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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时间:2024-07-21 23:2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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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农业部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项目名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

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下一步研制方案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

3.中试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4.临床试验方案

5.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6.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7.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提交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是否具备兽药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1.《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3.《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法定兽药标准

2.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是否合格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5号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兽药生产许可证》一式二份(复印件)

3.《兽药GMP证书》一式二份(复印件)

4.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5.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二份

6.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省级兽药监察所出具的连续三个批次样品的检验报告

7.申请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的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

8.申请自己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但不需提交样品自检报告

9.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和转让合同书(原件)

10.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方已获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三个批次的样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同意生产的授权书(原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需要对样品进行质量复核的,由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质量复核的,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90工作日,需要特殊方法的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新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属于新兽药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注册检验用产品生产车间《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4.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5.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

6.根据新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初审。

3.质量复核。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专家评审。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

5.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终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使用政策

2.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3.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GMP证书(须经公证和确认)

4.出口方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5.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6.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7.根据进口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初审。

3.质量复核。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验证试验。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在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进行药效临床试验及有关试验。

5.专家评审。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终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标准是否改变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进口兽药/兽药再注册申请表》

2.近期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确认)

3.近期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GMP证书(须经公证和确认)

4.兽药质量标准、中英文标签和说明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兽药/兽药再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兽药变更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均为复印件)

3.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4.必要时提交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5.根据变更内容不同,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安排质量复核检验或验证试验,并由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质量复核的,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项目名称:兽药进口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属于生物制品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进口单位的资质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1.《兽药进口申请表》

2.《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3.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单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生物制品,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2.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3.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及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的,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

项目名称:兽药广告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管理条例》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1995年颁布)

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5.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申请菌(毒、虫)种目的和用途

     3.申请菌(毒、虫)种名称、型别和数量

法律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国务院令第412号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申请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藏的,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菌种或生产用弱毒菌种

2.申请从国外引进的,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虫)种,或国内尚未保存的菌种,或不同类别的菌种

3.申请向国外供应或交换的,不受菌(虫)种型别限制

4.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需提交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允许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研制新兽药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批准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水平,规范深圳交通卡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交通卡(简称交通卡)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改进公共交通消费结算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卡的建设、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卡,是指应用IC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在本市公共交通和依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其他行业小额消费领域进行消费、交易、结算的电子收费系统卡。
  本办法所称交通卡公司,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交通卡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推广应用和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安装使用交通卡读写设备,为持卡人提供电子消费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使用交通卡的消费者。
  第四条 具备运用交通卡系统条件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纳入交通卡系统。
  新辟的公共交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同时纳入交通卡系统。
  第五条 交通卡使用管理遵循统一制作、集中结算、规范操作、便利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深圳市交通局是交通卡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授权交通卡公司保管和使用建设事业IC卡密钥管理系统,负责对交通卡公司服务质量、交通卡运营信息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管理、公共交通经营单位提供的交通卡服务和交通卡沉淀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卡项目建设和资产管理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按照便利用户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售卡、充值、退卡和技术支撑服务网点。
  交通卡公司在办理交通卡或者提供充值服务时,应当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第八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交通卡信息查询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有关交通卡发行和使用的内容:
  (一)交通卡的种类、办理条件、办理程序;
  (二)交通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
  (三)交通卡的购卡、储值、挂失、转移、退卡等相关事项;
  (四)交通卡的查询、投诉等事项;
  (五)交通卡的使用、保管等注意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根据交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交通卡应用推广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交通卡消费资金支付结算流程,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具备采集公交客流OD信息(包括客流的线路号、车辆号、站点、时间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统计、存储、传输功能的交通卡系统,并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升级和技术改造,以适应交通行业发展需要。
  交通卡公司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报送交通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和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卡资金安全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和及时传输。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制订安全应急预案,保障交通卡系统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交通卡公司不得利用其经营地位,操作交通卡系统设备和技术产品的供应价格。
  第十五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与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传输权责、资金结算程序、结算费用率、结算时限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交通卡实行集中结算。交通卡公司负责交通卡结算系统的运行和集中结算。交通卡公司和经营单位应当按日进行交通卡交易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传送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卡公司和经营单位负责各自设备和设施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更新管理,保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交通卡读写器及其它配套器具,并按统一标准安装、维护。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在交通工具上或者营业场所设置规范、明显的交通卡使用标志。
  第二十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有效的交通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交通卡而收取附加费用,并应当为持卡人提供当次消费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交通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防止持卡人冒用他人优惠卡、免费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执行国家或者省、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或者免费乘车政策。
  第二十三条 除出租小汽车以外,已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不启用交通卡设备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车费;持卡人因其所持交通卡故障不能使用的,应当以现金支付车费。
  第二十四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每班发车之前对交通卡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交通卡发生故障的,持卡人可到交通卡公司指定地点进行免费检测。经检测无法继续使用的,视下列情形办理换卡:
  (一)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交通卡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检测显示的储值数据予以换卡;
  (二)属持卡人人为损坏的,持卡人需购置新卡,交通卡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检测显示的储值数据换给新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交通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交通卡及其系统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租用、购买或者退还交通卡。
  第二十八条 交通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部门要求交通卡公司作出说明、限期改正,并由相应部门依有关规定处理:
  未严格履行职责,延误交通卡推广应用的;
  与用户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与交通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未按时安装交通卡系统或不按规定使用相关设备和设施的,除按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外,若引起持卡人投诉,由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拒绝执行国家或省、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或免费乘车政策的用户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扣减或不予政策性补贴的意见,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发行交通卡或者擅自更改、伪造交通卡和终端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单位,交通卡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交通卡资金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通过交通卡方式承担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的政策性补贴的有关数据统计,由经营单位向交通卡公司报送基础数据,交通卡公司确定经营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后按月统计汇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规定予以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新余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办法
2000.06.24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1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㈠产权清晰。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国有企业资产归国家所有,政府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授权资产营运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确保出资人到位。

