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办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入户工作,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良品种、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支撑作用,根据农业部《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我部组织遴选了2008年80个主导品种和50项主推技术(见附件),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结合实际,推介发布本省(区、市)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抄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广泛宣传。
附件: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一、80个主导品种
(一)水稻(13个)
天优998:适宜在江西作晚稻和广东、广西作早、晚稻种植,但粤北稻作区作早稻应根据生育期布局慎重选择使用。
博优998: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双季稻无稻瘟病和白叶枯病或轻发区作晚稻种植。
金优974:适宜在湖南、江西作早稻种植。
金优207:适宜在广西中北部、湖南、江西白叶枯病轻发区和湖北稻瘟病无病区或轻病区作晚稻种植,以及在贵州海拔700~1200米区域作一季中稻种植。
内香2550: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Ⅱ优航1号:适宜在福建北部和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的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丰两优一号:适宜在广西中北部、福建中北部、江西中南部、湖南中南部、浙江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晚稻以及安徽、湖北鄂西南山区以外地区、河南南部作一季中稻种植。
徐稻3号:适宜在江苏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辽星1号:适宜在辽宁铁岭、沈阳、辽阳、盘锦等稻区种植。
吉粳88:适宜在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吉林中熟稻区、辽宁东北部、宁夏引黄灌区以及内蒙古赤峰、通辽南部、甘肃中北部及河西稻区种植。
龙粳14号: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种植。
Q优6号: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以及湖北西南山区以外地区、湖南山丘中稻种植区域作一季中稻种植。
秀水09:适宜在浙江嘉兴及同类型生态区、上海作单季晚稻种植。
(二)小麦(12个)
扬麦13:适宜在安徽、江苏两淮南麦区推广种植。
郑麦9023:适宜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以及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北部等地区种植。
新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以及陕西关中地区高中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周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高中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烟农19:适宜山东亩产400~500千克地块,江苏、安徽两省的淮北地区以及山西南部中水肥地种植。
济麦20: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东全省、河南北部高中产水肥地种植。
邯6172: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河南中北部、陕西关中地区的高中水肥麦田早茬种植。
石家庄8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河南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种植。
皖麦50: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小偃22:适宜在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及陕西关中地区中高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鄂麦18:适宜在除恩施州等山区以外的湖北各麦区种植。
川麦42:长江上游冬麦区的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南部、湖北西北部。
(三)玉米(12个)
郑单958:适宜在黄淮海夏玉米区,吉林、辽宁、内蒙古及新疆等地2600℃以上积温地区推广种植。
浚单20:适宜在河南、河北中南部、山东、陕西、江苏、安徽、山西运城夏玉米区种植。
东单60:适宜在辽宁、吉林四平南部、河北张家口和承德地区、山西、北京、天津及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在东北注意采用专用防治丝黑穗病种衣剂包衣等综合措施防治丝黑穗病。
丹玉39号:适宜在辽宁大部分地区、吉林省晚熟上限区种植。
农大108:适宜在东北、华北、西北春玉米区、黄淮海夏播玉米区和西南玉米区种植,但在纹枯病流行区应慎用。
登海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夏玉米区和四川、重庆等适宜地区种植,但矮花叶病和弯孢菌叶斑病流行区慎用。
沈单16号:适宜在辽宁、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西部春播区和山东、河南、陕西、河北夏播区种植。
鲁单9002:适宜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内蒙古赤峰和通辽地区、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
龙单16: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下限、第三积温带上限种植。
吉单27:适宜在吉林早熟区种植。
中单808: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四川、云南、湖南春播种植,注意防止倒伏。
京单28:适宜在北京、天津两市,河北夏玉米种植区种植,内蒙古呼和浩特、额尔多斯、兴安盟、通辽、赤峰≥10℃活动积温2750℃以上的地区种植。茎腐病、矮花叶病和玉米螟高发区慎用。
(四)大豆(10个)
中黄13:适宜在华北北部、辽宁南部、四川等地春播,安徽淮河流域及淮北地区、天津市及陕西省南部等地区夏播种植。
合丰45: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做主栽品种、第一积温带下限做搭配品种种植。
合丰47: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种植。
黑河38号:适宜在黑龙江第四积温带种植。
北豆5号:适宜在黑龙江第四积温带种植。
豫豆29号:适宜在河南及河北南部、山西南部、陕西中部、山东西南部地区夏播种植。
蒙豆12号:适宜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和赤峰市有效积温在2200~2300℃之间的地区春播。在有效积温2500℃以上地区内可作救灾用种。
吉育47号:适宜在吉林省吉林、延边、白山早熟地区种植。
辽豆16号:适宜在辽宁中部、 西部和南部地区种植。
晋遗30号:适宜在山西中部、甘肃中部、陕西中部、宁夏灌区春播种植;在山西南部地区可夏播种植。
(五)棉花(7个)
鲁棉研28号:适宜在山东、河南东部和北部、河北中南部、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山西中南部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鄂杂棉10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中棉所49号(原名:中287):适宜西北内陆无霜期180天以上的早中熟棉区种植。
银棉2号:适宜河北东部和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山西南部,陕西关中地区等黄河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新陆早31号:适宜在≥10℃有效积温3500℃以上的新疆北疆、东疆、南疆早熟棉区,甘肃河西走廊棉区种植。
中植棉2号: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市,山西南部,陕西关中地区黄河流域棉区春播种植。
湘杂棉8号:适宜在长江流域棉区。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六)油菜(5个)
中油杂11号:适宜在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湖南、湖北、江西、浙江、上海、安徽和江苏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陕西汉中地区的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华双5号:适宜在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秦油7号:适宜在黄淮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陕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等省的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浙油18号:适宜在浙江平原、山区均可种植。
青杂5号:适宜在内蒙古、新疆及甘肃、青海两省低海拔地区春油菜主产区种植。
(七)果树(2个)
园黄梨:适宜在西南、华中、华东地区、华北种植。
大五星枇杷:适宜在年平均温度高于15℃,极端最低温度高于-3℃,pH值6~8范围内地区种植。
(八)畜牧(11个)
渝荣I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鲁农Ⅰ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杜、长、大种猪:适宜在全国推广。
荷斯坦奶牛: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奶牛养殖区域推广。
摩拉/尼里-拉菲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推广。
西门塔尔牛(德系):适宜在新疆、内蒙古、山东、河北、山西、河南、吉林、辽宁、四川、安徽、甘肃等黄牛主产区域推广。
夏南牛:适宜在全国推广。
波尔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巴美肉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北京鸭:适宜在全国推广。
黄羽肉鸡:适宜在海拔2000米以下的地区推广。
(九)渔业(8个)
南美白对虾:全国沿海地区均适合养殖,南美白对虾淡化后在内陆一些淡水流域也可以养殖,可以在盐碱荒地建塘养殖。
斑点叉尾:全国各地均可进行养殖,池塘、稻田、网箱和工厂化等方式养殖。
河蟹:全国各地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均可养殖。
中国对虾“黄海1号”:全国各地沿海池塘均可养殖。
罗非鱼:罗非鱼是广盐性热带鱼类,正常生长繁殖的水温为16~38℃,最适水温22~35℃,水温适宜的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及海水池塘、汪子均可养殖,还可工厂化流水养殖。水温低于12℃易发生冻伤死亡。
团头鲂浦江1号:适宜全国淡水养殖地区。
大黄鱼:适宜全国沿海地区。
异育银鲫:适宜全国淡水池塘养殖地区。
二、50项主推技术
(一)综合技术(8项)
保护性耕作与免耕技术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机械化收获与植保技术
农田节水技术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
兽药安全使用技术
(二)水稻技术(4项)
水稻超高产栽培技术
水稻轻简栽培技术
稻鸭共育生产技术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
(三)小麦技术(4项)
小麦节水高产栽培技术
