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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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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国家计委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省政府令第146号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具体办法由省审计机关制订。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六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省审计机关制订的管理规范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7]518号

1997-12-02中国人民银行

  (通知略)
  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将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决算的指导思想
  今年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独立经营的第一年。为了全面反映信用社一年来的业务、财务经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促进信用社风险防范和扭亏增盈工作的开展,今年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全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制度管理,从紧从严核算财务收支;强化经营责任制考核,确保扭亏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年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
  二、关于决算准备工作的几项要求
  各地信用社在决算工作中,除了要按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清理逾期贷款、结算占款、过渡性资金,核对调整日常账务,盘点各项财产、现金、有价单证,核实财务收支等基础工作外,还要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完成清产核资的补课工作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1997]3号文件《关于开展城乡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国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今年进行了以核实资金为主要内容的清产核资补课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完成补课任务,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金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力争年底前全部完成。对于在清产核资中,因信用社与农业银行产权界定不清而作为待界定的资产,信用社要完整保存好证明产权的账、据和相关文件等,以待日后作为解决产权纠纷的依据。
  (二)认真做好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清理核实工作
  目前,全国各地乡镇企业正在抓紧进行大规模的改制工作,为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形势,信用社在决算前要重点做好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清理工作,在全面核实的基础上,对改制中的乡镇企业债权债务的分割、转移和变更等都要及时参与,以确保信用社债权债务的重新落实,切实维护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在改制过程中还要注意做好清收各项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工作。
  (三)建立股金登记制度,完善股金账户管理
  在今年开展的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中,清理和增扩股金是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凡是已经完成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对清理后的股金都要按入股时间(分为1993年底前、1994年至1996年底、1997年至今),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和分户核算,以便适应规范后不同类别的股金核算要求。还没有开展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在决算前也要做好股金清理的前期工作,为全面增扩股金做好准备。
  三、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由于地市以上信用社管理机构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体制,农金改办人员已调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将对年初下发的农金改办[1997]4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地市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人员工资费用等相关部分进行修改。在新的办法未下发之前,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对地市以上管理部门今年管理费的提取暂作如下规定:一是降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费的上缴比例,由上年的按辖内信用社营业收入的0.6‰改为按0.12‰上缴。二是省及省以下管理部门的管理费提留比例亦应降低,其具体计提标准仍由省农金改办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商定。三是计划单列市(深圳除外)全部改向省农金改办缴纳管理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40号文件精神,各级农金改办提取的管理费全部由农金改办管理和使用。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信用社仍按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农银发(1994)118号《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具体核算要求,计算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由于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机构,今后凡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总行对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核算办法没有另做规定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和信用社不得随意更改和修订。
  鉴于今年存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信用社采取平均余额法计提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的执行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利率(即调整前后加权平均利率)计算。
  (三)关于信用社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照顾和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和[1997]38号文件的规定,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所得税两档低税率的照顾,国务院确定贫困县的信用社今年继续免征所得税。
  (四)关于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今年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为加大对信用社信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信用社,则恢复按1.5%的比例差额提取。
  (五)关于股金保息分红
  为了配合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的开展,并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信用社股金保息分红仍按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新老划段的政策,对1993年底以前的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对1994年以后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
  (六)关于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
  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应首先使用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承受有困难的,可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成本中列支。
  四、关于利润分配
  1997年度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
  (三)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专户核算。
  (五)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账户中反映。
  五、有关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项目电报统计指标设置的需要,对农村信用社部分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进行如下调整:
  (一)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表内科目:
  1114 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1231 短期农户贷款
  1232 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33 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41 中长期农户贷款
  1242 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43 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1 抵押质押农户贷款
  1252 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3 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4 抵押质押其他贷款
  1261 逾期农户贷款
  1262 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63 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71 呆滞农户贷款
  1272 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73 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
  1281 呆账农户贷款
  1282 呆账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83 呆账农村工商业贷款
  1290 待处理抵贷资产
  1422 入股联社资金
  2012 财政性存款
  表外科目:
  102 有价单证
  104 已兑付有价证券
  105 代保管有价值品
  106 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二)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231 短期农业贷款
  1232 短期乡镇企业贷款
  1241 中长期农业贷款
  1242 中长期乡镇企业贷款
  1251 抵押农业贷款
  1252 抵押乡镇企业贷款
  1253 抵押其他贷款
  1271 逾期农业贷款
  1272 逾期乡镇企业贷款
  1274 呆滞农业贷款
  1275 呆滞乡镇企业贷款
  1277 呆账农业贷款
  1278 呆账乡镇企业贷款
  2322 联社存放款项
  (三)科目名称不变,科目代号及核算内容改变
  原1233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34
  原1243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44
  原1273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64
  原1276呆滞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74
  原1279呆账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84
  (四)科目代号不变,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改变
  原462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名称改为4621省辖往来
  (五)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不变,科目代号改变
  原1261贴现科目代号改为1289
  (六)更改下列表外科目代号,核算内容不变
  将原102未发行有价证券科目代号改为103
  将原104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代号改为107
  将原105已核销贷款呆账科目代号改为108
  将原106低值易耗品科目代号改为109
  (七)损益类账户的调整
  1.增加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利息收入”、“农村工商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
  (2)“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调剂资金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账户。
  (3)“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下增设“代理业务手续费”账户。
