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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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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发【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核定文化部确定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80处)以及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106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1080处)

一、古遗址(共计220处)

序号  编 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Ⅰ-1   元大都城墙遗址   元        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
2    Ⅰ-2   十字寺遗址     元        北京市房山区
3    Ⅰ-3   天妃宫遗址     元至清      天津市河东区
4    Ⅰ-4   爪村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河北省迁安市
5    Ⅰ-5   石北口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永年县
6    Ⅰ-6   北福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易县
7    Ⅰ-7   钓鱼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曲阳县
8    Ⅰ-8   台西遗址      商        河北省藁城市
9   Ⅰ-9   东先贤遗址     商        河北省邢台县
10   Ⅰ-10   南阳遗址      周        河北省容城县
11   Ⅰ-11   讲武城遗址     战国至汉     河北省磁县
12   Ⅰ-12   常山郡故城     汉        河北省元氏县
13   Ⅰ-13   土城子城址     南北朝      河北省尚义县
14   Ⅰ-14   边关地道遗址    宋        河北省永清县
15   Ⅰ-15   会州城       辽至明      河北省平泉县
16   Ⅰ-16   刘伶醉烧锅遗址   金至元      河北省徐水县
17   Ⅰ-17   九连城城址     金至元      河北省沽源县
18   Ⅰ-18   海丰镇遗址     金        河北省黄骅市
19   Ⅰ-19   小宏城遗址     元        河北省沽源县
20   Ⅰ-20   大名府故城     宋        河北省大名县
21   Ⅰ-21   塔水河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陵川县
22   Ⅰ-22   上郭城址和邱家庄墓群  周至汉    山西省闻喜县
23   Ⅰ-23   南村城址      战国至晋     山西省方山县
24   Ⅰ-24   黄河栈道遗址    汉至清      山西省平陆县
25   Ⅰ-25   霍州窑址      宋至元      山西省霍州市
26   Ⅰ-26   洪山窑址      宋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27   Ⅰ-27   阿善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28   Ⅰ-28   赵宝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29   Ⅰ-29   红山遗址群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30   Ⅰ-30   夏家店遗址群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31   Ⅰ-31   朱开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32   Ⅰ-32   秦直道遗址     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陕西省旬邑县
33   Ⅰ-33   麻池城址和召湾墓群 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34   Ⅰ-34   黑城城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35   Ⅰ-35   朔方郡故城     汉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巴彦淖尔市
36   Ⅰ-36   霍洛柴登城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
37   Ⅰ-37   克里孟城址     汉至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
38   Ⅰ-38   沃野镇故城     汉至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39   Ⅰ-39   白灵淖尔城址    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
40   Ⅰ-40   十二连城城址    隋至唐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41   Ⅰ-41   城川城址      唐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
42   Ⅰ-42   查干浩特城址    辽至明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
43   Ⅰ-43   安答堡子城址    金至元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44   Ⅰ-44   净州路故城     金至元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45   Ⅰ-45   砂井路总管府故城  元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46   Ⅰ-46   巴彦乌拉城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47   Ⅰ-47   庙后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48   Ⅰ-48   高台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新民市
49   Ⅰ-49   石台子山城     汉至唐      辽宁省沈阳市
50   Ⅰ-50   赫图阿拉故城    明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51   Ⅰ-51   百草沟遗址     战国至晋     吉林省汪清县
52   Ⅰ-52   自安山城      南北朝      吉林省通化市
53   Ⅰ-53   龙潭山城      晋        吉林省吉林市
54   Ⅰ-54   苏密城       唐        吉林省桦甸市
55   Ⅰ-55   城山子山城     唐        吉林省敦化市
56   Ⅰ-56   磨盘村山城     唐至金      吉林省图们市
57   Ⅰ-57   偏脸城城址     辽至金      吉林省梨树县
58   Ⅰ-58   秦家屯城址     辽至金      吉林省公主岭市
59   Ⅰ-59   城四家子城址    辽至元      吉林省白城市
60   Ⅰ-60   叶赫部城址     明        吉林省四平市
61   Ⅰ-61   辉发城址      明        吉林省辉南县
62   Ⅰ-62   五排山城址     战国至汉     黑龙江省东宁县
63   Ⅰ-63   小四方山城址    战国至金     黑龙江省穆棱市
64   Ⅰ-64   雁窝岛城址     隋        黑龙江省宝清县
65   Ⅰ-65   塔子城址      辽        黑龙江省泰来县
66   Ⅰ-66   瓦里霍吞城址    辽至清      黑龙江省桦川县
67   Ⅰ-67   桃温万户府故城   元        黑龙江省汤原县
68   Ⅰ-68   莽吉塔站故城    明        黑龙江省抚远县
69   Ⅰ-69   南京人化石地点   旧石器时代    江苏省南京市
70   Ⅰ-70   藤花落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连云港市
71   Ⅰ-71   大墩子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邳州市
72   Ⅰ-72   花厅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新沂市
