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2:4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人力资源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步伐,我部研究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为满足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全面、协调、持续推进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构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与职业培训发展良性互动工作格局,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为宗旨,以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核心,坚持“服务中心、健全制度、统筹指导、整体推进”,促进“教材研究、教材开发、教材使用、教材检查和评价反馈”五环联动,进一步扩大教材规模,强化教材质量,增强教材的针对性、适用性、先进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完善教材研究机制及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教材宣传推广,全面提高教材建设工作水平,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教材保障。
(二)发展目标
——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规模,持续提升教材质量。开发国家级教材3000种,修订国家级教材1000种,累计开发各级各类国家级教材4000种,其中示范性精品教材500种;开发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教材1000种。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促进教材开发成果在职业培训中的应用。构建教材信息网络,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进一步增大教材宣传推广覆盖面,推动教材开发新成果、新技术及时、有效应用于职业培训工作中。
——进一步完善教材研究机制,有力支撑教材建设。构建教材办公室统筹指导、各方协同参与的研发工作格局,有效开展重点教材课题项目研究。
——进一步强化教材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扩大教材实验范围。建立国家级教材实验基地100个,及时反馈教材实验信息。多方收集教材评价意见,不断提高教材实验与评价反馈成效。
——进一步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发挥教材在培训中的作用。以强化教材管理为重点,健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国家级教材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家级教材使用率。

专栏1:“十二五”时期主要指标
指 标 2011-2015年目标(种)
开发国家级教材 3000
修订国家级教材 1000
评选精品教材 500
开发地方、行业特色职业培训教材 1000

二、主要任务
2011—2015年期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需求,以推进“两级开发”、实施“两个计划”、完善“两个机制”为重点,统筹国家级教材和地方、行业教材开发,加强教材研究和宣传推广,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教材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一)以高技能人才培养、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和劳动者终身培训为重点,推进国家级教材开发
——围绕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加快配套教材开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需要,以国家“十大”振兴产业和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和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扩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材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规模,实现教材基本覆盖高技能人才培养急需和紧缺职业(工种)。五年内,组织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800种。
——以促进技工教育改革发展为目标,不断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开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按照“一体化”课程标准,认真总结教材开发和课程试验工作成果,稳步推进相关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材开发。配合技工院校新专业建设,大力加强技工教育教材开发工作,推动技工院校教材改革向深度、广度发展。五年内,组织开发技工院校“一体化”教材、新专业教材及相关配套用书1200种。
——围绕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扩大相关教材品种。以劳动者达到上岗技能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为目标,以通俗易懂、实用管用为原则,开发面向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教材以及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科学分析企业岗位培训的特点,大力开发与企业培训相适应的模块式培训教材,不断满足不同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根据不同创业者的特点,运用案例剖析、政策解读等形式,开发企业开办、运营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分层次、系列化、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教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年内,组织开发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职业培训教材1000种。

专栏2:国家级教材开发重点领域
重点领域 2011-2015年目标(种)
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 800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材 300
技工院校新专业教材 900
就业技能培训教材 200
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 200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教材 400
创业培训教材 200

(二)统筹发展,推进地方、行业教材开发
继续实行“统筹指导、两级规划、分工实施”和“用户评估、专家评审、向社会推荐”的开发工作机制。按照“有序开发、强化质量、突出特色”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行业开发教材的积极性,开发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自身需求的教材,形成有特色、有规模、与国家级教材相互补充的地方、行业教材体系。五年内,开发、评审并推荐地方、行业教材1000种。
(三)强化教材质量,推进精品教材建设
密切关注企业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发展动向,及时修订教材内容;把握现代教育培训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改进教材呈现形式;紧跟职业发展和岗位变迁,不断完善教材品种。加大与教材相配套的立体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化教材,形成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吸收国外优秀职业培训教材成果,不断提高教材开发水平。实施精品教材建设计划,加快建设一大批质量高、使用范围广、社会效益好、覆盖技工院校骨干专业和劳动者就业的重点职业领域的精品教材。定期组织开展精品教材评选活动,向社会公布、推荐精品教材,使之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发挥示范作用。五年内,修订国家级教材1000种。在开发和修订的4000种国家级教材中,评选、推荐精品教材500种。

