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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4:0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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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整顿,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为切实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2006年,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省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要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涉及多个地区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
  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应及时商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置,并通报“联席会议”。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及行业标准。“联席会议”要加大工作力度,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惩首恶,教育协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银监会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改善金融服务,逐步构建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对于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尽快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门的投资者教育园地,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银监会要牵头制订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要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在企业“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精神,按照“一切经过试点,先立后破”的原则,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同意,现就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
地,各部门实际研究执行。
一、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进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以转换企业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重点是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从而达到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搞好国
营大中型企业的目的。试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通过试点,进一步总结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经验,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为逐步扩大试点,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二、关于试点条件和范围。为确保试点质量,抓好典型,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
试点面。按照条块结合的方法,先从地区和部门中选择少数既有行业特色和代表性,又具备以下条件的国营企业进行:一是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二是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定员定额、记录统计、考查考核、经济核算等项规章制度健全;三是企业劳动、人事、培训、考
核等项制度的配套改革有较好基础;四是领导班子较强,劳资干部队伍素质较高,对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认识一致,自愿进行试点的企业。试点企业可以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也可选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有些企业虽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但其他各项条件都具备,也可列入试点范
围,以利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对近年来自发进行改革探索,试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分配制度的企业,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上述条件,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从实际出发,提出试点计划,报送劳动部审核。
三、关于试点办法和步骤。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关于工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试点工作一定要积极稳妥,有领导、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防止一哄而起。为此,试点工作基本上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自愿要求试点的企业,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拟订试点方案(包括岗位劳动评价
办法、岗位劳动规范、考核办法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门审批;第二,搞好宣传动员,发挥职代会和工会作用,统一职工认识,做好培训干部的工作;第三,认真进行岗位劳动测评,按劳动技能、责任、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要素的测评
结果,合理区分岗位劳动差别;第四,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加强职工业务培训并对职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贡献进行严格考核,正确区分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的差别;第五,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经劳动部门批准后进行模拟测算,并对岗位劳动测评和考核结果进行验收;第六,依据
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劳动部门审批,在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的基本工资调整幅度内,对验收合格的试点企业职工兑现岗位、技能工资;第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机制。试点的各个阶段要自始至终贯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同时,必须搞好综合配套改革,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把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推进其他各项制度的改革有机地衔接起来
,并以此作为试点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志。试点中,首先要抓好拟订试点方案和岗位劳动测评、定额、定员及健全考核制度等基础工作。我部拟订的《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现一并印发,供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自己的方案时参考,以便一方面在宏观上指导各地区、部门及企业的试
点工作,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继续改进完善。
四、关于基本工资水平的调整及资金来源等问题。企业工资改革一定要坚持企业自己挣出钱来搞改革的原则,要确保完成承包和上缴任务,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不能形成试点就是长工资。试点工作要在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总盘子以内
,通过合理调控工资总量,调整工资结构的办法,提高基本工资的水平。要真正做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好差和本人劳动贡献大小浮动,能升能降。试点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基数,先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基数与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八年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及一九九一年
粮油调价补偿之和,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核定,某些行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经批准也可核入基数,其调整幅度应根据调整结构的需要、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和企业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包括历年结余)的多少,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区别情况合理核定(一般掌握在人均每月10
~15元幅度内)。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节存的效益工资中解决,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总额包干内解决,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要引导企业把新增效益工资或资金用在深化企业改革的刀刃上。
五、关于审批权限。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改革试点工作一律按工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劳动部负责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的试点计划,负责协调平衡地区、行业之间工资关系和有关政策(包括基本工资总量基数和基本工资
调整幅度及水平),负责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方案,协调平衡和审批行业、地区工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各产业部门审批所属地区和企业的实施方案(包括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基数和人均调整幅度等),并加强宏观控制,指
导企业搞好试点和内部分配。
试点工作中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争取计委、财政、生产办、体改委、工会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做到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把试点工作做好。
六、面上企业要进一步搞好搞活内部分配,对多数暂不进行试点的企业,应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按照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1〕19号)提出的原则意见,大力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继续改
进、完善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特别是要稳定生产第一线,向苦、脏、累、险岗位和技术要求高、责任重岗位倾斜,把职工的工资收入切实同其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措施,积极
推进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七、加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宣传舆论工作,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注意总结和交流经验。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试点企业,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

