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预字〔1997〕28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
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
位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
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
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
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财 政 部
1997年5月28日
【名称】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 行)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
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
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
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
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
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
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
少数民族文字。
【章名】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
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
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
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
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
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
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
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
比。
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
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
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
。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章名】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
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
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
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
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
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
当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
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
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
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
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
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
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说明。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
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
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
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
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
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章名】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
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入有
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
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
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
【章名】 第五章 净 资 产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
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
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
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按当期实际
支出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
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的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章名】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
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
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
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
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
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
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
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
纳的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
处理。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
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
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
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
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章名】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
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
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
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
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
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
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
确予以归集。
【章名】 第八章 会 计 报 表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
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
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
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第四十六条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
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
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经营支出明细表。支出明
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
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
第四十七条 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
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上期项目分类
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必要
时需加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
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
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
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
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
项。
【章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已纳入企业会计
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事业单位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准则向国内有关
方面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报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
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本准则由财政部
负责解释。
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2〕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制定的《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国发〔1997〕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储备是政府职能。
第三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参与急救药品调出的非储备单位和调用药品储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药品储备实行中央、地方两级储备制度。重庆市药品储备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与监督。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药行管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救灾办、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药行管办,负责重庆市药品储备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及日常事务处理。
第七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
(二)依照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所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对药品储备资金和实物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全面动态反映资金使用、实物流动及其流动盈亏情况。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物资、调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七)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药品储备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从事药品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落实内部药品储备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坚持24小时值班、人员到位、传真电话开通,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
(十)执行有关药品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使用药品储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灾疫突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扑疫救灾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任组长。
(二)由组长审核、签发所需急救药品、器械清单,落实资金渠道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接收急救药品、器械后,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与急救药品调出单位完善接收手续,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四)对申请所需的急救药品、器械品种及数量严格把关,非质量原因不得退回。
第三章 承担药品储备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市医药行管办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商市财政局后择优选定。
第十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医药企业、大型商业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药品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药品储备主要是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
第十三条 药品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级药品储备品种由市医药行管办商市卫生局确认后下达。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市医药行管办根据我市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后制定年度市级药品储备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同时抄送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于4月底前报国家药品储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市医药行管办代表)签订“药品储备责任书”。
第十六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或储备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保证药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七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医药行管办,商市卫生局确认后,由市医药行管办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在非灾情、疫情多发季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其中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但对非常规性的急救解毒药品必须保证100%的储备量。
第二十条 建立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储备、出库复核制度,加强首次储备药品的审验和效期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与检查。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储备动用原则:
(一)重庆市辖区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需紧急动用药品储备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动用市药品储备。
(二)在发生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市药品储备难以满足需要的不足部分,按有偿使用原则由市政府向邻省(地区)或国家药品储备管理部门申请,动用邻省(地区)药品储备或中央药品储备。
(三)本着有偿调用原则,国家或邻省(地区)需动用我市药品储备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根据需要调用我市药品储备。
第二十三条 药品储备调用程序。
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的地区原则上应就地自行组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确需动用市药品储备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具体调用程序如下:
(一)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签字确认的急救药品、器械清单。
(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卫生局对所需急救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由市医药行管办通知储备单位组织药品。
(三)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重庆市药品储备药品(器械)调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
(四)申请急救药品、器械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收到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后要认真查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与储备发运单位应完善接收手续,并即时予以付款。若资金有困难,可以适当延缓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市医药行管办接市政府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7日内按第二十三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遇有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为确保及时有效救助,非药品储备承担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也应按时送达所需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完善接收手续,并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货款(若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时,按成本价结算货款)。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医药行管办,由市医药行管办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七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10日内,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原则上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动用药品储备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负责落实资金并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报市政府和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级药品储备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一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使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如有拖欠或拒付,由市财政在两级财政结算时予以抵扣。
第三十二条 市级药品储备资金由市医药行管办依据储备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三十三条 由银行专项贷款的药品储备资金及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医药行管办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医药行管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有关企业落实市级药品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医药行管办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药品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市医药行管办会同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药品储备资金:
(一)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的;
(二)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的;
(四)企业自身经营发生亏损的;
(五)擅自挪用储备资金的;
(六)企业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储备企业条件的;
(七)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项药品储备统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的;
(八)发生其它不能履行储备任务的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