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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5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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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食字[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月1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6月13日至20日为今年的食品安全宣传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宣传周活动主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这一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抓住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紧密、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条途径,面向社会公众、食品经营者、监管人员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倡导开展“四进”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在城镇广场、公园、大型社区、校园、农村、集市、企业、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咨询活动。

  三、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各方面作用,集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以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为主要载体,开设专栏专题、刊发评论文章、播放公益广告,并通过举办专题展览、组织街头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印发科普读物、设立公众热线等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

  2.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公室领导下,以举办食品安全论坛和专题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等方式,积极宣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的措施和执法成效。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题宣传活动、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和发放“食品安全知识系列宣传材料”等活动。按照要求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杂店;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每一户食品经营者,做到应知尽知。要积极组织、广泛发动执法人员、食品经营者、消费者踊跃参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4.注意收集整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中发现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制作案例分析专题片,以食品经营者为重点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揭露不法分子的违法违规行为,展示工商部门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和有力措施。

  5.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围绕宣传周主题,重点围绕《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强化内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增强严格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

  四、切实做好宣传周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活动方案,组织内设职能机构和专门力量,成立宣传周活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逐项做好有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活动的落实工作。

  2.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各类媒体建立完善的沟通联络机制,保持积极有效互动,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依法认真查处媒体披露和消费者举报的问题,及时向公众反馈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扩大正面宣传;对虚假新闻,要及时澄清,对造成社会恐慌和后果的假新闻制造者,要及时报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或诉诸法律追究责任。

  3.严格信息发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凡涉及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上级工商部门,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切实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按照程序和发布权威信息,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有效防范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4.切实抓好检查落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宣传周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总结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成效和经验,于7月5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和《全国工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联系人:谷峪,联系电话:010-68033359(传真)。



  附件:《全国工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spltjdgls/201106/t20110613_106779.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证监发〔2000〕17号


各证券监督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中关于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
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的规定,保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
的运行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予以
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证
监发字[1995]13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3-16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
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
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
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
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
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
(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
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六、辅导机构对拟发行公司进行辅导时应配置三名以上辅导人员,授权其代
表辅导机构从事辅导工作。辅导人员必须是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正式从业人
员、并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两年以上。辅导人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辅导两家以上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经验。辅导机构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等协助辅导人员做好辅导工作。辅导报告由辅导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辅导机
构、辅导人员及其所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视为内幕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内
幕人员的法律规定。
  七、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辅导协议;
  3、辅导计划;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附表一);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八、辅导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辅导费用由辅导双方本着公开、合
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辅导协议中列明,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
上市为条件。辅导计划应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内容,辅
导计划要切实可行。
  九、从辅导之日起,辅导机构每两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股票发行上市
辅导报告》(附表二)。辅导机构每一次报送的报告,都要按照报告中列示的各项
内容如实填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项评估。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司存
在的问题会同拟发行公司董事、监事或有关管理人员认真研究整改方案,跟踪辅
导,督促整改,并在下一次报告时说明整改情况。若拟发行公司对辅导意见有异
议,辅导机构应于下一次报告时书面报告派出机构。
  十、辅导机构报送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由派出机构存档备查。辅导
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报送《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附
表三),该报告同时作为拟发行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材料。
  十一、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应将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建立“辅导工
作底稿”,存档备查。
  十二、辅导机构委派的辅导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派出机构,接替人员承诺完全接受前任工作。拟发行公司更换辅导机构时,原辅
导机构应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解约的原因,继任辅导机构应于变更后十个工作日
内向派出机构提交第七条1、2、3之规定资料,同时对原辅导机构的解约原因发
表意见。继任辅导机构表示完全同意前任辅导意见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否
则,辅导期从继任辅导机构开始辅导起重新开始计算。
  十三、派出机构应对辅导机构按第七条规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有异议
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辅导机构。过期不予反馈的,视为无异议。辅导
期间,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十四、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
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
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十五、经辅导机构申请,派出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
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十六、辅导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情况作为评选“信誉主承销商”的重要
内容,中国证监会优先受理“信誉主承销商”推荐的企业股票发行申请。中国证
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发现辅导不合格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辅导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十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该辅导不合格:
  1、拟发行公司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能实现规范运作;
  2、辅导报告或汇总报告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辅导的通知》
(证监发[1995]138号)同时废止。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2013年10月15日




