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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司法救济/胡文苑

时间:2024-06-17 22:0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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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司法救济

胡文苑

(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大量新型案件,这些案件牵涉面广,专业背景丰富,又具时代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审判机关,围绕新出现的事物,根据其特点,确立一批新的裁判标准,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准确的适用法律。本文探讨的是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及其概念外延,以及如何对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翻阅二次大战以来世界史,特别是九十年代后,就会发现世界知识产权贸易蓬勃发展,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25%以上,世界贸易格局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发达国家正在退出传统的工业领域,整个国民经济产业迅速地向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转轨,有统计资料表明,与知识经济相关联的新经济成分已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GDP50%以上,越来越多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正在成为世界的制造中心,遗憾的是发展中国家贸易总量的扩张,并不代表出口产品质的提高,产品因为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初级产品激烈的市场竞争,产品的同质性很高,最终表现为价格上的打拼,利润空间不断打压,世界贸易格局扭曲的现象并无根本改善,所以我们才看到温州的打火机换装成成千上万的轮船外运才换回空中客车的一个引擎,为改变我国目前外贸的窘境,提升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为国民经济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很重要的一个战略步骤就是为经济发展开辟一个新的途径,为国民经济提供原创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而不是盲目举债,象拉美国家上世纪走的弯路,为此一个制度上的设计即为知识创新提供法律上切实、有力的保障,这样做可以达到两重目标:一、是激发本国的国民发挥才智,积极投身到开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中去。二、一套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符合世界惯例的司法准则确立,有助于外国投资者,将先进的产业投入到中国,提升整个民族产业水平,尤其在当今,各地投资硬环境经过多年拼杀,已经趋同,加入WTO后,从国民待遇出发已无所谓特殊政策,所以投资软环境正越来越被大家重视,只有软环境的改善才能真正吸引住外资,避免“游资”现象,甲地政策用尽,又到乙地享受优惠政策。
研究这几年知识产权领域发展变化的趋势就可看出,作为知识产权四大门类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之一的商业秘密在各国有迅猛发展之势,有关的立法,判例层出不穷,已不是作为传统保护手段专利所能相比,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这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点,与知识产权其它门类相比更具有特殊性相关的。
商业秘密的激励机制:
1、新颖性: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对新颖性的程度要求更低,专利要求信息必须是以前没有的信息,即创新的信息,商业秘密一般表述为贸易或商业一般不被知道的信息,只要求具有相对创新性,一项商业秘密比专利更容易获得。
2、范围:专利更多的表示为客观的东西,如专利产品、专利制造方法等,而商业秘密除涵盖方法、产品、配方外,象客户名单这样介于公开和半公开的信息也纳入保护范围,这样宽广的范围,无疑对权利人的保护更为充分,对中、小企业很具吸引力。
3、政府的介入:专利无疑受政府行为影响较多,一项专利权要保护,必须先申请,费用较高,手续繁琐无疑是专利的缺点,而商业秘密几乎不与政府发生联系,取得成本较低,是商业秘密先天优势。
4、期限:这无疑是对企业家最具吸引力的地方,中外的专利都是20年的保护期,20年后,便强制公开了,而商业秘密,只要还是秘密,就持续保护,在这里最有力的例子是可口可乐,假使多年前可口可乐的创始人选择了专利而不是商业秘密保护他独有的配方,那么20年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从美国专利当局公布的档案中,得到可口可乐的配方,成立另一家可口可乐公司,正是商业秘密这种保护手段维持了百年来只有一家可口可乐公司的局面。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究竟什么样的一项方法、思想或信息可以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的保护呢?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目前集中的表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表述为“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或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该信息 1.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人所公知且不采用不正当手段不能获得,因而是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2.且在特定情势是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综合分析中美及其它国家有关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项商业秘密得以在法律上确立的三要件。1.秘密性(中国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美方更趋严格除不为公知外,还要满足非不正当手段不能获取),在审判实践中秘密性应把握为非显而易见性,因为一项显而易见的信息声称是秘密,显然在法律上无充足理由支持。2.有用性,即该项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利益,这一点中外定义均以确认。3.