专栏3: 精品教材建设计划
主要内容 年 度
组织制定《精品教材评选标准》 2011年
评选、推荐精品教材200种 2012年
评选、推荐精品教材300种 2013-2015年

(四)加强教材宣传推广,指导教材选用
实施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行动计划。建立由教材办公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研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负责人组成的三级信息网络,及时传递教材建设信息。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举办技工院校公共课、骨干专业及新专业教材教法师资培训班,宣传国家级教材建设成果,讲授先进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提高技工院校一线教师运用国家级教材水平,力争使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技工院校参训面达到50%以上。在国家重点技工院校和大型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样书展示架,及时宣传、展示国家级教材,力争5年内国家重点技工院校样书展示架覆盖率达到50%以上。依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材代理发行站,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级教材巡展活动,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选用教材提供便利条件。



专栏4: 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行动计划
主要内容 组织单位
建立由教材办公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研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负责人组成的三级信息网络 教材办公室
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技工院校参训面达到50%以上 教材办公室,各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建立国家重点技工院校样书展示架,覆盖率达到50%以上 教材办公室
进行国家级教材巡展活动,各省(区、市)每年举办一次以上 教材办公室,各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材代理发行站

(五)完善教材研究机制,进一步深化教材研究
紧密结合教材建设工作需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规律、专业与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方法、教材运用成效评价等方面的研究,遴选、确立一批关系教材建设全局及对教材开发、应用具有支撑作用的重点课题项目进行集中攻关,为教材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充分动员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研机构、技工院校及其他科研机构的研究力量,逐步形成教材办公室负责、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研机构协同、技工院校参与的教材研究工作机制,推动研究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六)完善教材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吸引更多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参与教材实验,不断扩大教材实验基地数量和实验教材规模。加强对教材实验工作的指导,全面收集教材实验第一手信息资料,不断提高实验工作的成效。通过网上评价、专家评价等收集评价反馈意见,增强评价反馈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对评价意见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五年内,建立教材实验基地100个,组织对重点国家级教材进行实验。通过全国职业培训教材网,对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持续开展网上评价。

专栏5:教材实验
教材实验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教材体系结构和内容方面的适应性、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创新性以及教材的制作质量等进行评价。技工院校按照教材办公室制定的教材实验项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经批准后,确定为教材实验基地。教材实验工作结束后,教材办公室组织有关教学专家、行业专家对实验成果进行验收,评选优秀实验基地和实验成果,并予以表扬。

