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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增设“性贿赂”罪/洪碧华

时间:2024-07-07 23:5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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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增设“性贿赂”罪

洪碧华


[摘要]性贿赂古已有之,危害性极大,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贿赂,我国刑法应尽快增加此犯罪的规定,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性贿赂”行为。本文透过当今社会存在的官场腐败新景观——性贿赂现象,从性贿赂的现状和危害谈起。着重论述了增设“性贿赂”犯罪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惩治贿赂犯罪。

[关键词] 性贿赂; 犯罪; 刑法


  “性贿赂”是指请托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不惜牺牲自身或他人的肉体进行性服务,从而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目的。“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具体罪名。贿赂的本质是一种利益交换,包括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

一、我国“性贿赂”现状

  “性贿赂”尚未入罪,打击“性贿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刑法及七个修正案都没有规定“性贿赂”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镜头一: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共收受贿赂4000余万元,上演了一幕幕权钱交易的“二人转”。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包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镜头二:江苏省如东县“养鳗大王”顾成兵,4年内贷款达12亿元,一个鱼贩子靠着“金弹”和“肉弹”,居然百发百中,数十名干部被拉下水。镜头三,原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女局长的安惠君常常利用职权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出差总要带个帅哥同行,被称为是“性受贿第一案”。镜头四: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蒋艳萍,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只用了短短13年,演出了一场又一场的“桃色丑闻”,用“肉弹”击倒的各级干部就达40多人,从仓库保管员升到副厅级干部,性贿赂不仅助她官场发迹,还帮她疯狂聚敛财产1000多万元。被称为是“性行贿第一案”。 
  权色交易愈演愈烈,呈蔓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花钱雇佣“三陪女”,直接取媚个别贪官,要求或者迫使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个贪官九个色,被查处的腐败案件中绝大部分贪官都有情妇。过去金钱对人的诱惑力大是因为口袋没钱,而现在不算巨额的经济利益已经不能使贪官动心了,这时,“性贿赂”就显示其巨大威力,成了行贿犯罪的绝招,贪官的色情腐败已疯狂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然而,我国刑法仅规定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对“性贿赂”的界定和惩治标准确属“真空地带”,法无明文不为罪,这就等于用10万贿赂换取权力者100万的“利润”可定其罪,用10个女人换取100万“利润”却可以不予处理。这是立法的漏洞。
  十年前,刑法学者金卫东就提出性贿赂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赵平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2002年,翁维权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同样议案,建议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非财物贿赂罪”。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反腐败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到情妇。”

二、在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犯罪的必要性

  “性贿赂”行为的普遍性和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
(一)增设“性贿赂”罪、可堵塞法律漏洞
  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第一款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贿赂犯罪做出的规定,但是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按照这两款规定,其他贿赂形式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这就为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钻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对“性贿赂”作出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上这一个法律漏洞。
(二)将权色交易定为“性贿赂”罪、符合立法本意

1.“性贿赂”与财物贿赂所侵犯的客体相同。贿赂犯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同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权色交易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权色交易行为同财物贿赂行为一样,都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信赖感。性贿赂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对于公职人员来讲,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2.性贿赂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权色交易比权钱交易的危害更大,它策划于密室,行事于床笫,处心积虑,手段隐蔽,不留痕迹,作用持久,它滋生腐败,导致权力变质,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其危害可见一斑。因此,“性贿赂”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果仅靠道德来调整保护显然是不够的。

3.惩治“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面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遏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制止这种危害行为。因此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机制的运作要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不可避免性。“性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道德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故必须用刑律来加以约束。

