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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车辆及所载货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12:2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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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车辆及所载货物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车辆及所载货物管理办法

1988年2月5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对内地来往进出境口岸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地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运输企业应事先凭下列证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有关车辆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车辆牌照;
(三)驾驶人员执照;
(四)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第三条 来往进出境口岸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经海关核准的装载特种进出口货物的车辆除外)。其技术条件如下:
(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的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三)可以装卸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车辆,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车辆,经海关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发给《准载证书》。企业及驾驶人员凭《准载证书》从事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业务。
《准载证书》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不再有效。
第五条 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必须固定专人驾驶(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由本公司在海关备案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驾驶人员若有变动,必须事先报海关注册备案。
第六条 接载进口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必须在海关指定的地点,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有关报关人员应将装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境内车辆号码及其所属企业名称和驾驶人员姓名等向海关如实填报。
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在到达目的地后,应将货物立即运至主管海关指定地点,同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进境的和出境的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内地海关加封。对部分已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经海关同意也可免于加封。必要时海关可派员随车押运,车辆驾驶员及所属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八条 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及所载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在运输中途损坏、遗失,驾驶人员应立即向主管海关报明情况。如在运输途中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它运输工具时,车辆驾驶人员或其所属企业应立即通知就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第九条 车辆驾驶人员及其所属企业应依法向海关负责,保证将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目的地海关或海关指定地点,并保证海关封志完好无损。
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后,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开拆海关封志,交付、提取或处理货物。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驾驶人员及其所属企业,海关可视情况处以罚款、暂停或吊销企业经营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业务的海关注册登记和签发的《载运证书》。
对走私或违反其它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处理。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出具保证函的单位在担保期限内,对车辆驾驶人员的走私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丹东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41号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丹东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辽宁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辽政办发〔 2006 〕 5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 2004 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第三条 市政府对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分解,确定各县(市)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

第四条 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考核标准如下: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责任指标;

(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所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地的面积和质量;

(三)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年度未出现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数量有一定的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的,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三项要求中有一项没达到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从 2007 年起执行,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认真组织自查,将本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的 10 月30 日前 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政府将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并于每年 11 月份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条 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有量以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将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逐级进行分解,按照有关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

第八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考核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考核组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等级情况的真实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考核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给予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达到合格以上标准。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辖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引导我国的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和服务向着标准先进、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真正推进我国互联网宽带业务及其应用的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详见附件1)
为完善《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同时为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政策提供实践依据,我部决定在正式出台和实施此文件之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青岛、武汉、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重庆、成都等13个城市,由所在省(市)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开放、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通信管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通告试点城市之外的已建或在建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一律停止建设和运营。其它运营企业不得将未获批准单位的网络接入相应骨干网。
二、参与试点的城市所在省(市)的通信管理局在正式启动试点工作之前,通告试点城市已建或在建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备。逾期未报的,在正式办理相关业务许可时将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在组织试点时,对申请者主体资格审查上,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的资本构成要求审核,并参照《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同时要结合当地情况,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建议具体研究的问题见附件2)。
四、参与试点的城市所在省(市)的通信管理局应尽快制定当地试点工作的操作计划和试行原则,并报部电信管理局。在试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典型组网情况,旨在发现各类问题、摸索解决办法。积极配合部电信研究院完成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研究。试点期间,应将阶段性试验结果报部电信管理局。
五、此次开放试点的范围不包括城域接入网。未取得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域接入网的建设和运营。
六、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决定成立宽带用户驻地网开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部电信管理局及参与本次试点的10个省市的通信管理局的主管领导组成。相关通信管理局在接到通知后,尽快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名单报部。


附件:1、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
2、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试点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一
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

为了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鼓励公平竞争,保证广大电信用户的权益,促进互联网和宽带业务的发展,信息产业部起草了本框架意见。
一、 开放的范围
此次拟开放的范围是宽带用户驻地网,不包括城域接入网。
按照定义,用户驻地网(宽带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以上是逻辑上的定义,本文件对用户驻地网的管理界定如下:用户驻地网是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

二、 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宽带用户驻地网的运营是网络接入业务,根据“电信条例”对业务的分类,这类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考虑到宽带用户驻地网数量众多,而且属于网络的末梢,单个网络的影响面较小,为简化审批程序,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发放将比照增值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方式来管理。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发放采取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各省、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审批的方式进行。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运营商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地区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设施的建设、网络元素的出售、出租和提供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业务。
为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电信业务的正常使用,保证电信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对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为保证全程全网(端到端)的电信级服务质量和互联互通,宽带用户驻地网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要求(设备接口、传输性能、网管和计费、信息与网络安全、业务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经过测试后方可正式接入公众电信网。宽带用户驻地网的测试由与之相连的公众电信网运营商负责。若发生争议,由电信主管部门委托中立机构进行测试,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测试结果作出裁定。
2)用户有自由选择电信业务提供商的权利。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必须为要求使用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电信业务提供商提供平等接入条件。
3)为保证宽带用户驻地网覆盖范围内的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与其它电信运营商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如发生用户争议或申告,则应由双方协议中规定的责任方负责处理。
4)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运营商在租用其它运营商传输通路的条件下,可以在城域内将其运营的宽带用户驻地网互连。
三、 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的配套管理政策
为保障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的顺利实施,使竞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有序,须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管理政策,包括宽带用户驻地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各运营商之间互联原则、结算原则、转售业务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则。
四、 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的步骤及相关工作
我们拟定分如下两步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的开放工作:
第一步:为完善本文件,同时为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政策提供实践依据,我部决定在正式出台和实施此套管理文件之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青岛、武汉、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重庆、成都等13个城市,由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开放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要重点研究以下问题:用户驻地网的管理界定、技术标准、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办法、互联互通办法、结算原则、收费管理、资费及网间结算问题、网络验收等。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成立宽带用户驻地网开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部电信管理局及参与本次试点的10个省市的通信管理局的主管领导组成。
第二步:在通过试点完善的基础上,由信息产业部出台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管理办法其它配套措施。发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

附件二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开放试点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1)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管理界定
(2) 宽带用户驻地网与接入网的互连互通问题
(3) 资费及网间结算问题
(4) 如何保证平等接入(如合作协议中不能包含买断、独占等排它性条款,对与不同运营商合作应遵循平等的、非歧视性原则)
(5) 在一个用户驻地建设多个宽带用户驻地网时如何管理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机房、楼内管道资源等)
(6)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市场准入条件(如资金保障、服务体系、长期服务能力)
(7)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