73   Ⅰ-73   三星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金坛市
74   Ⅰ-74   骆驼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宜兴市
75   Ⅰ-75   青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海安县
76   Ⅰ-76   绰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江苏省昆山市
77   Ⅰ-77   天目山遗址     周        江苏省姜堰市
78   Ⅰ-78   宜兴窑址      晋至清      江苏省宜兴市
79   Ⅰ-79   钟山建筑遗址    南北朝      江苏省南京市
80   Ⅰ-80   明故宫遗址     明        江苏省南京市
81   Ⅰ-81   龙江船厂遗址    明        江苏省南京市
82   Ⅰ-82   跨湖桥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杭州市
83   Ⅰ-83   上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浦江县
84   Ⅰ-84   谭家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桐乡市
85   Ⅰ-85   南河浜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嘉兴市
86   Ⅰ-86   钱山漾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浙江省湖州市
87   Ⅰ-87   茅湾里窑址     周至战国     浙江省杭州市
88   Ⅰ-88   富盛窑址      周至战国     浙江省绍兴县
89   Ⅰ-89   递铺城址      春秋至南北朝   浙江省安吉县
90   Ⅰ-90   小仙坛窑址     汉        浙江省上虞市
91   Ⅰ-91   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 宋至元      浙江省杭州市
92   Ⅰ-92   永丰库遗址     元        浙江省宁波市
93   Ⅰ-93   人字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安徽省繁昌县
94   Ⅰ-94   临涣城址      战国       安徽省濉溪县
95   Ⅰ-95   北苑御焙遗址    宋        福建省建瓯市
96   Ⅰ-96   磁灶窑址      宋至元      福建省晋江市
97   Ⅰ-97   德济门遗址     宋至明      福建省泉州市
98   Ⅰ-98   南胜窑址      明至清      福建省平和县
99   Ⅰ-99   樊城堆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西省樟树市
100  Ⅰ-100   牛头城址      商至周      江西省新干县
101  Ⅰ-101  白口城址      汉至南北朝    江西省泰和县
102  Ⅰ-102  李渡烧酒作坊遗址  元至清      江西省进贤县
103  Ⅰ-103  御窑厂窑址     明至清      江西省景德镇市
104  Ⅰ-104  沂源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东省沂源县
105  Ⅰ-105  北辛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滕州市
106  Ⅰ-106  王因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兖州市
107  Ⅰ-107  贾柏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汶上县
108  Ⅰ-108  小荆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章丘市
109  Ⅰ-109  东岳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平度市
110  Ⅰ-110  白石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烟台市
111  Ⅰ-111  两城镇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2  Ⅰ-112  尧王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3  Ⅰ-113  东海峪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4  Ⅰ-114  后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淄博市
115  Ⅰ-115  三里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胶州市
116  Ⅰ-116  傅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广饶县
117  Ⅰ-117  教场铺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茌平县
118  Ⅰ-118  归城城址      周        山东省龙口市
119  Ⅰ-119  郯国故城      周至汉      山东省郯城县
120  Ⅰ-120  邾国故城      周至汉      山东省邹城市
121  Ⅰ-121  偪阳故城      周至晋      山东省枣庄市
122  Ⅰ-122  东平陵故城     汉        山东省章丘市
123  Ⅰ-123  中陈郝窑址     南北朝至清    山东省枣庄市
124  Ⅰ-124  龙华寺遗址     南北朝至隋    山东省博兴县
125  Ⅰ-125  寨里窑址      南北朝至唐    山东省淄博市
126  Ⅰ-126  织机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河南省荥阳市
127  Ⅰ-127  杨台寺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驻马店市
128  Ⅰ-128  瓦店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禹州市
129  Ⅰ-129  石固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长葛市
130  Ⅰ-130  郝家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漯河市
131  Ⅰ-131  王油坊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永城市
132  Ⅰ-132  李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柘城县
133  Ⅰ-133  王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洛阳市
134  Ⅰ-134  鹿台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河南省杞县
135  Ⅰ-135  新砦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夏  河南省新密市
136  Ⅰ-136  唐户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河南省新郑市
137  Ⅰ-137  蒲城店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汉  河南省平顶山市
138  Ⅰ-138  大师姑城址     夏至商      河南省荥阳市
139  Ⅰ-139  小双桥遗址     商        河南省郑州市
140  Ⅰ-140  宋国故城      周        河南省商丘市
141  Ⅰ-141  卫国故城      周        河南省淇县
142  Ⅰ-142  黄国故城      周        河南省潢川县
143  Ⅰ-143  共城城址      周        河南省辉县市
144  Ⅰ-144  滑国故城      周        河南省偃师市
145  Ⅰ-145  叶邑故城      周        河南省叶县
146  Ⅰ-146  轵国故城      周        河南省济源市
147  Ⅰ-147  下河湾冶铁遗址   战国至汉     河南省泌阳县
148  Ⅰ-148  望城岗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鲁山县
149  Ⅰ-149  瓦房庄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南阳市
150  Ⅰ-150  三杨庄遗址     汉        河南省内黄县
151  Ⅰ-151  山阳故城      汉        河南省焦作市
152  Ⅰ-152  段店窑址      唐至宋      河南省鲁山县
