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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时间:2024-06-26 15:3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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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中国政府


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2010年10月31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高峰论坛发表了《上海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上海宣言

2010年10月31日

  我们,来自全球各地的参展方和所有参与者,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引导下,共同参与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注册类世博会。在184天的会期里,各具创意的展览展示、精彩纷呈的文化活动、智慧迭出的论坛研讨让我们认识到,人类对美好生活的理解与追求引领城市发展。我们高度认同,必须重新审视城市化过程中人、城市与地球家园的关系。我们一致认为,通过创新来建设和谐城市,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解决之道。

  今天,50%以上的人已经居住在城市,我们的星球进入了城市时代。城市化和工业化在带给人类丰富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也伴随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口膨胀、交通拥挤、环境污染、资源紧缺、城市贫困、文化冲突,正在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在挑战中应运而生,在世博会历史上首次以城市为主题,通过城市最佳实践区和网上世博会等创举,总结实践经验,勾勒未来图景,对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

  今天,上海世博盛会即将闭幕,我们高度肯定,世博会作为文明展示与交流平台的重要价值。作为对本届世博会思想成果的总结,我们一致同意发表《上海宣言》,以表达城市时代全球公众对和谐美好城市生活的共同愿景。

  我们一致认为,和谐城市,应该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的合理有序、自我更新、充满活力的城市生命体;和谐城市,应该是生态环境友好、经济集约高效、社会公平和睦的城市综合体。我们相信,这样的和谐城市是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有效途径。

  为此,我们共同倡议:

  创造面向未来的生态文明

  城市应尊重自然,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建设低碳的生态城市;大力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同创造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

  追求包容协调的增长方式

  城市应统筹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创造权利共享、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努力缩小收入差距,使每个居民都能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充分实现个体成长。

  坚持科技创新的发展道路

  城市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和应用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创造新的产业和就业岗位;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增强城市的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实行开放与互利共赢的原则,促进全球城市的共同发展。

  建设智能便捷的信息社会

  城市应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通过信息化来加强诸多领域的服务,促进信息与知识的有效传播;构建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城市神经系统,自我完善和调整城市的运行效能;加强信息化教育,缩小数字鸿沟,让居民接触与获取更多的信息。

  培育开放共享的多元文化

  城市应积极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多元文化繁荣发展;倡导海纳百川的开放精神,积极开展文化间交流与互动,在尊重文化传统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为城市和人类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构筑亲睦友善的宜居社区

  城市应构建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合理规划,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社区,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平等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关注城市移民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消除社会隔阂与冲突。

  促进均衡协调的城乡关系

  城市应兼顾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推动区域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特别注重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加强城市功能向农村的辐射,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积极引导城乡对话,实现城乡和谐互动。

  我们呼吁,认真总结上海世博会展览展示、论坛和城市最佳实践区的思想成果,汇集各国城市发展的宝贵经验和人类探索城市发展的共同智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推广,与广大民众共同交流,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城市建设和管理经验。

  我们倡议,将10月31日上海世博会闭幕之日定为世界城市日,让上海世博会的理念与实践得以永续,激励人类为城市创新与和谐发展而不懈追求与奋斗!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为对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以下简称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做好准备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审议决定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承办前款规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对上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安排进行视察或者调查。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听取的时间一般在当年第三季度。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也可以组织专题审查组,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审查。
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计划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六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主要计划指标需要部分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变动引起的主要计划指标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执行,同时向常务委员会通报,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作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予以说明。
第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收入总额追减或者预算收入总额不变而支出总额追加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于国家专项追加、追减或者预算划转引起的预算总额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执行,同时向常务委员会通报,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预算收入总额增加,支出总额相应增加并保证预算收支平衡时,由市人民政府执行,同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予以说明。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关于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不得迟于当年10月31日。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进行初审,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时,由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纠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15日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5月28日以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切实推进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

  (三)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产业转移工作

  1.对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

  (1)组织领导

  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负责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掌握当地劳动密集型产业状况,组织引导企业转移。

  (2)政策措施

  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行业准入差别,提高产业用地、能耗、水耗和排放标准,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准入门槛。

  ③严格履行并督促县区镇履行产业转移园合作建设协议。

  ④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年度目标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

  ⑤每年组织本地企业到对口地区考察、交流与产业转移洽谈活动,协助举行招商活动。

  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产业转移。

  (3)工作成效

  ①人均GDP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

  ②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目标完成情况。

  ③劳动密集型产业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情况。

  ④共建产业转移园区情况。

  2.对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

  (1)组织领导

  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政策措施

  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环保、技术以及安全标准。

  ③对产业转移园实行“零收费区”,对入园企业不征收地方性收费。

  ④对产业转移园用地指标安排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

  ⑤实行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

  ⑥省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专项转移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建设,省产业转移园建设有关专项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加大本市财政扶持力度。

  (3)工作成效

  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情况。

  ②人均GDP增长率。

  ③产业转移园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比例。

  ④产业转移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

  ⑤园区外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1)组织管理

  ①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

  ②管理制度完善,职责分明。

  ③入园企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④按规定依时上报园区建设进度、招商引资等有关情况。

  (2)规划建设

  ①严格实施园区总体规划。

  ②园内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相匹配。

  ③开发建成面积要达到全园总体规划面积第一年在10%以上,之后每年20%以上,5年内开发完成。

  ④入园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园区规划。

  ⑤入园项目严格落实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⑥土地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面积)。

  ⑦建筑容积率。

  ⑧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经济和社会效益

  ①园区创造税收占所在县(市、区)的工业税收比例。

  ②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③主导产业(≤2个)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园比例。

  ④产出密度(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⑤本地(园区所在地级市)就业人数占园区总就业人数比重。

  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⑦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理处置率。

  (二)劳动力转移工作

  1.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

  (2)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台《广东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2.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省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输入欠发达地区劳动力目标任务(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分别考核)。

  (4)珠三角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每年招收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学生达到招生指标的30%,东西北地区负责提供生源情况和输送就读(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分别考核)。

  3.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协助省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2)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培训转移就业数据,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50%以上的培训属于订单式培训;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4)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积极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5)制订鼓励企业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建立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

  5.完善各级培训转移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建设。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依托技工学校建立培训网络;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2)建立健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足人员、场地和服务设施,达到省“八统一”标准,村居聘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全面承担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6.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

  (1)地级以上市及各县(市、区)均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及转移就业服务经费。

  (2)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以上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80分且<90分,良好。

  (三)≥60分且<80分,合格。

  (四)<60分,不合格。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人事厅和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产业转移进行考评;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劳动力转移进行考评。

  考评步骤:

  (一)自评

  每年3月20日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报送省经贸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核对

  省经贸委和省劳动保障厅分别对各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

  省经贸委会同省人事厅和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级以上市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

  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分别对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会议评定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园区,取消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称号。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和产业转移园,取消有关表彰;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产业转移园的考评结果作为省重点扶持和奖励的依据。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请点击):1.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1-1、1-2、1-3
http://www.gd.gov.cn/govpub/zfgb/0919.doc
     2.广东省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gd.gov.cn/govpub/zfgb/09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