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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傅方韦

时间:2024-07-04 18:0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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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作为一种既不同于公民也相异于法人的特殊经济组织,其存在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结果,然而合伙是否属于民事主体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合伙的含义特征入手阐述合伙应当属于民事主体,并进一步分析将合伙列为民事主体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此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合伙; 民事主体; 法律地位

  一、合伙的语义及特征

  (一)合伙的语义

  语义之一:合伙指称契约。从合伙的产生来看,合伙最初是为了解决共同生产劳动中的问题而以契约的形式实现。后来,合伙人由最初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人扩展到纯粹的“外人”,对于外人之间的相互合伙亦以契约来约束。因此,合伙在西方各国立法史上最初都表现为契约。早在古罗马时期,合伙就作为一种典型的 诺成契约在债法编中予以规定。1978年《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沿袭罗马法规定“公司为两人或数人依据一项契约约定将其财产或技艺用于共同事业,以期分享利润或获得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

  语义之二:合伙指称组织体。随着近代工业化大发展以及生产社会化,人们订立契约是为了共同经营事业,为实现该目的全体合伙人必须共同合作。在此过程之中,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增多,合伙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需要由整个合伙组织承担,迫切要求合伙不能局限或侧重于合伙内部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而应当将视角放大,关注合伙作为组织体与外界之间的民事交往。倘若固守合伙仅仅作为契约约束合伙人内部关系,而无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合伙与外界经济交往的密切联系,实为不妥。必须明确的是:在现代社会,合伙指称为组织并不否认形成合伙的前提条件即要求合伙人订立合伙契约。

  所谓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包括法人)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依合伙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成员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的成立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非经合伙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合伙协议作为明确合伙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合伙内部事务的合同,仅对参与协议订立的合伙人有法律效力,而不能对抗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入伙,也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才能成为新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

  2、合伙以合伙组织为活动形式。合伙组织具有较强的团体性。首先,合伙是人和财的集合,其对内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对外表现为一种组织形式。其次,合伙组织必须经登记注册后才能成立,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确立的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及合伙人姓名等。再次,合伙组织可以自己注册登记后的商号的名义从事独立的经营活动,并可以该商号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合伙人的共同出资最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所谓共同出资即是个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出资的数额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出资的种类不限。合伙人在共同出资的基础之上,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还需要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人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必须分享合伙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和合伙效益都是非常关心的,因为合伙人经营的盈亏及利润的大小都是与合伙人的利益直接相关的。合伙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享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争议

  (一)合伙的种类

  合伙的法律地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讲是指合伙的一切法律属性,包括合伙的概念、条件、名称、分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财产的归属、责任形式,以及是否为独立的  

  民事主体等:从狭义讲仅指合伙能否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合伙的主体地位的争议和观点

  1、国际上关于合伙主体地位的观点

  国际上对此大致有两种看法:第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包括英美法系,均承认商事合伙的主体地位,但不承认其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以法国为代表,不仅在其《商法典》中确立了合伙企业的商事主体资格,而且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

  2、我国对于合伙主体地位的观点

  对于合伙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我国学界争议已久,存在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

  (1)肯定说认为,合伙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根据分析方法的不同,肯定说又分为相似说、相异说和主体符合说。相似说认为,合伙具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等要件,与法人相似,所以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相异说认为,合伙与法人和自然人的特征、条件相比较,存在本质差异,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所以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主体符合说认为,合伙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不应当围绕其与法人相似或相异,而应当从民事主体的要件着手,因为合伙符合民事主体的要件,并且本质上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所以合伙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

  (2)否定说认为。据传统的民法理论 ,民法赋予自然人和法人以民事主体地位 ,已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存在形态“个人”、“团体”两极作了规定 ,根本没有“第三民事主体”之说 , 合伙究其本质是契约关系,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独立主体,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合伙要成为主体的话 ,要么是法人形式的主体 ,要么是自然人形式的主体 。

  (3)折衷说认为,“应区别对待,简单的临时性合伙由于没有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已形成企业组织并经工商登记的合伙,则可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在种类繁多的合伙中 ,只有那些登记且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伙企业才能取得主体资格:而那些没有登记的简易合伙、临时合伙和家庭合伙以及虽登记但不从事经营、营利活动的公益性的合伙 ,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三、合伙是民事主体的理由及确立其主体资格的意义

关于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管理的公告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关于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监管,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净化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发布的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应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等资质材料;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

二、认真审查拟接入互联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拟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网站主办者,应当向网站接入服务商提交销售单位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副本复印件,并在网站上公布销售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编号。对发现无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网站,网站接入服务商应当暂停接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报告。

三、认真清理互联网上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清理互联网上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销售信息;网站接入服务商如发现网站含有属明显违规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删除清理、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网站主办者应当加强对网上虚拟社区、论坛的管理,认真审查发帖内容,如发现信息含有属明显违规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应当及时删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

四、加强对互联网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监督检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网站主办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网上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 安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1】125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农业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遏制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和冬春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元旦、春节期间也是寒潮、大风等海上恶劣天气多发季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将有关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针对近期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态势,要继续抓好渔船防碰撞工作,加强与海事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地合作机制作用,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精神,共同开展商渔船警示教育和海上执法检查,督促船员严格执行值班瞭望制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持通信畅通,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港口监管,严格进出港签证制度,教育渔民不要在节前突击冒险出海作业。对渔船安全装备不齐全、船员配备不合格、超航区超风浪等级出航及非法载客等行为要按规定处罚并严禁离港。做好节日期间渔港秩序维护工作,保证渔船安全有序停泊。针对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特别重视渔船和港区防火工作,确保在港渔船的停泊安全。

  四、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全面落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紧急出航准备,以便配合专业搜救力量及时展开搜救活动。要确保渔业信息通讯网络畅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