153  Ⅰ-153  大周封祀坛遗址   唐        河南省登封市
154  Ⅰ-154  扒村窑址      宋至元      河南省禹州市
155  Ⅰ-155  当阳峪窑址     宋        河南省修武县
156  Ⅰ-156  张公巷窑址      金至元      河南省汝州市
157  Ⅰ-157  建始直立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建始县
158  Ⅰ-158  马家垸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沙洋县
159  Ⅰ-159  陶家湖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应城市
160  Ⅰ-160  鸡鸣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公安县
161  Ⅰ-161  邓国故址       周        湖北省襄樊市
162  Ⅰ-162  施州城址       宋        湖北省恩施市
163  Ⅰ-163  唐崖土司城址     元至清      湖北省咸丰县
164  Ⅰ-164  容美土司遗址     明至清      湖北省鹤峰县
165  Ⅰ-165  高庙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洪江市
166  Ⅰ-166  炭河里遗址      周        湖南省宁乡县
167  Ⅰ-167  舜帝庙遗址      宋        湖南省宁远县
168  Ⅰ-168  宝镜湾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广东省珠海市
169  Ⅰ-169  白莲洞遗址     旧 石器至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70  Ⅰ-170  鲤鱼嘴遗址      旧石器至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71  Ⅰ-171  感驮岩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172  Ⅰ-172  秦城遗址       秦至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173  Ⅰ-173  智城城址       唐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
174  Ⅰ-174  甘泉岛遗址      唐至宋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175  Ⅰ-175  北礁沉船遗址     唐至清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176  Ⅰ-176  儋州故城       唐至清      海南省儋州市
177  Ⅰ-177  营盘山和姜维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四川省茂县、汶川县
178  Ⅰ-178  金沙遗址       商至周      四川省成都市
179  Ⅰ-179  大洋堆遗址      周至战国     四川省西昌市
180  Ⅰ-180  城坝遗址       战国至汉     四川省渠县
181  Ⅰ-181  剑门蜀道遗址     战国至清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182  Ⅰ-182  严道城址       汉        四川省荥经县
183  Ⅰ-183  老君山硝洞遗址    明至清      四川省江油市
184  Ⅰ-184  剑南春酒坊遗址    清        四川省绵竹市
185  Ⅰ-185  宁谷遗址       汉        贵州省安顺市
186  Ⅰ-186  万山汞矿遗址     唐至清      贵州省铜仁地区
187  Ⅰ-187  白羊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云南省宾川县
188  Ⅰ-188  山龙(山字旁加龙) 唐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山于(山字旁加于)
图山城址     
189  Ⅰ-189  龙岗寺遗址     旧石器时代至汉  陕西省南郑县
190  Ⅰ-190  石峁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神木县
191  Ⅰ-191  石摞摞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佳县
192  Ⅰ-192  李家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西乡县
193  Ⅰ-193  北首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宝鸡市
194  Ⅰ-194  东龙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汉  陕西省商洛市
195  Ⅰ-195  横阵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华阴市
196  Ⅰ-196  凤凰山遗址     商至周      陕西省岐山县
197  Ⅰ-197  李家崖城址     商至周      陕西省清涧县
198  Ⅰ-198  梁带村遗址     周        陕西省韩城市
199  Ⅰ-199  杨家村遗址     周        陕西省眉县
200  Ⅰ-200  法门寺遗址     南北朝至清    陕西省扶风县
201  Ⅰ-201  麟州故城      唐至明      陕西省神木县
202  Ⅰ-202  林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203  Ⅰ-203  牛门洞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会宁县
204  Ⅰ-204  寺洼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临洮县
205  Ⅰ-205  西河滩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酒泉市
206  Ⅰ-206  火烧沟遗址     青铜时代     甘肃省玉门市
207  Ⅰ-207  破城子遗址     汉至唐      甘肃省安西县
208  Ⅰ-208  八卦营城址     汉至晋      甘肃省民乐县
209  Ⅰ-209  八角城城址     唐至明      甘肃省夏河县
210  Ⅰ-210  永泰城址      明        甘肃省景泰县
211  Ⅰ-211  柳湾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青海省乐都县
212  Ⅰ-212  沈那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青海省西宁市
213  Ⅰ-213  鸽子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214  Ⅰ-214  菜园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215  Ⅰ-215  照壁山铜矿遗址   汉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216  Ⅰ-216  灵武窑址      宋至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217  Ⅰ-217  张家场城址     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218  Ⅰ-218  丹丹乌里克遗址   南北朝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219  Ⅰ-219  麻扎塔格戍堡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220  Ⅰ-220  通古斯巴西城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二、古墓葬(共77处)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时 代     地址
221  Ⅱ-1   金陵         金       北京市房山区
222  Ⅱ-2   利玛窦和外国传教士墓地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223  Ⅱ-3   袁崇焕墓和祠     明至民国     北京市崇文区
224  Ⅱ-4   邢国墓地        周       河北省邢台市
225  Ⅱ-5   所药村壁画墓       汉       河北省望都县
226  Ⅱ-6   隆尧唐祖陵       唐       河北省隆尧县
227  Ⅱ-7   张柔墓        元       河北省满城县
228  Ⅱ-8   怡贤亲王墓       清       河北省涞水县
229  Ⅱ-9   纪晓岚墓地       清       河北省沧县
230  Ⅱ-10   崔家河墓群       周       山西省夏县
