污染等情况,以便分清责任,办理索赔。
三、根据化肥法定在港口进行商检的规定,接转单位收到外运公司有关资料后,应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办理商检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商检情况转告有关接收单位。
四、在装袋期间,接转单位每天应对港口灌包重量抽查2~3次,以保证每袋短溢数不超过0.1公斤。如发现有超出公差实际重量情况,应立即与有关单位联系予以解决。对抽验结果,应详细作好记录,并将验单寄送有关接收单位。
五、为便于仓库御车入库,应尽可能做到均衡装车发运,尤其是火工库接收单位。
六、为确保物资安全,应做到尽可能以棚车装载运输。如确有困难,而以敞车发运时,蓬布必须苫盖严密,捆扎牢固。对储备局自备蓬布,应在运单备注栏内加盖“自备蓬布,及时回送”字样。
七、装车前,车箱必须进行打扫,以保证物资质量,装车时,应严格把关,认真清点件数,并及时填制“发货通知单”寄送接收单位。
八、每次装车后,均以电报将发运日期、车数,通知有关接收单位。
九、供接收单位更换备用包装袋,按接收件数的2%,于第一次发运时,即随同化肥装车发出。
仓库接收
一、仓库卸车
1.卸车前,仓库要认真检查车体,铅封、蓬布苫盖情况及物资状况,如有异状,必须会同车站作出有关记录。
2.要坚持按车分卸、点件,分别堆码。
3.卸车中发理包装破损,化肥被雨淋、受潮,要单独堆放,并作好详细记录。
4.对散落在车箱内的化肥,要进行清扫、收集,单独堆码。
5.要坚持文明作业,自破损率不得超过1%。
6.如遇雨天,影响物资安全,则应停止作业。
7.卸车后,对储备局自备蓬布要在五日内交车站回送,以保证接转单位顺利发运。
二、仓库运输
1.从专用线到库内,如需用板车,汽车转运时,要求板车及汽车车箱板清洁、平滑、无毛刺、无露钉,以免损坏包装,用铲车转运时,两叉上应加托盘。
2.因专用线站台距站台库房较远,而用汽车转运时,一是要坚持按车定量,接运员与保管员按车办理清点交接手续;二是要坚持苫盖蓬布,三是要坚持有专人随车押运,要求押运员坐在车箱上,面向后方。
3.因集中到货,化肥不能当天入库,而需在站台临时存放时,除作好苫盖外,要加强夜间值班工作。
三、仓库验收
1.合同规定索赔期从港口卸毕为60天,为此,仓库应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验收,尽可能做到边卸车、边入库、边码垛。
2.按车逐件点清件数,并于三日内签退发货通知单回联,每车实收件数如与运单数不符,应取得车站记录,并随发货通知单回联一并寄送接转单位。
3.按2~3%抽取样包进行检斤过磅,如发现有超磅差情况应立即将检斤磅单寄送接转单位。
4.对包装破损的化肥应单独逐件过磅,短重部分及发现有水渍,污染等情况应及时与当地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办理人保索赔手续。
5.对短件情况,应查明责任,分别向有关责任方办理索赔。
四、仓库堆码
1.储存化肥仓库,库围排水沟必须畅通,仓库干燥,地坪无返潮现象,而且地势高,在暴雨情况下,能保证仓库绝对不进水。
2.垛底垫码
考虑化肥的特性,垛底一般不垫枕木,但地坪必须铺垫,一般可采取;垫塑料薄膜或油毡。
3.垛形大小及高度
(1)垛形拟用大垛,为便于出库清点,可采取小垛拼大垛的方法,建议采取一车皮为一小垛较好。
(2)垛形不宜过高,以免低层压实变硬,加之安全因素,堆码作业方式,一般:地下、半地下库以码15层为宜,即垛2米高,负荷约为2.4吨/平方米,综合库以码20-25层为宜,即垛2.5米-3.2米,负荷约为3-4吨/平方米。
具体垛高各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仓库管理
1.入库码垛前,对受雨淋,包装潮湿的,必须待晾干后再码垛,对包装破损者,必须重新更换包装。
2.在入库码垛过程中,对包装破损散落在地坪上的化肥,必须及时清扫,集中存放,以免污染地坪。
3.要加强通风晾库和库房密封工作,要求相对湿度不超过80%。
六、安全管理
1.化肥要专库专用,不得与其它物资混码在同一个库内。
2.化肥要有专人管理。
3.火工库储存化肥的仓库原则上要做到相对集中,以便于管理。
4.汽车运输务必有专人随车押运,并苫盖蓬布。
5.要加强进库检查,看库围排水沟是否畅通,垛形有无歪倒,化肥有无受潮、水解,被盗情况,除日常性检查外,如遇暴雨等情况,要及时进库检查。
6.要注意保密,接收单位对外一律称化工原料严禁用化肥名称。
七、合理损耗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保管期间合理损耗为2‰(半年)物资出库后,在其范围内的损耗,基层处填制短溢报告表报国家储备局核销,超过上述范围时,除填制短溢报告表外,还应查明原因,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储备局审批。
八、填报入库报告表
品名:氯化钾
规格:标准级
数量:应注明件数和重量。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废止)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建〔2000〕439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
(一)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二)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四)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五)国有矿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上述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和国家重点开发地区,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定期发布。
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须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财政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人属于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决议文件;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请,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审核,联合发文批复,并同时通知原登记管理机关和申请人的国家资本持有单位。
第六条 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收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批复后,应按规定在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手续办妥后增加国家资本,其中国有矿业企业增加国有资本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作中方资本项下的国有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增作国有股,事
业单位增加国家基金。同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不属于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其国家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和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增加国家资本和对申请人的长期投资,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经批准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权属和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条 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24日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事项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事项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45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事项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事项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审批部门实行“一审一核”制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实行“一审一核”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旗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调整、公布。 第四条 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需行政审批部门领导把关决定的事项,不实行“一审一核”制。 第五条 “一审一核”制,是指行政审批部门授权本部门服务窗口一般工作人员对行政申请事项受理、审查,服务窗口负责人审核、签发的行政审批制度。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负责“一审一核”制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协调、交办、督办等工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一地办结”的原则,严格遵循“审查、核准”的审批程序,受理和办结实行“一审一核”制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行政审批环节。 第八条 审查是指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一般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核实其申报材料和申办条件。 第九条 核准是指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负责人对经过审查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后,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一审一核’’制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和核实包括书面形式和现场检查、勘验等。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审查和核实由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一般工作人员和负责人按授权直接受理、办理和办结,核发证照、制发批文、转报文件等环节也都要在服务窗口完成,行政审批部门的有关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勘验由行政审批部门的有关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接到本部门服务窗口的通知后,有关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勘验,并将结论意见书面送交本部门服务窗口‘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要选派好服务窗口一般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并明确规定其授权范围和工作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一般工作人员职责是: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女、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具体审查意见,报服务窗口负责人审核;按授权的范围审核简易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疑难行政审批事项会审。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负责人职责是:依法对服务窗口一般工作人员上报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核准事项;参加疑难行政审批事项会审。 第十六条 疑难行政审批事项是指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负责人对授权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认为难以把握,需上报分管领导或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疑难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的会审制度。会审由部门领导主持,服务窗口一般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及有关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并由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会审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对行政审批案卷实行检查制度。行政审批部门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审批材料,如发现审批案卷中有错误,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补救或纠正。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过失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次发生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服务窗口工作岗位,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一审一核”制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行政审批部门制订的管理规定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