(三)增设“性贿赂”罪的立法依据

  根据2005年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的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给予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或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这其实已经把非物质利益纳入了贿赂犯罪的范围。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自然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对我国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了打击色情腐败,禁止官员婚外情、婚外恋;公安部消防局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发布 “四个严禁”,在行政规章中首次提到了性贿赂:“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 2007年颁布的《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性贿赂”自然属于嫖娼、色情淫乱同类范畴,必须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我国古代唐律、元律和大清律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加拿大,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均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也就是说,“性贿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是一种贿赂。台湾地区刑法规定贿赂是指财物,但构成受贿罪,除收受贿赂外,还包括收受“其他不正当利益”。日本刑法明确规定贿赂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如日本明治44年5月15日大审院判决承认“性交”是贿赂,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可见,把性服务拟定成贿赂犯罪的目的物,那么其作为贿赂犯罪的对象、形式,而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下来就成为了可能。
(四)“性贿赂”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务,或者公然以要挟的方式强迫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性贿赂”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加强立法,依法惩治“性贿赂”犯罪

1、在刑法中把“其他非物质利益”作为贿赂罪行为对象

  现行刑法侧重于受贿罪的经济性及可计量性。而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行为对象是基于行为对公务的侵害程度来界定受贿罪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此而论,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行为对象也应将贿赂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和其他非物质性利益”,这也是符合本罪的立法旨意的。“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同样可以用作贿赂双方交易的内容,同样会危害公务行为的正当性、公正性和廉洁性。而从社会危害程度上看,用“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去交换比用财物去交换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更广泛、危害更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如果对各种以“其他非物质性利益”为行为对象的贿赂犯罪不予刑事制裁,而仅作党纪、政纪处分,一方面不足以有效制止和预防该种贿赂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易导致放纵罪犯、纵容犯罪的不利后果。贿赂罪行为对象的客观变化发展,既给司法机关执法提出了挑战,也给立法机关提出了应从立法上扩展贿赂范围的迫切要求。
  这样规定之后可以看出,为“他人谋利益”之中的“利益”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中的“财物”、“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在外延上相吻合,更能体现法律的统一与连贯,以及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3日

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在总结去年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基础上,结合今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源头治理,以严把食品质量为核心,以推进食品专项整治为主线,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为确保全省人民饮食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工作任务:加强食品污染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犯罪活动,狠抓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品种的质量,强化对种植、养殖环节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力度。以整顿和规范熟肉食品生产经营为突破口,集中开展熟肉制品的专项整治行动;以核查劣质婴幼儿奶粉为突破口,集中开展奶粉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实现目标:全面完成国家八部委确定的各项目标,力争使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得到充分保障。全省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70%;各地市有2个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上市,60%的商场、食品超市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农贸市场经营熟肉食品实现配备“两罩一套”(熟肉食品柜台要配备玻璃罩,营业员要佩戴口罩和卫生塑料手套);基本消除面粉、儿童食品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基本消除病死畜禽肉加工熟肉食品以及用过保质期、变质、腐烂熟肉制品重新加工、销售的行为;坚决消除劣质奶粉的生产和在市场上的销售;哈尔滨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至5个百分点,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
  三、实施步骤
  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阶段,时间为5月中旬。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计划。
  第二阶段:集中实施和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6月初至11月末。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并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报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政府将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为12月份。各地、各部门对照工作任务及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于12月15日前将总结情况报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全省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协作,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任务和目标的落实。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和综合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认真组织好5月下旬食品安全宣传周和6月25日假劣食品药品集中销毁等活动。
  (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组织和协调作用,对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年底前要将各类催办、督办事件的查处结果综合上报省政府。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地市县的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附件

黑龙江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 杰 省长助理
  副组长:李云龙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 员:张守文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小溪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文华 省农委副主任
      徐敬琛 省商务厅助理巡视员
      王大威 省卫生厅副厅长
      刘玉华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小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助理巡视员
      罗公平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姚艳茹 哈尔滨海关副关长
      迟秀峰 省发改委副主任
      孟凡杰 省教育厅副厅长
      关立卓 省民委副主任
      李海林 省畜牧局副局长
      刘凤凯 省环保局副局长
      宁士敏 省旅游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日常组织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守文(兼)
  副 主 任:王忠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助理巡视员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7〕22号