231  Ⅱ-11  沙梁坡墓群       汉       山西省天镇县
232  Ⅱ-12  古城堡墓群       汉       山西省阳高县
233  Ⅱ-13  王家峰墓群       南北朝      山西省太原市
234  Ⅱ-14 什贴墓群       南北朝      山西省晋中市
235  Ⅱ-15  栗毓美墓        清       山西省浑源县
236  Ⅱ-16   扎赉诺尔墓群       汉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237  Ⅱ-17   王昭君墓         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38  Ⅱ-18   韩匡嗣家族墓地     辽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
239  Ⅱ-19  吐尔基山墓       辽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
240  Ⅱ-20  萧氏家族墓       辽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
241  Ⅱ-21  张应瑞家族墓地     元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
242  Ⅱ-22  袁台子墓        晋       辽宁省朝阳县
243  Ⅱ-23   冯素弗墓      十六国      辽宁省北票市
244  Ⅱ-24   辉发河上游石棚墓    周       吉林省梅河口市、柳河县
245  Ⅱ-25   刀背山墓地     新石器时代    黑龙江省鸡西市
246  Ⅱ-26   鸿山墓群         周       江苏省无锡市
247  Ⅱ-27  徐州墓群        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248  Ⅱ-28   象山王氏家族墓地    晋       江苏省南京市
249  Ⅱ-29   东阳土墩墓群      周       浙江省东阳市
250  Ⅱ-30   高氏家族墓地      明       浙江省乐清市
251  Ⅱ-31   于谦墓         明至清      浙江省杭州市
252  Ⅱ-32   李白墓         唐       安徽省当涂县
253  Ⅱ-33   武夷山崖墓群      青铜时代     福建省武夷山市
254  Ⅱ-34   朱熹墓         宋       福建省建阳市
255  Ⅱ-35   朱轼墓         清       江西省高安市
256  Ⅱ-36   嘴子前墓群       周       山东省海阳市
257  Ⅱ-37   萧王庄墓群       汉       山东省济宁市
258  Ⅱ-38   洗砚池墓群       晋       山东省临沂市
259  Ⅱ-39   崔芬墓         南北朝      山东省临朐县
260  Ⅱ-40   韩氏家族墓地      唐       山东省莘县
261  Ⅱ-41   明鲁王墓        明       山东省邹城市
262  Ⅱ-42   应国墓地        周至汉      河南省平顶山市
263  Ⅱ-43   许慎墓         汉       河南省漯河市
264  Ⅱ-44   韩愈墓         唐       河南省孟州市
265  Ⅱ-45   范仲淹墓        宋       河南省伊川县
266  Ⅱ-46   欧阳修墓        宋       河南省新郑市
267  Ⅱ-47   李诫墓         宋       河南省新郑市
268  Ⅱ-48   青山墓群        周       湖北省枝江市
269  Ⅱ-49   九连墩墓群       战国      湖北省枣阳市
270  Ⅱ-50   关陵          三国      湖北省当阳市
271  Ⅱ-51   南汉二陵        五代      广东省广州市
272  Ⅱ-52   藤桥墓群        唐至明      海南省三亚市
273  Ⅱ-53   凉山大石墓群      战国至汉    四川省德昌县、喜德县
274  Ⅱ-54   瑞峰崖墓群       汉       四川省青神县
275  Ⅱ-55   塔梁子崖墓群      汉       四川省中江县
276  Ⅱ-56   黄伞崖墓群       汉       四川省宜宾县
277  Ⅱ-57   孟知祥墓        五代      四川省成都市
278  Ⅱ-58   石城山崖墓群      宋至明      四川省宜宾县
279  Ⅱ-59   泸县宋墓        宋        四川省泸县
280  Ⅱ-60   交乐墓群        汉        贵州省兴仁县
281  Ⅱ-61   八塔台墓群       周至明      云南省曲靖市
282  Ⅱ-62   营盘村墓群       明至清      云南省永胜县
283  Ⅱ-63   查木钦墓群       唐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284  Ⅱ-64   秦东陵         秦        陕西省西安市
285  Ⅱ-65   张骞墓         汉        陕西省城固县
286  Ⅱ-66   明秦王墓        明        陕西省西安市
287  Ⅱ-67   蔡伦墓和祠       清        陕西省洋县
288  Ⅱ-68   明肃王墓        明         甘肃省榆中县
289  Ⅱ-69   楼兰墓群        新石器时代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290  Ⅱ-70   五堡墓群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291  Ⅱ-71   洋海墓群       青铜时代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292  Ⅱ-72   阿日夏特石人墓     隋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
293  Ⅱ-73   麻赫穆德·喀什噶里墓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294  Ⅱ-74   速檀·歪思汗麻扎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295  Ⅱ-75   叶尔羌汗国王陵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296  Ⅱ-76   艾比甫·艾洁木麻扎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297  Ⅱ-77   哈密回王墓       清至民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三、古建筑(共计513处)

序 号  编 号    单位名称      时 代        地  址
298    Ⅲ-1    承恩寺       明至清      北京市石景山区
299    Ⅲ-2    地坛        明至清      北京市东城区
300    Ⅲ-3    德胜门箭楼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1    Ⅲ-4    月坛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2    Ⅲ-5    中南海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3    Ⅲ-6    大觉寺       明至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4    Ⅲ-7    日坛        明至清      北京市朝阳区
305    Ⅲ-8    静明园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6    Ⅲ-9    健锐营演武厅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7    Ⅲ-10    万寿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8    Ⅲ-11    关岳庙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9    Ⅲ-12    醇亲王府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10    Ⅲ-13    广济寺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11    Ⅲ-14    柏林寺       清        北京市东城区
312    Ⅲ-15    爨底下村古建筑群  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313    Ⅲ-16    安徽会馆      清        北京市宣武区
314    Ⅲ-17    报国寺       清        北京市宣武区
315    Ⅲ-18    石家大院      清        天津市西青区
316    Ⅲ-19    解村兴国寺塔    唐        河北省博野县
