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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用妹妹的名字去旅游死了保险公司岂能不赔/储涛

时间:2024-06-28 19:2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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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用妹妹的名字去旅游死了保险公司岂能不赔

储涛


【案情简介】

  1999年8月,李华报名参加某国旅组织的1周香港旅游活动。由于李华本人的身份证不慎丢失,在征得该国旅同意后,于1999年8月30日用其妹李萍的身份证向该国旅交纳了2800元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通过旅行社向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人民币30元,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保险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9月6日,李华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 9月13日随团去香港旅游,9月18日,李华不慎从香港一人行天桥上摔落,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25日在香港伊丽莎白医院死亡。
  1999年12月16日,被保险人李华的丈夫余某持《保险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索赔,要求给付保险金人民币30万元。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与该国旅告上了法庭。
  法院进一步查明: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中有贴李华照片(但填写的是李萍之名)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与该通行证相对应的《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沙市国旅的收款收据、保险公司的调查笔录、李华在香港发生事故后港方医院根据《往来港澳通行证》而填写的死亡证明书等文件证实上述基本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所签发的《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是有效保险合同。旅行社在办理旅游签证手续时为旅游者代办保险是合法的代理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保险公司承担。虽然在保险证及其他出境旅游手续上的名字是李萍,但所贴照片均为李华而非李萍,而李华在办理出境旅游手续时,已向该国旅说明了使用其妹李萍身份证的情况,而实际随团旅游的也是李华,并得到了该旅行社的认可。因此,李华在随团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李华还是李萍;保险公司不知道李华以李萍的名字投保是否免除其保险责任;李华用李萍的名字投保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上述问题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下面我们做一一分析。

一、本案的投保人是李华

  虽然《往来港澳通行证》上旅游者的名字是李萍,表面上看李萍似乎是本案的投保人,但笔者认为本案的投保人是李华而不是李萍,理由如下:第一,合同主体的认定是依照合同参与人的意思表示为准的,李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显然是把自己作为投保人,李萍本身与本案无关;第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旅行社,知道李华用李萍的名字出过旅游并办理保险,代为销售保险的对象是李华而不是李萍;第三,李华用李萍的名字旅游并投保,不影响其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在我们日常活动中,因种种原因,而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不是改名)对外进行活动,但他们对外活动的意思表示确实真实的,法律仍然予以认可。

二、本案被保险人是李华

  由于本案缴纳保费的是李华,而写在旅行证上的名字是李萍,容易让人误认为是李华为李萍投保,若认定李萍为被保险人,由于李萍没有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拒赔是合法的。但从案件事实是看,不能认定李萍是被保险人,只能认定为李华是被保险人。首先,从本案来看,李华的目的显然是为自己出国旅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旅行社也认为被保险人是李华而不是李萍,认定被保险人是李萍,显然违背了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旅游意外险中的被保人与旅游者相对应,本案出国旅游的是李华而不是李萍,贴有李华照片的旅行证足以证明,没有旅行的李萍显然不符合被保险人对象要求。故,认定李萍为被保险人既违背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常规。

三、保险公司不知道李华以李萍的名字投保不免除其保险责任

  本案虽然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不知道李华以李萍的名义投保,但是旅行社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参与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并知悉李华以李萍的名字旅游并投保,其行为后果对保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故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旅行社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旅行社认可李华以李萍的名字投保的法律后果。当然,有人认为旅行社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属于越权代理,越权代理行为不应直接认定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从本案事实来看,旅行社向旅行者销售了保单,李华向旅行社告知了自己用李萍的名字旅游,旅行社仍然为其办理了旅游手续、签发保险凭证,李华完全有理由旅行社有代理权,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李华用李萍的名字投保,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平等自愿订立的民事合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能认定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不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保险法》也没有规定投保人以他人名字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故本案保险合同有效。
  综上,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李华,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件思考】
  虽然本案原告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却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并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宝贵的时间。而付出这些代价的原因却是投保人李华没有用自己的名字投保。后来者应吸取前车之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作者:储涛 单位: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97211898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最近,一些新闻媒体报道个别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导致患儿臀肌挛缩。为此,我部组织相关专家,就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安全性进行了广泛、充分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应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溶媒可增加注射性臀肌挛缩症发生的危险性,并且苯甲醇的使用说明书也明确规定不作青霉素的溶剂应用。

为保证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医疗管理,我部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

二、替代方法:成人可用注射用水或0.9%氯化钠,婴幼儿使用0.2-0.25%盐酸利多卡因作为溶媒。

三、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儿童因病使用青霉素时,宜应用青霉素钠盐,尽量不使用青霉素钾盐。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溶媒的,应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

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实施办法


为实施科技兴市战略,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步伐,调动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范围与对象 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是对在我市科技工作中取得突出科技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有功人员的特别奖励。主要在自然科学、应用技术范围内进行评选,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的科技人员,凡其科技成果在我市推广应用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均可申报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 二、 申报条件 科技人员研发和引进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3年以上,近3年中每年新增经济效益350万元以上,利税150万元以上,并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项科技成果的研究、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均可申报,每个项目最多申报5人。 三、 奖励方式 每年市财政支出30万元,奖励项目研究的有功人员,奖励标准视每年上报的项目情况确定奖励金额,由市长为获奖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获奖人员及其事迹将载入地方史志。 四、 申报程序 (一)推荐与呈报 1、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获奖人选的推荐与呈报,市人事局负责组织考核组实施考核和汇总。 2、呈报对象须填写《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呈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证明其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有关材料及市级以上审计部门(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二)评选与审批 1、专家评议前由市考核小组向专家评委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和考核书面报告。 2、市人事局组织申报人员答辩,进行专家评议,提出拟奖励对象。 3、拟奖励对象经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审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市政府颁发奖励决定。 4、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一般每年评定一次,每年上半年进行评审,年底进行授奖。获奖项目的第一位有功人员奖金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总奖金额的50% 。此项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五、组织领导 (一)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评审工作由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事局具体承办。 (二)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的市长特别奖的申报工作,要对拟报的项目事先会同审计等部门进行考评审计,并形成评估鉴证报告。 (三)齐齐哈尔市市长特别奖的推荐、评议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六、 其它 (一)奖励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每年列入预算,并适时划拨。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