三、保障措施
2011-2015年期间,以加强教材建设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制度和队伍建设为抓手,为教材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可靠保障。
(一)加强教材建设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教材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纳入职业培训工作全局,与其他职业培训工作一起布置、一起实施、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对教材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形成政策措施完备、部署推动有力、衔接协调顺畅的教材建设工作运行机制,推动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实现更大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统筹指导,负责做好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公共课教材,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面广的重要职业的国家级教材建设工作。各地区、行业在协助做好国家级教材建设相关工作的同时,根据所在区域、行业实际,积极开展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国家级教材与地方、行业特色教材建设协同推进,形成分工明确、领导有力的教材工作格局。
(二)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
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教材建设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扶持教材基础理论研究,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发挥国家级教材出版单位力量,保障教材开发、实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地区、各行业要通过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地方、行业教材建设工作经费。
(三)健全教材质量保障体系
严格教材评审工作程序,重点抓好教材开发成果评审,确保教材开发质量。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抓好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评审,组织技术专家和编审专家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教材,向社会公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材开发管理有关规定,地方、行业做好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培训教材送前的遴选、自评工作,确保推荐地方、行业教材的质量。教材办公室加强对国家级教材和地方、行业教材使用意见的收集和分析,推动教材质量稳步提高。
(四)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
坚持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公布推荐制度,每年公布评审合格的新开发教材目录,汇编制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荐用书目录》,指导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选用教材。完善教材规范选用制度,明确各类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选用要求,将国家级教材使用情况与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地区整体培训情况评价挂钩,纳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教学与教材使用检查通报制度,通过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自查、地区普查、全国抽查等方式,督促、指导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规范使用教材;对教学和教材使用规范的地区、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强化盗版国家级教材查处制度,依托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加大对盗版教材的查处打击力度,杜绝盗版教材进校园、进课堂。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教材使用管理要求,细化教材使用管理责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国家级教材的使用率。
(五)推进教材工作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职能,加强技工院校教材专业委员会、职业培训和鉴定教材专业委员会、教材使用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企业专家委员会建设,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切实推动教材建设工作。
充分调动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及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教材建设积极性,打造一支熟悉技能培训教学、了解技术发展趋势、具备扎实文字功底的职业培训教材编审专家队伍,为开发高质量的教材提供人才保证。以国家级教材出版单位发行人员为骨干,以各地代理发行站人员为依托,构建一支敬业奉献、业务能力强的发行人员队伍,及时、高效地把教材送达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编审专家队伍、发行人员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行业要将贯彻实施本规划作为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推动。以本规划为基础,制定支持国家级教材建设和地区、行业教材发展的工作计划,将教材建设纳入地方、行业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形成上下贯通、紧密衔接的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实施体系。
(二)加强对规划任务的落实安排
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要求,制定年度教材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同时,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立年度教材建设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工作任务的进度安排,切实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
各地区、各行业每年年底前向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上报教材建设年度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工作成效、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地区、各行业上报信息,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对策措施,指导和督促规划任务的完成,促进教材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希望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希望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明确希望工程的任务和目标,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希望工程的实施管理规范,推动和保证希望工程健康稳定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1)希望工程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在团中央领导下,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共青团根据自己的职能,从国情出发,从青少年利益出发,为发展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解决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失学问题而办的一件实事,是从整体上提高青少年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

  (2)希望工程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得到了海内外各界人士的广泛理解和赞助。希望工程的实施不仅使大批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同时也唤起了全民的重教意识,弘扬了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倡导了时代新风尚,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希望工程实施五年,随着实施面和救助规模的扩大,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加强自身建设日益迫切。当前,应进一步明确希望工程的任务和发展目标,强化和规范希望工程的系统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各项制度,加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推动和保证希望工程健康稳定发展。

  一、希望工程的任务及发展目标

  (4)实践表明,希望工程对于贯彻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具有示范意义。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要做好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努力降低辍学率。继续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希望工程。”实施希望工程,要继续争取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内外各界的热情参与,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要坚持希望工程工作的整体性、管理的规范性和行为的合办性,统一步调,照章办事,依法运行。共青团组织在希望工程实施中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5)实施希望工程是一项长期、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团组织和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要以锲而不舍、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把这项事业持续推动下去。希望工程的奋斗目标是,在配合国家完成“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义务教育“两基”目标(即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救助更多的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援建更多的希望小学,直至所有的适龄儿童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明确职责,加强希望工程的系统管理

  (6)中国青基会作为全国希望工程的实施管理机构,要在团中央领导下,继续直接承担对全国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救助任务,制订发展规划、实施原则和管理规范,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希望工程的实施工作,加强系统管理。

  (7)各级地方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在同级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救助任务的省(区),应根据中国青基会的统一部署,实行筹资和救助一体化,落实好下拨救助资金,并对本省(区)希望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协调和管理。没有直接救助任务的直辖市、中直、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全国铁道和全国民航的团组织,应积极参与希望工程的筹资活动,并通过中国青基会和希望工程实施系统落实好救助资金。地(市)团组织,应根据省(区)希望工程实施工作的要求,积极筹集资金,统一纳入省(区)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贫困县的团组织,要集中力量做好希望工程的基础管理工作,即搞好调查摸底,选定救助对象;确保助学金和希望小学建设款及其他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妥善落实;组织受助学生向捐款者复信,反馈工作成果;做好宣传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基层团组织应积极承担为希望工程募集资金的任务,所募资金全部交上一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管理,不得截留或直接使用。所有希望工程救助捐款必须全部用于希望工程救助项目及改善贫困地区学校的办学条件,不得从中列支办公经费。