(1992年1月)

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和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要“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转换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劳动
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内容
岗位技能工资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加强工资宏观调控为前提,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按职工实际劳动贡献(劳动质量和数量)确定劳动报酬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它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主体和基
础。
岗位技能工资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劳动评价体系、基本工资单元和工资标准的确定,辅助工资单元的设置等方面,还涉及运行机制的建立以及加强宏观调控和配套改革措施。
(一)劳动评价体系
岗位技能工资制通过劳动评价体系对各类岗位、职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以职工的劳动实绩进行科学、全面的测试和评定,以正确区分各类岗位、职位和职工的劳动差别,以此作为确定劳动报酬的依据。
劳动评价体系是建立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前提条件,它由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效评价两部分所组成。
岗位劳动评价:
岗位劳动评价是将各类岗位、职位劳动对职工的要求和影响综合归纳为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项基本劳动要素,通过测试和评定不同岗位的基本劳动要素,科学评价不同岗位的规范劳动的差别,并以此作为确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
1.劳动技能。主要指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职工所要求的:
(1)受教育(培训)程度,指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2)实践经验,指工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和从事专门工作的资历,工作经验和积累程度;
(3)实际工作能力,指工人的实际操作能力,管理人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研究能力。
2.劳动责任。主要指因岗位、职位、职务不同:
(1)对产品(服务)质量、数量、成本和消耗所负的责任程度;
(2)对设备、财产所负的责任程度;
(3)对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所负的责任程度;
(4)对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所负的责任程度。
3.劳动强度。主要指因岗位、职位、职务不同:
(1)体力、脑力劳动紧张程度;
(2)疲劳程度;
(3)劳动姿势;
(4)工时利用率。
4.劳动条件。主要指不同岗位、职位、职务的:
(1)危险程度,包括矿山井下、隧道作业、高空、高速、潜水、海上作业,接触易燃易爆物等;
(2)危害程度,包括接触高温、辐射热、低温、粉尘、噪声,接触其它有毒有害因素等;
(3)自然地理环境和不同工作班次对劳动者生理、心理损害程度,包括高原、野外、海上、飞行等作业环境和长期夜班、倒班等。
岗位劳动评价体系由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各项指标的权数比重和评价的基本方法等子系统组成。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可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科学测试与经验评估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相结合等方式,运用多种技术和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岗位
劳动测评。为相应确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提供依据。
今后,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岗位劳动评价制度。对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进行常规测评,以客观反映不断变化的情况。
职工劳效评价:
职工劳效评价是通过考试考核办法,对职工本人(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水平高低和实际付出劳动量(劳动质量和数量)大小进行科学、定量的评价,正确区分职工的劳动差别,并以此作为确定职工实得劳动报酬的依据。
1.上岗、任职资格考试。即按照各类岗位、职务、职位的劳动规范或责任制要求进行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任职。
2.技能水平考试。即分别对工人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能水平考试以确认其实际达到的技能水平。
3.劳动实绩考核。即分别对工人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劳动任务等方面实际情况进行考核,以确认其实际付出劳动量的大小。
要将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效评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全面评价岗位和职工的劳动差别,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奠定科学、定量分析的基础。
(二)岗位技能工资制各工资单元的设置
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由技能工资、岗位(职务)工资两个单元构成,这是国家确认的职工基本工资。
1.技能工资。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同时兼顾职工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的工资。
技术工人的技能工资可分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三大类工资标准,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非技术工人(普通工、熟练工等)的技能工资视其岗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程度原则上参照初级技工的技能工资档次确定;为鼓励普通工、熟练工钻研提高技能水平,其技能工资最高可延
伸到中级技工的技能工资档次内,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工资可分为初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中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三大类工资标准,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根据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为使技能考试与技能工资相对应,并使
各行业、各企业之间的技能考试具有可比性,技能工资各档次的设置应大体一致。
2.岗位(职务)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所在职位的劳动责任轻重、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好差并兼顾劳动技能要求高低确定的工资。
工人的岗位工资可按照劳动评价中各岗位评价的总分数的高低,并兼顾现行工资关系,划分为几类岗位工资标准,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不同的行业、企业,其岗位工资类别的多少不一样,其岗位工资标准也应有所区别;岗位名称相同,但在不同行业、企业乃至同一企业的不同车间、
班组、其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也不尽相同,其岗位工资也可以有所差别。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按照所任职务、所在职位的劳动评价的总分数的高低划分为三类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从低到高依次为初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中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因企业规模、类型不同,同样职务的管理(专业
技术)人员的责任、负荷也不尽相同。因此,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乃至同一企业不同科室、车间同样职务人员的工资也可以有所差别。