加锁(屏障)原则,即对该项秘密权利人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里我同意美方定义用上合理的限定语,因为如果权利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加任何防范措施,任由别人轻易的获得,这是他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他就应对自己的漫不经心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不应轻易向法院寻求救济,至少他的放任态度让法院推认他为默许态度,但是我们应该明了要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不是要求他做到他不可能做到的地步,只要他采取合理的措施即可,我将他称之为加锁原则,尤如,收费存车后,我们把自己的自行车锁上,虽然小偷照样可以把车偷走,但对于一般人这样的防护已经足够,法律上我们的谨慎义务即已完成,车被盗的责任完全有理由由看车人负责。这里有一则案例,是有关杜邦公司商业秘密的,杜邦公司70年代投产了一条甲醛生产线,为此,杜邦采用了一些限制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工艺参数、流程、生产秘密,但是没成想,陆上虽然走不通了,一位工业间谍突发奇想用直升机航拍的方法来探测,于是杜邦起诉该摄影师,被告律师辩称:1.被告是在公共领域飞行,自由拍摄是被告的宪法权利;2.杜邦未有实际行动表述公司不允许航空参观如盖大棚,或建立高射机枪阵地。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辩解,认为:1.被告的理由分开来都是合理的,但是合在一起却明显有不正当的目的。2.保密措施尤如一道“栅栏”,足以使善意者不能一步跨入或警告其不可进一步把脚踏入。要求企业建一座堡垒是不合适的。
总之,面对一桩宣称有商密要保护的诉求,首先要判断它是否同时满足1.秘密性,即非公开性,非显而易见。2.有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创造价值。3.设有屏障原则,这三个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诸条件后,才能将诉讼进一步进行,否则只能将这项motion(动议)给cutoff(驳回)。
二、如何裁判商业秘密已被侵犯
一项商业秘密经前文所述的程序判断确立后,如何确认它已被侵犯,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呢?我认为得出一个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判决,程序上可以分为两部分1.预审2.正式判决。
(一)预审
在预审阶段,根据不同的情况,主要适用两个原则:1、模仿原则。这主要运用在权利人与第三人侵权范畴,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权利人证明第三人在市场出售的产品与权利人主张的有商业秘密的产品极其相似,明显看出前者是刻意模仿后者产品时,则权利人商业秘密遭受损害的事实初步得到证明。第二个原则是接触+相似原则,这主要运用在权利人与雇员,或有机会接触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之间,如供应商,这种情形往往表现为雇员跳槽后带走原公司的商密,为新东家服务,新雇主利用这些商密制造出与权利人竞争的同类产品,这里权利人只要提供产品相似或商密已泄的确实证据,则权利人商业秘密受侵害便可初步证明,预审接下就可引发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正式审判。
在正式审判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必须完成以下证明,这些证明根据他选择的是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有不同的证明要求,原告只有他提供的证据满足他选择诉讼种类的的证明要件(标准)后,他才能赢这场case(案件)。下面我就分别叙述,原告根据不同的诉讼种类他要证明哪些事实。
1、侵权
以侵权为案由发生的领域主要发生在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综合中外法律,侵权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注意不是并列,只有行为人只要有一条就构成侵权)
(1)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窃取、利诱、胁迫、不真实表示、违反或唆使违反保密义务、利用电子计算机或其它非法手段进行侦探。
(2)非法披露使用行为
即基于不正当竞争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目的,公开或使用从持有者(权利人)手中得知的商业秘密。
这种侵权虽然获得商业秘密是合法的,但披露或使用是违反信用义务,也违反持有者的意志。
(3)关于第三人的侵权
主要是指第三人客观上无合法授权,主观上有恶意,明知该商密是经不正当手段得来,而自己使用或披露。
2、违约之诉
违约之诉主要发生在权利人与雇员、被许可方之间,调整他们之间法律关系只要是保密条款,因为合同奉行严格责任,只要违反约定,即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所以证明的标准应是是否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这里需特别注意保密合同中要兼顾雇员的利益,合同的约定是否合理,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是否公平,有无对雇员竞业禁止支付对价,针对被许可方的义务是否造成垄断和阻碍技术进步。
总之,当一项商业秘密的案件提交法院后,法官首先要三个标准审查它是否是商业秘密,再运用两个原则初步判断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害。预审结束后,控方要证明被告获取商密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行为人的目的不正当,这里有一点大家要明确,行为人并不为想获取商业秘密而承担责任,而是为使用不正当手段的主观恶意而承担责任,在违约之诉中,控方要证明被告的违约事实,只有这样,控方才完成了在一件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证明过程。
三、不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
1、独立开发获得;2、“反向工程”,即从已知产品开始,向相反方向作业以发现产品的开发方法,已知产品是通过正当和诚实的方法取得,如购买;3、接受许可;4、观察公开使用或公开展示的物品得来;5、从出版物;6、善意取得,其在从第三人取得商密时没有注意到其属于秘密且第三人的披露违反对他人的义务,或者行为人因错误获知商密,没有注意到秘密性和存在错误,这两个限制均要求在权利人通知之前,或已为此(指商密)支付对价。
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措施
(一)禁令
责令侵权方停止违法行为,销毁有关侵权产品,技术资料。
(二)经济赔偿
1、权利人遭受的损失
2、侵权人所获利益
3、当损失难以确定时,或他方获利也难以证明,应以合理的标准赔偿,该标准根据以下确定。权利方开发成本,许可他方实施许可费收入,同类商业秘密转让或损失的价值。
总之,确立一批简便易行的商业秘密审批标准,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切实维护法律正义,都很有益的,当然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不是一文能完全涵盖,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指正。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