  (8)中国青基会制订的《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是加强希望工程系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个《规则》是在实践中逐步修订和完善的,经过一年的试行,将正式颁行。凡有希望工程实施任务的各级团委负责人,都应熟悉《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各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都需接受《规则》的业务培训,要照章办事,规范操作,一丝不苟,慎之又慎,使《规则》贯彻于希望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贯彻于每一个细小的工作环节。

  (9)中国青基会研制开发的“希望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希望工程系统化、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和物质依托,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尽快实现全国联网运行,以迅速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全系统管理工作的规范、准确、高效,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三、严格希望工程地方基金的审批和管理

  (10)希望工程基金由中国青基会设立,加强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是希望工程实施管理工作的核心。希望工程地方基金的设立须经中国青基会或其授权的省级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协议。希望工程地方基金属于全国希望工程基金的组成部分,执行统一的管理规则。地方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管理规则,在基金管理上出现严重问题的,授权单位有权将基金撤销、收缴,并根据《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中有关责任条款予以追究。

  (11)各省级团委经中国青基会批准,均可设立希望工程基金的地方基金。基金名称为“希望工程×省(区、市)基金”,该基金管理机构名称为“希望工程×省(区、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受中国青基会和省级团委双重领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中国青基会商所在省(区、市)团委同意后任命。承担省级基金管理的实体机构是省级青基会(省[区]希望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该机构在省级团委领导和中国青基会业务指导下,对外开展筹资活动,进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希望工程×省(区、市)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该省(区、市)青基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根据《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和青基会章程授予的职责范围,对希望工程基金在本省(区、市)的管理负法律责任。

  (12)严格控制希望工程地(市)基金的设立。设立希望工程地(市)基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辖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确定的贫困县;开设希望工程基金专户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资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希望工程地(市)基金的建立须经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审批。不辖贫困县的地(市)不得建立希望工程基金。不提倡在县一级设立希望工程基金。任何一级团组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希望工程基金,迸行资金筹集、结存和管理。

  (13)没有设立希望工程基金的地(市)、县根据上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的统一部署,可以接受希望工程捐款。其中不含或不是贫困县的,捐款应一律上缴省级希望工程基金,通过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定向用于本地区贫困乡村或其他贫困地区的救助;含或是贫困县的,可以上缴省级希望工程基金后由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地区安排救助,也可以根据本省(区)统一的救助工作计划,在短期内全部用于当地的救助项目,不得结存。资金使用情况,应报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14)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对已批准建立的地(市)、县希望工程基金,均需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清理整顿。具备(12)款中所设条件的地(市)基金,可以保留;县级基金原则上不予保留,可按(13)款中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县级基金如确有较大数额需要保留的,经过严格审查后予以保留。鉴于县级基金无力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资金必须委托县政府财政部门代行管理。不建基金的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所收零星捐款、上级下拨的救助款、建校款、专项工作经费亦一律交由县政府财政部门代收代支。

  (15)希望工程全国及省级基金,在保证助(奖)学金拨款、希望小学建设拨款的前提下,对暂时结存的款项,可以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实现增殖。增殖资金的使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增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合法、安全、有效。数额大的增殖项目在实施前,要进行严格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基金增殖活动中,因决策不慎、工作失误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总额减损的,要追究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6)设立希望工程共同基金,由中国青基会的专业管理人员运作部分基金统一进行增殖活动,是解决地方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专业力量不足、投资风险大及资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等实际困难而采取的有效措施,符合希望工程基金管理的整体性原则,应继续试行,并总结经验,创造条件,向设立独立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的方向发展。

  四、健全监督机制,维护希望工程的纯洁性

  (17)强化监督是保证希望工程杜绝腐败、立于不败之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工程的监督包括捐款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介和法律的监督以及希望工程实施系统内部的监督控制。各级希望工程基金每年都应进行基金收支管理的财务检查,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财务检查和审计的结果,应通过一年一次的社会监督日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任何一级团组织、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或个人,如有截留、挪用、贪污希望工程捐款的不法行为或其它有损希望工程形象的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8)随着希望工程影响的日益扩大,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以希望工程名义的自发的捐资助学活动,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另一方面因其没有纳入希望工程管理体系,缺乏严格的监督,容易在资金的使用上出问题。如何规范这些捐资助学行为,有待认真研究,拿出对策。同时,要充分运用舆论、法律等手段,坚决制止和打击假借希望工程之名骗取钱财,恶意损害、玷污希望工程声誉的不法行为,使希望工程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希望工程的纯洁性。