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与“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实践创新”等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新模式,根据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对人才多样化培养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订或废除不合时宜的教学管理制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创造更为和谐的学习环境。
二、新建高等学校要重视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章立制,强化管理,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新建本科高校和高职学院要根据各自办学层次、类型的变化,根据《基本要求》,完善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建立健全有自身特色的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等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层次和管理效益。
三、民办高等学校要自觉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认真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严格自律,从严管理。重点是要根据《基本要求》探索体现民办教育特色的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加强老、中、青结合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学校及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教务管理力量,强化管理,规范运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今年上半年我厅将集中开展民办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培训工作,推进民办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请各高等学校根据《基本要求》,认真制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要点》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制订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育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实现教与学的和谐。
第三条 高等学校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风学风、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行政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的理论与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教学管理方法的多样化、手段的现代化、水平的高效化。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教学经费投入系统、教学设施系统、图书情报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高等学校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六条 教学经费投入与教学条件:坚持教学优先的经费保障原则,确保学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投入教学。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重视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制度等软项目建设投入。
第七条 不断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建立与大众化高等教育相适应的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要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各种类型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更好地发展学生的个性和促进学生的成才与全面发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八条 健全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学校教学工作,要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长主持经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要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学校教学工作要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遵循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规划,确定学校各级教学管理目标。
第九条 建立校、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校长、院长(系主任)领导下,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健全校、院(系)二级教学管理机构。
(一)学校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在整个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如教材建设、外语教学、产学研合作教学等委员会,加强单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校的教学工作,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教务处工作状态反映一个学校整体教学工作的状态。学校应健全教务处的组织结构,配备数量合适、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学校各有关处(部)要积极配合,互相协助,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各部门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围绕教学活动千方百计地做好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排忧解难、主动服务。
(二)在院(系)级教学管理机构中,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院(系)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是院(系)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是院(系)教学质量的直接责任人。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是院(系)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要定期研究并向院(系)务会议提出有关建议。院(系)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院(系)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院(系)应设专职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在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做好教学运行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
(三)重视教学基层组织。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提高师资工作的教学基层组织。教研室一般按专业、学科或课程来设置。是否设置教研室由学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设教研室的,其教学工作可由研究所、学科组、课程组或其它组织形式实施,确保教学研究的主体性。
第十一条 建立校、院(系)二级教学管理体制。学校侧重于目标管理和宏观管理,院(系)侧重于过程管理和微观管理。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院(系)是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组织实施教学、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进行教学具体管理和运行工作的教学实施和管理机构。教研室(研究所或学科组)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和进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加强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
第十二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要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验。要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与研修,以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原则上,一个教学单位至少配备2名教学、教务秘书,2000人以上规模的教学单位应增加1-2名,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1:600~800的比例配置院(系)的专职教学、教务秘书或教务员。教学、教务秘书的学历层次须达到本科及以上要求。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各个高校根据各自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不同层次、不同学校的培养特色。
第十五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
(二)修业年限与学位授予(本科院校);
(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
第十七条 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校提出本校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院(系)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教学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由专业所在院(系)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或称教学计划年度(学期)运行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二)由院(系)、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以及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三)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实施对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院(系)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教学运行管理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过程的运行管理,要贯彻教学相长的原则,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二是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行政管理,应制订教学工作制度的规程,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提出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可参照国家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院(系)、校认定后施行;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制订或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制(修)订要符合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知识体系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本课程性质与地位、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教学环节要求与安排、考核办法、建议使用教材与教学参考书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院(系)与基层教学组织的任务是:
(一)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同时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
(二)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三)组织任课教师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研究性学习,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注重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订教学大纲和实施计划,严格考核。实验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符合教学要求,选题要结合实际任务确保“一人一题”,同时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坚持产学研合作教学,积极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积极开展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考核管理。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和实践环节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
对于课程,鼓励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编制考试大纲,实行考教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对违反考试考场纪律,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做好成绩记载和试卷保存工作。校、院(系)二级应组织对试卷的复核及抽检。
第二十四条 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科技竞赛、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是教学活动的重要方面,要将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纳入校、院(系)、基层教学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把课内和课外、集中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开展大学生学科性科技竞赛和技能竞赛,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手段。