(作者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行政执法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4年9月16日    财建〔2004〕30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
  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4.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二、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的,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代建单位拨付,并按规定监督使用。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现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申请,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
  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请领资金。
  3.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4.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工作
  1.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批复。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3.资产交付。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规定编报。
  四、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
  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核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3.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4.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本意见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府工程管理模式改革,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工作,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等工作。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切实做好财政财务有关问题的衔接和对代建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代理省长 徐荣凯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
        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对第三批省政府24个部门的42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并通过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补充公布的3项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
  附件: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

  此次列入第三批清理的省政府24个部门,除7个部门目前对社会无行政审批事项外,共报审批事项428项,其中,取消93项、下放39项、备案9项、合并28项、转入服务职能46项、保留213项。取消精简率50.23%。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8项)
  1、碳铵、普钙等地产小化肥价格
  2、农用塑料薄膜价格
  3、除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手术用药、医疗单位自制药品、必备的儿科用药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经营的特殊用药以外,其他药品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4、宾馆饭店房费价格
  5、水运客货运输价格
  6、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7、省管铁路支线运输价格
  8、除国家、省制定颁布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价格
  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甘蔗收购价格
  2、实行价格审批以外的其他药品价格
  3、广告服务收费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国家、省制定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
  保留的核准事项(1项)
  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企业债券发行
  2、房地产评估机构收费资格