  五、加强希望工程职能机构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于部队伍

  (19)希望工程的实施,不仅强化了共青团的社会职能,同时在实践中培育了以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为主体的希望工程职能机构,保证了这项浩繁复杂的巨型工程稳定健康的发展。青基会这一新型组织系统的形成,为共青团关注和参与社会发展,扩大工作领域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对于探索改革开放中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

  (20)省级青基会在希望工程实施中,处于承上启下、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省级青基会的建设,对于希望工程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目前,省级青基会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条件差,高素质人才缺乏,队伍不稳定,缺乏长远发展目标和规划等问题,自身建设的滞后和高标准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形成严重矛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对此应予高度重视。把青基会机构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21)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青基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省级团委应采取政策扶持、财政补贴、扩大积累的办法,使其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中国青基会为省级青基会的发展投入了必要的启动资金和物质条件,今后仍应继续扶持。省级青基会应遵循青基会的宗旨和自身发展目标,合理设置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扩大工作领域,走自我发展的道路,使青基会成为具有进取精神和开拓能力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应将青基会纳入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系列,选拔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有能力,有奉献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青基会领导职务,并享受同级团委中层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要关心干部的成长,切实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要注重工作实绩,奖优罚劣,奖励其在同级团委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3)能否吸引和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青基会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确立青基会管理人才的结构,注重配备财务、金融、计算机、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建立激励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发挥才干和发展的环境。要加强业务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学习、锻炼,提高工作能力。要保持青基会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24)希望工程的发展,对中国青基会的管理水平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青基会要继续发扬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严格管理,自律慎行,为各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作出表率。为加强对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基金管理和全国希望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团中央决定成立希望工程监察组,并提议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希望工程全国监察委员会,建立监察巡视员制度。

  (25)希望工程是一项反映时代要求、具有深远影响和光明前途的崇高事业,也是一项在探索中前进的艰难事业,各级团组织和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戒骄戒躁,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大管理力度,加强自身建设,脚踏实地,团结奋斗,再创新的业绩。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办发〔2003〕1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二○○三年七月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 则……………………………………4

第二部分 组织领导及职责……………………………5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11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22

第五部分 信息与发布…………………………………25

第六部分 保 障……………………………………28

第七部分 疫情分级及处置程序………………………31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见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见附件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有关非典防治技术方案及《重庆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编制。

三、非典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防治、群防群控、加强防护、督导检查、责任追究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四、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涉及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案应当根据非典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部分 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非典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暨大规模流行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经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旅游局、市商委、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外经贸委、市计生委、市爱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驻渝部队等部门、群团和军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典防治办),具体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非典防治工作,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非典防治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市长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非典防治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协调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中央驻渝企事业单位以及驻渝部队共同做好非典防治工作,负责收集非典防治的各种信息,并向市领导及国务院报告。

(二)市非典防治办:负责非典疫情暴发或流行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指挥部的各项保障工作。

(三)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报疫情,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开展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市公安局:按照指挥部指令,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等封锁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以及病人迅速送达医院;对不予配合的隔离治疗病人和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五)市委宣传部:按照非典防治新闻报道规定,协调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六)市外办:负责与驻渝领事馆等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在渝外籍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市经委:及时组织生产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

(八)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托幼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落实学校、托幼单位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按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托幼单位停课、停学等措施。

(九)市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十)市旅游局: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本市人员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十一)市商委:必要时协助搞好商品物资的供应。

(十二)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十三)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督促运输单位协助卫生检疫部门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十四)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十五)市药监局: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负责药品质量监管,协助市经委提供药械保障。

(十六)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治经费,及时审批和拨付有关资金,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农办:负责农业部门和农村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八)市外经贸委:组织进口国内紧缺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对非典防治处理的技术及物资援助,组织做好市内外资企业非典防治工作。

