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8:3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建筑市场劳动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和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社、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必须与其雇佣的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对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劳动合同在招用之日起10日内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备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条 人社部门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综合考核,公示年度考核评价。对不执行用工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人社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相关业务,在审核、收缴、返还等工作环节要制定制度、遵章办事,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行为。

第七条 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机构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未结案或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工资事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资质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的处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中标价、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差价调整、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市住建局应于每年12月末前,提出当年本市建筑工程最低成本价,并据此确定下年的工程投标指导价。如工程投标企业的报价低于工程投标指导价,组织招投标的机构不得准许其中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应对工人工资支付负责,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应承担支付的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工资发放的责任人、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每月一次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工程质量等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实行用工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应建立工资档案,确保工资账目清楚,原始记录和工人认可的资料等要存档备份。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为劳动者办理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工人当期工资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并计入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拨付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月制定工资支付表,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在工期结束后3日内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不按月(日结或以工程量结算的,但不得超出一个月)结算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每期工资发放完毕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银行分别将工资支付表和存款流水单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本条上述各项内容应列入招投标的必要条件,由组织招投标的机构负责审查。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约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的,须按本条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准开工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要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工程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和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领域企业,人社、住建等部门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195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5年12月17日司调字第127号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经与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居民(包括归国华侨)为了探亲、访友、赶墟、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因不明法令或贪图省事而偷越国境者,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不必处刑;对伪造证件而偷越国境者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偷越国境者,应按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论处。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2005.04.01 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坚决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按照赣府发[2004]3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进行,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调整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按照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单独设立地质矿产局的县(市)可维持现状,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袁州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对袁州分局实行垂直管理。

(三)规范国土资源所设置。乡(镇)国土资源所(矿管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袁州区所辖乡(镇)设立的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由袁州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实行垂直领导,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矿管所)或中心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等行政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行设置的土地(矿产)管理机构一律撤销。

(四)加强人事编制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矿管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编制,按有关规定选配干部,对2004年以来调入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要进行一次清理,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和2004年3月19日以后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予以清退。今后,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录用(调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按规定办理,并征得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人数进人。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县(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总纲,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加强建设用地的规划预审,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内设规划机构管理,编制要与职责相匹配。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对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对不执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法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市、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要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

五、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和实施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国土资源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严肃纪律。体制改革期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稳步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今年5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体制改革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到一手抓体制改革,一手抓当前工作,确保改革和工作两不误,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



二OO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