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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时间:2024-06-18 03:1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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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止浪费用水的行为,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节约用水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在每月10日前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罚款;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条 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月(年)用水统计报表的,处以300元罚款,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非居民用水单位因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漏水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从发现漏水当月1日起,按损失水量的现行水价计算,处以总价20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未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第九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要求更换原已安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每套(件、只)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或者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的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5万元罚款;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三)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原已建成使用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产权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物业管理或其它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设其它节水设施的,对产权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道路清洁、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未按规定首选使用再生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2003/08/21)

2003-8-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体检医院和医生

  第三条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拟录用的考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条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作为总检医生。各科的主检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医疗水平和丰富的体检经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准确地完成各项目检查。

  第五条体检医生如与被检考生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考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复查,体检医院和有关医师应予配合。

  第三章体检程序

  第七条考生应填写体检表,贴一寸免冠正面与报名登记表同一底片近期照片。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领队人员,领队人员应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并交给各有关项目的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者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即向领队人员报告。受检者依次受检,检查医生应如实填写体检情况。一个科目检查完毕后,领队人员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交给下一个科目的体检医生。全部科目检查完毕,总检医生根据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然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交给体检领队人员。需要复查才能确诊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到指定医院作进一步体检。体检结束后,用人部门公布体检结果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章体检科目及标准

  第八条体检科目为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内科。包括以下化验及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X片、肝功乙肝五项、丙肝抗体、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个别因怀疑有其它疾病的考生,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九条体检标准

  外科

  肢体无畸形无残疾;无泌尿系统及其它严重外科疾病。无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无性传播疾病、麻风病和周身性较严重皮肤病,无重度腋臭,无纹身。

  耳鼻咽喉科

  面部无畸形;无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双耳听力正常(4米耳语检查),无慢性化脓性中耳炎。

  眼科

  双眼裸视均在0.6以上,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病理性眼球突出,无影响视力的白内障。无青光眼;无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口腔科

  无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无严重牙周炎。

  内科

  心血管系统:无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

  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血压不超出以下范围: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心律整齐,心率每分钟为50—100次之间;心界无扩大,心脏无器质性杂音,心前区无震颤。

  呼吸系统:无活动性肺结核、严重支气管扩张,哮喘及肺气肿。双肺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胸部x线片示双肺清晰。

  消化系统:无严重胃疾、肝病。腹平软,全腹无压痛及包块,肝脏肋沿下<2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正常范围,脾脏末扪及。肝功能正常,乙胖五项全阴性或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丙肝抗体阴性。

  内分泌系统:无糖尿病、甲亢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血液系统:无严重贫血及各种血液病。

  泌尿系统:无肾小球肾炎、肾盂肾炎等泌尿系统疾病。

  其它:无结缔组织疾病及严重风湿病;无其他严重的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阴性;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等;无恶性肿瘤;多项常规检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

  第十条上述第九条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录用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体检费用原则上由考生本人自理,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标准直接收取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蒙古自治区200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蒙古自治区200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05/19
【文号】内政办字(2004)183号

为切实做好2004年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内蒙古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编制本预案。

一、2003年度全区地质灾害概况

2003年度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共发生28起,估算直接经济损失1224.2万元。灾害发生次数比2002年上升17起,死亡人数增加4人,直接经济损失较上年度减少1270.8万元。

发生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共计发生崩塌2起(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滑坡9起,直接经济损失约206万元;泥石流6起(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32.7万元;地面塌陷9起,直接经济损失约812.5万元;地裂缝2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上述地质灾害有60%发生在2002年预报的重点防治区内。在28起地质灾害中,由于降雨等自然因素诱发的有12起,由于公路建设、采矿等人类工程活动引起的有16起,分别占发生灾害总数的43%和57%。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2003年呈上升趋势。

二、2004年全区地质灾害预报

根据对区内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主要控制因素,结合地震趋势预报和气象资料的综合分析认为,2004年区内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主要分布在:

(一)阴山山地大青山至乌拉山南麓的中低山丘陵区,即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卓资县,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石拐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前旗,山前沟谷及修路采石等工程切坡地带极易发生泥石流、崩塌、滑坡等灾害。

(二)大兴安岭东麓、东南麓及南麓的低山丘陵区,即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兴安盟突泉县、科右前旗,通辽市扎鲁特旗,赤峰市翁牛特旗、松山区以及喀喇沁旗易发生泥石流、崩塌、滑坡等灾害。

(三)鄂尔多斯高原的低山丘陵区,即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旗、达拉特旗、杭锦旗极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四)贺兰山西麓低山丘陵区,即乌达―巴彦浩特公路切坡地段,极易诱发崩塌、滑坡灾害。

(五)区内主要矿山,即包头市石拐,赤峰市元宝山、平庄,呼伦贝尔市大雁、扎赉诺尔,乌海,鄂尔多斯市东胜、准格尔等煤矿区和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矿等,因地下采空区范围不断向外延伸,极易发生新的地裂缝、地面塌陷。

三、重点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评价预测

(一)呼伦贝尔市

1.扎兰屯市泥石流。1998年在该市东山沟、哈拉苏、方家沟和五里小站沟曾发生过泥石流,目前仍具备再次发生的条件,威胁当地居民生命财产和建筑、道路及滨洲铁路的安全。

2.牙克石市乌努尔镇2003年发生多起地质灾害,目前仍具备再次发生的条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在位于海拉尔至伊敏河57公里处存在一大型危岩体隐患,直接威胁海拉尔至伊敏煤矿的公路与铁路安全。估计潜在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万元。