317    Ⅲ-20    万寿寺塔林     五代至清     河北省平山县
318    Ⅲ-21    宝云塔       宋        河北省衡水市
319    Ⅲ-22    修德寺塔      宋        河北省曲阳县
320    Ⅲ-23    庆林寺塔      宋        河北省故城县
321    Ⅲ-24    静志寺塔基地宫   宋        河北省定州市
322    Ⅲ-25    净众院塔基地宫   宋        河北省定州市
323    Ⅲ-26    天宫寺塔      辽        河北省唐山市
324    Ⅲ-27    圣塔院塔      辽        河北省易县
325    Ⅲ-28    西岗塔       辽        河北省涞水县
326    Ⅲ-29    兴文塔       辽        河北省涞源县
327    Ⅲ-30    成汤庙山门     金        河北省涉县
328    Ⅲ-31    柏林寺塔      元        河北省赵县
329    Ⅲ-32    正定府文庙     元        河北省正定县
330    Ⅲ-33    井陉古驿道     明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331    Ⅲ-34    扁鹊庙       明至清      河北省内丘县
332    Ⅲ-35    永济桥       明至清      河北省涿州市
333    Ⅲ-36    西古堡       明至清      河北省蔚县
334    Ⅲ-37    福庆寺       明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335    Ⅲ-38    时恩寺       明至清      河北省张家口市
336    Ⅲ-39    寿峰寺       明至民国     河北省唐山市
337    Ⅲ-40    暖泉华严寺     明        河北省蔚县
338    Ⅲ-41    真武庙       明        河北省蔚县
339    Ⅲ-42    常平仓       明        河北省蔚县
340    Ⅲ-43    蔚州灵岩寺     明        河北省蔚县
341    Ⅲ-44    单桥        明        河北省献县
342    Ⅲ-45    弘济桥       明        河北省永年县
343    Ⅲ-46    永年城       明        河北省永年县
344    Ⅲ-47    纸坊玉皇阁     明        河北省邯郸市
345    Ⅲ-48    大道观玉皇殿    明        河北省定州市
346    Ⅲ-49    邢台开元寺     明        河北省邢台市
347    Ⅲ-50    伍仁桥       明        河北省安国市
348    Ⅲ-51    万全右卫城     明        河北省万全县
349    Ⅲ-52    洗马林玉皇阁    明        河北省万全县
350    Ⅲ-53    金门闸       清        河北省涿州市
351    Ⅲ-54    大慈阁       清        河北省保定市
352    Ⅲ-55    承德城隍庙     清        河北省承德市
353    Ⅲ-56    普佑寺       清        河北省承德市
354    Ⅲ-57    净觉寺       清        河北省玉田县
355    Ⅲ-58    老君洞       唐至明      山西省浮山县
356    Ⅲ-59    卦山天宁寺     唐至清      山西省交城县
357    Ⅲ-60    下交汤帝庙     宋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358    Ⅲ-61    普光寺       宋至清      山西省寿阳县
359    Ⅲ-62    金洞寺       宋至清      山西省忻州市
360    Ⅲ-63    安禅寺       宋至明      山西省太谷县
361    Ⅲ-64    无边寺       宋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362    Ⅲ-65    狐突庙       宋至清      山西省清徐县
363    Ⅲ-66    北义城玉皇庙    宋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364    Ⅲ-67    周村东岳庙     宋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365    Ⅲ-68    张壁古堡      宋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366    Ⅲ-69    佛头寺       宋        山西省平顺县
367    Ⅲ-70    兴梵寺       宋        山西省祁县
368    Ⅲ-71    定襄关王庙     宋        山西省定襄县
369    Ⅲ-72    妙道寺双塔     宋        山西省临猗县
370    Ⅲ-73    禅房寺塔      辽        山西省大同市
371    Ⅲ-74    开福寺       金至明      山西省阳城县
372    Ⅲ-75    白台寺       金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373    Ⅲ-76    灵泽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374    Ⅲ-77    西李门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75    Ⅲ-78    润城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376    Ⅲ-79    玉泉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77    Ⅲ-80    石掌玉皇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78    Ⅲ-81    东邑龙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潞城市
379    Ⅲ-82    乡宁寿圣寺     金至明      山西省乡宁县
380    Ⅲ-83    净因寺       金至明      山西省太原市
381    Ⅲ-84    延庆寺       金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382    Ⅲ-85    中坪二仙宫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83    Ⅲ-86    三圣寺       金至清      山西省繁峙县
384    Ⅲ-87    汾城古建筑群    金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
385    Ⅲ-88    福祥寺       金至清      山西省榆社县
386    Ⅲ-89    白玉宫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87    Ⅲ-90    二郞庙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88    Ⅲ-91    真圣寺       金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389    Ⅲ-92    清源文庙      金至清      山西省清徐县
390    Ⅲ-93    南神头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91    Ⅲ-94    寺润三教堂     金        山西省陵川县
392    Ⅲ-95    三圣瑞现塔     金        山西省陵川县
393    Ⅲ-96    回龙寺       金        山西省平顺县
394    Ⅲ-97    普照寺大殿     金        山西省沁县
395    Ⅲ-98    昭泽王庙      金        山西省襄垣县
396    Ⅲ-99    天王寺       金        山西省长子县
397    Ⅲ-100   不二寺        金         山西省阳曲县
398    Ⅲ-101   净土寺        金         山西省应县
399    Ⅲ-102   义居寺       元至清       山西省临县
400    Ⅲ-103   舜帝陵庙      元至清      山西省运城市
401    Ⅲ-104   崇圣寺       元至清       山西省榆社县
402    Ⅲ-105   崇安寺       元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403    Ⅲ-106   东羊后土庙     元至清       山西省临汾市
404    Ⅲ-107   府君庙       元至清       山西省盂县
405    Ⅲ-108   坡头泰山庙     元至清       山西省盂县