(十九)市计生委: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协助做好疫情报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二十)市爱卫办: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科普知识,提高广大市民防病能力。

(二十一)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做好非典防治和支援地方工作。

(二十二)第三军医大学:参与非典预防和医疗救治,参加有关非典防治的技术攻关。

(二十三)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组织广大职工、共青团员、妇女和儿童协助各级政府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三、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

组建市、区县两级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具体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其各自职责如下:

(一)市级防治专家组

由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驻渝部队医院卫生管理、医学、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市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论证各项技术方案和诊疗常规,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见附件3:《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专家组工作职责》)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全市区县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区县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街道、乡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成立由院长负责的医院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定点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组,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2.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筛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转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的留院观察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工作。

3.监测点医疗机构

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对留院观察病例进行就地隔离治疗,每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收治的留院观察病例动态情况。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见附件4:《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非典防治的各项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六)市医疗急救中心

组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见附件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规定》)。

(七)卫生监督部门

开展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和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见附件6:《重庆市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监督工作预案》)。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监测点设置与监测网络

(一)监测点设置

监测机构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机构为市和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全市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为非典的监测点医院。市卫生局可根据疫情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监测点医院要普遍开设发热门诊,并根据非典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托幼单位、学校、商场、宾馆和饭店等,在非典防治工作期间,每日定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非典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监测点医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监测网络流程



市卫生局

监测点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指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及其他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二、监测与控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监测信息报告与汇总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市卫生局的安排,开展非典疫情的监测和报告。(见附件7:《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预案》)

报告流程和时限(见附件8:《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诊断、疫情报告流程》)。

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做好全市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做到每日报告。

成立市非典专门检验检测实验室,由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血清抗体、病毒抗原、病原基因的快速检测,病毒及细菌的分离、培养和鉴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和报告(见附件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在得出初步检验结果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国外卫生部门、国家及有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非典防治的信息资料和动态,报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境口岸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时,应立即通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卫生局。

(二)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见附件10),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留院观察病例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保存备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保存备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人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做好记录并填写《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当天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录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流调资料并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备查。同时,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密切接触者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实施医学观察(见附件11:《重庆市疫区返乡民工监测指导原则》)。

留院观察病例在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也要对此类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三)病例的分类及判定

本市临床诊断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首例疑似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非首例疑似病例由市级专家组确认;

医学观察对象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四)病人隔离治疗

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其余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由区县人民医院(或区县卫生局指定医院)收治,尚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转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见附件13:《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

留院观察病人通过临床鉴别诊断,排除非典临床诊断时,即可以解除隔离。

(五)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二、三级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见附件14)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痰液、血清、尸检肺组织等标本,并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

当疫情处于一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

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置于4℃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由密切接触者所在疾控机构于隔离第1天和第14天各采1份血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接触者的管理办法

1.密切接触者管理措施

发现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隔离观察者进行基本情况和流行病学史调查后,视情况分别进行入院隔离治疗或家庭隔离观察。

(1)入院隔离治疗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

(2)家庭隔离观察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

(3)隔离期限2周。

(4)在隔离观察期间,所有被观察者不得外出活动。所需日常生活用品(食品、生活用品、药品、消毒品),由当地政府优惠提供,并指定专门服务人员负责。服务人员不进入观察者家中,在递接物品时应使用塑料袋,穿工作服,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被观察者的废弃物应用专门的污物处理袋包装,经消毒后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理。

(5)医学服务人员每日督促被观察者测量体温,指导开展必要的日常消毒,并询问症状,填写调查表格;一旦出现临床症状表现,立即上报,及时将患者转至就近医院隔离诊治。

(6)医学服务人员由基层卫生机构防保人员组成,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并汇总本辖区内家庭隔离病人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采取隔离管理措施和随访困难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随访对象的管理措施

(1)随访对象:学校集中组织赴疫区实习、考研、讲学、出差返渝人员;组团到疫区旅游的返渝人员;疫区打工返渝人员;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

(2)采取家庭隔离、随访,主要随访被隔离观察者的一般情况、体温。

(3)由所在乡镇防保医生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具体进行,并向其报告随访情况。

(4)隔离、随访期限2周。

3.有关术语的界定

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判定标准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15)执行。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见附件13)执行医学观察。