  二、省教育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3项)
  1、跨地区组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
  2、定向、委培、保送毕业生不按协议或合同就业
  3、云南省生源毕业生出省就业
  4、师范类毕业生到非师范岗位就业
  5、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在生源地就业签发报到地
  6、合格职业高中办学水平的评估认定
  7、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干部中专学生校内转专业
  8、特色班(校)教学计划
  9、全省中师学校教学用书的审定
  10、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的发放
  11、省属非教育系统教师系列中级职务和省属非教育系统教师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2、电大注册视听生入学资格
  13、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下放的审批事项(6项)
  1、省属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地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
  2、举办职业中专班、成人高中班、职业中专招生计划的审批、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
  3、举办民办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
  4、审定并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5、会考考点设置及考生借考
  6、二级高完中及一级二、三等初中、小学、幼儿园
  保留的审批事项(12项)
  1、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对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
  3、认定各级各类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核发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4、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
  5、公派学和自费出国留学工作
  6、普通大中专(师)、成人大中专(师)、干部大中专(师)学籍认定、转学审批、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
  7、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
  8、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确定
  9、高等院校举办民办二级学院
  10、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11、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文化水平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大专自学考试助考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
  12、高等院校专业设置、更改学制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函授站(点)


  三、省公安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外国人旅行证
  2、公路检查证
  3、开办典当业
  4、开办拍卖业
  下放的审批事项(10项)
  1、开办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拆解)业
  2、出国商务
  3、影响交通安全的省内超限运输
  4、中国公民赴港澳探亲、旅游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5、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
  6、省外单位和个人在我省运输易制毒化学物品办理《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
  7、保安服务公司
  8、生产、销售保安器材(器械)
  9、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
  10、除特殊车辆以外的老旧机动车延缓报废
  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注册登记
  2、查处的无进口证明汽车、走私车
  3、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备案,核发《消防产品登记备案证》
  保留的审批事项(32项)
  1、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格证、生产登记证、工程设计、安装方案和竣工验收
  2、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往来港澳通行证
  3、前往港澳通行证
  4、大陆居民赴台湾科技、文化交流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难民前往第三国、外国籍境外边民进入内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中国籍境外边民进入内地,中国公民前往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华侨进入内地后证件遗失补办)
  7、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
  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9、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
  10、华侨回国定居
  11、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资质认证,核发《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资格等级证书》
  12、保安人员培训单位资格
  13、进口多色复印机
  14、营业性射击场
  1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厂安全审核,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6、剧毒物品经营、销售
  17、烟花爆竹生产工厂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
  19、民用爆炸物品省外进货、进出口,剧毒物口省外进货办证
  20、跨省运输枪支
  21、金融运钞车512免检证
  22、申请经营公章企业
  23、爆破公司及大爆破和拆除爆破工程
  24、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25、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26、影响效能安全的跨省超限运输
  27、进口机动车、罚没车、进口散件组装车辆
  28、教练资格(教练车、教练员)认定书
  29、机动车改型
  3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审批及委托书核发
  31、特殊老旧机动车延缓报废
  32、境外替代种植进出口物资批准书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特殊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的核发
  2、入出境临时驾驶证照的核发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对部分重要建筑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核发《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省财政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9项)
  1、省级企业出售国有住房方案
  2、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国有中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资格
  3、云南省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资格
  4、省直六个行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提取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
  6、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7、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8、省级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形式
  9、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业务资格证书
  10、财政以奖代补考核
  1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批复
  12、《会计证》培训、考试资格审查及证书核发
  13、预备会计证考试及证书核发
  14、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及使用许可证
  15、对各地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16、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及合格证书核发
  17、行业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及合格证书核发
  18、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国有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资格
  19、全省公费医疗开支用药报销范围
  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1、省级企业和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确认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立项
  3、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供应商资格(质)认定
  4、省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处置
  5、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的票据使用、印制和核销
  6、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7、地方金融机构的费用率核定、坏帐核销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及其标准
  9、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
  10、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1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及会计培训单位资格
  1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终止
  13、省以下融资、担保机构设立
  1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设立、撤、并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
  2、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债券


