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目前,全国在押劳改罪犯中,有老弱病残犯×××××名,精神病犯××××名,共×××××名,占在押犯总数的11.2%。其中已关押改造十年以上的占三分之一。这些老弱病残犯,有的年龄高达八十以上,有的患多种严重疾病久治不愈,有的双目失明、四肢残缺,有的全身瘫痪、神智模糊,继续关押会丧失社会同情。对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长期关押在劳改单位,不仅影响劳改单位的工作,而且丧失改造的意义。为了体现革命人道主义,不使这些罪犯死在狱中,现决定对在押的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进行一次清理。
(一)对老弱病残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有家庭依靠,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依法分别给予监外就医、监外执行。
①年老衰竭,神智模糊的;
②身患严重疾病,近期有死亡危险的;
③长期患严重慢性疾病,劳改单位治疗无效的;
④身体残废的。
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罪犯,不在此列。
2.凡符合前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有期徒刑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予以假释或提前释放。
(二)对精神病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入监前患有精神病的罪犯,应根据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精神,进行复查。对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要予以纠正释放。
2.对入监后新患精神病的罪犯,凡有家的,可准予监外就医,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督。
3.今后,监狱、劳改队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收押条件的,劳改单位应予拒绝收押。
(三)对于在劳动改造中因公致残的罪犯,原则上不予清理,应由劳改机关负责治疗和养起来。本人或家属要求回家治疗的也可监外就医。医疗费由原劳改单位实报实销,并发给适当的残废补助费或救济费。
(四)凡属于监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劳改单位书面报请主管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假释、提前释放的,报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核后,按案件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关人民法院裁定。清理时,由劳改机关办理法律手续,并通知犯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对于跨省清理的犯人,可将档案材料转给犯人所在地的省、市、区公安局劳改局,刑满时,由当地劳改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五)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工作,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力求年底以前完成。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和结束后的总结,要及时报告省、市、区革委会,同时抄告我们。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换届工作的请示》(中烟标[2005]8号)收悉。鉴于你委第三届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编号SAC/TC144/SC1,以下简称“卷烟分标委”)任期已满,部分委员工作发生了变动,且随着烟用材料分标委的成立你委职能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经研究,同意你委换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第四届卷烟分标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局有关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相关的标准化工作,特别要在发展“中式卷烟”、实现卷烟品牌整合、做大做强名牌卷烟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标准化的重要作用。
二、第四届卷烟分标委在工作上接受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经你委和各有关单位推荐,国家局审核,第四届卷烟分标委由33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任期4年。
四、第四届卷烟分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五、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第四届卷烟分标委即可开展工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件: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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