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徐卓斌

时间:2024-07-23 14:4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仅提供侵权初步证据而被告完全否认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审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证据没有达到很高盖然性标准的,不应直接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案情】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署名为被告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硕特公司)、被告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益康公司)的产品宣传册,称该宣传册由原告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于2009年5月19日至20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展上获得。该宣传册封面标注有“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名称、网址;该宣传册封二为硕特公司简介,还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宣传册第2页、第4页分别使用了握手图片和下棋图片,经比对,图片内容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分别为DV168087A、71085591的2张图片一致;宣传册封底标注有两被告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编、地址、网址等信息。

  2012年2月29日,华盖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张图片作品用于商业活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2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5元、查档费40元。

  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印制或使用涉案的产品宣传册。

  【裁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宣传册是真实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真实的印制者、散发者。涉案宣传册的印制者、散发者只有三种可能性:原告、被告或案外的第三人。鉴于涉案宣传册中含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车间生产场景图片,如果上述铭牌、证书、车间为被告所有,这些图片外人是难以获取的,被告有义务对此作出说明。本案被告拒绝作出任何说明,法院有理由推定两被告印制、使用了涉案宣传册。2012年6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仅有的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为涉案彩印产品宣传册,而被告完全否认印制过该宣传册,且否认参加过原告所称的宣传册来源——第六届中国国际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展,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

  1.证明标准问题

  本案中,原告据以证明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为署名为两被告的企业宣传册,但其获取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力并不强。被告则完全否认印制过涉案宣传册,且否认参加过前述展览会。原告仅有的证据就是彩印的宣传册,但宣传册完全可能由原告印制或由案外人印制。

  在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中,证明标准有关键作用。证明标准,是对证明责任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达到何种程度,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从而确认待证事实真伪的程度性要求。证明标准较高,则证明责任主体的证明责任就较重。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实务中往往将其再细分为极高、很高和较高盖然性,实质是对当事人一方的证据相对于另一方反证的优势程度的要求。本案中,如果采取较高盖然性标准,在原告已经提供彩印宣传册而被告仅消极否认却不予举证的情况下,原告的证据已经具有了相对优势;如果采取很高盖然性标准,则还必须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涉案宣传册的可能性;如果采取极高盖然性标准,则要求原告证据具有绝对优势。对于侵权案件,一般采较高盖然性标准,但本案宣传册内容虽与被告企业情况较为吻合,部分信息在被告网站上亦可获取,他人印制并无很大障碍,采较高盖然性标准难以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因此本案采很高盖然性标准。

  2.证明责任问题

  证明责任问题与证明标准问题紧密相关。本案中,原告主张积极事实,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确实也提供了宣传册,侵权初步证据已经具备;而被告主张消极事实,认为其没有参加过展览,也没有印制过宣传册,对消极事实无从举证,仅凭原告提供的宣传册无法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传册的可能性。法院通过仔细查看宣传册内容,发现其中含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车间生产场景图片,如果上述铭牌、证书、车间为被告所有,则这些图片外人是难以获取的。在这一阶段,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前述图片与被告存在明显的关联性,从举证能力上看,被告直接控制上述物品或空间,更加接近证据,而原告或案外人接触并拍摄清晰照片的可能性很低,如果此时仍由原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客观实际。因此,对上述证据内容,被告应当作出说明或反证。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上述铭牌、证书、认证证书、车间等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则难以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传册的可能性;相反,如果被告不能证明上述铭牌、证书、认证证书、车间等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则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传册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凭原告提供的宣传册可以推定被告印制了涉案宣传册。本案中,经释明后被告仍拒绝对此作出说明,法院据此推定被告印制和散发了涉案的宣传册。

  综上,法院采用了很高盖然性标准,结合涉案宣传册中的图片内容,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告,在被告拒绝举证的情况下,认定原告证据相对于被告反证已经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裁判者已经可以形成原告主张事实真实的内心确信,并据此判决原告胜诉。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11日,国家科委

“八六三”计划各专家委员会:
为了加强“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的管理,使管理做到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八六三”计划的管理特点,特制定《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取得联系。
附件: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而有秩序地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高技术研究发展纲要》,根据国办发〔1987〕4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所需统配物资,是根据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八六三”计划五个领域的需要,按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原则,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科委向物资部统一申报和组织订货与分配。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的范围是: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含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及汽车。
第四条 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具体承办向物资部提出“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的计划申请、分配和管理。各领域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本领域的物资申请计划后报条件财务司,并负责本领域“八六三”计划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分配原则是,必须是承担“八六三”计划任务的单位,根据项目的需要,实事求是地编报物资申请计划,并采取分级计划管理的原则;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只对口“八六三”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的年度计划,按国家现行物资计划管理办法,各领域专家委员会需在上一年的第三季度末,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格式填写,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向条件财务司报下一年度的物资申请计划。由条件财务司商国家科委“八六三”联办并报国家科委领导批准后报送物资部,参加物资平衡。
第七条 对“八六三”计划项目临时急需和缺口部份,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格式填报,经各领域专家委员会汇总审核后报条件财务司,由条件财务司商“八六三”联办每季度办理一次审批手续。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八条 “八六三”计划的统配物资,必须用于“八六三”计划项目专项专用,专人负责,单独建帐管理。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把关。任务承担单位无权将物资挪作他用或调给其他单位,更不允许倒卖。违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项目(课题)因故中止,对已购统配物资,由条件财务司会同领域专家委员会重新进行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拨。
第十条 “八六三”计划物资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为高技术发展计划服务的方向。

第四章 物资统计
第十一条 物资统计是物资管理中的一项主要的基础工作。为了加强物资的管理和有计划地组织供应,须建立物资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二条 各领域专家委员会需按附表三、附表四的格式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将物资统计及汇总报条件财务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的内容,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