除基本工资外,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设置符合自己特点的辅助工资单元。
(三)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确定
从行业,企业岗位劳动测评和资金税利率、人均税利率、劳动生产率高低等情况出发,兼顾国家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多数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并结合考虑现行工资关系,在国家拟定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各主要行业和不
同地区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水平。
1.合理确定基本工资的最低、最高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最低、最高标准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现行工资水平,最低、最高工资的比例关系及近期预测变化趋势;二是企业职工现行工资结构情况及调整趋势;三是城镇居民月平均生活水平及近期预
测,四是关于企业经营者收入的规定及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起征点等。
2.分行业区别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单元的比重。其原则是:一要从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出发,技术要求较高,以劳动技能为主要劳动因素的行业、企业,其技能工资的比重可以适当大一些;反之,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行业、企业,其岗位工资的比重可以大一些。二要从
有利于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作用出发,调动职工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的积极性和到技术要求高、责任重以及苦、脏、累、险及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积极性。
3.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区间及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各档次的工资标准。各类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确定,由各主要产业部门参照职工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比重,根据下列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其原则主要是:一要符合对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
动条件的测评结果;二要妥善安排不同类型、规模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三要妥善安排企业内部主要岗位(职务)和其他岗位(职务)以及同岗位(职务)人员内部的工资关系;四要恰当处理相关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衔接和交叉程度。各地区参考产业部门拟定的行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拟定本地区各主要行业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各部门、地区拟定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要有一定的弹性幅度,以适应本行业、本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
4.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拟定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要报劳动部综合协调、平衡并审核批准。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本行业或本地区工资标准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
(四)工资分配形式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岗位技能工资制辅以灵活多样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奖金、津贴等,把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对职工劳动质量和数量的考核,浮动计发职工的实际工资,使工资分配既要反映职工潜在
的技能差别和静态的岗位差别,更要反映职工实际劳动贡献和劳动成果的差别。
(五)其他
1.现行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某些行业的特殊工资或津贴),一般应纳入到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之中,暂未纳入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先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再逐步纳入或用其他办法妥善处理。
2.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岗位、技能工资的确定方法,学徒工、熟练工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岗位技能工资的确定方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逐步建立和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机制
岗位技能工资制应当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地区、行业、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动态系统,随之上下浮动。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
(一)结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有计划地逐步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结合价格、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把一部分福利性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使职工的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重逐步达到75%左右。1991年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先
将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八年国家两次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全国最低标准)和一九九一年粮油调价补偿以及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津贴纳入岗位技能工资。
(二)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及物价、劳动就业等因素的变动,国家适时调整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最低、最高工资限额,各地区、各部门可据此相应调整其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水平,以体现职工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保证职工基本劳动报酬的实际水平
逐步提高。
(三)随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带来的设备工艺改进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以及职工素质的普遍提高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可以适时调整岗位技能工资制中不同劳动要素的系数关系及与之相对应的工资比重,企业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资结构关
系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四)建立正常的职工考核增资制度。企业在国家核定的新增基本工资总额内,对考试和考核合格提拔、晋升的职工增加基本工资,切实把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结合起来,而且要做到易岗易薪,使职工的岗位工资随着岗位的调整而变动。职工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的实际发放一定要
与企业经济效益好差和职工本人的劳动实绩大小紧密联系起来,随之上下浮动。

