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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5:3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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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三,杜会公益政策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六,单项优惠政策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关于切实做好今年秋冬种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切实做好今年秋冬种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2003-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为确保明年夏季粮油丰产丰收,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和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今年秋冬种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指导,确保小麦面积基本稳定

  今年的秋冬种工作,是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进入新阶段的情况下展开的。为此,各地在安排今年秋冬种生产时,一定要把结构调整的重点放在优化品种、品质结构上来,及时引导主产区农民多种冬小麦等粮食作物,确保粮食特别是小麦面积基本稳定,不能在简单调减粮食面积上做文章。总的要求是,稳粮扩油,即稳定冬小麦等粮食面积,积极发展特色杂粮杂豆,适度扩大油菜面积。

  二、突出优势区域,加快优质专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各地要依据我部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及其优质专用小麦、“双低”油菜等专项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加快优质专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优质专用小麦优势区要适当恢复种植面积。油菜生产要积极推广杂交“双低”油菜和保优节本高产栽培技术,大力推进订单生产,着力培育长江流域“双低”油菜优势产业带。蔬菜生产要在压缩露地蔬菜面积的同时,积极发展精细菜、特色菜、设施菜和出口菜,整体推进无公害蔬菜生产,确保蔬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南方地区,要加大冬季农业的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特色粮油、反季蔬菜、饲料饲草等作物,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民收入。在调整种植结构过程中,既要加强宏观指导,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不能搞强迫命令.

  三、狠抓科技推广,提高秋冬种生产质量

  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业科技年活动,加强先进实用技术的集成、组装、配套和推广,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加快品种引进与更新步伐,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和到户率。大力推广药剂拌种、精量半精量播种、育苗移栽、无公害生产、旱作农业等节本保优增效技术。要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建设,建立不同形式的示范基地、示范方和示范田块。承担国家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的省、地、县,要加紧落实示范面积、良种供应、技术培训等措施,确保示范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加强生产指导,提高播种质量,争取一播全苗,力争苗齐、苗壮,强化田间管理,为明年夏季粮油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四、搞好产销衔接,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成龙头企业的第一车间,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实现加工转化增值。要加强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促进标准化生产,保证订单履约。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国家扶持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积极扶持优质专用小麦、“双低”油菜、出口蔬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效沟通市场与生产的联系。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秋冬种工作进展顺利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分析今年秋冬种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打牢种植业这个农民增收的基础,切实把今年的秋冬种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来抓。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发布农产品价格、需求信息,科学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要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搞好面向农民的技术服务。要在保证种子总量供应的同时,突出抓好种子质量,尤其要调剂好灾区种子的供应。要积极与农村信用社沟通,帮助受灾较重的农民,通过小额信贷解决秋冬种所需资金。要与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开展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坑农害农事件,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

公安部党委


公安部党委出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的具体内容是:
  一、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

  五、严禁违规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确保《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明确要求: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原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措施。查实后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