406    Ⅲ-109   懿济圣母庙     元至清       山西省和顺县
407    Ⅲ-110   清虚观       元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08    Ⅲ-111   汾阳五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409    Ⅲ-112   清梦观       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410    Ⅲ-113   大阳汤帝庙     元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411    Ⅲ-114   霍州观音庙     元至清     山西省霍州市
412    Ⅲ-115   回銮寺         元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413    Ⅲ-116   夏禹神祠        元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
414    Ⅲ-117   金庄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15    Ⅲ-118   乔沟头玉皇庙      元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416    Ⅲ-119   长治玉皇观       元至清    山西省长治县
417    Ⅲ-120   四圣宫         元至清    山西省翼城县
418    Ⅲ-121   真泽二仙宫       元至清    山西省壶关县
419    Ⅲ-122   普净寺         元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
420    Ⅲ-123   晋祠庙         元至清    山西省灵石县
421    Ⅲ-124   后稷庙         元至明    山西省闻喜县
422    Ⅲ-125   宝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屯留县
423    Ⅲ-126   福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寿阳县
424    Ⅲ-127   王曲东岳庙       元至民国   山西省临汾市
425    Ⅲ-128   龙香关帝庙       元至民国   山西省新绛县
426    Ⅲ-129   介休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427    Ⅲ-130   新绛龙兴寺       元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428    Ⅲ-131   襄垣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429    Ⅲ-132   光化寺         元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30    Ⅲ-133   稷山稷王庙       元至清    山西省稷山县
431    Ⅲ-134   南撖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翼城县
432    Ⅲ-135   古中庙         元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433    Ⅲ-136   景云宫玉皇殿      元      山西省绛县
434    Ⅲ-137   大洋泰山庙       元      山西省夏县
435    Ⅲ-138   二郎庙北殿       元      山西省垣曲县
436    Ⅲ-139   埝堆玉皇庙       元      山西省垣曲县
437    Ⅲ-140   昔阳崇教寺       元      山西省昔阳县
438    Ⅲ-141   左权文庙大成殿     元      山西省左权县
439    Ⅲ-142   寨里关帝庙献殿     元      山西省运城市
440    Ⅲ-143   郭村泰山庙大殿     元      山西省运城市
441    Ⅲ-144   利应侯庙        元      山西省平遥县
442    Ⅲ-145   灵石后土庙       元      山西省灵石县
443    Ⅲ-146   三官庙         元      山西省新绛县
444    Ⅲ-147   古垛后土庙       元      山西省河津市
445    Ⅲ-148   乔泽庙戏台       元      山西省翼城县
446    Ⅲ-149   善庆寺         元      山西省临县
447    Ⅲ-150   碛口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临县
448    Ⅲ-151   海会寺         明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449    Ⅲ-152   尧陵          明至清    山西省临汾市
450    Ⅲ-153   水神堂         明至清    山西省广灵县
451    Ⅲ-154   柳氏民居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2    Ⅲ-155   湘峪古堡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3    Ⅲ-156   郭壁村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4    Ⅲ-157   窦庄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5    Ⅲ-158   平遥清凉寺       明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56    Ⅲ-159   文峰塔         明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457    Ⅲ-160   代县文庙        明至清    山西省代县
458    Ⅲ-161   公主寺         明至清    山西省繁峙县
459    Ⅲ-162   王家大院        明至清    山西省灵石县
460    Ⅲ-163   郭峪村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461    Ⅲ-164   孟家沟龙泉寺      明至清    山西省寿阳县
462    Ⅲ-165   天贞观         明至清    山西省吕梁市
463    Ⅲ-166   曹家大院        明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64    Ⅲ-167   净信寺         明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65    Ⅲ-168   明秀寺         明至清    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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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文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水文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安徽省水文条例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水文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划定的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单位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水文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水文现代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改善水文测站的工作条件,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管辖权的水文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水、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水文情势变化,确需调整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的建设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为涉水工程提供专项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涉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中安排。