㈡权责明确。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经营者具有经营国有资产的运作权,同时对国有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㈢政企分开。政府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再直接经营和管理国有企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㈣管理科学。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管理机制。

第四条 进行企业改制时必须搞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等工作,防止银行债务悬空和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借改制违法辞退职工。

第五条切实做好国有职工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坚持企业安置、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第二章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第六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主要形式:

㈠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国有企业均可改为多元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可通过相互持股、外资嫁接、吸收其他法人入股、债转股和建立职工持股会吸收职工入股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㈡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可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不能上市融资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

第七条重点扶持资产、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大型企业,通过以下方式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

㈠投资变入股。母公司把对子企业的投资确认为股权,将子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

㈡债权转股权。公司将其对其他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实行控股或参股。

㈢出资收购。公司出资购买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将被收购公司变为母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参股子公司。

㈣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公司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投入其他公司,取得股权。

㈤相互持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置换产权,相互持股。

㈥内部分离。可按照专业化分工将资产分割,明晰产权,并可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入股,组成若干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三章 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八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工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提出人选,股东会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和指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经理层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能。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履行监督职责。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建立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

第十三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宏观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对所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第十四条 设立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代表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统一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五条 具体从事资产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分别按产权关系隶属于相对应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按市场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五章 健全市场化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常建立有效的市场分析预测和反馈体系,及时有效地调整企业营销策略和技术创新策略。企业要加强市场部、营销队伍、营销网络的建设。

第十七条进一步完善民主化、科学化的经营决策机制。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适时作出正确决策。

第十八条建立以人为本的内部管理机制。继续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吸收人才、培养人才、稳定人才队伍和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用人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企业采取自我开发、合作开发、联合开发的形式,增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能力。一类国有企业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

第二十条建立市场化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筹集、利用国内外各类资金,集中用于重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防止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实施“高标准、精细化、零缺陷”产品质量管理工程,使多数企业的主导产品尽快达到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并取得认证。



第六章放开放活国有中小企业

第二十二条采取改组、联合、破产、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出售等多种形式改革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一般竞争性企业应尽快从国有独资序列中退出。

第二十三条积极创造条件为中小企业转制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㈠采取有效形式,帮助企业增资减债,充实企业资本,解决中小企业债务负担过重、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把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降低到合理水平。

㈡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实施破产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置不良资产,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㈢允许中小企业易地改造,改变企业土地使用性质的所得收入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国有资产的产权单位或授权经营机构要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变现国有企业资产的所得,以及国有资产受益,主要用于返还给企业转增国家资本金,支付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制的改革成本。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或购买国有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等方式,鼓励市外投资者收购、参股、控股国有中小企业,推动企业产权多元化。



第七章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第二十五条加快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步伐。我市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化发放工作在2000年底完成。

第二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市属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从2000年起逐步地移交给政府。移交后,企业上缴的教育附加费不再返还。

被分离、接收的学校、医院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其机构及人员应以移接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专业技术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医院编制比例划转接收。

移交后的学校、医院的经费三年内由企业和财政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经费以接交前三年经费支出平均数为基数逐年按1/3比例递减,三年后被接收的学校、医院经费原企业不再负担。

第二十七条企业自办的招待所、食堂和幼儿园等应整体出售或者分立,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