(七)交通卫生检查站管理办法

1.一般性车、船、飞机的交通检疫由交通卫生检查站负责检疫。110转办、市民举报即将开行或行进中的车船飞机上有发热病例时,由交通、铁路、民航主管部门防疫站或停靠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检疫。

2.检疫中发现的发热病人,应立即转至卫生部门指定的留验站医院或就近医院隔离治疗。

3.对发热待诊病人的接触者,应仔细排查,做好检疫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有无症状等基本信息)后,由停靠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放行(见附件16:《重庆市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规范》和附件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督工作的通知》。

(八)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见附件17)、《卫生部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见附件18)、《卫生部公共场所、学校、托幼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见附件19)执行。

原则上,对病人尸体应立即火化(见附件20:《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处理预案》)。必要时,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九)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1.疫点、疫区的划分

(1)疫点。疫点是指出现非典病人的所在地,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疫点应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进行划定。

(2)疫区。疫区根据非典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划定。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非典疫情控制紧急措施和疫区的确定与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第26条执行。

2.疫点的处理原则

(1)坚持“早、小、严、实”的处理原则。

(2)疫点的消毒: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和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室内空气的消毒。仔细调查临床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对近期内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3)排查密切接触者,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

3.疫区的处理

(1)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2)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当地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应每天到辖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疑似疫情。

(3)加强学校、公共场所以及集市贸易的监督和管理。

(4)限制人群流动,禁止大型聚会,防止传染源扩散。

4.各部门的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各项工作措施。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指导当地群众进行疫点内外环境的消毒,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疫点疫区内的卫生知识宣传,组织、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以重点人群为主的疫情主动监测。

(3)医疗机构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开展辖区内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疫点疫区内的卫生知识宣传。

(4)公安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人流物流管理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和交通部门开展疫点、疫区的交通检疫工作。

(5)当地政府、交通部门负责设立交通检疫站,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检疫,保障检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转。

(6)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群众的教育宣传工作。

(7)健康教育机构负责防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疫点、疫区的撤消

疫点内密切接触者达到最长医学观察期限14天,无病例发生。

内外环境经彻底终末消毒后,由疫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撤消。

三、非典热线电话设置

(一)市卫生局全国统一非典防治电话:95120

(二)市疾控中心咨询电话:68818120、68803120,

24小时疫情电话:68812969

(三)部分医疗机构咨询电话:

重医大附一院:68811360 重医大附二院:63832133

重医大儿童医院:63632756-3528 市一院:63834126

市二院:49864553、49863914 市三院:63515265

市急救中心:63854632、63861880 市胸科医院:65503604

市六院:62837945、62834034 市八院:63851228、63605467

市肺科医院:67851611 市传染病医院:65312124、65414232

市妇幼保健院:63846175、63846280 市肿瘤医院:65311341

市中山医院:63515796 市中研所:63513369

西南医院:68754475-8008

(四)英文咨询电话

市急救中心双语电话:“120”

市卫生局:67706550 重医大附一院:13018319795

重医大儿童医院:13628371623 市疾病控制中心:63866766

西南医院:66775321 市胸科医院:13883855441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一、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应立即报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级医疗专家组进行调查、会诊。经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市卫生局通知市急救中心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未经会诊不得直接将病人送入定点医院。

(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非典病例的,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由辖区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经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将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在专家组会诊结果未下达前,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当地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本院非典的会诊工作(见附件21:《重庆市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四)特殊情况

1.外籍人员中发现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西南医院、重医大附一院负责收治。

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局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经会诊仍不能排除的,使用专用救护车转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隔离治疗。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由区县疾病控制机构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

境外就医问题,按《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离境就医工作的规定》(见附件22)办理。

2.儿童中发现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重医大儿童医院收治。

3.各类学校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院或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县中心医院诊治;区县中心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

确定市胸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西南医院、重医大附一院、重医大儿童医院、市二院、市九院、黔江区人民医院、綦江县人民医院为备用定点医疗机构。

不分页显示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