第十一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属于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由省水文机构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或者由设立单位委托水文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三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水文监测活动,保证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
第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机制,加快水文自动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对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提供监测资料。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文机构开展的水资源水量、水质动态监测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情信息监测系统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承担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水文机构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采集的水文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十八条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大中型闸坝、城市防洪工程、重要取水口和退水口以及对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小型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水文监测设施,并在水文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水文监测任务,并逐步提高自动化监测水平。
第十九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有线通信线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四章 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辖权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二)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由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三)其他从事水文监测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水文机构汇交。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资料包括:
(一)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及泥沙、冰情、水下地形的监测资料;
(二)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压、水温、水质的监测资料;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的监测资料;
(四)其他水文活动的监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并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及时通报与水文有关的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仅供使用单位用于该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使用单位不得将用于特定项目的水文监测资料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禁止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下列水文监测设施:
(一)水文缆道、水位观测平台及其附属设施;
(二)水文监测仪器、设备;
(三)水文监测场地、地下水监测井、水文测站站房、水文测船及测船码头;
(四)水文监测标志、专用道路、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
(五)用于水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六)为水文测站提供专项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水文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长江、淮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新安江干流基本水尺断面或者流量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0米内,其他河流基本水尺断面或者流量测验断面上、下游各300米内,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河槽区域;
(二)湖泊、水库水文监测点的保护范围:基本水尺周围100米内区域;
(三)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监测操作室、自动记录水位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雨量观测场等周围20米内。雨量观测场周边20米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到观测场的距离与障碍物的高度比不得小于2倍。
有管辖权的水文机构应当会同水文测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具体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设置坝埂、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
(五)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措施等情况进行论证,建设单位根据论证结果提出迁移方案,报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未经省水文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量器具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使用单位将用于特定项目的水文监测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本省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遵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三条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干预、制止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其他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推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掊养、选拔使用女干部;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女干部。
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部门中应当有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第七条 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行政方应当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各单位应当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时将适龄的女性儿童少年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迫使其辍学。
学校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辍学的女学生,应当及时做好复学工作。