4.呼伦贝尔大雁煤矿、扎赉诺尔煤矿地面塌陷。受地下采空区向外延伸之影响,在原塌陷区周围地表多处可见地裂缝,在降雨或地震诱发下极易发生地面塌陷,威胁附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兴安盟

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泥石流。该区域是我区泥石流多发区之一,活动相当频繁,只要降水条件具备,几乎年年发生。

(三)通辽市

1.科左后旗大青沟1998年曾发生过多处滑坡,2003年7月又发生一起滑坡,如遇较大降雨仍会复发。

2.扎鲁特旗阿日昆都伦苏木1998年曾发生过泥石流,目前再次发生泥石流的条件依然存在,威胁304国道的安全。

(四)赤峰市

元宝山煤矿至平庄煤矿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在塌陷区周围地表多处可见地裂缝,2002年6月发生滑坡4起,2003年发生2起地面塌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4年汛期仍是预防滑坡(包括弃土产生的滑坡和露、采边坡等产生的滑坡)、地面塌陷发生的重点地段。

(五)乌兰察布市

新建110高速公路2003年由于切坡等发生多处滑坡,目前治理方案已确定,正在实施中,2004年汛期仍是防范重点。

(六)呼和浩特市

1.武川县哈达门森林公园2003年7月4日发生山体崩塌,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该处遇强降雨或强震动有再次发生崩塌的可能,汛期应重点监测。

2.土左旗道试沟、黑拉沟、上达赖沟,2002年发生泥石流4起,具备再次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威胁沟岸或沟前居民生命财产和呼包高速公路安全。

(七)包头市

1.石拐大发滑坡。自1979年复活以来,一直在蠕动变化,每到汛期滑动速率加快,目前地面多处出现地裂缝,如遇强降水滑动可能性极大,影响召沟行洪,威胁长汉沟矿及大发窑8000多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石拐红旗山危岩体。1996年5月3日包头市发生6.5级地震后,山体出现大量裂缝和塌陷。在红旗山脚下为石拐区工人村居民区,有房屋352间,居民1056人。遇暴雨或地震山体随时都有崩落或下滑的可能,一但暴发大规模滑坡,工人村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将遭受巨大损失。

3.石拐区国庆乡腮大坝村滑坡。2003年3月29日发生滑坡、滑坡体土方量约1300m3,毁民房5间,受灾人口9人,损失约10万元,遇暴雨有再次发生的可能。石拐区陶园社区由于地下水上升引发的地面下沉已造成19户居民房屋受损。受威胁居民98户215人,汛期地下水位上升,危害将进一步扩大。

4.包头市土右旗霍洞沟泥石流。遇暴雨具有再次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威胁呼包高速公路和沟岸两侧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鄂尔多斯市

1.达拉特旗西柳沟泥石流。该流域内地形复杂、高差大、松散固体物质储量丰富,在暴雨作用下极易产生泥石流,直接威胁包钢黄河取水水源地及包头市市区供水安全。

2.109国道东胜至大饭铺公路滑坡。位于马家圪卜附近,1994年因修路切坡,使边坡失稳,约有1公里长的路段36万方的滑坡体,每到汛期就下滑堵塞交通,虽经简单处理,但尚未根治。

3.东胜煤矿、准格尔煤矿区及附近区域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矿区因所处地势高、地形切割严重、河道坡降大、岩石风化破碎、松散固体物质量极为丰富,再加上采矿剥离土石任意堆放和修路、建房切坡等人类活动的影响,当遇暴雨极易产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九)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区、带

各盟市、旗县市区2003年至2004年新建公路、铁路、矿山开发、工业园区,处于丘陵山区的切坡等破坏地质环境地段,极易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也是2004年汛期地质灾害防范的重要地段。

四、防灾、减灾措施建议

针对前述重点防范区及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评价预测,特提出如下防灾、减灾措施建议:

(一)各地汛期要加强对重点区和危险点上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控和预防,尤其在威胁居民、建筑物、铁路、国道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实地调查了解,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和动态。

(二)已完成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扎兰屯市、石拐区、元宝山区、突泉县、兴和县,要切实落实群测群防工作,明确具体监测责任人,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三)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具备发生地质灾害条件的危险点,要强化监测、预测、预报工作,提出具体的防灾预案,并加紧组织实施。对于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直接受威胁的居民,尽早安排搬迁,以免灾害发生。

(四)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或地段,从事建设项目或其它挖掘活动,必须事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防诱发地质灾害。

(五)在汛期到来前,要加强地质灾害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环境和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地球日、环境日、减灾日等有关节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防治地质灾害基本知识,尤其是要让地质灾害多发区和隐患点附近的居民,掌握地质灾害突发前的征兆和发生时的紧急避让方法,明确撤离路线,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六)地质灾害治理经费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逐步建立地质灾害专项基金,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援助,努力争取国家资助。

五、坚持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巡回检查制度和速报制度

(一)坚持重要隐患点巡回检查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全社会的公益性事业,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实地调查研究。每年巡视工作应不少于两次(汛前一次,汛中一次),巡视中应对其危害性作出初步判断,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予以具体落实。对已建和在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一次工程质量全面检查,消除工程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检查灾害监测任务层层落实情况,做到责任到人,制度严密。

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险情巡视制度。在汛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有专门人员日夜值班,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

(二)坚持灾害发生后的速报制度

灾害发生时,担任监测任务的单位、个人和基层组织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同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赴现场调查、了解灾害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并将灾情的详细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遇重大灾害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必须尽快赴现场勘查处理灾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详细、完整的调查处置报告,报送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必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灾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