  五、省人事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0项)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增岗数额
  2、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专项岗位数额
  3、高级专家离退休
  4、部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5、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工作
  6、省级各委、办、厅、局行政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调往外省、市、自治区
  7、机关和执行职能工资制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
  8、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新进转业干部工资确定
  9、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正常增加的离退休费
  10、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资
  保留的审批事项(13项)
  1、高评委的组建和评审结果
  2、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3、异地调入昆明市四区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非省管干部
  4、省政府全省性各类行政奖励表彰
  5、省直部门和中直驻滇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6、推行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及各项专项计划
  8、省级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工资、调入人员工资确定
  9、省级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正常晋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
  10、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获奖人员退休后增加荣誉津贴及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增加工资和退休费
  11、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和6%优秀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12、人才引进、调整和人事代理单位的辞职、辞退
  13、省属各部委办、直属机构、中央驻滇单位、全省性社团、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省属单位、中央国家各部委在昆单位、省外来云南招聘的单位人才招聘广告。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结果、核发资格证书
  2、省直机关、直管单位及省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保留的审核事项(6项)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人选
  2、享受国务院和云南省特殊津贴人员
  3、省直机关及直管单位非领导职务及一般行政职务
  4、申报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设站
  5、出国及赴港澳培训项目
  6、毕业生就业


  六、省建设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0项)
  1、城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证书
  2、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
  3、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4、城市公共绿地占用
  5、省重点建设项目报建表
  6、省基本建设开工报告书
  7、电梯产品准销资质证书
  8、电梯准用证
  9、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
  10、乡镇供水企业资质
  下放的审批事项(3项)
  1、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资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四级)
  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国外、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入滇
  2、勘察设计单位出省、出国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保留的审批事项(30项)
  1、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证书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建设许可证书
  3、在省级规范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级除外)
  5、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
  6、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一级除外)
  7、商品房预售许可(按省人大批准的省级权限范围内的规定)
  8、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9、城市雕塑制作施工资格证书
  10、城市规划乙丙级设计证书
  11、建制镇和其它乡镇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12、城市(镇)勘测单位丙、丁级资格证
  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丙、丁级资质证书
  14、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证
  15、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
  16、建筑业技能岗位证
  17、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
  18、项目经理资质(二、三、四级)
  19、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20、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项目的规模和投资额度规定)
  21、省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2、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证书
  23、省外建筑企业入滇承接建设工程业务许可证
  24、省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25、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
  2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27、村镇建设综合开发资质
  28、小城镇规划及设计资质证书
  29、超限及生命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30、建设类培训机构二、三级资质评定


  七、省交通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1项)
  1、停车场
  2、洗车场
  3、简易汽车客运站
  4、水路客运代理
  5、水路货运代理
  6、船舶代理
  7、水运客运价格
  8、水运货运价格
  9、省管公路两侧乡镇、村社、厂矿、集市等建设
  10、省管公路两侧乡镇、村社、厂矿、集市等选址
  11、省管公路两侧乡镇、村社、厂矿、集市等编制总体规划
  保留的审批事项(18项)
  1、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及工程竣工验收
  2、临时占用、挖掘省管公路;修建穿(跨)越省管公路的各种桥梁、龙门架、渡槽、隧道、管线等设计或者在省管公路路产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3、因抢险、防汛等需要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或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拓宽河床
  4、省管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以及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
  5、在省管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增设平交道口、高等级公路上增设立交道口
  6、省管公路绿化更新、砍伐行道树或者修枝断顶
  7、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产权变更
  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资质
  9、跨省、跨地(州、市)和出入境道路旅客运输(含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定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10、道路货物运输(含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运输、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1、一类维修企业经营许可、汽车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资质认定和车辆技术等级鉴定。
  12、道路运输辅助业(含二、三、四级汽车客运站、货物配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13、省管水路客货运输
  14、在澜沧江航道范围内,从事修建、挖取砂石、开采等业务
  15、在澜沧江上从事船舶设计和修造业务项目
  16、在跨地州航道范围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17、交通规费减免
  18、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许可证
  保留的核准事项(5项)
  1、在省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盖临时建筑物、设施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
  2、道路旅客运输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
  3、一级汽车客运站
  4、7级以下航道技术等级
  5、“三资企业”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八、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云南省出口铁路运输归口管理
  2、外经投标企业资格预审
  3、外商投资企业为平衡外汇收购省产产品出口
  4、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下放的审批事项(2项)
  1、边境八地州及昆明市市属企业的出口退税稽核
  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不属于国家总量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1、内、外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设立公司
  保留的核准事项(1项)
  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保留的审核事项(8项)
  1、外国、台港澳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2、我省企业申请援外合资合作项目
  3、松茸出口企业资格
  4、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时合同与章程审核
  6、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资格及进出口业务
  7、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8、企业申请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九、省卫生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6项)
  1、灭鼠杀虫药械卫生检验合格证
  2、卫生防疫站等级评审
  3、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享受省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及治疗
  5、等级医疗评审
  6、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场所卫生许可;昆明地区合资、独资食品生产企业、四星级以上饭店(宾馆)场所卫生许可
  下放的审批事项(7项)
  1、在省级新闻媒体刊播的食品、化妆品广告内容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审查,在地、州、市刊播的由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所审查
  2、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与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有尘毒危害的工业企业、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工程、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及防护设施审查
  3、保健食品、一般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5、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6、二次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清毒单位卫生许可
  7、一般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饮用水供水工程、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及防护设施审查
  保留的审批事项(11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采供血机构许可
  3、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和注册
  4、护士执业资格
  5、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及服务执业许可
  6、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7、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
  8、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9、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1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11、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工作许可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医疗广告
  2、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初审