第十条 各类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工读学校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的女性青少年入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的工作,制定规划,并定期检查落实。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的女职工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女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劳动技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生产劳动技能。
对失业的女职工,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培训,为其再次就业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城镇妇女进行就业前培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附加条件歧视妇女。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十四条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中,不得以性别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强令女职工提前离职、退休。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确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分配住房、集资建房、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女职工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安排,所在单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特殊保护的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其应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此影响其晋级、晋职,但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定期组织进行妇科疾病普查。
有条件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当地妇女进行妇科疾病普查。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或者家族关系、宗族关系侵犯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或者以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干涉丧偶、离婚妇女的婚姻自由。
第十九条 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妨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
(一)非法同居;
(二)重婚;
(三)妨害他人婚姻家庭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不生育或者生育女孩以及已做绝育手术的妇女。
第二十一条 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安家落户,任何人无权干涉。
已婚妇女户籍未迁移的,婚前所在地应当保留其户籍。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予以限制或者剥夺。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女方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份额,未经女方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无权出卖、抵押、典当或者做其他处分。
禁止夫妻一方隐匿、侵吞、转移夫妻共同经营或者以夫妻共有财产从事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或者女方户口未迁出原籍的(含其家庭成员),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权利。
农村妇女离婚后户籍迁回婚前居住地生活的,其责任田、宅基地应当由居住地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妇女因离婚而需要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离婚协议书、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为其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离婚妇女和丧偶妇女有权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有权携产再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六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监护有争议的,如女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准许,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一)子女两周岁以下的;
(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男方丧失行为能力及其他情形不能担任监护人的。
夫妻离婚后,子女随女方生活的,男方应当履行离婚协议书、调解书的约定或者判决书的裁决,负责子女所需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有探望和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男方在女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拒绝求婚后或者男方为了达到离婚、不离婚的目的,对女方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非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禁止绑架和拐卖、拐骗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拐骗的妇女。
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和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九条 禁止溺杀、残害、遗弃女婴。
公安部门对举报控告溺杀、残害、遗弃女婴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民政部门对无人收养的弃婴应当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禁止胁迫或者诱骗女性未成年人行乞、卖艺和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等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禁止雇用、容留、介绍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利用职务关系、雇佣关系、监护关系等猥亵、侮辱妇女。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妇女吸毒、贩毒。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影视、音像、广播、书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或者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侮辱女性的内容。
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扬妇女的个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妇女的人格。
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
第三十三条 妇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妇女组织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及时查处,不得推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单位、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受理受害妇女的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