附件:
农医发〔2013〕3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10/P020131021496875059032.ceb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10/P020131021496875515066.doc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发酵法
   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无害化处理方法
   4.1焚烧法
   4.1.1直接焚烧法
   4.1.1.1技术工艺
   4.1.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1.1.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4.1.1.1.3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4.1.1.1.4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4.1.1.2操作注意事项
   4.1.1.2.1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物料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1.2.2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1.2.3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2s。
   4.1.1.2.4二燃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1.2.5应配备充分的烟气净化系统,包括喷淋塔、活性炭喷射吸附、除尘器、冷却塔、引风机和烟囱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6~10%(干气)。
   4.1.2炭化焚烧法
   4.1.2.1技术工艺
   4.1.2.1.1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解温度应≥600℃,燃烧(二燃)室温度≥1100℃,焚烧后烟气在1100℃以上停留时间≥2s。
   4.1.2.1.2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行“急冷”和“脱酸”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最后达标后排放。
   4.1.2.2注意事项
   4.1.2.2.1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4.1.2.2.2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2.2.3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4.1.2.2.4应根据处理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时间。
   4.2化制法
   4.2.1干化法
   4.2.1.1技术工艺
   4.2.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1.1.2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容器。
   4.2.1.1.3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1.1.4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2.1.1.5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1.2操作注意事项
   4.2.1.2.1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或缩短搅拌时间。
   4.2.1.2.2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
   4.2.1.2.3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2.1.2.4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4.2.1.2.5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湿化法
   4.2.2.1技术工艺
   4.2.2.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2.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4.2.2.1.3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2.1.5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2.2操作注意事项
   4.2.2.2.1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4.2.2.2.2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2.3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的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4.4.2.2.4处理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等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4.3掩埋法
   4.3.1直接掩埋法
   4.3.1.1选址要求
   4.3.1.1.1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4.3.1.1.2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4.3.1.1.3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河流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4.3.1.2技术工艺
   4.3.1.2.1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4.3.1.2.2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4.3.1.2.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4.3.1.2.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4.3.1.2.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4.3.1.2.6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4.3.1.3操作注意事项
   4.3.1.3.1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3.1.3.2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4.3.1.3.3掩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3.1.3.4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4.3.2化尸窖
    4.3.2.1选址要求
   4.3.2.1.1畜禽养殖场的化尸窖应结合本场地形特点,宜建在下风向。
   4.3.2.1.2乡镇、村的化尸窖选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泄洪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应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以及主要河流、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4.3.2.2技术工艺
   4.3.2.2.1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结构,应防渗防漏。
   4.3.2.2.2在顶部设置投置口,并加盖密封加双锁;设置异味吸附、过滤等除味装置。
   4.3.2.2.3投放前,应在化尸窖底部铺洒一定量的生石灰或消毒液。
   4.3.2.2.4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盖加锁,并对投置口、化尸窖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4.3.2.2.5当化尸窖内动物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应停止使用并密封。
    4.3.2.3注意事项
   4.3.2.3.1化尸窖周围应设置围栏、设立醒目警示标志以及专业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公示牌,应实行专人管理。
   4.3.2.3.2应注意化尸窖维护,发现化尸窖破损、渗漏应及时处理。
   4.3.2.3.3当封闭化尸窖内的动物尸体完全分解后,应当对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出的残留物进行焚烧或者掩埋处理,化尸窖池进行彻底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4.4发酵法
   4.4.1技术工艺
   4.4.1.1发酵堆体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条垛式和发酵池式。
   4.4.1.2处理前,在指定场地或发酵池底铺设20cm厚辅料。
   4.4.1.3辅料上平铺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厚度≤20cm。
   4.4.1.4覆盖20cm辅料,确保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全部被覆盖。堆体厚度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数量而定,一般控制在2-3m。
   4.4.1.5堆肥发酵堆内部温度≥54℃,一周后翻堆,3周后完成。
   4.4.1.6辅料为稻糠、木屑、秸杆、玉米芯等混合物,或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制剂预发酵后产物。
   4.4.2操作注意事项
   4.4.2.1因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的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不得使用此种方式进行处理。
   4.4.2.2发酵过程中,应做好防雨措施。
   4.4.2.3条垛式堆肥发酵应选择平整、防渗地面。
   4.4.2.4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收集运输要求
    5.1包装
    5.1.1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5.1.2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5.1.3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5.1.4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5.2暂存
    5.2.1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处理前动物尸体腐败。
    5.2.2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5.2.3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5.2.4应定期对暂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5.3运输
    5.3.1选择专用的运输车辆或封闭厢式运载工具,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5.3.2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5.3.3运载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5.3.4若运输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5.3.5卸载后,应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其他要求
   6.1人员防护
   6.1.1动物尸体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
   6.1.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6.1.3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运载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6.1.4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6.2记录要求
    6.2.1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帐和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应保存运输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环节视频记录。
    6.2.2台帐和记录
    6.2.2.1暂存环节
    6.2.2.1.1接收台帐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来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收集时间、经手人员等。
    6.2.2.1.2运出台帐和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运输时间、车牌号、病死动物及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运输目的地以及经手人员等。
    6.2.2.2处理环节
    6.2.2.2.1接收台帐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车牌号、接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
    6.2.2.2.2处理台帐和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6.2.3涉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台帐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