优质小麦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
黄淮海小麦/玉米轮作平衡增产技术
小麦套种带状种植模式
(四)玉米技术(3项)
玉米“一增四改”技术
玉米早熟、矮秆、耐密增产技术
甜、糯玉米优质高产栽培技术
(五)大豆技术(3项)
大豆“垄三”栽培技术
大豆窄行密植技术
南方大豆间、套作栽培技术
(六)油菜技术(2项)
双低油菜简化增效技术及保优高产栽培技术
油菜机开沟覆盖免耕直播技术
(七)棉花技术(2项)
棉花育苗移栽新技术
盐碱地棉花丰产栽培技术
(八)果树技术(3项)
优质苹果栽培技术
提高葡萄品质的花果管理技术
柑橘容器育苗技术
(九)蔬菜技术(3项)
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
蔬菜集约化育苗技术
设施蔬菜连作障碍综合防治技术
(十)畜牧技术(12项)
提高母猪生产能力技术
猪人工授精技术
中小规模养猪场传染病控制技术
青贮饲料生产技术
奶牛小区(场)规范化饲养技术
肉牛规模化生产综合配套技术
肉羊规模化生产综合配套技术
草畜平衡高效养殖技术
草原虫害微生物防治技术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综合技术
禽病综合防治技术
紫花苜蓿综合生产技术
(十一)渔业技术(6项)
淡水池塘健康养殖技术
网箱无公害养殖技术
水产养殖水质综合调控技术
盐碱地生态养殖技术
海水池塘健康养殖技术
海水工厂化健康养殖技术
(《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一书将另行印发)
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鹰府发〔2007〕13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
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推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
第四条 由市政府负责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复审、公示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评议、复核等相关工作,居委会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评议、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七条 2007年度,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当年商品房开发指标总量20%的比例(不包括拆迁还建房),今后每年市政府根据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比例。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第八条 市房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要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址,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建设创造条件。
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用地计划和规划设计等情况,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项目意见书报市政府核准,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年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般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市房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设计合理、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江西省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指导意见》执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确保住房规划、建设和质量,并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供应价格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列入开发成本,小区外的市政配套设施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税收实行依法减免,减免项目及标准按上级有关精神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公布执行。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为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购房户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优先向购房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第五章 价 格 管 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是以市区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积蓄,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为标准来计算。2007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今后每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市政府根据市区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确定并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定价出售,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每年度公布的最高限价。
第六章 收入标准和面积标准
第十九条 2007年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确定为9400元(含94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为低于15m2(含15㎡)。今后每年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销售原则和申购条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布、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审查采取居委会、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
(一)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二)家庭收入低于当年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的;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标准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烈属、伤残复退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孤寡老人。
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家庭)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年龄男28、女26周岁以上的大龄未婚青年,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单身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二人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三)已购成本价公房(含从外地调入,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四)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不愿退出的;
(五)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第八章 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价格等,市房管部门统一安排供应计划,未经安排计划的不得销售。市区居民自发布信息之日起30日内申请购买,超过期限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予受理。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手续。
(一)评议申请
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出评议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居委会领取《鹰潭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以下简称《评议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居住现状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情况等。向居住地居委会提交《评议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2、婚姻证明。
3、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说明。
4、住房情况证明。应提供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从外地调入、家庭成员在外地的住房情况证明需当地房改部门加盖公章;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6、其他。
申请人是烈属、伤残复退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孤寡老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委会评议、初审、公示
1、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评议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小组进行评议。评议范围应当包括: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或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民小组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并加盖公章送居委会。
2、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主要评议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
3、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居委会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作出审查意见,加盖公章,一并将申报材料报区人民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复审、公示
1、区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指定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申请人填写《鹰潭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购房申请表》),并组织调查、评议、复核。
