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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3:0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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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录名称
限额标准
备注

货物类
 
 

一般设备
 
 

电器设备
 
 

电视机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电冰箱
包括电冰柜、冷藏柜等

空气调节器
包括分体壁挂式、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等

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包括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胶片单反照相机(含镜头)等

其他电器设备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小型机、数据工作站和其他外部设备等

打印机
 

复印机
 

速印机
 

投影仪
 

多功能一体机
 

扫描仪
 

传真机
 

碎纸机
 

家具
 
 

办公家具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宿舍家具
 

办公消耗用品
 
 

复印纸
 


建筑、装饰材料
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物资
 
 

救灾救济物资
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防汛物资
 

抗灾物资
 

农用物资
 

专用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图书资料
 

工具和仪器
 

专业制服
 

劳保用品
 

应用软件
 

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网络设备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医疗设备、器材
 

计划生育设备、器材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发电、配电设备
 

消防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包括农机具、水泵、电机等

工程机械
 

园艺机械
 

警用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灯光音响设备
 

舞台设备
 

体育设备
 

电梯、起重机
 

锅炉
 

印刷设备
 

照排设备
 

文艺设备
 

档案、保密设备
 

教学设备
 

实验设备
 

炊事设备
 

市政工程设备
包括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器械、环卫设备

交通工具
 
 

轿车
全部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面包车
 

载客汽车
 

专用汽车
全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楼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楼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居民楼住户正常接收邮件,保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邮政企业创造邮递服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邮政企业向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及工矿区的居民楼住户投递邮件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局主管居民楼邮政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在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居民楼号和门牌号的确定及邮件投递的道路通行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居民楼邮件投递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建居民楼(含危旧房改造新建楼房,下同),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信报箱或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设立收发室。已建成的楼房未按规定安装或设置信报箱、间(群)或收发室的,须按有关规定补设。

  第四条 居民楼应具备下列接收邮件的条件:

  (一)楼内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设立收发室。

  (二)有经公安部门、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定的地名、楼号、门牌号,并装有明显的楼号、门牌号标志。

  (三)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投递邮件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条 居民楼接收邮件,应由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地址证明到所在地邮政支局进行登记。邮政支局应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符合条件的,应予登记并按规定期限安排投递;不符合条件的,不安排投递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邮件接收单位地址、楼号、门牌号等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邮件接收单位分立的,应当补办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第七条 邮政支局投递邮件可以与邮政用户协商签订协议,约定投递位置和方式。

  邮政用户要求提供超出规定范围的投递服务的,邮政支局可以根据具体条件与邮政用户签订协议,按照协议提供投递服务并收取特殊服务费。

  特殊服务费标准由市邮政管理局制定,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邮政支局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代办邮件投递业务。委托代办邮件投递业务,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监督指导、保证质量和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并由邮政支局与代投单位或个人签订代办合同。

  代办邮件投递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邮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邮件投递的规则。

  第九条 居民楼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报箱、间(群)的管理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居民楼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委托邮政支局管理和维护,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条 保护邮政投递设施,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信报箱、间(群),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结构和功能,不得向信报箱、间(群)内塞投与邮件无关的杂物、危险物品,不得私自开启他人信报箱,不得在信报箱、间(群)周围堆置杂物妨碍投递邮件。

  第十一条 邮政局和邮政支局应当加强对居民楼投递邮件和邮政用户接收邮件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为邮政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建居民楼通邮情况,并主动与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加强联系,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不按规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支局不予投递邮件,并通知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对寄往该居民楼的邮件,由邮政部门按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二)对信报箱、间(群)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损坏,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由邮政支局通知责任单位在限期内维修或更换。逾期不维修或更换的,由邮政支局组织维修或更换,所需工料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损坏信报箱、间(群)或其他邮政投递设施的,由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成立中央企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关于成立中央企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国资党办宣传[2010]7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4号)要求,推进中央企业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经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成立中央企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协调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研究讨论推进中央企业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中央企业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培训交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完成党中央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协调小组的组成

  组长:黄丹华 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员:贾春曲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刘 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

    张志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刘汉滨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局长(部长)

    杜渊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局长(部长)

    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副局长(副部长)

    楚序平 国资委研究局(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

    杨永志 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副主任(副校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中央企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主任由杜渊泉同志兼任。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