  十、省环境保护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5项)
  1、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审查
  2、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审查
  3、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
  4、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5、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1、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
  2、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3、环境污染治理证书
  4、放射性污染物价、材料的回收利用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
  2、省级自然保护区列级审查
  保留的审核事项(3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废物进口环境审查
  3、化学危险物品环境审核


  十一、省统计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下放的审批事项(1项)
  统计登记管理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2、省级各部门统计资料公布
  3、涉外统计调查
  4、跨地州市进行民间统计调查


  十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小轿车一次性审批
  下放的审批事项(8项)
  1、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公司登记
  2、由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出资设立的、经营地址在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登记
  3、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各地、州、市、县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年度检验
  4、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6、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7、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8、中央驻滇单位、省属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保留的审批事项(19项)
  1、省级管辖权限内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2、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3、由自然人出资,在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等四区内经营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4、由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控股,与其他类型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集团登记
  5、母公司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的企业集团,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
  6、除属昆明、玉溪、德宏三地登记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
  9、设立冠以“云南”行政区划名称的广告经营单位
  10、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省属媒介单位的资格
  11、在省属权限内临时性广告经营
  12、广告显示屏设置
  13、发布烟草广告
  1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
  15、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的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登记
  16、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的商标单位证书
  17、抵押物在云南省内,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
  18、汽车、旧机动车交易验证
  19、省、地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登记或核转登记
  保留的核准事项(4项)
  1、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企业的年度检验
  4、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
  2、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十三、省宗教事务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涉及宗教事务相关事项审批


  十四、省侨务办公室
  下放的审批事项(2项)
  1、审核归侨侨眷身份(包括出具“三侨考生”证明,归侨侨眷出国探亲证明,对越南难侨婚姻、出生的证明,海外华侨华人控监证明等)
  2、来云南投资的华侨、香港、澳门同胞投资者的身份认证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审核我省重要涉侨新闻稿件


  十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全省有关企事业单位军品科研立项、生产资格认证
  2、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定点和流通企业经营资格认证


  十六、省粮食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省内粮食出省运输归口审核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用粮企业和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省级粮食批发经营许可证


  十七、省监狱管理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死缓罪犯减刑
  另:补充公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省直、中央、部队驻滇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审核
  3、省直、中央、部队驻滇企业招用人员、就业培训招生广告、启事、简章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