2、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进行调查,并召集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在《购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将复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3、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门的审查班子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区人民政府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5、区人民政府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作出审查意见,在《购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鹰潭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区管委会的复审、公示参照区人民政府复审、公示程序进行。
(四)市人民政府审批、公示
1、市人民政府接到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市房管部门调查核实。
2、市房管部门受理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有疑义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完成核查后,作出核查意见加盖公章,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3、市人民政府对核准结果无异议的在政府网站和《鹰潭日报》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市房管部门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核实。
5、市人民政府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作出审定意见,并在《购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定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五)发放《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
市房管部门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申请人发放《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以下简称《摇号通知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分类摇号排序
1、市房管部门根据每期房源供应计划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数、家庭人口、住房困难程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制定具体销售方案,确定各类的住房供应比例。
2、市房管部门根据每期的销售方案公开摇号,确定取得购买资格家庭的选购顺序。摇号应公开进行,并由监察、公证人员监督和公证,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接受社会监督。
3、市房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家庭核发《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单》(以下简称《购房通知单》),并注明申请人可以选购的顺序、房型、面积标准、购房期限,并报市政府备案。
(七)选房、办证
1、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由市房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配合、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持有《购房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分类、排序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依次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认购,并按核准的面积、房款签订《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按规定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自核发《购房通知单》之日起40日内未选购房的视为弃权,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2、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一旦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报时候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无论日后是否分家居住,两年内均不得再次申购。
(八)对已中签但申请人无力购买的房源,应实行政府收购作为廉租住房,由政府组织统一摇号排序,按序分配给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租住。
(九)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对持有《摇号通知单》但未中签的申请人家庭,在一年内有效,可以直接参加下一轮摇号,超过一年的须重新审批。
(十)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
建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退出采用政府按原价收购的形式实现,收购时不考虑折旧、利息、装修等因素。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收购:
(1)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权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退出一套的;
(5)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
(6)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符合第(1)、(2)、(3)、(4)项规定的,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市房管部门应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继承财产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下达《鹰潭市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
符合第(5)项规定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收购申请,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抵押合同》、抵押人同意处分协议书或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符合第(6)项规定的,购房人应当征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后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
2、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有关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同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缴交标准按《住宅共同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属福利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市房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必须就住房性质、用途、权限、违约、回购、退出等作出具体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以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以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第二十七条 对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如已购买了本细则所指的经济适用住房,今后不能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向个人出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购买。
第二十九条 与经济适用住房相配套的非住宅及经营性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开发成本价收回,房地权属归政府,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九章 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十条 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特殊困难群体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用。具体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需求,确定年度资金总额并明确来源,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市政府收取的直管公房部分租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预算补足。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维修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现有旧住房、空置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空的公有住房;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退出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程序执行。由市房管部门每年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和换购情况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房和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房管部门应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查处;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的违法行为,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租给廉租住房,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承租资格),并收回已购(已租)住房,注销其住房所有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承租);不能收回的,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减免的租金),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全过程监督,对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房改方案执行的驻鹰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自行解决本系统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四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单位自建住房的出售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执行,供应对象和销售管理按鹰府发[2002]28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