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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05:1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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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9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授权系统”(以下简称“授权系统”)的管理,保证授权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系统”主要用于借款单位远程传送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并对有关业务数据进行校验,确定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授权是否有效。
第三条 授权系统客户端的设备主要由“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和加押的“财务主管IC卡”及“业务经办IC卡”组成;开发银行后台的设备主要由“IC卡参数编制器”、“前置解押机”、“专用微机”及“加押IC卡”组成。
第四条 “IC卡参数编制器”、“解押前置机”和“硬件解押盒”是供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使用的一种银行专用机具。“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是供借款单位业务经办部门使用的一种数据录入和通讯机具,应配合“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一起使用。
第五条 “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及操作说明书由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配售给有关借款单位。
第六条 借款单位撤销在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的开户,应同时上缴配发的“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及操作说明书。

第二章 “授权系统”操作人员的配备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配置专人根据借款单位的增删负责“授权系统”中“IC卡参数”的编制和销毁;同时,配备可靠的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授权系统”的操作、管理和保管。
第八条 凡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使用“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含IC卡)的借款单位应指定可靠的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授权系统”的操作、管理和保管。经办人员应分为“财务主管”和“业务经办”二级,分别持有“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正确录入有关业务数据,并通过“业务经办IC卡”对数据加押(密押)。“财务主管”人员审核“业务经办”人员录入的数据审核无误后,通过“财务主管IC卡”对有关业务数据再次加密,然后通过“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传送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在收到“交易成功”的回应后,完成一次借款申请授权或付款通知授权。
第九条 “财务主管”人员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其工作调动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办理其掌握的IC卡移交手续。

第三章 “授权系统”专用机具操作说明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授权系统”中的“IC卡参数编制器”、“解押前置机”、“硬件解押盒”、“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及操作说明书,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登记手续,妥善放置安全地点,不得随意存放。
第十一条 银行专用机具出现故障时,由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委托的维修中心维修,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拆卸、维修。
第十二条 银行专用机具丢失时,应立即通知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并登记有关情况,泄露情况严重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财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协议书
甲方:项目单位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为保证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成功,保障银企双方资金安全,开通了“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以下简称“授权系统”),为保证该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一、“授权系统”为甲方使用的“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及配套的“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属银行专用设备。乙方指定专用设备生产单位负责设备的生产、维修和使用辅导工作,非人为故障的专用设备(含IC卡)保修2年,保修期满,发生故障时,对需换零件收取成本费。
二、乙方负责统一向“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生产单位下达生产计划,专用设备包括:
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 1台(人民币3000元)
加押IC卡 2块(人民币600元)
总价 人民币3600元/套
由甲方直接与生产单位据实进行财务结算。
三、甲方购买“授权系统”中“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后,由乙方配发“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初次启用时,将这两片IC卡插入“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的IC卡读写器内,输入系统设定的8位启用口令,开启机器后操作人员设定自定的8位个人口令进入正常使用状态,对此个人口令,甲方有保密义务,因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是计算“授权系统”中的业务数据和单位身份数据授权码的工具,甲方应交给可靠的业务经办人员使用,并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乙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更换,在未更换之前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停止使用“授权系统”时,应及时向乙方上交配发的IC卡,因未及时上缴IC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建立严格的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并固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之间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由于甲方控制不严或内部联合做案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经系统传输的数据,经乙方核押后,数据正确、格式完整的,据此发放贷款并办理结算。
八、如需补充和更改本协议的内容,应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书面协议。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强两国及其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定范围内,促进两国贸易、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为达到此目的做出必要的安排。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公司和企业加强联系,签订贸易协议和合同;研究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项目,并根据需要签订实施这些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 本协定项下的合作应包括下列领域:
  贸易:钢铁制品,化肥,石油及石油制品,天然沥青,提炼沥青及沥青制品,纺织品和服装,家庭用品和器具,各种食品和罐头,农产品,土畜产品及饲料,各种轻工业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和医药,农业机械和农具及其他各类机械、仪器、设备和乐器。
  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包括在农业、工业、卫生、通讯和运输领域的合作。具体项目应根据双方的需要与可能进行商定。
  缔约双方的合作不仅仅局限于本协定此条所列领域。

  第四条 本协定项下的合作方式应包括:
  一、直接进出口商品的长期及短期安排、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其他贸易形式。
  二、在国营和私营的合营企业中进行投资。
  三、举办贸易和其他展览会。
  四、相互提供技术服务或培训技术人员。
  五、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相互转让专利、技术诀窍和许可证。
  六、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信息、资料,并提供科学试验用的农业及工业物资。
  七、相互派遣专家、技术人员和科学家,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并传授技术知识和进行实验。
  八、缔约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提供双方同意的便利,以利于各自的人员履行本协定或本协定项下任何协议或合同中确定的各自义务和职能。

  第六条 缔约一方为履行本协定或本协定项下其他协议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派往另一方的授权人员,其活动应只限于在该地区处理与协议或合同有关的事项,并应遵守该地区现行的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在执行本协定的过程中,对其所收悉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文件、信息或资料,应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文件或其副本、信息或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者。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各自完成法律程序的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按第九条规定另行做出决定外,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九条 在任何时间由任何一方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另一方就可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项目或合同的执行,直至完成为止,双方同意另行做出安排的除外。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紫 阳          乔治·迈克尔·钱伯斯
       (签字)             (签字)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等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B股、H股企业发行A股的问题
为了给股份公司规范运作创造有利条件,原则上发行B股或H股的企业不再发行A股,发行A股的企业不再发行B股或H股。特殊情况除外。
二、关于同一集团原则上不得设多个上市公司的问题
为了便于股份公司规范运作,避免同业竞争和过多的关联交易,克服上市公司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同一集团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多个上市公司。
三、关于主营业务突出的界定标准问题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各地、各部门推选的企业必须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指某一类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关于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问题
为了简化程序,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在预选阶段暂不要求确认,待准备正式申报材料时,再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手续。被兼并企业被兼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因此,企业申报材料中可以不提供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
为了保证募股资金的合理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将募股资金用于收购本公司发起人的资产,以防止上市公司主要发起人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不良资产来套取募股资金,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六、关于报送预选企业的问题
为了维护预选企业审核工作的正常秩序,地方政府或部门已出文报送我会审核的预选企业,除经审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以外,不得再出文撤回或更换。
七、关于兼并亏损企业的方式问题
为了规范优势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兼并有发展前途但目前还亏损企业的行为,达到以强带弱、共同发展的目的,兼并亏损企业可以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承担债务式兼并。根据亏损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选用直接承债兼并法、集团接收重整后承债兼并法和按破产程序重整后承债兼并法。这种兼并方式的主要特征是股份公司接管亏损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与接管的负债额相等,因此又称为零净资产兼并法。
(二)控股式兼并。由股份公司与亏损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由股份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吸收股份式兼并。股份公司公开募股后,将亏损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注入股份公司,按股份公司公开募股后的每股净资产折为股本。
八、关于新股发行定价方法问题
为了使新股发行定价更为公正、合理,促进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新股发行定价将改用如下计算方法: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
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
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
=------------------------------×市盈率
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
九、关于废止《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的问题
随着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的完善,1993年我会颁发的《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已不适用,予以废止。


19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