第二十五条 日常教学管理。要制订并严格执行校历、教学计划年度或学期的运行表、课表、考核表以及作息时间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对这五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课表变更以及调、停课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注册(含毕业生电子注册)、考勤、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复学、课程修读、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证件证书发放的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符合本校实际、有利于学生学习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大卡和学籍卡,做到及时、完整、规范、准确。
第二十七条 教师工作管理。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要制订教师教学(含实践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的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科研项目与成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兼职(如导师、班主任等)的完成情况。
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按有关规定须主讲本(专)科课程而不主讲的教师,或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大的教师,教学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学资源管理。要搞好教室、实验室、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体育及教学场馆、校园网络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
第二十九条 教学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
教学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务处及院(系)级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每年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编目造册并保存。
要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教学档案管理,应充分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第三十条 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组织在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管理职能。
(一)教研室等教学基层组织应按学期初制订的工作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组织政治与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检查和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
(二)院(系)要定期召开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了解情况,布置工作,总结和交流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教务处应协助主管教学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院(系)负责人教学工作例会或专题工作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在每项基本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三十二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要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形成体现本校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专业(专业群)。要拓宽本科专业口径,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更新传统学科及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及专业。积极改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高职高专专业要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需要为原则,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调整和设置专业。
专业设置要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课程建设。要制订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和课程群的建设。要把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精品课程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梯次递进,评建结合,以建为主。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视并积极建设双语教学课程。充分发挥省、国家精品课程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材建设。要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等立体化教材建设。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它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和适用性,积极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和国外原版教材。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鼓励特色教材建设。
做好教材征订、采购与发行管理工作,建立教材选用的评审、评估机制,建立规范化的教材征订、采购和发行办法,以方便学生和教师,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加强绩效考核,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组织实验室建设的计划、检查和验收。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模拟真实生产或管理过程,再现工业、社会等环境,成为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教风学风建设。教风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院(系)和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把教风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思想教育和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考试违纪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三十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建立一支数量合适、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教学科研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校、院(系)以及教研室、课程组等基层教学单位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注意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的青年教师。重视教师培训和培养,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管理制度是提高教学管理科学性与规范性的根本保证。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管理、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等。
教学管理制度的制订要以有利于学生成人与成才,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教与学积极性的调动为着眼点,做到教学管理制度健全、体系完善,制订过程民主,可操作性强。教学管理制度一经制订就要严格执行,并根据管理对象和管理过程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条件、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四十条 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招生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新生质量关,搞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
(二)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分步实施;
(三)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四)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提供充足的、最新的图书信息资料、先进的仪器设备和设备齐全的多功能教室、体育(教学)场馆,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育技术的水平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五)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主要是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及试卷分析,做好考试及授课工作总结。
(六)实行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学校可根据情况定期进行教学检查。教学管理部门要制订有关教学质量项目的评估、评价、检查内容和办法,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查作业、考试成绩分析、召开座谈会、检查性听课等方式,对各教学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了解教学情况,并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
对定期的教学检查,一般可安排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等。
第四十二条 全面开展教学工作评价。
(一)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校、院(系)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等专项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教学工作评价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完成。校、院(系)可成立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也可赋予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其它专门委员会等组织以相应的职责。
(三)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与制度化。要把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不搞形式主义。
(四)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校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和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
第四十三条 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选择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和有教学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工作督导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促和引导,及时提供质量信息,为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意见。
第四十四条 建立听课制度。学校领导及教务处、院(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等管理人员都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实习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教研室等教学基层组织应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
第四十五条 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教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教学资源与利用情况、教学管理与服务情况、毕业生质量与社会评价情况等。主要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要发挥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工作评价中的作用。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四十六条 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从教育科学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教育及教学管理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七条 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应用性强的工作,要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应做到:
(一)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二)做好长远和近期的规划;
(三)制订阶段实施计划;
(四)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
(五)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
(六)发动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教育研究,研究队伍实行专职和兼职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的发展,实行因材施教。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院校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效率与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非全日制及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起试行,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