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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1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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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3]1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内各部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三、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向行业组织的移交工作,提出由行业组织自律的原则,指导行业组织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

  四、请根据《决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如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
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序号 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和工作衔接
1 A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A股结算银行资格标准
2 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 证券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签订存管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证监会和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3 结算公司与结算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将其与结算银行所签订合同的样本格式向证监会报告
4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文件备案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证监会报告
5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业务协议备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签订或修改的业务协议应当向证监会报告
6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备案 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停牌、复牌工作的检查
7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批准 具体衔接办法同上
8 上市协议备案 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9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财务、安全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备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应当向证监会报告
10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原始业务凭证保存期批准 按《证券法》第153条执行
11 证券交易所为非本所上市的交易品种提供服务审批 证券交易所为非本所上市的交易品种提供服务,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向证监会报告
12 证券公司筹建验收 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13 境内非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证券类机构审批 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14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和港澳台工作人员核准 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和港澳台工作人员后,应将上述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和简历告知证监会和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
15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雇用中国公民担任一般工作人员备案 具体衔接办法同上
16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代表、副代表核准 具体衔接办法同上
17 境内非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机构撤销审批 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18 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推荐 证券公司可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机关需要证监会出具意见时,证监会将予以配合
19 证券从业人员培训机构指定 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20 证券中介机构聘任人员备案 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21 证券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机构备案
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22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报告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的兼职情况
23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任免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免情况应当在报送基金监管数据库信息时一并报告
24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有关材料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证监会,内容包括办事处的设立时间、地点、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办事处的行为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作为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的一部分内容
25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设立审批 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仅核准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颁发《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许可证》。拟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其从业人员须先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
26 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审阅 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27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备案 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中英文定期报告全文上网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中英文定期报告全文上网的通知
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方便境内外投资者查询B股上市公司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规范和发展B股市场,中国证监会决定:将B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通过国际互联网站点(WWW.CSRC.GOV.CN)向全球传播,并做备查。为此,请你所
将各B股上市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在公司定期报告摘要披露后10天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具体要求如下:
1.督促B股上市公司按照《关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要求制作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的电子文件,将电子文件一式两份,分别存入两张3寸磁盘,报送证券交易所。
2.要求B股上市公司在报送磁盘的同时,附加盖有该公司有效印章的定期报告打印文件及证明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打印文件与电子文件安全一致的信函。
3.请指定二名人员专门负责报送磁盘、打印文件及证明信函,并将联系人与联系方式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备案。
4.所报B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英文)如有改动时,请将更正公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1999年3月3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季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报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六、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正文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本报告期与上年度期末(或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和主要变动原因。

七、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说明2008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八、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九、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5“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持股30%以上股东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如适用);

(3)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情况;

(4)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应披露的报告期重大合同情况;

(5)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应披露的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等活动情况。

十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六)本次季度报告相关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及XBR.L实例文档(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1”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更新);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季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之前将上述文件提交至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当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对于确实需要派专人送达的公司,应当同时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需要披露的相关文件。

十三、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季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四、本所对本次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