三、逐步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宏观调控措施
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建立以加强宏观调控为前提条件。根据国家已颁布的关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定,结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具体情况,配套实施以下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并逐步加以健全:
(一)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资计划管理办法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
(二)建立健全对企业基本工资总量调控和合理增长的机制。其调控和增长的具体办法是:
1.合理核定基本工资基数。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职工标准工资含1991年粮油调价补偿和1979年、1988年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全国最低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津贴一次性核定其基本工资基数,这是搞好基本工资总量
的调控的基础。
2.合理核定试点企业基本工资的新增量,即在已核定的基本工资基数上,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和企业资金税利率、工资税利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结合企业效益工资(包括历年结余的工资储备金)的多少,根据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合理核定改革试点企业基本工资的新增量。
3.建立基本工资增长机制。对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今后将根据前条所述三项效益指标的高低在其各年度挂钩新增效益工资总量中合理核定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增量。企业在使用经劳动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增量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正常考核晋级,或用于提高岗位、
技能工资标准。

四、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劳动人事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必须配套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各行业根据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客观要求,科学地制定劳动规范、定员定额标准和岗位劳动评价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或全员劳动合同制,合理配置各类岗位的人员。要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各类岗
位(包括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岗位)均可实行竞争上岗,工人可以参加竞争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干部岗位。在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作到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高能低,工资能升能降,促进人尽其才,按劳分配。
(二)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试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一律要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养老保险办法,职工个人按基本工资的3%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同时将按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的办法、改为按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按基本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退
休金作为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外,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确定是否要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培训、考核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在从现行的等级工资制向岗位技能工资制转换过程中,要加强培训考核,在保证大多数职工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好企业职工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脱节的不合理问题,使其技术水平与技能工资相吻合,对极少数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在使用和待遇上要有所体现。
今后要逐步健全全面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根据培训、考核结果和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的要求合理增减职工的基本工资。要通过全面培训,普遍提高职工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各类岗位(职位)输送合格人员。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按照《人工考核条例》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对工人进行考核;与此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并相应进行考核。将各类职工之间的劳动差别定量化,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另外,还需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劳动评价体系及组织机构等方面逐步加以配套。

五、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组织实施
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必须按照统筹规划、认真试点、精心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必须贯彻劳动部门归口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由劳动部统一领导,由各地区、
各部门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组织所属企业实施。
(一)劳动部负责制订全国性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方案和政策;拟定全国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负责协调平衡地区、行业之间有关政策和行业、地区工资关系(包括基本工资总量基数和改革新增基本工资水平等),协调平衡和审批行业、地区工
资标准;负责审批少数行业的特殊工资或津贴;负责审核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试点计划和方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各产业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试点计划、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计划单列市的试点方案由所在省、区平衡。各产业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岗位劳动评价标准、评价办法、行业劳动规范及考核办法,负责拟定
行业工资标准。各地区参照行业工资标准,结合实际拟定地区工资标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和工资管理体制审批下属地区和企业的改革试点计划、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逐步实施,加强宏观控制,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
(三)企业在国家和地区、部门的政策指导下,本着自愿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实施方案。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基础管理工作,认真搞好岗位劳动测评,严格进行技能考核和上岗、任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职工的
岗位、技能工资,自主决定符合本企业特点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的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体现按劳分配,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992年1月7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 9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







为规范全市各级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 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2.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公共企事业单位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公立医院、企业医院、民营医院;各类公办学校、私立学校;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金融、旅游、住房、食品、药品、农资、医保、社会保障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1)单位介绍类。各个单位的职权范围、合法授权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行为准则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规章类。对中央和各级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行业性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



(3)服务指南类。办事承诺、办理条件及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和各种服务事项等。



(4)收费处罚类。有收费和处罚职能单位的收费及处罚项目明细表、依据的条款细则规定、收费及处罚的标准和收缴方法等。



(5)监督投诉类。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的号码等。



(6)突发应急类。本单位负责收集掌握的应急信息和工作方案等。



(7)涉民决策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物价调整等敏感性问题。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执行。



5.除1、2、3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本级办公部门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构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政府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政府公报;



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3.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



4.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5.新闻发布会;



6.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



7.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



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依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时限



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与救济



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考核和评议制度



(一)考核和评议的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的组织领导。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



2.加强协作的原则。要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协作,结合惩防体系建设、行政效能监察、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同步进行。



3.促进工作的原则。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民主、注重实效、促进工作。评定考核等级,要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标准要有可比性,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估和核实。



(二)考核和评议的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考核和评议内容



1.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是否建立常设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信息公开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是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氛围。



2.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充分体现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公开重点。县级以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4.公开形式。是否利用快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5.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6.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考核和评议的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方法。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公共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平时检查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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