  (4)“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账户。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其他费用”账户。
  2.取消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1.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和“2.乡镇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
  (2)“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4.拆出及调剂资金利息收入”账户。
  (3)“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3.拆入及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
  (4)“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下“1.代理农业银行手续费”账户、“3.代理其他业务手续费”账户。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38.县联社各项费用”账户。
  以上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调整除“5321营业费用”科目“38.县联社各项费用”账户从文到之日起取消外,其他均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详见附件。
  六、管理部门年终决算工作的要求
  (一)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后,县联社既承担对信用社的行政管理职责,本身又经营各项金融业务。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从今年开始,县联社财务管理和核算一律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县联社营业部作为内设机构,是县联社的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除了按规定做好各项决算工作外,年终决算日前,在按规定计提各项提留后,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上划联社财会科(股),由联社财会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决算。联社营业部在今年底前法人资格尚未取消的,可继续按法人单位独立办理年终决算工作。
  为了规范联社财务收支,剔除因代理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而发生的虚收利息,联社在收到人民银行划付的准备金、备付金利息以及实际下拨给信用社时均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此外,联社(包括省、地)在转缴管理费时,也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为了强化地市以上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统筹的管理费、职工养老保险等资金的管理,地、市以上管理部门的财会部门在年终前必须清理核实各项统筹资金。清查盘点归属农金改办管理的各项固定资产和财产,切实做到账账、账实、账款、账表、账据相符。年终决算时要按下发的“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和“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进行认真填制,并逐级汇总上报。
  七、其他事宜
  (一)关于财务计划的调整。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20号文件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力争1997年亏损额比1996年下降50%,亏损面控制在30%以内”。为落实这一经营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年初下达的财务计划一律不作调整,各省要保证按计划圆满完成。对于少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信用社确实难以完成扭亏目标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各地、市之间进行计划调整。明年初,总行将对财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划单列市由省级分行负责考核)。
  (二)1997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共计12种,其中主表4种,附表8种。与上年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决算说明书部分内容进行了变动;二是根据地、市以上管理部门的需要,增加了三张决算报表附表,即“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和“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报表仍全部使用用微机程序上报,各地需要向基层印发手工报表,可参照微机报表格式进行印刷。
  (三)人民银行各级合作金融管理机构建立后,原计划单列市(深圳除外)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报表将不再直接上报总行,而改报各省分行。为了使报表上、下年度口径一致,各省在明年初汇总编制报表时,对计划单列市的报表应采取直接并表的方式进行。
  (四)1997年年终财务收支项目电报和1998年后三个季度的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计划单列市(深圳除外)全部纳入各省统一上报。
附件: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调整及使用说明
  (一)表内核算说明
  1114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顺序排列在1113“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中。
  1231短期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户生产、生活短期贷款。
  1232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的短期贷款。
  1233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村商业、工业企业短期贷款。
  1234短期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业的其他短期贷款。
  以上1231、1232、1233、123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21拆放金融性公司”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贷款”项目。
  1241中长期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农户生产、生活等中长期贷款。
  1242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的中长期贷款。
  1243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农村商业、工业企业的中长期贷款。
  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农村工商业的其他中长期贷款。
  以上1241、1242、1243、124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34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1251抵押质押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质押农户贷款。
  1252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3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质押农村商业、工业企业贷款。
  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其他抵押、质押贷款。
  以上1251、1252、1253、125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及一年以内的抵押质押贷款填列“短期贷款”项目,一年以上的抵押质押贷款填列在“中长期贷款”项目。
  1261逾期农户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1262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1263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1264逾期其他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1261、1262、1263、126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逾期贷款”项目。
  1271呆滞农户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2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3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4呆滞其他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1、1272、1273、127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64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滞贷款”项目。
  1281呆账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农户贷款。
  1282呆账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83呆账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农村工商业贷款。
  1284呆账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其他贷款。
  以上1281、1282、1283、128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74呆滞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账贷款”项目。
  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通过依法收贷或办理抵押、质押业务取得的以资抵贷的待处理资产。顺序排列在“1289贴现”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项目。
  1422入股联社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向县联社入股的资金。顺序排列在“1421长期投资”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长期投资”项目。
  2012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吸收的行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财政性存款。顺序排列在“2011活期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存款”项目。
  4621省辖往来
  本科目核算参加省级联行(包括人行、农行、其他银行、信用社自办省辖联行)的农村信用社与本辖区联行机构之间相互办理的款项划拨业务。本科目下根据管辖行规定设置二级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4612上年联行来账”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借贷方余额轧差后的数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联行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联行存放款项”。
  (二)损益类所增账户核算说明
  1.“农户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2.“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3.“农村工商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村工商业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4.“调剂资金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联社之间资金调剂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5.“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拆借给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6.“代理业务手续费”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代理农行、人行或其他单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7.“拆入资金利息支出”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因拆入资金所支付的利息。
  8.“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支付的同业存放款项的利息。
  9.“其他费用”账户核算不属于营业费用各账户开支范围的其他费用开支。
  (三)表外科目核算说明
  102有价单证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国库券等印有固定票面金额的有价单证。本科目应按单证种类设立登记簿,以单证面额记账。
  104已兑付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兑付或代理兑付的国库券、债券、定额本票、股票以及有面额的储蓄存单等。应按已兑付的票面金额进行核算,按兑付的有价证券类别设置登记簿。
  105代保管有价值品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代客户保管的有价值物品。本科目应设登记簿逐笔登记,按代保管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物品价格或估价金额进行核算。
  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抵押或质押贷款时由借款人出具的用作抵押或质押的物品或有价单证。本科目应设登记簿逐笔详细登记,按借款单位(人)出具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物品价格或估价金额进行核算。
  以上会计科目的调整,信用社应在年终决算日编制新旧会计科目余额结转表进行余额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